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与大革命(精选8篇)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1
法国大革命似乎是一个巨大的政治舞台,其理论先导——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和卢梭等伟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政治哲学都先后登场并伴随着那场伟大的革命。十九世纪末,被誉为“东洋卢梭”的日本学者中江兆民,虽不欣赏这出法国“革命戏剧”,但对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先导表示赞赏,他把法国革命比作一出大型戏剧,在这出戏中,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哲学家是剧作家,西耶斯、米拉波、韦尼奥、罗伯斯庇尔及丹东等伟大的革命者则是戏中的演员。
一七八九年法国革命前夕,反动的封建贵族和僧侣是专制制度的当然维护者。绝大多数大资产阶级也并无意取消君主制度,有的希望改良,实行开明君主制;有的试图把孟德斯鸠的纲领付诸实施。小资产阶级及下层民众的革命性更强,希望实行平等的民主共和制,然而他们的思想并不在议会中占统治地位。大革命武装冲突爆发以前,各阶层利益的冲突已经在各种学说中反映出来了。贵族出身的孟德斯鸠企图调和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的矛盾,伏尔泰、爱尔维修、霍尔巴赫是金融家和大资本家的代言人,卢梭是小资产阶级和下层民众的代言人。
法国大革命开始的时候,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影响最大,他们的私有财产理论、分权和制衡理论对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宪政理论与实践发生了切实的影响。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成了第三等级破除旧制度、建立资本主义新制度而进行斗争的锐利思想武器。最早的君主立宪派为法国大革命确立了胜利的基础,他们是法国大资产阶级、自由贵族利益的代表,其原则都是以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的政治哲学为指导的,法国制宪会议一度想采用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方案。伏尔泰、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对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的革命者——米拉波、拉法耶特、西耶斯、布里索、罗兰夫人、丹东、马拉、罗伯斯庇尔等都曾先后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国大革命初期,引证孟德斯鸠着作的不仅有吉伦特党人,而且也有以马拉和罗伯斯庇尔等为首的雅各宾党人。参加过北美独立战争与大革命的法国将军拉法耶特,是最早同第三等级代表共同行动的贵族代表之一,深受启蒙思想家的自由主义与君主立宪思想影响。在一七八九年大革命前的三级会议上,拉法耶特主张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度,并企图把这一制度建立在美国的宪法之上。吉伦特派的主要领导人布里索也曾受孟德斯鸠影响,主张法治,希望在法国实行美国式的宪法。马拉、丹东、罗伯斯庇尔也曾受到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政治主张的影响。罗伯斯庇尔称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是宏大的政论工程,后来还把它誉为“革命的引言”。
但由于法国封建等级制度比较严格,资产阶级贵族化的程度不及英国,在法国大革命初期,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妥协不能成立,国王也反对君主立宪这个纲领,所以资产阶级不得不联合下层民众共同彻底打垮贵族阶级。正如当代德国学者库诺所说:“如果说英国革命首先是英国富有的资产阶级为了推行其特殊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所进行的夺取国家权力的斗争的话,那么法国革命则是中间阶级和下层人民为改善生活条件而反对封建主义的余孽和‘旧制度’这种障碍所进行的斗争。”(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二零零六年版,114页)法国大革命最后走的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道路,而是采纳了卢梭比较彻底的革命学说,走上了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激进革命道路。
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的吉伦特派是工商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因而比大资产阶级和自由贵族更具革命性,首先将革命向前推进了一步,建立了共和制度,成立了法兰西历史上的第一共和国(一七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雅各宾派是中小资产阶级的代表,革命性更强,他们是卢梭哲学的信徒,制定了法兰西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一七九三),把法国大革命推到了最高点。法国大革命实践的上升路线,与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哲学是前后相伴而行的,卢梭的政治哲学最终在大革命高潮时期走上最前台。一七九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国民议会的大厦中,卢梭的雕像与富兰克林、华盛顿的雕像并列树立在一起。一七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卢梭纪念碑在日内瓦揭幕。一七九四年七月二日,卢梭的遗骸在其逝世十六年后被隆重迁入巴黎先贤祠,作为“自然与真理之子”,受到当时的革命者和后人的无比敬仰。
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和一场伟大的革命实践走到一起,需要理论者和实践者共同的趋向运动,一头热是不行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二零零二年版,209页)卢梭的政治哲学之所以走上法国大革命前台,为激进的革命党派所采用,正是体现了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趋向运动。卢梭的政治哲学更能满足激进党人和下层民众的革命利益诉求。罗伯斯庇尔等雅各宾党人在实际的斗争中迫切需要一种更革命的卢梭式的政治理论,卢梭的政治哲学恰恰反映了法国社会处于被压迫最深的下层劳动人民和小资产阶级的实际政治要求,最根本的一点是,卢梭的政治哲学反映了下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具有内在的激进革命性。这样,连接他们的就是一种共同的需要,也就是一种客观的实际。
法国启蒙哲学家共同使法国人民相信,共同的利益与人类的幸福会主宰着未来的理想王国。卢梭的热情、感性哲学恰恰是填满理性与革命之间鸿沟的重要步骤。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既看到了卢梭政治哲学能够鼓动起行动的重要特点,也看到了与理智启蒙哲学对抗的卢梭政治哲学是如何转换为革命的哲学的。而把卢梭看成是浪漫主义运动杰出代表的施米特,更是直接说出了卢梭政治哲学对于法国大革命的重大影响,他说:“尽管浪漫主义有主观上的优越感,但说到底它只是其时代和环境的积极趋势的伴生物。卢梭的历史意义在于他把十八世纪的观念和论证加以浪漫化;他的抒情主义有益于大革命,有利于在他那个时代一场获胜的运动。”(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二零零四年版,155页)
诚然,没有卢梭也会发生法国大革命,但法国的旧制度同样会培育出类似卢梭的人物及其思想,法国大革命同样会达到假设没有罗伯斯庇尔那样的高点。理解卢梭政治哲学走向大革命舞台的最高处,首先就要从造就卢梭政治哲学的社会基础以及个人生活入手,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善感性的力量。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一个小手工业者、新教徒家庭,自幼丧母,由其姑母抚养,从十六岁便离开家乡,到处漂泊,当过仆人、学徒、家庭教师等,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他靠着自己独特的感悟能力和长期勤奋的自学,曾一度在法国旧制度下得过志。一七五零年,因《论科学与艺术》一文大获成功,却遭到了“百科全书派”的伏尔泰、狄德罗、孔狄亚克、达朗贝尔等朋友们的攻击。一七五二年,卢梭的歌舞喜剧《乡村占卜者》上演成功,使其完全成了一个受欢迎的时髦人物。然而,他从没有像“百科全书派”的朋友那样接受过王室和贵族的馈赠、年金。路易十五曾有意颁发给他一笔年金,卢梭为保留独立人格而拒领。他说:“我也摆脱了这年金本会让我戴上的枷锁,否则,我将与真理、自由、勇气永诀了。那日后还怎么去奢谈独立和淡泊呢?”“人们拥有的金钱是自由的工具;追逐的金钱则是奴役的工具。”他觉得,“做一个自由的、有道德的人,不屑于财富,不畏人言,我行我素,比什么都更加伟大,更加美好”(卢梭:《忏悔录》,陈筱卿译,译林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313页)。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2
关键词: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 政治自由思想
一、旧制度下的贵族自由
托克维尔对自由情有独钟,批判旧制度。他认为旧制度既保留了不平等的贵族特权和等级制度,又增加了王权专制的不自由因素。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却存在某些奇特的自由――贵族自由,使得王权专制并未成为所有人民的主宰。托克维尔以略带同情的眼光分析这些自由,试图呈现出旧体制比较美好、比较值得怀念的一面。在贵族的自由下,个人可能保有很大的权利、独立性和空间活动性,包括贵族的所有上层阶级都用此防止国家权力对自身特殊权利的侵害。他认为贵族阶级虽然不复拥有权力,却仍然保持着祖先传下来的骄傲气质,“既仇视奴役,也仇视法规。他们毫不关心公民的普遍自由,对政府在公民周围加强控制心安理得;但是他们不能容忍政府的控制落在他们自己头上,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必要时甘冒种种危险”①。结果,贵族在王权面前反而展现了某种崇高的精神与品质,成为旧体制下捍卫自由最坚定的一群人。我们可以想象,当大革命爆发后,贵族阶层随着封建制度走入历史,托克维尔势必认为人民少了一道防卫中央专制的机制,从而更加怀念昔日贵族制的贡献。从这一点上可以强烈感受到他对旧体制美好一面的怀念。除了贵族阶级之外,教士与法官也同样得到托克维尔的高度肯定。托克维尔认为教士由于拥有不可剥夺的土地特权,因此在世俗政权面前往往显得独立不屈,他们“同第三等级或贵族一样,仇视专制制度,支持公民自由,热爱政治自由”②,铲除了教士的土地特权,人民也失去了自由的一个极大成分。至于法官方面,由于法官实行终身制,且不求升迁,这两点大大有利于司法的独立,从而多少发挥了保障个人自由的作用。最后,托克维尔认为即使在资产阶级和一般人民身上也有某种自由气质是革命后的人们所欠缺的。旧体制下的资产阶级喜欢效法贵族阶级,这些“假贵族”因此无意中承袭了真贵族的骄傲与抗拒精神。他们习惯追求一个舞台,在这个小小的舞台上捍卫共同的尊严与利益。托克维尔虽有美化贵族阶级之嫌,但是确实他认为贵族极能反映时代的精神――关心个人权利、社会义务、极力主张发展公共教育,并且和第三等级一样希望改革彻底、国家强盛。
托克维尔认为旧体制绝不是一个充满奴役与依附的社会,透过鬻官制、贵族、教士、法官、资产阶级,法国人民事实上享有不少政治自由。这些自由有其生命力,使人们心中“培育着自豪感,使热爱荣誉经常压倒一切爱好”③。虽然他认为这种政治自由难以帮助法国人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但是他依然固执地认为旧体制下的人“有着比我们今天多得多的自由”。然而同时托克维尔也意识到这种贵族的自由毕竟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是贵族们在契约关系下所获得的特权,是非正规的、病态的、与阶级制度相关联的,实质是“特权的享受”。正是这种远比德国、英国之贵族轻微的法国贵族的特权“激起的仇恨反倒更大”,原因在于贵族已经变成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阶级了,因此,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大革命就是要这些令人民难以忍受的贵族及教士,取消他们的封建特权,以建立一个人人地位平等的社会。一旦大革命了封建制度,就不能奢望旧式自由继续保存于新的民主社会中。民主社会如何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兼有自由呢?托克维尔认为贵族的自由必然要让位于民主的自由,这也正是其睿智之处。
二、民主与自由的关系
大革命了封建制度后给法国社会带来了什么?自由还是平等?
托克维尔进一步要思索的是在民主社会的前提下,如何认识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从而实现“民主的自由”。他认识到,在新产生的专制帝国里,人们实现了较为彻底的平等,但也较为彻底地丧失了自由。他把1789年革命初期人们那种追求自由的精神描述得无比伟大和神圣:“这是青春、热情、自豪、慷慨、真诚的时代,尽管它有各种错误,人们将千秋万代纪念它,而且在长时期内,它还将使所有想腐蚀或奴役别人的那类人不得安眠。”④与之相对的是,当人们放弃了自由,重回专制君主怀抱的时候,他又非常遗憾地说法国人“抛弃了他们的最初目的,忘却了自由,只想成为世界霸主的平等的奴仆”⑤,这场大革命实际上是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的倒退:“当我考虑到这场革命摧毁了那样多与自由背道而驰的制度、思想、习惯,另一方面它也废除了那样多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其他东西,这时,我便倾向于认为,如果当初由专制君主来完成革命,革命可能使我们有朝一日发展成一个自由民族,而以人民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不可能使我们成为自由民族。”⑥由此可见,托克维尔对自由的热爱远远超过对平等的热爱。这与法国人执著平等、不尚自由的传统形成鲜明的对照。
平等本身不会威胁自由,平等不是自由的对抗价值,平等可以与自由兼容,其关键是不要盲目服从一个权威的支配。大革命以后,民主社会的身份平等造成人们强势政府的依附心理,结果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组织形式――民主专制,即平等的专制局面。常识告诉人们,民主与专制是相对立的。在欧洲的君主专制时代,民主的敌人是君主个人的独裁。一旦民主取胜,它还有新的敌人吗?托克维尔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个敌人就隐藏在民主内部,即多数人的专制。建立在多数同意之上的不仅可能是理性、和平的美国民主式的民选政府,而且同样可能是高高耸立的断头台。民主作为所有人都参与公共事务的政府参与形式带有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最终带来泯灭个性的专制主义。这种专制主义的共同特征就是否定自由。大革命期间,尽管人们需要在自由上的一律平等,但是当做不到这一点时,他们就会放弃对自由的追求,选择奴役上的平等,他们宁愿忍耐贫困,也容不得贵族。这就是他对大革命前法国人政治心态的写照。在这种没有自由的民主之下,“公民”们充其量不过是心满意足的奴隶,因为民主中孕育着新专制主义,其形式是中央集权的、全能的,以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直接参与的多数专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民主加剧了自由在社会中的逐步失落。对此,托克维尔表达了强烈的遗憾,并对他心中那种真正的、发自心灵的、毫无功利目的的自由给予了高调的赞扬。托克维尔对多数人的专制担心绝不是杞人忧天,追求铁血式平等的法国才会有血腥的大革命和革命后的专制复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国大革命只是自由与民主的早期争论的一个历史记录。在这场争论中,焦点是多数的专制。在这一问题上,托克维尔像其他保守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奋力为个人的权利免受国家的权力,哪怕是民主国家的权力的入侵加以辩护。
三、如何使自由和民主相容,实现民主的自由
托克维尔不为贵族制度的消逝而挽歌,也并不指望法国能够重建贵族制度以获取自由,同样也不认同人民理论。托克维尔关注的是:在一个不可避免地走向平等和民主的时代中,自由在革命后的集权国家如何重建?或者说,自由如何在民主政治和民主化过程中成为可能?这是托克维尔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根本,也是现代政治的核心论题。如同“将巴士底狱片片拆毁,并不能使囚徒变成自由人”,摧毁旧制度不能靠大革命,追求民主,则只能沿着追求自由的路径才能得到;若放弃自由去追求民主,则只能导致大革命式的奴役和暴政;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民主应该服从自由,把自由置于社会平等之上。这或许是托克维尔为全人类总结的政治教训,这也正是《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价值日久而弥新之所在。与多数统治相比,在托克维尔眼中自由的珍爱有其独到的魅力:
当人民执意要当奴隶时,谁也无法阻止他们成为奴隶;但我认为,自由制度能使他们在独立中支持一段时间,而无需他们自助。基于自立的自由是可以培养的,而对自由的真正热爱则是不可传授的,因为它来自所有伟大的人类的的神秘处。我也不相信真正的对自由的热爱是由于人们只见到自由带来的物质利益,因为这种看法常常使人模糊。的的确确,对于那些善于保持自由的人,自由久而久之总会带来富裕。福利,而且常常带来财富;但有些时候,它暂时使人不能享受这类福利;在另些时候,只有专制制度能使人得到短暂的满足。在自由中只欣赏这些好处的人,从未长久保持自由。⑦
“民主”制打破了贵族制的不平等和特权,实现了平等,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与“贵族自由”相比,“民主”也存在多数人专制的危险。民主不仅仅是多数人的统治,它更是人民可以撤换统治者的和平的程序,是保守人人自由和国内和平的一种有用的工具。民主不仅在于者的人数,更在于运用权力的方式。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自由与民主,尽管是同为世人所追求的两个目标,却有着各自的内在逻辑。一旦这两种逻辑互不相容,两者就会发生冲突。只有自由与平等携手并进,才有机会摆脱暴政与平等相结合的“民主专制”的危机。
托克维尔从“贵族自由”转向考察“民主的自由”后,更多地关注这个理论问题本身与法国现实的结合。法国历史的进程证明,无论过去还是将来,民主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民主的思想和行动已开始逐渐占了上风,但是应该如何抑制民主的弊端呢?那就需要依靠自由。然而鉴于转型社会中尚无民主运作的基础,同时民主和自由仍处在相对分离状态,如何使自由在民主政治和民主化过程中成为可能?托克维尔最终把目光投向了市民社会,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社会。他认识到,市民社会是民主化和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领域,他强调,不是公民参与政治,而是积极地参与自愿的结社,否则就难以保证政体的自由性质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不致失落。市民社会自身就是社会整合和公众自由的最重要的领域,有助于限制国家政治权力。托克维尔发现法国之所以长期受害于威权传统,是因为行政上的中央集权把社会原子化为孤立的个人了,即在社会中铲除了作为中介组织的等级和结社,因而在没有市民社会的情形下使个人直接地暴露于国家的权力,这样,个人就无法形成民间的力量,也就难以对国家的权力构成有效的牵制。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若是没有社会中介的存在,就会出现独裁或集权政权。托克维尔说:“没有自由的民主社会可能变得富裕、文雅、华丽,甚至辉煌,……但是我敢说,在此类社会中是绝对见不到伟大的公民,尤其是伟大的人民,而且我敢肯定,只要平等与专制结合在一起,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便将永远不断地下降。”⑧
托克维尔认为要挖掘社会传统中一切有助于保持自由和抵御专制的因素,而乡镇自治和结社自由这两条正是为未来重建自由制度的最重要的资源。因为他始终认为国家除了君主(无论是旧君主还是新专制者)和民众以外,还必须有各种各样的中间政权机构和中层组织,来限制中央集权,保障公民自由,训练政治参与,促进公民精神。既然旧制度和大革命一起夷平了贵族这一天然的中间政权和社团组织,那么地方自治和结社自由就成为新的手段。“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制止的天然社团”,那对于没有或者铲平贵族的民主国家而言呢?“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从而形成今天我们所称的公民社会。这也是他认为政治自由能得到保证的最好制度安排。事实上,法国一直没有摆脱中央集权和独尊巴黎的事实。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才开始大规模的地方分权改革,包括把地方官员的任命制逐步改为选举制,同时赋予地方官员直接选举产生而使得其具备独立权力。这已经是大革命爆发两百年之后了。
托克维尔的卓越见识来源于他对不同国家和社会的亲身观察和分析,来源于他对历史材料的充分把握,来源于他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政治实践,更来源于他对国家政治命运的深刻思考。在托克维尔身后,法国革命开启的革命浪潮风起云涌,并被添加了新的内容,比如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使得制度、思想和革命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注释:
①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09-110、
②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50、
③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56、
④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2、
⑤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2、
⑥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01、
⑦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02-203、
⑧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6、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3
——谈集体个人主义
无名小子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提到集体个人主义,指当时的法国社会由许多小团体组成,而每个小团体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对于他提到的这种现象,我相信无需做过多的解释,对于当今的中国人而言是能够轻易理解的,我们身处其中,感受它带给我们的一切。比如医院这个团体,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而非患者的就医体验,即使做出一副倾听患者心声的样子,那也显得格外假惺惺(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魏则西,相信不用我多说);学校教师这个团体,他们为自身的利益争的不可开交,哪有时间去教书育人呢?为人师表成为理想,而现实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学生成为他们的商品,一群待宰的羔羊而已;警察,已成为传说的群体,曾几何时“有困难找警察”成为人们的口头禅,如今呢?人人为前途而奔波,没有前途则奔向“钱途”,靠山吃山成为他们的行规。这些例子数不胜数,我不想一一列举,对于这些现象,我绝无抨击的心思,我懒得这么做,大家对他们的理解可能比我更深刻,在这里我只想谈谈为什么存在这些现象?而我们又该如何寻求解决之道?
大家都知道,作为个体与阶层(这里我不想用阶级这个词语,那或许显得有偏见)是有区别的。作为个体来讲,优秀医生、教师、警察数不胜数(每当看新闻联播的时候,感觉他们既是那么的亲切,却又显得如此的遥远,不多说了,说多了都是泪,呵呵),他们的人格魅力令人拜服,但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人们会拿单个人的例子来反驳我,但我谈的是阶级,唯有阶级才应占据历史”。作为个体的医生、教师、警察,他们绝非为恶之人,大多数会是一个好的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跟普通人绝无二致,但作为阶层来讲,他们被利益所绑架,或者被制度所制约,必难改变阶层的性质。而阶层才是历史中的主角,决定所行之事的性质,以及带来的影响。
作为集体个人主义中的个人,他们也会认为阶层不应利用职业性质为自己谋额外的利益,至少他们是能够分辨是非的(不能分辨的或许也有,这此类chusheng极少,不是吗?)。但现实呢?他们更多的是希望其他阶层放弃职业特权,而自己例外。医生希望教育更公平,教师应负起他们应有的责任;教师希望医疗资源能够更均衡,医生守住道德的底线。其实人人都希望打破行业间的这种职业特权,自己不用再去找关系走后门,但他们又希望守住自己的“山头”,因为其他团体正牢牢的坚守各自的“山头”。在这个过程中,谁也不愿意相信对方而放弃自己手中的利益。当人情关系网绑架整个社会的时候,看似人人都相互依靠,更加的融合,其实他们的心变得更加冷漠,人与人之间只剩下赤裸裸的交易,关系网让看似凝聚的人们变得彼此畏惧。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心知肚明的同时却又显得无可奈何。
对于集体个人主义中的个人,用个人主义来形容他们再合适不过,人人都只关心自己之事,对待他人之事漠不关心。从表现上来看,个人主义呈现两个特征,其一,对待自己之事格外的用心,甚至有些蛮不讲理,过分的争取,因为他不这么做,是没有人替他打算的,一旦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他们必定锱铢必较,即使占了便宜,却表现得好像吃了大亏似的(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人比比皆是,嗯哼);其二,从某些方面来讲,并不是因为他天生冷漠,而是他根本无力为别人做些什么,因为他缺乏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社会参与都被代表了,她或者他还能做些什么呢?)。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集体个人主义呢?我们不妨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各阶层的状态来探寻答案。根据托克维尔的分析,在大革命前的法国,各个阶层之间存在明显的分界线,贵族阶层、资产阶层、平民阶层存在彼此的分离,比如资产阶层唯恐人们把他们视为平民,贵族从心眼里不愿与资产阶层沾边,为什么呢?贵族是无权的特权者,资产阶层是新晋的掌权者,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实质的免税权,而平民阶层是税负的主要承担者,三者利益的不一致,以致他们根本没有共同协作行动的动机与愿望。利益在他们之间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鸿沟,社会各阶层相互排斥而无法达成共识,更无法形成共同打破这个局势的力量,而王权专制却非常乐意看到这种情形。这便是形成集体个人主义的原因,彼此分裂、利益相背促使各阶层只为各自阶层打算,各个阶层越来越形同陌路,与此同时,各阶层还在继续的分裂下去,最终分裂成单个的人。面对这种分裂,又会有谁来阻止他呢?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4
关键词:荣县军政府旧址;价值
荣县军政府旧址位于荣县旭阳镇首义广场(原荣州广场)南侧,原为荣县清代县衙驻地,辛亥革命荣县独立后,在此建立全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权――荣县军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里又成为荣县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
荣县军政府旧址坐北朝南,由旧县署的正堂与两侧厢房组成,呈三合院格局,占地面积907平方米,建筑面积348平方米。整体建筑系砖木结构、穿斗梁架,单檐悬山式屋顶,为清代晚期风格。军政府旧址大门门楣上悬挂着时任党中央总书记亲笔题字“辛亥革命首义荣县军政府旧址”的匾额。1988年将部分正堂及厢房开辟为辛亥革命荣县独立历史陈列室,2011年为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重新布展,分十个展厅六个部分展示辛亥革命时期同盟会在荣县等地开展革命活动的情况。1991年4月被公布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
1911年,四川铁路风潮高涨,各地纷纷组织保路同志军,荣县在同盟会员的策动组织下举起反清义旗,于该年8月发动武装起义,9月25日,在吴玉章、王天杰等人的领导下,宣布荣县独立,自理县政,在全国率先脱离满清政府统治,建立第一个县级资产阶级革命政权――荣县军政府。
从时间上看,荣县发动起义,建立资产阶级革命政权比武昌起义还要早半个月,荣县军政府旧址是这段光辉历史的见证,是不可替代的革命建筑物。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探讨荣县军政府旧址的重要价值。
1 荣县军政府旧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一)荣县军政府是全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权
1911年5月,清政府借铁路国有的名义,将民办川汉、粤汉铁路权出卖给美、英、法、德帝国主义。丧权辱国的行径,引发全川大规模的保路运动,6月,成立保路同志会,蒲殿俊、罗纶为正副会长,到8月下旬保路运动和罢市罢课风潮在各州、县风起云涌。荣县同盟会员起草《川人自保商榷书》,号召川人共图自保,隐含革命独立之意,大大鼓舞了四川人民的革命意志。
8月4日,龙鸣剑等积极联络会党首领,在资州(今资中)罗泉井召开会议,提出与立宪党人“明同暗斗”的方针,“外以保路为名,内行革命之实”,商定武装起义方略。8月下旬,王天杰等在县内策动罢市罢课,抗捐抗粮,强行接收经征局,拘留县令于民团训练所。8月27日,王天杰以民团总团长的名x,在荣县五宝镇宣布武装起义。
9月7日,四川总督赵尔丰下令诱捕了蒲殿俊、罗伦等人,枪杀请愿群众,制造 “成都血案”。龙鸣剑四处奔走,驰檄飞笺,以“水电报”传递成都消息。各州、县民众激愤难遏,人人成军,形成一股强烈的武装反清革命洪流。9月上旬末,王天杰、龙鸣剑率东路民军誓师北伐成都,与清军激战二十余次,予清军以重创。
9月下旬,王天杰率领部分同志军回师荣县,荣县知县和土豪劣绅闻风而逃,荣县独立的条件已经成熟。9月25日吴玉章和王天杰等人在城内的学衙门召集各界人士开会,宣布荣县独立,成立荣县军政府,举蒲洵署理民政,刘念谟掌军政,王勋甫掌财政,赵叔尧掌邮政。荣县军政府的建立比湖北军政府的建立早半个月,是全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权。
(二)荣县军政府是荣县“首义实先天下”的见证
史料多记载打响辛亥革命第一枪的是湖北武昌起义。历史学家、武汉大学冯天瑜教授亦认为“辛亥首义”是首次举义成功的意思,无论是从破还是从立的角度来看,武昌起义都可谓首创性义举,故史称“辛亥首义”。而四川等地的一些史学者则认为荣县起义才是辛亥革命“首义”。
由冯教授的观点可见“辛亥首义”包括三个基本涵义:一是举义成功;二是首次,即时间最早;三是影响力大。辛亥年间的广州黄花岗起义、保路运动成都起义都早于武昌起义,但均以失败告终,暂且不论。荣县于1911年8月27日进行武装起义, 9月25日宣布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权―荣县军政府,比武昌起义早半个月。可见,荣县独立是最早举义成功的。独立后的荣县“不只成为川东南各路同志军的总枢纽,也是全川(实是全国)最早树起独立大旗的新政权基地。” [1]荣县举义成功为四川保路同志军起义指明了发展方向,树立了革命典范,四川各州县纷纷效法。同志军与革命党发展迅速,气势雄壮,致端方率领的数千精锐鄂省新军亦无能为力,至武昌起义前夕,同志军与革命党所占领的县城已达十余处。但举义的各州县中,只有荣县将革命政权坚持下去,[2]直到中华民国的成立。荣县独立,建立资产阶级革命政权,极大地激励、支援了周边地区的反清武装斗争,推动了四川保路运动的发展,促使武昌起义的爆发,了清王朝的专制统治。这说明荣县起义和独立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辛亥首义”三要素皆备,故誉荣县“首义实先天下” [3]。
无论世人如何评说,学者如何争论,荣县军政府旧址就是这段历史的最忠实的记录者,是荣县人民在辛亥革命时期首先树起武装反清旗帜,建立革命政权的实物见证,谁也抹煞不了历史的真相。尽管荣县首义和武昌起义在历史发展的时间上有先有后,影响力、震撼力和作用力有大有小,但它们在辛亥革命中的重要历史作用都是不可磨灭的,都应得到高度的赞誉。
(三)荣县军政府旧址是荣县独立在辛亥革命中历史地位的见证。
荣县独立开启了辛亥革命各地起义独立之先河,成为成都东南民军反清武装斗争的中心,亦成为东路民军的后方根据地。最难能可贵的是,在荣县独立的前后,彭山、眉州、青神、井研、名山、洪雅、夹江等十数州县也曾举义成功,但都旋得旋失,没有得到巩固。只有荣县建立了革命政权,并且坚持下去。[4]
孙中山先生说:“若没有四川保路同志会的起义,武昌革命或者要推迟一年半载的”[5]。荣县起义是四川保路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荣县独立是四川保路运动发展的巅峰,开创了保路运动的新局面,加速了全川辛亥革命的进程,为邻省的革命运动创造了有利条件。[6]正是因为清廷在镇压四川革命运动过程中将武汉新军悉数调往四川,造成武汉防务非常空虚,给武昌革命党人起义创造宝贵时机,使武昌起义一举成功。试想,倘若荣县起义没有成功,未能独立,没有建立资产阶级革命政权,那么四川十数州县是否会举起反清武装旗帜,全川的革命进程是否会顺利进行,直至武昌起义成功?即便可以,亦必是步步推迟了。可见,荣县起义成功和荣县独立就是辛亥革命的导火索,星星之火,燎起了全国革命的雄雄烈焰,为后来武昌起义以及辛亥革命的成功奠定了基础。它在辛亥革命进程中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都由荣县军政府旧址见证着。
2 荣县军政府旧址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一)荣县军政府旧址是中国辛亥革命史的活教材
荣县独立,最早建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权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它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主观和客观、直接和间接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它不是孤立的现象,既有纵的历史联系,又有横的社会环境联系,既有地方革命斗争的个性,又富有全省或全国革命运动的共性。荣县军政府旧址见证着四川人民保路运动、反对封建社会制度,争取民权等革命运动光辉历史,见证着荣县革命党人和人民群众英勇斗争,“首义实先天下”辉煌足迹,内涵丰富多彩,是一部中国辛亥革命史的活教材。
荣县军政府旧址通过图片、文字、实物的陈列展览,以及播放音像制品等形式,让广大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辛亥革命,保路运动,以及荣县同盟会等近代历史事件及风云人物,让他们从不知不觉到主动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宣传,不断提高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激发他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怀。
(二)荣县军政府旧址是坚韧不拔、英勇无畏的红色革命精神的传承地
从荣县起义、荣县独立,到军政府的建立,无不饱含着荣县同盟会员与民众的坚韧不拔、英勇无畏的革命印迹。1911年,四川保路运动爆发后,留日学生龙鸣剑、吴玉章等先后奉命回国,开展反清活动,他们与县内革命党人王天杰等人密谋起义,大办民团,策动罢市罢课,抗粮抗捐。
“成都血案”后王天杰、龙鸣剑率东路民军誓师北伐成都,先后转战于中兴场、中和场、苏码头等地,与清军激战二十余次,直至秦皇寺作战失利。与此同时,吴玉章承担后方的组织领导工作,以富绅大地主张子和、郭慎之为首的一些地方豪强诬陷龙鸣剑、王天杰为匪行劫,吴玉章义正辞严,据理驳斥,迫使劣绅们通过按租捐款的倡议,使军饷及后方治安武装粮饷问题得到解决。
荣县宣布独立,建立军政府后,清王朝立即调兵进行围攻,局势岌岌可危,为保卫荣县新生革命政权,龙鸣剑抱病“捣叙救荣”,坚持战斗,直至生命最后一息;王天杰先后出征威远、南溪、富顺、自贡等,舍生忘死,鏖战沙场;吴玉章涉险突围赶赴内江,联系湖北入川新军中之革命党人,杀端方,发起义,终使围攻荣县的清军不战而溃。
另外,还有大批像谢奉琦、丁厚扶、但懋辛、熊克武、龚郁文、罗叔明、赖君奇等这样的同盟会员对革命忠贞不渝、视死如归。……还有广大人民群众在同盟会员的领导下进行罢市罢课、抗捐抗税斗争,在荣县起义和独立,北伐成都,周边州县起义等革命斗争中,给予清政府沉重打击,极大动摇了清政府在地方的统治地位。荣县同盟会员、广大人民群众的坚韧不拔、英勇无畏的革命精神永远凝结在荣县军政府旧址的记忆中,并一代代传承下去。
(三)荣县军政府旧址是荣县的一张历史文化名片
荣县军政府旧址见证着辛亥革命中荣县人民“首义实先天下”的光辉历史,传承着坚韧不拔、勇为人先的革命精神,是不可替代的革命建筑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及革命教育意义,是荣县的一张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片。
近年来,荣县着力擦亮这张历史文化名片,筹划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如召开“自贡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座谈会”,举行“辛亥革命荣县军政府旧址陈列馆暨首义纪念碑揭碑仪式”,摄制“辛亥首义100周年纪念专题片”,举行“辛亥首义100周年纪念诗书画现场创作笔会及《荣县独立》连环画首发仪式等等。
荣县军政府旧址是革命先烈用鲜血给我们留下的一份珍贵遗产,通过它,可以更好地总结辛亥革命历史经验,正视今天,成就未来,可以人们永远铭记这段历史,缅怀先烈,将首义精神传承下去,发扬光大。做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它独特的历史文化魅力必将令荣县这个小县城愈加地光彩夺目。
参考文献
[1] 李志友、荣县独立的”先锋和桥梁”[A]、 荣县文史资料选辑:第十辑[C]、 1991、176、
[2] [4]吴玉章、从甲午战争前后到辛亥革命前后的回忆[A]、吴玉章文集:下卷[C]、重庆出版社,1987、1024、
[3]杨、王烈士传[M],刻碑立于荣县城区大佛寺内、1941、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5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新司法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始末
所谓“法统”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狭义上的“法统”即是合法之正统,是针对政府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主要是指一国的宪法体系和秩序。其二,广义上的“法统”就是法律之统治,其外延囊括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按照这种理解,的“旧法统”在狭义层面上主要指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而广义层面则囊括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书”为主体,包括相关判例、解释例、党规党纪以及手谕和命令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1]不过从当时的革命实践来看,共产党人将“旧法统”直接视同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实际上,在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除革命法制之外,“六法全书”一度曾是各根据地和解放区裁判各类案件可以参照的法律。直至1948年5月,刘少奇与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谢觉哉等人谈话中仍然指出,刑法和民法现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总比无好。[2]但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人民在军事上的节节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为获得喘息机会,1949年元旦,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以“不违反宪法”和“不中断法统”等五项条件作为国共和谈的前提。对此,1月4日,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指出“元旦文告”的实质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的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3]10天之后,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三条即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为戳穿南京国民政府假和谈的本质,肃清“旧法统”的影响,明确革命法制的方向和原则,1949年2月,中共中央了《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拉开了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序幕。该指示共六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宣布废除南京国民政府法统以及全部法律。《指示》从法的阶级属性出发,指出“六法全书”是“基本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过去根据地和解放区利用的法律是斗争的需要,“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基本上承认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基本上采用的反动的旧的法律”。第二,确定了人民政权的司法原则。《指示》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在目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中国共产党、人民和人民政府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第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人员的原则。《指示》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废除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称:“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反动的法律”。[4]10月,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明确宣布“废除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被彻底否定和抛弃。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法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5]“六法全书”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的意志,革命的新法制不可能从反动的旧法统中孕育。废除“六法全书”体现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与旧统治秩序在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根本问题上的决裂。其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废除“六法全书”提供了历史依据。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6]列宁也曾讲到,工人阶级“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而“应当打碎‘现成的国家机器’”,包括“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7]再次,利用“六法全书”残酷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的血淋淋的事实,使全国上下对这些法律深恶痛绝,成为废除“六法全书”的情感基础。然而反思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运动,我们发现,简单地以“阶级属性”的标签就判定几代法律人为之泣血的“六法全书”死刑,着实不够理智和冷静,否定了法的继承性。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规范,法律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的。法律本身有一个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问题,即使在新旧政权转换过程中也不例外。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律,使古老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之一新。北洋政府继续完善清廷未尽之业,复经南京国民政府修修补补而成此“六法全书”。但废除“旧法统”使得这种法的延续性被拦腰斩断,否定了法的可移植性。当时的《指示》不仅宣告“六法全书”死刑,还要求“蔑视并批判欧美日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并号召“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诸如“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契约自由”等。
二、“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废除“六法全书”仅仅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还在于创建新的法制秩序,囿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在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一)“兴无灭资”的司法观
1、强调司法的阶级属性第一,针对有些司法人员沿用“六法全书”技术特征和法律术语的做法,党和国家予以严厉批评,“如不抛弃‘六法全书’那种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服务的脱离实际而又深涩难懂的旧形式,就不能使实际、活泼、通俗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顺利地建设起来”。[8]第二,认为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的工具,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手里。因此,对司法人员的选择十分偏重其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而较少关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第三,由于“政法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因此广泛在法律院系和政法干部学校中开展改造课程运动,着重马列主义课程,因为政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即是“必须对旧的法律理论继续进行批判,彻底揭发其反人民的本质”。[9]
2、突出司法的政治属性首先,从职能定位来看,强调司法与政治的联系和法的政治性。认为人民司法是无产阶级的有力武器,司法的宗旨在于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司法与行政不分。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署与行使行政权的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没有严格区别,而是笼统地称为政法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十分普遍。再次,从司法机关实际工作上看,也表现出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司法机关推行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院长领导庭长,庭长指挥审判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着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经常就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司法机关的职能设置亦体现出鲜明的政治属性,法院不是消极的受理案件,而是去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纠纷。
3、坚持司法的大众属性一是从理论上讲,法律是人民群众的创造物,法律一旦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二是从实践上讲,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威力的真正泉源。群众的意识提高了,眼睛擦亮了,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就无处躲藏。政法机关只有密切依靠广大群众,才能弥补侦查手段的不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时打击敌人和犯罪分子。正所谓“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和解决”。
(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地移植苏联法制,形成了“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念。这是因为:其一,人民政权建立后,立即处于帝国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选择苏联法制模式几乎成为唯一的出路。其二,在废除“六法全书”,批判并蔑视传统封建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以后,没有自己的法律蓝本可依,以破坏“旧法统”为宗旨的革命根据地法制也缺乏建设性的经验可资援用,而有着30多年法制实践经验的苏联自然成为效法的对象。在“学苏批资”观念的影响下,新中国建立初期全面移植苏联法制经验。在法学理论方面,通过研究和宣传以维辛斯基、苏达里可夫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律界牢固树立起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无产阶级法律观。在立法方面,从苏联大量引进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诸如土地、婚姻、刑事以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司法方面,法院设置、组织原则、审判程序、制度设计都取法苏联;审检分立的原则和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照搬苏联的检察制度。在法学教育方面,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达百余种,大学院所的法学教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皆以苏联为楷模。[11]全面引进苏联法制的实践为新中国法制的创立和发展找到了范本,避免了废除“六法全书”后可能面临的法制荒芜的危险,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律工作者,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遗留任务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苏联法制的自身缺陷也给全盘继受其模式的新中国法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过度强调法律作为无产阶级工具的理论,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倚重政策、忽视法律的观念以及迷信苏联法制的教条主义倾向,束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独立视野和本土转化的能力。
三、新中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通过“兴无灭资”和“学苏批资”,基本上解决了人民政权建立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的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尚未解决,即由什么样的人行使司法权的问题。为此,党和国家掀起了一场疾风暴雨式的司法改革运动。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
1、涤荡旧司法观念,纯洁思想建国初期各项严酷的政治运动中,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有些干部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界限”。[12]鉴于此,党和国家开始系统地清理旧法观念。当时受到清算的旧法观念主要有“砖瓦论”和“工具论”,即极力主张“旧法统”是新中国司法建设的可资利用的“砖瓦”和“工具”,是可以继承的,力图将“六法全书”适用于人民司法的实践;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群众路线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方法,甚至认为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是根本对立的;“没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备,就无法办案”等。
2、肃清旧司法人员,纯洁组织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旧司法人员采取一揽子留用的政策,因而当时旧司法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当时旧司法人员约占全国法院干部总数的22%,且大多位居实职。大量留用旧司法人员为反动会道门和特务分子混入司法队伍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党和国家果断采取了纯洁司法组织的政策:对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严惩不贷;旧司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审判工作,恶习甚重不堪改造者,坚决清除;尚可改造者,经培训后调任法院其他职务;对进步分子应审慎留任,但以调离原工作单位为宜。同时,偏重依据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录用司法人员。如从其他党政机关选派老同志担任法院领导骨干,从工人、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转业军人、青年知识分子以及群众运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中选拔司法人员。
3、改造旧司法作风,纯洁政治“人民的司法机关与反人民的司法机关无论在任务上、组织制度上、工作方式和作风上,都是迥然不同的”。[13]“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14]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实践表现出较为浓重的旧司法作风,主要体现在:一是主观臆断式的坐堂问案,机械搬弄繁琐芜杂的旧法律程式,满口法律术语,脱离群众;二是就案办案,不涉政治,对党和国家的政策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针对此种情形,党和国家采取清除、调离、改造旧司法人员,从优秀群众骨干中选拔司法人员,设立政法干部学校,轮训各级司法干部等措施,肃清了旧司法作风,巩固了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6
万科和宝能系―现在还有安邦系的故事还没有完,这是个夹杂了财经、娱乐和人文(地域商帮文化)等多种元素的大事件。
宝能系起于“卖菜炸油条”没关系,高盛公司也不过是一个马车夫所创办。而实际上,姚振华的“支持者”甚至还提到,华南名校的全日制双学士,怎么也不比铁道学院的给排水专业差。
这样的“出身”之争不过徒增市井的谈资,并不是事情的关键。万科争夺战,从小处说,它是中国社会企业家、金融家生态圈、生活圈的一面镜子。
从大处说,它折射了中国资本市场正从“强人时代”走向“股权时代”的演变。不论王石是否胜出,这场资本之战都会宣告“强人时代”的终结,那种股权力量不足,也能够通过个人影响力来“控股”上市公司的时代结束了。
即便宝能系收购失败,它的崛起也意味着,新兴财团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更是搅局者。它们善于发现漏洞、重构规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将远超不愠不火的公募基金。
财团是中国金融管制松动的第一受益者,其资金主要来源也并非一些阴谋论所说的“黑钱”,不过是普通人的保费或理财资金。那么,如何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而不是仅仅被某些“小圈子”所用,则是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和监督的新课题。
无论如何,王石时代终将落幕,股权大革命刚刚开始。 “政治智慧”种下危急之根
20多年前的资本市场“妙棋”,如今却成为了公司治理的隐患,这是万科争夺战烽烟再起的根源。
“妙棋”妙在何处?妙在降低了当初的“国企”万科进行企业改制的风险,而既定的、管理层掌舵的目标依然得以实现。
1984年成立之初,万科是一家十足的国企。公司的名字是“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国有性质,曾“贩卖饲料”,后来主要经营办公设备、视频器材的进口销售业务。当时,这类业务一度严格管制,万科如鱼得水,其独特背景不容忽视。
1988年,万科迎来转折,它做了两件事。一是改制为股份制,成为深圳经济特区首家申请改制的国企,并更名为“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投标买地,正式进入房地产业,今天的万科初具雏形。
正是这次股份制改革,为今后的两次股权争夺战埋下了伏笔。因为,王石在改制时放弃了股权,而只当职业经理人。这种“职业经理人文化”也成为了万科公司治理的基因,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王石和管理层都很少持股。直到王石“游学”,郁亮推出事业合伙人制度,这种基因才开始改变。
万科内部刊物曾刊文回顾过这次改制,谈到为何放弃股权,王石说了两层意思。一是“自信心”,他相信不用通过股权控制这个公司,只是做一名职业经理人,仍然有能力管理好它。“这是我的自信心。换句话来讲,如果董事会认为我不称职,随时可以换。”
第二层意思则颇有时代特点。王石坦言,“在中国社会尤其在80年代,突然很有钱(股权),是很危险的,中国传统文化来讲,不患寡,患不均,大家都可以穷,但是不能突然你很有钱。在名和利上只能选一个。我的本事不大,我只能选一头,我就选择了名。”
王石是个很坦诚的人,他的话是让人信服的。如果说第一层意思体现了这位青年才俊的理想情怀,那么第二层意思则体现了这位高干子弟的现实担忧。当然,也体现了他的“政治智慧”。这一时期,很多拿了股权的“国企创业者”都付出了不小代价,还有人因此锒铛入狱。
觊觎万科股权的第一个“野蛮人”就因此付出代价。上世纪90年代,万科面临第一次“野蛮人”入侵,“野蛮人”是君安证券,但君安的收购并未遂愿。彼时,万科正在上升期,王石各方面资源相当雄厚。
君安证券的资产规模和利润都曾名列全国第一,但1998年内部员工的一纸“告状信”引发了“君安震荡”,从而终结了这家公司的辉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就是王石的“反面”,其被举报“侵吞国有资产”,即外设收购公司的手法,对君安证券进行MBO(管理层收购)。这一方式和万科近年力推的事业合伙人制的操作方式颇为相似,不同在于资金来源而已。
当年的王石没有这么做。君安证券的张国庆身陷囹圄,而更有“政治智慧”和“理想情怀”的王石成长为了中国地产界的“教父”。不过,万科公司治理的这个痼疾却留了下来。王石“游学”之后,总裁郁亮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解决这个老毛病。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其操作方式可以简单理解为:高管用自己的钱、合法的钱成立一家公司―盈安合伙,然后由这家公司买入万科的股份。
但问题在于,这家事业合伙人的成长速度太慢了。直到2015年的12月中旬,万科事业合伙人的持股不过4、14%,还不及一些只是进行财务投资的基金公司。而“野蛮人”宝能系通过旗下公司持股早已达到22、45%。当然,换个角度看,这不是万科事业合伙人成长太慢,而是宝能系这样的大型财团发展太快。 财团透明化也是“信用”
在王石关于宝能系“信用不够”的首次表态后,舆论风向一开始朝着对宝能系不利的方向发展。其创始人姚振华被传出“卖菜炸油条”出身,但后来被“证伪”,他其实是名牌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只是他太“低调”。
低调代表务实,但“低调”得过分,则会让人遐想。当今中国,即便任正非这样崇尚低调的教父级企业家,也正在不断走向前台。再看安邦系,吴小晖也不断通过“哈佛演讲”和亲临校园招聘之类的方式,不断给公众树立透明形象。
即便同属潮汕人创办企业的腾讯,马化腾早已“不低调”,而潮商代表李嘉诚即便在香港那种大财团具有极大话语权的地方,他同样会主动和媒体及公众沟通。对比而言,真不知道宝能系这种过分“低调”究竟为何?
最初,外界解读是万科和王石看不起宝能系这样的“暴发户”。宝能系一份声明颇有“内涵”,也饱含情绪。“公司的创始人确实没有王石先生创业的起点高,但我们认为这正是社会公平发展的证明,而不是其他。”
实际上,宝能系的问题之一不在于起点低不低,而在于它的成长太快,而且这种成长的速度和它的透明度并不匹配。质疑者将矛头对准了宝能系的资金来源。
宝能系收购资金主要来自于旗下的前海人寿和钜盛华投资。前海人寿是中国市场万能险产品的主要发行者之一。所谓万能险,和传统的保险产品侧重于保障功能不同,其投资属性较强,但由于“高收益”的预期,其对保险公司迅速扩张资产规模有奇效。
万能险的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投资部分的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万能险的确有一定投资价值,因为它将有“保底”。但问题在于,“保底”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运营能力。如果保险公司投资出问题,“保底”同样无从谈起。
近年,万能险曾因一些保险公司的操作问题被多次叫停,同时,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投资类品种,还多次出现退保风波,让保险公司资金面临极大压力。前海人寿对万科的投资,万能险资金是主力。
宝能系另一平台是钜盛华公司。2015年12月23日,财新网一则报道指向了钜盛华的资金来源。报道称,其资金最终来源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其中采用了多倍杠杆。另一关键之处是,一家城商行浙商银行用优先级理财资金充当了买入万科股票资管计划的劣后级资金。
所谓劣后级,即受偿劣于优先级,如果遇到问题,购买劣后级的投资者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这和2015年的大股灾之后,基金公司饱受诟病的B级基金的原理是一致的。
不过,浙商银行对此予以了否认,其表示理财资金“作为优先方,仅用于钜盛华整合收购非上市金融股权,不可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也不作为其他资管计划的劣后资金。”
有消息称,银监局部门已经开始摸底宝能系获得授信及用信情况。与此同时,保监会也了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文件,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的信息披露。
市场人士认为,监管的指向可能是宝能系。在我国,银行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投资股市虽然没有被禁止,但由于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都是普通公众,因此监管部门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管制格外严格。但很多时候,投资机构会通过金融创新打“球”。
宝能系资金来源的操作手法较为复杂,是否合规,具体还需监管部门“判断”。但宝能系让人眼花缭乱的财技,的确容易让人心生疑惑。
对比而言,万科却是中国A股最透明的公司之一,尽管股价低迷,但高管却拿着千万年薪,这一定程度也是来自于高管对公司透明的一种“自信”。
在资本市场,谁的话语权大,股权是“最终裁判”,但这个原则的前提是公开透明。中国的资本市场固然问题重重,但这个市场存在的最大价值是,所有的交易都必须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背景再深厚的玩家,也无法改变这个现实。 “股权为王”时代到来
继“君万之争”后,万科遭遇本次股权之争是一种必然。对这些明星公司而言,当初在特殊社会背景下,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或创始人本身的“情怀”,股份制改革过于保守或理想化,因而留下了股权的先天缺陷。而后来,管理层又无力、无心或者来不及去修补这种缺陷。那么,这就给了“野蛮人”可乘之机。
而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野蛮人”必然越来越多。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还不足,资本海外投资的管制尽管有所松动,但目前还实行严格审批。加之多年宽松的货币政策,国内沉积的闲置资金必然越来越多,而海量的资金便是“野蛮人”生长的沃土。
对这些“野蛮人”而言,在负债端,它们自身资产规模不断膨胀。但在资产端,却出现了资产配置荒,因为中国的好公司的确不多。那么一旦出现猎物,它们便会毫不客气。以宝能系为例,其旗下的钜盛华公司仅在2014年,资产规模就膨胀了3倍。而万科股价并不高,“野蛮人”就上门来了。
不论宝能胜出,还是万科管理层胜出,万科本轮股权之争给中国企业家上了最深刻的一课是:大财团在资本市场的崛起,将促使中国企业界真正进入“股权为王”的时代。对公司的创始人而言,你对公司的权力来源将不再是你的个人影响力、家庭背景,而是你持有的股权,或者你背后的股权。
实际上,那些快速发展的行业,公司管理层对企业有所掌控几乎是公司快速应对行业变局的必要保证,这是一种企业界的“普世价值”。以互联网为例,行业巨头在IPO时,习惯于选择二元股权结构。原因就在于创始人希望在股权不占多数的情况下,要保持对公司的掌控。阿里巴巴、谷歌、facebook都是如此。
腾讯的大股东尽管是南非MIH集团,但这家投资公司几乎对腾讯管理层“全权授权”。显然,华润此前对万科也是这么做的,但宝能系则未必。
地产行业和互联网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的竞争几乎是模式化的,各家大同小异,不同只在于和地方官员保持距离的胆量。而互联网的竞争异常残酷,因此管理层决策效率极为重要,所以明智的股东必须放权。这也就意味着,地产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其实并不是那么“不可替代”。
或许,这正是万科管理层的担忧。再换个角度看,万科当初缺乏危机感、没有下决心改变股权机构,其外部根源也正好在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太过波澜不惊,让管理层没有什么压力。前几年,中央政府一直在“调控”,但最重要的银行信贷和房地产持有税两把“撒手锏”却一直未用,这使得这个行业太幸福了。
这种幸福麻痹了拥有“品牌溢价”和优秀管理层的巨头。万科管理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未雨绸缪速度还不够,因为他们的压力远远不如保险资金、理财资金要短期内给投资人高回报的压力。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7
[关键词]柳州;革命文物;教育基地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重要课堂。”革命文物是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富感染力和说服力的爱国主义教材,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柳州革命文物保护现状
柳州革命文物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柳州市区),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有地下党活动旧址、抗战时期各种防御工事和各类陈列馆以及烈士墓、石刻等文物近20处。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又新发现部分碉堡、烈士墓等文物10多处。馆藏文物主要是柳州地下党和柳州解放前期人民开展各种活动的宣传资料、文件、印刷工具等近300件文物。柳州革命文物总量不多,保护情况参差不齐,重点文物保护情况较好,其他文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总的情况看,对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需要我们从思想上加以认识,提高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发挥革命文物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现状
柳州市革命文物主要有地下党革命活动旧址、抗战时期中国人民和国际友人为抵抗日本侵略者而进行抗日斗争活动旧址、烈士墓等,为了加强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市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维修保护,使一些珍贵文物得到很好的保存。但是,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一些革命文物已被拆迁,特别是地下党活动旧址,由于多数位于老城区,都面临拆迁的问题,如何加强这些文物的保护,是我们目前需要认真思考的主要问题,现分类对革命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1、柳州地下党革命活动旧址。我市共有地下党革命活动旧址5处。有4处在市区,目前中共桂柳区工委、中共柳州特派员驻地旧址和中共柳州县委旧址两处已被拆迁,联华印刷厂旧址也将面临被拆的问题,还仅存唯一一处中共广西省城工委旧址。另一处明乐旧址在市郊社湾村,也因防洪堤建设,遇到拆迁问题。我市地下党革命文物的保护遇到很多问题,而地下党革命活动旧址又是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革命文物保护是我市目前需要解决主要问题。
2、抗战旧址各类文物。主要有桂南会战检讨会旧址、胡志明旧居、旧机场、廖磊公馆、各种防御工事等10处。保护情况较好是各旧居,在2001年至2005期间,市政府拨款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保护,有几处文物点已对外开放,例如,胡志明旧居在2001年进行了修缮,2002年陈列展览对外开放,每年接待大批中外参观者,特别是随着中越两国交往的增多,近几年吸引越来越多越南政府代表团和青年学生前来参观,2011年9月,一次就接待800多人越南青年参观团。各种防御工事和碉堡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保护情况都不是太好,有些文物因规模较大,目前解决维修资金还存在一定困难。
3、烈士墓和纪念碑等其他文物。主要有刘古香烈士墓、柳州市解放纪念碑、董必武题词石刻等文物,这些文物保护状况都较好。刘古香烈士墓位于柳州市烈士陵园内,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刘古香是柳州历史上一位有着巨大影响的人物,他加入同盟会后,始终追随孙中山和黄兴领导的民主革命,在柳州首举义旗,清王朝在柳州的统治,在二次革命斗争中,为革命而牺牲。1935年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给刘颁发了褒扬令,表彰其“忠勇性成、韬玲夙具、效力党国、久著勋劳”,1987年刘古香被自治区追认为辛亥革命烈士。2011年辛亥革命100周年,我市在烈士陵园为刘古香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士近80人参加了纪念活动。柳州解放纪念碑位于柳州市柳侯公园内,碑通高13、3米。原碑始建于1932年8月,原为纪念北伐战争中阵亡的第七军将士而建。解放后,在原基础上改造为“柳州解放纪念碑”,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每年都有大批学生到此开展各种纪念活动。董必武词碑位于柳北区沙塘镇政府院内,是董必武1959年2月21日参观“柳州郊区沙塘‘超美’”题词所刻,碑因长期受风化影响,碑刻个别字迹模糊不清,碑身局部有损坏。
另外,在第三次文物普查期间新发现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10多处,主要有三大类别。一是为中国解放而牺牲的柳州籍战士烈士墓和为解放柳州而牺牲的无名烈士墓等3处;二是民国时期民众避难所、各类碉堡和雕楼、贫农协会旧址等8处;三是解放后为备战所建防御工事群、某部观测训练场、工人养老院旧址等4处。
新发现革命文物主要是民国以后文物为主,所以各文物保护状况较好,没有大的损坏。但是,有些文物由于长期没有再使用,年久失修,有部分损坏。有些因管理不善,文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二)馆藏文物保护现状
革命文物藏品主要集中在柳州市博物馆,藏品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柳州地下党革命者使用过的印刷工具、钢笔、收音机、蚊帐等实物;二是柳州解放前期人民总队印发的各种传单、通知、报纸、文件、袖章、纪念章、军用皮包、战歌等宣传资料;三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届至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时期的印刷机、机绣头像绸旗等;第四是太平天国和辛亥革命时期刘古香褒杨令、太平天国王玺印片、李文茂起义(粤剧抄印本)等;第五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和官僚地主的剥削帐、征收田赋收据、粮赋印单、卖地契约等。目前馆藏文物保护情况都较好,各项文物分类进行了保存,博物馆为保护革命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在保护革命文物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旧址内保存的革命文物有:胡志明旧址,存有胡志明在柳州活动期间使用过的打字机、沙发、皮箱、脸盆架等文物,保护情况较好;韩国临时政府抗日斗争活动陈列馆,征集到的办公桌、播放机、挂钟、电话、炮弹等文物藏品,这些陈列馆通过文物陈列展示,每年吸引大批国内外旅游者前来参观,提高了柳州的知名度,扩大了对外影响力,很好的发挥了文物宣传教育和桥梁作用。
二、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我国非常重视革命文物工作,近些年来,中央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文件,我市为了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市委和政府加大了革命文物工作力度,宣传、文化、民政、文物、党史办、旅游等部门和广大群众为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存在的问题,我市有关部门对革命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革命文物随意被拆,我市投入革命文物征集资金有限,收购馆藏数量不多,品种单一,而且一些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因长期没有进行维修保护,破损较严重,文物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些薄弱环节,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保护革命文物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性的认识
革命文物是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光辉历程的重要实物见证,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光辉业绩历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革命文物是社会进程中非常珍贵历史文化资源。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我市正在兴起建设“五美五好”柳州新高潮,为2015年在广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国家的富强,民族振兴,我们要走在世界的前列,加快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还比较艰巨,我们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增强全民加快建成小康社会的信心。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引领风尚,是建设文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我国非常重视依法加强文物的保护,早在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的条例和规定。200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各地依法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旧城改造不断推进,文物的保护和城市建设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如,北京四合院大规模拆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整片拆除的现象在全国时有发生,古墓葬和古遗址在城乡建设中大量被毁的现象,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建设中被损毁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中产生很大影响。我市的革命文物遗址多处也是因为城市的建设而被拆除和迁移,如果再这样下去,不久将来,这些文物将在城区中消失,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各级政府应担负文物保护的重任,城市的建设,经济的发展,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需要,由于文物的特殊性,依法加强文物的保护特别重要。我们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在立项前的文物调查和专家论证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土地、建设、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文物损失。努力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形成涉及重大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委员会研究决定。宣传、文化、文物、公安、法制等部门要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思,形成全社会爱护文物的自觉性。
(三)加大对馆藏文物征集力度
征集馆藏革命文物,是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我市文物部门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各种方法广泛征集革命文物,广大文物工作者在征集革命文物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从馆藏总体情况看,我市馆藏革命文物的数量较少,内容不够丰富,必须进一步加大革命文物征集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革命文物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研究等工作。各陈列馆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开展革命文物征集工作,特别要注重走访革命前辈、烈士遗属、社会相关人士、民间收藏者,积极寻找收藏线索,挖掘珍贵文物史料,加强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不断丰富展览内容,提升展览水平。市博物馆和各教育基地要重视对革命文物抢救性的保护,认真研究柳州革命文物精神内涵,抓住目前有利条件,经常开展革命文物专项征集活动,为收集这一时期文物资源多做贡献。要不断开展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革命文物展,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功能作用。
三、不断推动革命文物工作创新
进入新的世纪新的阶段,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在世界多极化和社会思想多元的条件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很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些都给革命文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推动革命文物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发挥革命文物特有作用。
(一)积极探索教育基地发展新模式
近年来红色旅游的兴起,革命文物教育作用得到很好发挥,各地都在重视红色旅游建设,特别是一些重点革命老区,发展势头非常强劲,国家和地方投入大量资金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等设施建设,吸引参观者,努力发挥革命文物在社会政治、经济、教育中的作用。但从全国来看,革命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和教育基地革命文物史料比较缺乏的地区,还存在着地方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足,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这些都制约革命文物有效发挥。我市也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一些教育基地展览十多年没有变化,展览内容简单,展示手段落后,很难吸引参观者,形成了展馆门前罗雀景象。要改变目前状况,必须加强教育基地体制机制创新,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加快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等机制,优化组织结构。加强文化资源有效利用,转变运营方式,提高运行效率,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努力建设结构、环境、队伍、服务、效益一流的社会主义教育基地。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我市各革命文物陈列馆、纪念馆等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探索适合我市革命文物工作发展的新思路,要加强和宣传、教育、民政、外事、旅游、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合作,发挥职能部门在革命文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革命文物保护事业,寻找有利于革命文物保护和发展的新途径,有效引入社会组织、人才、资金等力量,共同投入到革命文物工作中。充分利用抗日时期和越南、韩国、苏联、美国等国共同作战历史,加强和国际间的交往和合作,发挥革命文物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二)加强革命文物展示水平的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文化素质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理念、欣赏水平、审美标准等都在不断提高。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文化需求和愿望,改进展示内容,创新展示形式。要根据柳州革命文物的不同特点,做好展览工作。对于在城市建设中已经被拆除的革命文物,要建立有关说明标志,留下历史的记忆,教育后代,激励后人。对拆迁的文物,要保存和保护好文物原始资料,注重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尽快建设和恢复好文物原貌。对现有的胡志明旧居、韩国临时政府抗日斗争活动陈列馆等,要根据文物不同类别,不断改进陈列方式,创新展示手段,提高展示水平。要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文物、图片、模型、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有效利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改变目前陈列内容单一,展示方式落后的状况,做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陈列馆,吸引参观者。柳州要认真研究充分利用好抗日时期有影响革命文物,加强和国内外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柳州旧机场“飞虎队”园区的保护和建设,充分利用在国内外保存较少的飞虎队遗址优势,大力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宣传教育,唤起全社会热爱和平,共同建设美好的国际大家庭。做好“桂南会战检讨会”旧址的保护和展示工作,加强和其他昆仑关战役旧址的合作,打造陈列精品,形成展览亮点,把柳州建成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抗日文化城,发挥革命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用,增强城市文化亮点、创造城市文化品牌、建设柳州文化强市。
(三)积极推动教育手段的创新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各类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教育基地,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教育阵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我市各博物馆和各陈列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教育手段,坚持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各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丰富业务内容,可充分利用重大节日和重要历史事件,如:国庆、七一、柳州解放日、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等开展专题革命文物展和庆祝纪念仪式,充分利用革命文物对广大市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挥各教育基地的综合作用。各教育基地要把馆内活动和馆外活动结合起来,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要通过举办好的展览、好的研讨会、好的演讲会、好的报告会等活动吸引广大市民。要组织一些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流动展览,经常深入到学校、工厂、社区、农村、部队举办巡回展览,使更多人受到教育。要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的研究工作,多出版一些有影响优秀图书,要努力发挥互联网作用,通过现代各种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柳州革命文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新华网,2011,10,18、
[2]翟卫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发挥革命文物作用、光明日报,2008,8,22:10、
旧制度与大革命篇8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法制建设;历史回顾;思考
从1952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反对旧司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作为建国初期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的一部分,它上承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下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整个历程的关节点。因此,关于此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回顾与思考,对于加深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发展历程及其发展取向的理解,是大有裨益的。
一、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相对于建国初期的其他大规模社会改革运动而言,司法领域的改革在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之前,确实是社会改革运动中的薄弱环节。从1950年开始,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在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司法机关本身也在运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鉴于此,在当时的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央五个政法机关即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了四个视察组,于1952年5月中旬,分别前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着重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同时又召集各大行政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负责人开会。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搜集到许多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发现各地司法机关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方面的严重不纯
在建国初期,由于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中心的旧法观点的影响未得到有力清除,加上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不少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司法干部队伍中确实存在思想比较混乱的问题。不但不少留用的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相当严重,而且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对旧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如有些学过旧法、用过旧法的干部,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必须离开政治;,才能表现大公无私;;有的认为新法是由旧法脱胎而来,故可批判使用;等等。在法院的领导方面,由于受旧法观点的影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但长期使用旧司法人员,而且在干部的使用上以旧法基础;为衡量标准。有些地方在考虑司法干部时,偏重于找旧司法人员,工作上也依靠这些人。据当时中南区的视察报告,甚至有把旧司法人员当成骨干的。这就使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得以蔓延。在具体的审判工作方面,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旧法观点的存在,有的法院把不法资本家盗骗国家资财的案件当作民事纠纷来处理;部分审判人员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偏重于维护旧的婚姻制度,做了封建势力的辩护士;等等。
(二)组织方面和政治方面的严重不纯
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从国民党司法机关接收下来的旧司法工作人员中混进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在建国以后,除了解放区的部分法院以外,全国大多数法院是在解放战争取得节节胜利并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派出少数干部接管国民党原有旧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对旧的司法人员采取了包下来;政策,基本上未进行认真的组织整顿和思想改造,有些解放较晚的地区甚至是原封不动的旧法院,因此许多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占有很大比重。据当时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万8千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千人,约占总人数的22%,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如当时的上海市人民法院104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80名;天津市人民法院220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97名;沈阳市8个区人民法院共26个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23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审判员16人中有旧司法人员13名。这就造成组织上和政治上的严重不纯。如当时浙江、福建、苏南三个省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1259人中,反动党团、特务骨干分子占到66、1%。少数留用的旧审判人员中,尚有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太原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甚至占到了旧司法人员的83%。
(三)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
由于以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严重不纯,直接造成了司法干部队伍作风方面的严重不纯。其一,旧司法人员中有贪赃枉法行为的很多。许多未经改造的旧司法人员把持着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据当时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人民法院和苏南全区的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50、09%有贪污行为。华北区张家口市一个旧司法人员勾结法警在一年中贪污受贿达52起。其二,在审判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由于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存在,许多司法人员沿袭着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等衙门作风。在审判工作中借口管辖;和程序;等为难群众,或者不调查研究,单纯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对群众耍态度、打官腔、任意训斥或进行恐吓的行为也比较常见。有的地方则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和违法乱纪的恶劣作风,例如随意拘押当事人、打骂群众、包庇罪犯等等。这一切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当时的群众甚至称当地的法院为伪法院;,有的则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司法机关更好地为国家建设服务,进行司法改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贯彻思想改造90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
1952年6月上旬中共中央指示各地司法机关,在三反;运动中应同时进行司法改革。福建省是全国最早进行司法改革的省份,它在1952年5月初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司法改革工作。1952年5月,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召开福州市临时人民司法代表会议,提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枉法的司法人员、彻底整顿省市人民法院、加强巡回审判和陪审制度、整顿和改革区乡调解委员会等改革措施。福建省的经验为此后全国司法改革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借鉴。1952年6月中旬,华东地区召开大区政法工作会议,在全国率先着手进行司法改革。6月中下旬,中央政法委员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召开关于司法工作的会议,向中共中央报告了司法机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际情况,同时报告了福建省进行司法改革的经验。7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地重视福建省的经验,对法院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不纯的情况,有步骤地彻底加以改造。7月9日,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各级法院,凡未经彻底改造者,均须彻底地加以改造和整顿,各级党组织应立即制订计划,指派工作组进行典型试验,分期分批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训新的司法工作人员。7月16日,中央司法部又设立了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推动与指导全国的司法改革运动。各大行政区及各省也相应设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当地的司法改革工作。7月后,东北、西北、华北、中南和西南各大行政区也先后行动起来,此后,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普遍展开。
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是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它的目的是要求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使它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作风上纯洁起来,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有系统地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以便完全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司法改革运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国家建设的重要措施,它不单是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的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肃清国民党反动和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残余的问题;。因此,贯彻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有针对性地对全国的司法机关(重点是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思想上的改造和组织上的整顿,以解决司法机关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组织不纯及政治不纯等问题,是司法改革运动的中心内容。
司法改革的步骤各大行政区一般都是先进行典型试验,并结合运动在省市一级司法机关逐步展开,然后自上而下推向各专区、县司法机关。在具体进程方面,大体包括如下阶段:
(一)针对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问题,进行思想改造阶段
反对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是思想改造的中心环节,当时主要是从批判旧法观点人手,进行思想动员,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同时批判司法工作中的衙门作风;,要求司法干部加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利益第一;的观点,以便使司法干部认清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的危害性,划清思想界限,清除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在思想改造中,实行了内查外揭;的方法,把群众检举揭发和司法机关内部的检查批评结合起来,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如当时的华北区各地就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干部会、当事人座谈会等宣传形式,公开平反案件,大张旗鼓宣传发动群众检举。全区共召开各种会议3600余次,直接参加的区、村干部及群众共726人,内部和外部检查出的问题45000余件,其中群众检举的有27000件,真正收到了内外夹攻;的效果。
(二)针对组织不纯和政治不纯问题,进行组织整顿阶段
这包括组织处理和组织调配两个方面。组织处理方面,在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不得做审判工作、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要从审判部门清除出去的大原则下,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在镇反;、三反;中发现有罪恶者;,依法惩办;对于恶习甚深不堪改造者;,则清除出审判部门,同时给以适当安置,以使之有生活出路;对于在历次运动中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思想和工作表现平常的尚可改造者;,加以训练后改做法院中的技术性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并继续加以改造;对于在解放后思想工作都表现较好的,则继续留用,其中留用的旧推、检人员㈣原则上一般调离原工作地点。组织调配工作一般放在组织处理完成之后进行。就是在惩办少数坏分子;,调动一些犯有错误或不称职的旧司法人员的基础上,把大批优秀的干部和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调到人民法院中工作;,以彻底改变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成分。
(三)在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的基础上进入建设阶段
建设阶段在当时被看成是运动的结晶阶段,运动的成果,将经过这一阶段的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巩固起来;。在建设阶段,各地司法机关总结过去司法工作的经验,进行了制度建设,制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如陪审制、巡回审判、召开当事人座谈会、集体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等),并按照国家任务需要和便利劳动人民的原则;,改革法院的机构,如当时的华北区许多法院就根据案件的性质,改设反革命案件、劳资公私争议案件、婚姻案件、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等庭。在此过程中还进行了清理旧案、积案并处理新收案件的工作。为了有效完成这项工作,当时的华北各地组织了清案委员会,派出清案工作组,联合区、乡干部及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组织清案队伍,顺利地解决了15万多件案件。
到1953年2月,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运动基本结束。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对司法改革运动进行了全面总结,标志着司法改革运动的正式结束。通过这次司法改革运动,基本上达到了改造思想和整顿组织的目的。首先,广大的司法干部受到了教育,进一步认识到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认识到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的原则性区别,并开始认识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好作风的重要性。许多旧司法人员逐步转变了思想和作风,后来成为好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次,通过组织整顿,清除了少数混进司法机关的反革命分子、违法乱纪分子和其他不堪改造;的坏分子,调进了一批经过革命斗争锻炼和考验的干部和在各项政治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群众积极分子,;基本上改变了司法机关的组织成分,使司法机关的干部队伍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纯洁起来。仅据华东区的不完全统计,新补充到司法机关的即有2100多人。再次,由于在司法改革运动中依靠群众的帮助清理了大批积案,改判了一些过去错判的案件,同时继承和发展了老解放区人民司法工作的传统,创立了便利人民、联系群众的审判和诉讼制度,这就密切了司法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为此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几点结论:基于对历史的宏观考察
(一)司法改革运动秉承了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法制建设思想
从1927年根据地革命政权开始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就已经开始了。经过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进一步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经验,这些成果与经验在许多方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法制建设所吸收和借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制思想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破旧立新;,要在破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国家是阶级的产物,法律是国家表现权力的工具,法律自然也是阶级的产物,所以,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949年2月,中共中央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中共中央在全国解放前夕明确宣布这一政策,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法制建设确立了基本指导原则。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7条也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2年至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正是继承和实践这一法制建设思想,以便改革上层建筑中司法制度这个重要组成部分,使之适合于新的经济基础;。
(二)司法改革运动是建国初期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了土改运动、抗美援朝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社会改革运动,通过这些社会改革运动,一泄无余地荡涤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使中国的社会面貌、社会风尚起了极大变化;,给中国带来了革故鼎新;的新气象。既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旧社会的法律就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他们统治和压迫人民的工具,因此必须把它废除,在旧的废墟上建新房子,而不能只是把旧房子加以修葺;。通过改革运动的整肃,使作为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部门呈现出焕然一新的面貌,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司法部门更好地为即将到来的国家全面建设服务,应该说是司法改革运动的本质目的所在。这种无形的政治价值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无法以今天的眼光去简单评判的。司法改革运动的进行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整肃,也是对当时法学体系的一次全面改造。在批判旧法观点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法学体系开始逐步建立,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等都逐步开展起来,这包括成立政法院校、编写法学各部门的讲义和教材、陆续出版一些有关法学的刊物和译着等等,这对于在司法改革运动的基础上培养社会主义的司法人才、繁荣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促进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关节点,对此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之所以说司法改革运动是一个关节点,是因为以司法改革运动为标志,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批判,并对司法机关进行了组织上的彻底整顿,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全新历程。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推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根据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许多地区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人民接待室,处理大量的简单纠纷。逐步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并开始建立健全铁路巡回法庭、水运沿线的专门法庭等等。到1954年初,全国共建立了3795个巡回法庭、11个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这些制度经过此后尤其是新时期以后的发展与完善,仍在司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着的是人民调解制度)。
在司法改革运动完成对旧司法人员的组织处理之后,进行了司法机关的组织调配工作,就是在司法改革运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各地即应选调一批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程度经过训练即可称职干部,将来并应选择人民陪审员中的工人农民、复员的解放军军人、进步的知识分子加以短期训练后充任审判员,以健全各级人民法院,首先是基层法院的组织;。这种重视政治纯洁性;、立场坚定性;的司法工作人员组成模式,是当时革命法制特色的新中国法制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以这种方式选拔的司法干部大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文化偏低,给司法制度的健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直到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开始之后才逐步得以解决。
四、一点思考:关于司法改革运动与新中国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