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6篇)

时间: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1

规范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中国保监会8月7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具备: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两个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监会日前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该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

二、财税体制改革

规范“乡财县管”。财政部日前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财县管”的规范包括: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等六个方面。通知明确要求“乡财县管”要坚持“三不变”:乡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知要求,推进“乡财县管”应积极创新、因地制宜和提高效率,不搞“一刀切”。在推进“乡财县管”的工作中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乡镇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

三、投资体制改革

铁路投融资改革方案出台。《“十一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明确了改革的七方面重点工作:扩大合资建路规模、积极推进铁路企业股改上市、扩大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研究探索铁路移动设备的融资租赁、合理使用银行贷款。为推动改革的进行,铁道部将从三方面加快制定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快铁路自身改革,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二是加快相关立法,为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四、土地和房地产业管理制度改革

构建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实现地籍管理基本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土地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构建地籍基础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统一分类、统一调查、统一登记和统一统计,保证土地数据真实和土地产权清晰,提供全面、优质、便民的土地登记可查询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今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两倍以上。

加快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构建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要以参与土地产权管理立法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利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全覆盖、全面查询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更加全面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五、企业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通过。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一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该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新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新企业破产法还引进了企业重整制度。该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申请重整。新设立的企业重整制度可望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可以尽量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六、节能保障机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8月31日,新华社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方面,《决定》提出了多项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决定》指出,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决定》指出,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决定》指出,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8月25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宣布,从今年起,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确立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8月25日联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新的法规是在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的精神,稳步推进QFII试点工作。新法规对QFII资格标准作了适度调整: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对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五年。新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新规定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将QFII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细化了对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法规分7章,共37条,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九、地方改革

深圳市创新统计指标体系。今年5月,广东省统计局依法批准《“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四个方面的20项指标和“效益深圳”指数构成。“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效益”为核心,在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简洁性四项总体原则下,围绕“投入产出”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过程予以实时监测,确保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是对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据有关部门称,深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观测、统计将实行两套指标并行。按照“效益深圳”的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效益深圳”综合指数为108.18%,比2005年上半年上升3.33个百分点。

深圳市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近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准深圳进行电子政务试点,深圳成为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通过创建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深圳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系统,使广大市民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民主参与、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户籍管理、交通出行、旅游、住房和纳税等方面享受更便利的电子政务服务;同时也将使企事业单位在年检年审、商务活动、对外交流、人力资源等方面得到更高效率的电子政务服务。到2008年,深圳市全部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可在网上查询,全部行政审批项目都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全部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都将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并对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处理。

十、其他改革

明确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近日,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医药局等七部门下发8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七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涉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与管理、政府补助政策、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互协同、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等方面,使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其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2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执行;司法改革;问题对策

一、概述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

1.和谐社会概述。和谐是指事物之间的适当、均匀,能够处理和调和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使其能够和睦融洽。和谐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理念,中国自古讲和而不同,指的就是事物之间对立与统一,虽然事物之间各有差异,但结合在一起能够统一共存的理念;其二,中国自古讲究政治的和谐,主要是说社会局面安定、团结;其三指的是遵循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中的变化规律,达到万事万物和谐共处的局面。因此,和谐社会自古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理想社会,在和谐社会中人们各得其所,各取所需,融洽相处。

2.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党在2004年就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战略目标。2004年党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主要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7年的十七大上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延伸与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在2011年党的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六次会议上,党中央提出制定并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显示了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和勇气,为我国各项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明确目标。

(二)司法改革背景和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改革也不断的促进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得我国物质文明进步程度提高很多。但是在精神文明方面却凸显了不少的问题。在转型时期,现有的司法制度面对着迅速发展的社会,逐渐不能满足当前社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需求。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制度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总之,司法改革就要有效解决政治主导司法这一弊端,达到政治权利与司法权利这一平衡关系,进而实现结构的国际化需求,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8年11月中央政治局同意了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优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审查并同意的司法改革重要事项。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全面回应,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法院执行力度,提高法院执行质量,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效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职业水平。

(三)法院执行概述

法院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院既定程序执行和实施文书内容的活动。根据法律关系,法院执行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非诉讼下的行政执行。法院执行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执行活动也十分广泛,覆盖范围很大。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法院执行问题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法院执行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就会引起纠纷和矛盾。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的本质目的,还与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方略严重不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里,势必要保证社会各行各业在立法上的完善。执行方面的完善立法是对法院执行的有力的立法保障。我国目前的法院执行现状,近几年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有关执行内容的规定依旧不是特别明确,具体执行起来存在较多的问题。这就表明在法院执行上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完善立法,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法院执行的完善和发展。

二、法院执行的价值目标

(一)公正执法

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不能仅限于一个单一的价值目标。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在法院执行中要体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

法院执行的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指的是仲裁者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性上的准确性。程序上的公正性指的是司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加以保护,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实体的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执行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性,实体上的公正性有利于程序上的良性循环。

(二)保证执行独立

法院执行时要保证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所谓执行独立就是要做到独立审批,只遵从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团体或者个人的任何干涉。司法独立的价值能否真正的实现,必须由外化的形式做制度保障。因此,在法院执行方面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解决好法院执行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保证司法的效率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提高执行效率

追求高效率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行效率,首先要体恤民情,让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途径得到司法救济。二是司法机关方面以最低的运行成本发挥所在机关最大的作用,妥善解决各项事宜。保证司法执行效率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明确二者的地位,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为实现法院执行的公正、独立和效率而不懈努力。

三、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我国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执行缺乏组织领导

法院执行缺乏组织领导,主要是指法院执行在程序上缺乏系统的、统一的领导,具体执行时过于自主和分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导具体的工作。在我国各地方的执法机关依旧存在着各自为政、分散进行的模式,缺乏统筹性的制度安排和全局规划。这种弊端很容易导致法律的执行偏离正常轨道,使得法律失去指引性和规范性的地位和权威。一旦法律失去了他的权威,很难保证公平和公正,这就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民主法治受到威胁,更无从谈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法院执行改革缺乏时效性和科学性

为了保证法院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我国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法院执行方面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改革措施急功近利,作秀嫌疑很大,缺乏时效性和科学性。尤其是在法律执行方面的改革,很多的措施没有系统、充分的调查、研究及其论证。不少的改革措施在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在实践中有不断否定这些政策措施,不仅浪费时间,劳民伤财。还威胁到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改革措施缺乏科学性。面对改革中缺乏的时效性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在每一项改革中有科学的、合理的理论作为支撑。

(三)法院执行中缺乏协调性和全局性

许多地方的法院只从本部门出发执行问题,其执行相关问题的经验很难和其他地方法院互相分享。尤其是在进行司法改革时,各地方只从自身考虑改革问题,推出的措施很难与其他法院的改革措施相协调,致使各部门利益冲突。还有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加以维护,而不是站在当事人或者司法公正的角度进行思考,缺乏全局性。

(四)部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法院执行法律需要配备专业性和职业性极强的执行队伍,它要求执行队伍应该具备较高的执业意识、职业技能。因为法院执行法的职业涉及到国家的审判权,决定着公民的各种权利,其本身也具有严谨的独有的规律,如果没有受过专门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人很难完成这项工作。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执行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不是很高,法官遴选制度不合理,法官的登记划分过于细致,同时又缺少激励和竞争机制。因此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都起到消极作用。

(五)监督体制不健全

由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很难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法院执行问题也通常以司法独立为借口,规避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和监督。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选举出的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上的监督。但在实践过程中,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仅是表现在各级权利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选举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利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手续上,很少落实实践。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

(一)司法为民,公平公正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上,法院执行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法律执行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服务的质量。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服务理念的教育和法制理念的提升,同时完善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此外,在制度层面上,法院纪检和党组可以于法院内部建立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执行体制,在具体执行方面进行管理和约束,结合相关的考核制度,保证法院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注重执行和解的作用

执行和解是法院执行过程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作。他以和平调节当事人纠纷为目的,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在法院执行中,息诉止讼是其执行原则之一。所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实现对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解,让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和解。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性又表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观要求。

6月13日,云南省楚雄市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婚约财物案,被申请人李某一次性付给原告5000元,但是被告王某拒绝付款,还多次去原告家中谩骂,逼其外出打工。原告李某家中的东西都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变卖,案件也陷入僵局,申请人无法理解多次到法院闹事,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村中询问,被得知王某一家人外出务工没有回来过,使得案子无法了结。经过执行人员的深思熟虑,找到被申请人王某的亲戚,出面和解协调,最终使得案子得到解决。于是,接近两年的死案终于在执行法官的灵活和解下得到了结。

(三)掌握执行适当的原则,均衡双方利益

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有的申请人往往要求比较强烈,甚至想通过法院把被执行人推到身无分文的地步,但是这种做法会增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让一部分人无法生存。所以,法院执行中应当掌握执行适当的原则,考虑申请人责权实现的同时,给被执行人留有生存的余地,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罗湘明.和谐社会构建中城市文化建设研究.[M].中南大学,2012(05).

[2]王浩颖.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M].河南农业大学,2012(05).

[3]王永芬.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院执行[J].黑河学刊,2011(0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3

十六大报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意义重大、内涵丰富。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断推进,法院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积极开展审判机制改革。普遍建立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审判管理机制;推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改革执行管理体制,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运行机制。二是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普遍落实了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实行裁判文书改革。三是认真进行机构改革和人民法庭改革。理顺了机构,精简了人员,明确了职责,队伍结构更趋合理;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四是稳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选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积极履行协管职能,加强全省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以上举措的实施,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甘肃实际,把握改革方向,理清工作思路,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探索,坚持自上而下、依法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要认真总结五年改革的经验,汲取教训。要通过改革,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一是推进法院体制改革。要巩固法院机构改革的成果。要重视和加强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基本建设和人员配备。法庭设置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搞一刀切,按要求配备人员,搞好硬件建设。省高院将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人民法庭的人员、装备、职责范围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进行达标考核。各基层法院要采取院领导建立联系点、业务庭对口帮助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在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要认真总结改革的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并进行调研和探索。要认真研究法院体制改革的有关理论问题,探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制的思路。

二是完善审判机制改革。要继续完善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加强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结合全省法院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审判效率。继续推进审判监督改革,规范和落实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审理程序,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管理,逐步科学界定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庭长、院长的权责范围。进一步发挥合议庭的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调解制度。

三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要完善诉讼程序,便利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施、规范和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与庭前准备程序。适用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要结合审判实际,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在严格遵守程序法的前提下,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成本。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办案、方便群众、重视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认真总结传统经验,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完善诉讼调解。认真研究审前调解,使调解制度在便利纠纷解决、降低诉讼成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抓好裁判文书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四是推进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继续研究和完善省高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推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法执行,加大力度、丰富措施。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通过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效力,维护裁判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4

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须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的精心锤炼和打造。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营造出风景这边独好的氛围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终将酿造跛脚难行的苦酒,绽放花拳绣腿式的花蕾。值得欣喜的是,纵观《决定》,无论是在司法管理宏观体制改革架构中,关于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统招、逐级遴选机制和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的匠心设计,还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体系建构下,关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具体审判管理制度的细致表述,都深刻体现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项目内容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关系,突出强化了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核心,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纪初,人民法院就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发展需要和国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开展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试点、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规定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2011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上述举措对于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职业保障,激发队伍内在活力,实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收到了积极成效。

毋庸讳言,囿于主客观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和影响,改革仍然存在并面临各种各样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统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体制,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践一波三折、举步维艰,尤其是一旦改革面临利益冲突,即可遭遇来自系统内外的双重夹击和阻力;二是审判权运行的多主体、层级制、复合式的特征,不仅强化了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弊端,模糊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还埋下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种子或隐患;三是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法院内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人员职务保障现状等,制约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造成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和素养的缺失与降低,等等。

上述问题与矛盾的错综交织和相互作用不但成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障碍,而且也使法官队伍建设遭遇空前的瓶颈。与此同时,法官短缺、法官流失等急迫性问题也随之甚嚣尘上,成为当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拦路虎。

回首过去、正视困境、检视错误,其目的就是要面对未来、解决矛盾、汲取经验和教训。当前,我们须以《决定》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统领,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气和胆识,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切实从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高度,积极稳妥推动以法官制度改革和完善为核心内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充分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和内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干部队伍,为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为此,应重点抓紧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法官任职制度。应在切实尊重法官养成规律和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职年龄,或对初任法官任职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确保法官素质与能力适应审判工作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探索针对不同审级法院法官设置相应任职条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既要保证我国法律统一实施对法官职业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不同审级法院基于审判功能定位差异对法官审判能力侧重点要求不同的客观状况,最大限度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工作质效。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将预备法官任职培训纳入法官任职要件,强化法官职业养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

二是要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完善法官选任机制。结合法院实际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精神,完善法院内部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法官机制,严格准入标准,规范选任程序,增强选拔科学性,确保法官质量。积极实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努力推动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的遴选机制,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宽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夯实基层审判一线力量,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拓宽法官来源渠道,适当扩大公开选任法官范围,注重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优秀社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

三是要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法官员额为基础、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人民法院人员编制标准。要在全面、客观、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以标准案件量为基本考量、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办案面积和时间成本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科学配置管理制度,为依法、合理确立各级法院编制配置标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从源头和制度建设层面解决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体制和机制性矛盾,为法院队伍内涵式发展铺平道路。

四是要全面贯彻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司法职业保障水平。积极推动《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法官法相关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中关于法官以外人员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类人员交流机制,以充分调动、发挥各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队伍建设活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5

一、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制,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制度,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要举措。工作中,我们把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作为开展区委政法委、区政法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区政法各部门按照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健全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且在原有基础上改进完善,具体细化了考核办法,增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切实地推进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还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度,倡导树立“既生动活泼,又严肃认真”的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首先,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意识,服务基层意识,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法制教育,教育干警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二是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区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改革,并对民商事、执行案件实行量化管理改革,同时还开展优质服务措施,在立案庭设置了“门诊”式法庭,当日立案审理。进一步深化“立案分离”“审执分离”制度,并适时推出“大立案”“大审判”工作模式,强化了责任,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

三、严履职责从严要求,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作为“第一责任人”,我带头履行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一是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个人的礼金、证券的规定,严格按照区委区纪委的要求,按时作好收入申报工作。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和证券。二是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切实做到对身边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没有发生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假借领导的名义的问题。三是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坚决反对各种奢侈行为。能够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加强对基层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有效推动了政法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招待费、电话费、会议费等方面能够按规定执行,没有出现超标的现象。

尽管目前我委已做了大量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仍有部分不足: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没有很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往往注重工作而忽视学习。

2、司法体制改革力度不大,改革措施仅限于对现有工作制度地修补,没有形成一套高效运作机制,没有很好地解决机制不活的问题。

今后的努力方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篇6

司法体制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制度有先进也有落后,要形成先进的制度就要依靠成功的改革。司法改革是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源泉。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①,这就为我国司法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础。继《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得以顺利颁布并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又了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即“三五”纲要。该纲要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巩固并提高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同时,逐步完善和健全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举措及其成效

公开原则是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根本准则。近年来,为了加强和体现民主,保障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相继实行了“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务公开”,统称为“司法公开”。根据最高院“三五”纲要中规定的司法改革主要任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竭力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有效地实施了多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立法领域,完善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多个法律文件和法律规范

1999年最高院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2007年又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这几个文件都对审判和执行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制度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12月最高院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使得司法公开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立法保障,而且在实践中负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为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公开;从审理信息公开延伸到审务公开;从传统静态的司法公开方式发展到动态信息化的传播方式。它标志着我国法院在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上取得了又一个新的阶段性成果。

(二)在技术领域,大胆利用日趋成熟的信息网络通信技术全面实施司法公开

任何社会改革都与其所处的时代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司法改革也不例外。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在硬件和软件环境上的不断成熟,我国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了诸如“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视频台”以及全国法院门户网站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极大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空间渠道。据调查统计,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法院还相继尝试并推行了庭审直播措施,即通过互联网现场直播庭审实况。还有比如,北京、上海、河南、四川等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大力开展裁判文书的网上制作和工作。上海法院还全面实行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面推行了电子诉讼档案社会公众查询服务,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和认可。实践证明,进入信息网络时代,通过运用先进而又高效的计算机通信技术,不但能够使得司法机关真正地在“阳光”之下,也能保证司法公开的改革目的得到最大化实现。

(三)是在司法监督领域,加强和逐步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渐大力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司法宣传媒体,从而加强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1980年7月中央电视台创办的《观察与思考》栏目就是我国法制电视节目的最初形态。而1985年5月22日上海电视台试播的《法律与道德》栏目则是我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制栏目。近年来,法制电视节目种类繁多,发展迅猛,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不仅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很好地发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目前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已经正式纳入“三五”纲要,而且成为现阶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无疑将为广大媒体行使司法监督权在法律上给予保驾护航,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公开透明、保障诉讼公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