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概率(6篇)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1
3月12日凌晨,笔者撰写了《日本地震考验了中国人的价值观》一文,主要从人道主义、人性的角度呼吁,中国人民应该对受灾的日本民众表示同情。
该文写成后,先后在考试吧、新浪博客上发表,并被两个网站首页推荐。笔者之所以这样做,是意图通过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主流媒介平台获得更广泛、客观的调研数据。果然,在短短五天内,两篇博客共获得72647次的点击率,获得了1555条评论。
根据IP(网络地址)分析,来自除西藏之外中国大陆所有地区的评论占总数的88.94%,来自港澳台和海外国家与地区的IP地址占11.06%,以大陆地区为主;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类:其一是诅咒、辱骂类评论,占总量的64.18%,这些评论基本上都是用粗鲁、侮辱性的语言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其二是理性批驳的评论或是有限度的同情,占13.12%,如“不能表现在脸上,不然落人话柄”、“以德报怨也要分清对象”之类;其三是对笔者的理性支持,共计78条,仅占总量的5.02%,为最少,如“自强不是诅咒和幸灾乐祸”、“大灾难面前要有忍让之心才算是真正的中国人”等;其余的275条评论皆为无内容、无价值的评论,如“飘过”、“嗯”之类,占总量的17.68%。
这些数据所搭成的框架,构成了笔者撰写本文的一个重要前提与入手点,也促成了本文所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之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意义已不用赘述,它不但在形式上以各种文化现象、政治思潮乃至执政纲领表现出其重要性,成为百余年中国大陆意识形态的主导性观念之一;内容上形成了丰富、健全的民族主义精神体系之外,从晚清、民国至共和国诸阶段,均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其长盛不衰的影响——只要处于社会转型期,民族主义必冒头并带头。因此,它对于近世中国这一“民族国家”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族主义”也是近一两百年东西方学者在面对东方社会时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支持者认为,民族主义为民族前景之动力、社会进化之原因,若是没有民族主义之力量,民族独立必是奢望;反对派则主张,民族主义乃是走向和平、普世与大同的障碍,“每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盗窃、欺骗和背信的历史”(泰戈尔:《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无论主张为何,谁也无法否认,民族主义一直在20世纪以来的世界意识形态中被呈现。而现在我们在中国大陆所看到的民族主义,是否与20世纪以来的民族主义一脉相承?是否真的就是当年以一种意识形态帮助一系列东方国家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
【一】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笔者先转引一个近来在“微博”上被网民转发多次的笑话:
某年,陕西地震了,某些河北人对陕西人说,你们地震了我好高兴啊。陕西人回复:高兴?你疯了?河北人咆哮道:“2000多年前的长平大屠杀,我赵国人被你秦国人活埋40万。忘记历史等于背叛。秦国余孽,我赵国子民与你不共戴天,不复仇不是赵国人!”
这个笑话实际上反讽的是目前高喊对日本“复仇”的中国网民,这个笑话的关键是偷换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城邦国家”(city-state)的概念。当时赵国、秦国并非“民族国家”,而是“城邦国家”,而今天的“河北”、“陕西”却同属于“中国”这个“民族国家”的范畴之下,自然,“中国”与“日本”也属于两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对中国网民而言,他们必然不会去计较“长平大屠杀”活埋他们祖先40万,但是他们一定会因为“南京大屠杀”而记恨日本人对30万中国人生命的剥夺。
由上可知,中国人所强调“民族国家”的侧重点乃是民族,国人当下“爱国情结”乃是“民族情结”使然。因此,在整个“网络抗战”中,中国网民们的“民族主义”情结大大压倒了“国家主义”。但笔者始终认为,绝大多数中国网民并未真正地领悟“民族主义”的核心价值,而是以一种盲动、激进甚至非理性的态势,从“网上”蔓延到“网下”,形成继“网络民族主义”之后的又一次“伪民族主义”思潮,针对这类思潮,笔者暂将其命名为“民粹民族主义”(pop-nationalism)思潮。
首先,从形式上看,“民粹民族主义”,自我否定了先前民族主义中本身的温和、秩序性姿态,取而代之的是无序、攻击性的暴力言语或行动表达。
从种种例证中我们可以看到,“民粹民族主义”的表达方式多半是极端、暴力的。这类暴力既存在于行为中,也存在于语言里,其本身缺乏一种规范、系统的思想体系内核,其中只有“只破不立”的“红卫兵情结”。语言暴力主要体现在网络上,即用粗鲁、庸俗与暴力的侮辱和恐吓性语言,对不同于自己的意见者或是某个国家、个人进行攻击与人格践踏。附在笔者文章后面的998条暴力、侮辱性评论中,大致内容分类对本人、日本国或该民族等进行目标性人身攻击、侮辱,占46.59%;纯粹无目标性咒骂、辱骂,占39.48%;单纯的脏话占13.93%。
当然,这只是网络上的“民粹民族主义”,在“网下”这一思潮所导致的行为亦是充满暴力。譬如自2005年开始的“反日货”游行,在武汉、郑州、南京与深圳等城市均变成了砸商场、焚烧私家车与哄抢超市等行为。实际上粗通一点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这类行为根本不能打压日本经济,这类盲目偏激的暴力行为,只能凸显“民粹民族主义者”的无知。
各类行为,实际上是“网络民族主义”对于“网络暴民”的怂恿,使其迅速成长为“社会暴民”,进而催生出了“民粹民族主义”这一怪胎。毕竟,互联网是“可隐身”的“平权社会”,兼之又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管,因此从“语言暴力”过渡到“行为暴力”仅一步之遥。
其次,从成因上看,“民粹民族主义”实质上是近些年来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青年民众寻求精神发泄的一个出口。从某种程度上讲,“民粹民族主义”构成了维护短暂性稳定、转移部分矛盾的减压阀。
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建设已经保持了30年的高速增长,在整个过程中,高失业率、高****率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资本积累、观念更新到一定程度,整个社会肌体必然会产生一种类似于人类注射疫苗之后的发烧,进而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小部分的震荡,经济学家曾经将其命名为“阵痛期”。这种“阵痛期”其实不难理解,也不奇怪。
笔者在这里打一个比方,当下中国就好比一个保持快速且一直长跑的选手,在奔跑的过程中,会感觉到呼吸困难、韧带紧绷以及肌肉胀疼,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有很多,譬如停下来好好休息,或是更换一下奔跑的姿势,甚至还可以用冷敷、按摩疗法等等,但唯独万万不可靠吸食麻黄碱或服用兴奋剂等毒品缓解疼痛。吸食最快,也最管用,但直接毁掉运动员的身体,一旦成瘾,等于从人变成了鬼,莫说长跑,连走路都困难。而“民粹民族主义”恰恰就是一针维护社会稳定的兴奋剂,断然不能像积累经济财富一样搞“短平快”,而要以长期、科学的策略进行有效疏导。转移矛盾的方式多种,但调动民意,利用“民粹民族主义”来泄愤无疑是其中最愚蠢的一种。
最后,从后果上看,现代青年中,相当部分已有一定的“民粹民族主义”的倾向。
所谓“民粹民族主义”,实际上是对于精英意识的反动,是对于人性中暴力、群氓等原始动机的返祖。一个成熟的民族,是不会用暴力来解决任何问题的。
但关键恰恰在于,“民粹民族主义”已经进入当下部分中国青年的思想深处,只要国外风吹草动,国内就骂声一片,有时甚至发展成局部的打砸抢,给高校秩序、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的隐患。尽管其中有相当多的贫困大学生、低收入社会青年确实值得同情,但是若假借“爱国”之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制准则,可恨远远大过可怜。
【二】
在不同时代的中国社会,曾有三个词流行过,一个是民族(nationalities),一个是人民(people),一个是百姓(plebs)。这三个词反映了中国人作为人群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上述三个名词中,没有任何一个词带有“公民”(national)这个词语的意义内核。因为这三个词都是群体性、整体性的,反映了大多数中国人的从众心理,即将自己划入某种人群当中,形成人云亦云的群体无意识,这是被以家庭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实际上,“公民”才是启蒙的精神核心之一。对“公民”意识的强调,乃是强调每个人对于国家、民族的关注与热情。
笔者认为,“民粹民族主义”盛行,贻害有二。首先,精英意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就是整个民族信仰的缺失。其次,“民粹民族主义”说到底就是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市侩主义,它甚至会将社会引入暴力的深渊,“先知与先觉意识”更是子虚乌有。
上世纪90年代“网络民族主义”、“民粹民族主义”勃兴之后,中国的“民粹民族主义者”先后将矛头对准过北约、美国、日本、韩国、印尼、印度等世界一大批“敌对势力”国家。然而,有一定反讽意味的是,曾经在北大讲坛上斥责克林顿及美国政府的北大女生马楠,毕业后就嫁给美国人,移民至美国;掀起《中国不高兴》的“民族主义狂热”的书商张小波、作者宋晓军也被传已移民至欧美发达国家。说到底,“爱得咬牙切齿,恨得刻骨铭心”其实都是作秀,作秀的本质就是一种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市侩主义。
【三】
俄国民粹派有句名言,“谁不和我们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面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予以消灭”。这也可以用来概括中国“民粹民族主义者”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因此,民粹民族主义的可怕,决非危言耸听。
但是笔者在这里大加批判“民粹民族主义”,并非只破不立,而是意图构建一种新的民族主义思潮。民族主义指引中国前行达百余年,其效应不言自明。中国需要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有能力也有可能指引中国前行。
在此,笔者“破”的概念是“民粹民族主义”,“立”的概念则是“精英民族主义”(Elite-nationalism)。精英民族主义并非是弱化、放弃人与人之间先天的平等意识,相反,精英民族主义更强调平等、公正与理性。它强调的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必须要明确“民族精神”,必须要正视当代中国的现状,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创造历史。我们需要认同“民族精神”是由一批在观念、行为上有着影响时代并可代表民族利益的人群所承载的。
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社会都有其精英阶层,当代中国也不例外。“精英”阶层拥有知识地位与话语权力,比普罗大众更具备洞察时代、分析历史的眼光。因此,他们理所应当地成为民族的代表,发挥改写历史的意义。
中国的“精英阶层”其实不但是传统文化的传递者,更是民族精神的赓续者与民族利益的维护者——试问,在抵御外侮时、面临外族侵略时,哪一次不是精英们——戚继光、林则徐、魏源、孙中山、陈独秀、周恩来等人带领、激励民众愤而反抗?“绿林部队”、“土匪武装”等乌合之众在民族存亡、大厦将倾时又何曾自觉地发挥过像样的作用?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2
关键词:弹出式广告;视觉暴力;技术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68-01
一、弹出式广告与视觉暴力的内涵
(一)弹出式广告是指当人们浏览某网页时,网页会自动弹出一个对话框。这类型广告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网站管理者运用自身优势,未经用户同意,强迫其接收广告信息。
(二)对于视觉暴力目前还没有一种权威的定义,中山大学杨小彦博士认为,视觉暴力的定义是个广泛的概念,不仅仅指有关灾难、死亡、血腥和引起人们不安的视觉报道,而且还包括隐性暴力和强迫性观看,如铺天盖地的广告、城市中刺眼的玻璃幕墙、标语、招牌等。这些东西的设计有时看上去很美,却带有强迫性观看的性质,是一种隐性的暴力。
二、技术与视觉暴力的关系
(一)媒介是技术的结果。现今,人们借助计算机技术几乎可以无限止地复制全部的想象物。网络是基于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广告包括弹出式广告在内也是基于计算机编程技术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这是一种关于视觉文化的悖论,现代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媒介文化和影像文化的高度发展,人为的符号化已成为普遍的文化景观。
(二)技术延伸了人的视觉。眼球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图像符号成为了主要的传播交流符号,大量的可视广告占据着消费活动的主要位置,超过了文字符号。以传统书写为代表的其他媒介也渐行渐远,逐渐退出了人们的眼球。现代人更需要“容易理解、更便捷和更有效”的媒介表现形式,图像自然合乎这种潮流。
(三)技术带来的人为的视觉暴力。在黑白两色为主要色彩的显示器时代,荧幕上的一切都显得单调乏味。而彩色显示器时代的来临打破单色时代视觉暴力呈现的桎梏,丰富的色彩表现大幅提升了网页的画面质感。近年来发展如火如荼的3D影视技术,为视觉暴力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可能性。在这个技术建构的虚拟的真实世界里,人们的感官特别是视觉感官遭受着前所未有的颠覆。
三、弹出式广告的视觉暴力
首先,弹出式广告是一种基于强迫观看的视觉暴力。如果说强迫性的观看更是一种视觉暴力的话,那么弹出式广告正是通过这种强迫性的方式来达到其传播效果的。这种视觉暴力不是人们主动选择观看的,或是被广告信息所吸引,而主动点击阅读。问题是不论弹出式广告是否触及用户的兴趣点,它所采取的方式是强迫性的,它就是一种视觉暴力。
其次,弹出式广告是一种基于技术的视觉暴力。由于弹出式广告是基于计算机编程技术制作的,其优势之处就在于它可以未经用户许可,便可进入其浏览页面,引起用户的注意及点击。无论用户是否对其进行点击浏览,其信息传播效果已经实现了用户认知层面的初级传播效果。对于弹出式广告,网络用户无法跳过,也无法预测其出现,这就是技术带来的一种关于观看的视觉暴力。
再次,弹出式广告是一种基于内容的视觉暴力。其包括弹出式广告所呈现的图像、文字、音乐等,主要是指通过视觉画面所附加的视觉暴力。一些游戏类弹出式广告经常运用刺激视觉的图片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通过血腥的或是色情的场面吸引眼球,追求点击率。
四、弹出式广告视觉暴力的抵制路径
(一)以技术为路径,提高用户自身的防御能力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安装屏蔽软件或过滤软件是一种简单有效的克服弹出式网络广告干扰的方法。目前很多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拦截工具,专门针对弹出式广告,用户可以通过具有过滤功能的浏览器安装,或是对个人电脑进行设置等技术方式,就可以对大多数弹出式广告进行拦截。
(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
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广告进行规定。因此,为了规范网络广告行为,促进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可将网络广告的有关条款纳入《广告法》中,或制定专门的《网络广告法》,从而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网络广告的制作与传播等问题。
(三)尊重网络用户意愿,改变网络广告的传播方式
通过改变网络广告的传播方式,把强迫性的方式转变为许可式的,根据网络用户的地域、年龄、性别、偏好、使用习惯等指标投放广告,并且给予用户相当的控制权,使他们对信息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和浏览权。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3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着.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着.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4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WwW.133229.COM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5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暴力游戏青少年暴力行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
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网络暴力的概率篇6
纳斯达克指数暴跌是正常回调
年纳斯达克指数暴跌,是在承继前期更大幅度上涨后的适度回调,因为前期的暴涨,有着诸多历史因素的促成条件:
(1)90年代美国经济稳定、持续的较高速增长,尤其是新经济———网络经济的更好表现,使人们对其今后中长期的发展速度仍然抱有较高的预期,按照中长期投资收益等同国债等收益的折现计算,目前的股价自然就定位很高。而实际上经过90年代的推广和普及,网络经济已经实现了原始创业期从无到有的飞速发展的扩张和积累,开始进入竞争更加激烈的稳定发展时期,因此增长速度将大大下降,虽然还远远高于传统经济,但按中长期的收益折现计算,其股价自然应当大打折扣,这是对人们预期偏差的合理修正。
(2)理论指导的失误。在网络经济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人们纷纷创立各式各样的新的速成理论,以求对其作出更直接和更表象的解释。例如麦特卡尔夫定律,其认为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由此引申出两个结论:一是目前不求盈利,只求市场占有率,只求扩张眼球经济————即人们注意力的规模,而收益将更多的来自于未来的市场;二是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即只有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企业,才能够生存,而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二及以下的企业,将由于生存空间太小而必然消亡,这同时将使得市场占有率达到第一的企业进而获得持久的和巨额的垄断性利润。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方面是风险投资不计目前收益的大把烧钱,另一方面是有可能成为第一的网络企业的股价大幅飙升。因此在网络理论的权威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的情况下,企业的股价必然出现相应的大幅下挫。
(3)世界众多地区此起彼伏的经济金融危机,使大量本国和外国的资金流回或流向美国,从而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股市的火爆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基础。
新时期发展网络经济的两点反思
一、网络经济的投资理念。网络经济的许多投资理念,存在着问题。例如前述麦特卡尔夫定律,认为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产生了鼓励人们为了未来虚幻的市场利润而大把烧钱的倾向。我们可以对此提出疑问:(1)不同的节点之间是否有份量或权重的区别;(2)同一节点在不同的时期是否有份量或权重的区别;(3)是否存在其它的关系或变量,或者说其价值与实际的货币之间如何进行换算或衡量等。因为它将影响或决定实际的投资行为。再比如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理论。从传统经济产业格局的角度上看,虽然有政府的完全垄断、少数企业的寡头垄断,但总体上市场的竞争还是比较充分的,而且要素在自由竞争的流动中获得了相对平均的权益。即使是寡头垄断,它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也有上下游的产业联系,也存在着其它的产业或产品领域。同时,寡头垄断的生存,也有赖于社会整体对其的有效需求。因此我们很难设想,在网络经济中,只有第一才能生存,而其它的企业或个人都将因为失去市场而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空间等。
二、网络经济的产业定位。在网络经济的鼎盛时期,人们惊讶地看到,网络经济在数年中所创造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传统企业巨人在百年中所实现的财富积累。因此人们对网络经济的豪迈之情溢于言表————“一网无前”、“无网不胜”、“点击天下”等等,网络经济的神奇功能被大大地渲染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