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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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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1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首先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象征着权力制约机制, 使得政府干预在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被征询或参加评议城市规划项目的对象选择(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以保证参加评议的公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并能代表一个社会断面。公平象征着利益协调机制, 公平地分配和协调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也是城市规划的基本目标之一,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都必须在协调各社团利益的基础上找出真正体现公共意志的公共利益, 这种公共利益方为政府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依据所在, 并成为规划得到公众支持的有效途径之一。公开象征着信息互动机制, 必须保障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提高行政权力运用和行政工作运行的透明度, 维护社会公正。

其次,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必须具备针对相关性。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的技术和方法大多都是从西方借鉴而来, 有着各自不同的模式和具体的目标, 因此一定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选择评价指标, 确定方法和流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评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 要把规划项目可能对环境、经济、社会、资源、人群健康所产生的正负影响相关的内容向参加评议的公众做详略适当的公告或介绍, 使公众能快速清楚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 以便做出正确的评价意见。

再者,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内容或指标结果处理应该有定量统计, 使评价更具有说服力, 评价结果应易于操作决策, 还要充分照顾到各阶层公众的认知能力和教育水平, 需要向公众征询意见的评价指标或因子描述要简单、明了、易懂,不要繁琐或太专业化。

最后,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制定要遵循动态性原则。各项规划的项目类型、运行阶段、受影响阶层(公众构成)都是在不断调整中的, 因此向公众征询意见的内容或指标与侧重点就不同, 评价指标应进行动态调整。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各要素的权重, 可依具体项目的主要因子及对不同位置人群影响的大小采取不同赋值原则, 也可根据参与公众的意识差距来制定不同的权重等级。

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基本指标

(一)参与对象的代表性

公众参与对象的代表性是影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参与对象对项目的熟悉程度以及调查对象的背景情况都可能影响其代表性。一般情况下城市居民生活直接受项目影响, 对项目的关注程度较高, 而远离项目选址的群众的关注程度则不够。此外, 公众的区域发展意识、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都影响其对城市规划持有不同的心态,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为消除距离远近及背景的外界影响, 整理分析过程中, 采用特尔斐法对不同的对象赋权重值。基本上采用距离占70%、背景占30%的比例计算权重值,具体范围确定依具体项目而定, 背景可通过对象的文化层次或职业等加以体现。[ 1 ]

(二)公众参与面、参与率和参与度

公众参与面实际上是从公众参与的广度、范围等来考虑的, 主要考察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项目活动的横向范围的程度, 它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宏观层面是对一个地区全部规划项目公众参与的广度、范围的描述, 而微观层面是关于某个具体规划项目的公众参与广度、范围的描述。

其中宏观层面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公众参与项目数/城市规划项目总数×100%

参与人数/理想参与人数① ×100%

①理想参与人数指的是某个规划项目所影响的公众人群数量, 它可以通过专家评估或者特尔菲法得到。

微观层面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1/y系数×实际参与人数/理想参与人数

宏观层面的公式我们易于理解, 而微观层面的两个参数则须分别对参与人数广度、范围的比例和参与的公众内部各阶层的人群做进一步的比例分析。借鉴经济学上对基尼系数的定义, 我们可以依此对y系数进行如下的阐释(见图1)。

从图1可见, 如果存在完全公众参与, 那么占公众人数10%的某个社会阶层就应该占参与人数的10% , 占公众人数15%的某个社会阶层就应该占参与人数的15% , 如此等等。这就得到一条起自原点的45度线———基线。但是实际运作中可能是占公众人数10%的某个社会阶层占参与人数的30% , 而占公众人数30%的某个社会阶层占参与人数的10% , 如此, 我们用y线来描述这种公众参与面的不平衡程度。y系数就是把45度基线与y线之间的面积加倍, 得到一种不平衡程度的度量。公众参与面是衡量参与主体与活动结合广度的指标。参与面越广, 表示参与主体与活动结合的范围越广, 公众的主体性发挥得越好。

公众参与率指的是城市规划项目中引入公众参与的相对值。它可以由“公众参与率=公众参与面3 公众参与度”得出, 它描述的是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的综合。

公众参与度S 表示公众对某项目参与的深度。如果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其评价,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其中, S 为公众参与度; Ka、Kb、Kc …Kz 为不同类型的权重; Ai、B i、Ci …Zi 为不同权重等级在各答题所得的分值之和, Ai = ΣPiQi、其中i为分值的梯度个数; P为做出第i种选择的人数; Q 为第i种选择的分值( 0≤Q ≤1) ; Na、Nb、Nc …Nz 代表对应权重等级样本量; m 代表权重类型数; n代表问题个数。[ 2 ]

公众参与等级依不同案例权重赋值和分配情况, 计算出Smax(极大值) , 在(0, Smax)以不同比例分为四档(见表1)。

(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率和效果

决定公众参与效率的各个评价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进行评价, 最大的困难在于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定义和作用认识的模糊和不确定,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复杂难题, 无论是规范性框架还是实证性框架, 都只是从某个特定角度出发得到的部分认识, 无法涵盖公众参与效率评价所需要的全部内容。我们不仅需要针对特定的问题和群体进行深入探讨, 为日后更加深入的研究提供工具和方法, 还需要不断加深人们在这方面的知识积累。通过现有的文献研究分析, 可以将决定公众参与效率的评价要素总结成为7个方面(见表2) 、[ 3 ]

在这7个因素中, 引起争议最多的是公众参与的目标确定和结果输出, 其次是团体参与和参与者特点, 而对公众参与和决策实施的资源与资金支持争议最小。从公众参与有效性的7个方面出发, 这对公众参与效率评价的研究具有建设性意义, 它为组织公众参与活动提供了相关指导, 指出在活动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可能出现的问题。

谢莉。安斯汀( Sherry Arnstein) 1969年通过对公众参与实践的分析, 发表了“市民参与的阶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一文, 根据市民参与的程度, 提出了公众参与的阶梯的概念, 将公众参与分为八级, 三个层次, 其三个层次也可以理解为公众完全被动的阶段、受约束的尝试阶段和受引导的互助合作阶段, 反映了公众在参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高低(见图2) 、这一分析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效果的评价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体系的构成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范围和对象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范围要与项目所确定的评价范围基本一致。公众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 通常是指所有实际上或潜在地关注、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其目标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 因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对象一般以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内的人员为主, 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也可邀请少量的外地专家学者, 其人员应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能代表一个社会断面, 一般可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在各个阶层中抽样确定对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对象是指对城市规划中哪些事务发表意见, 这些事务一般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与公众的生活和生存相关。本来这些事务的处理和管理应当由政府来承担, 但是在现代社会, 政府在处理这些事务的过程中主动地以制度化的方式自觉地接纳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评价的阶段划分或程序

1、 初评

2、 详评

(三)编制公众参与评价书(表)的内容

公众参与评价书(表)由项目简介、评价指标(因子)体系、评价技术要求或说明等部分组成。

(1)项目简介。编制该部分内容要求篇幅短少、语言精炼、通俗易懂、描述不要“太专业”。

(2)评价指标(因子)体系框架。

(3)评价技术要求或说明。本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如何填写公众参与评价书(表)和评分做出有关技术要求和说明, 以便能反映正确的公众参与效率和效果, 又有利于结果统计处理和分析。

(四)公众参与评价的形式与方法

公众参与评价的形式可采取访问法、问卷法和听证法, 访问形式可用判别法和一览表法对其进行评价分析, 通过举行听证会形式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提出建议。这两种形式可用于公众参与初评。问卷调查的评价方法可采用矩阵法, 综合考虑公众参与效率、效果评价因子的“幅度”和“重要性”, 用分值在一定程度上定量地反映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总效率和总效果。

参考文献:

[ 1 ]  刘衍君, 吴仁海。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定量评价方法初探[ J ]、 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2004 (4) : 71 - 73、

[ 2 ]  刘年丰, 胡春华, 李丽珍, 等。 环境影响评价EIA中公众参与定量评价初探[ J ]、 数理医药学杂志, 2001 (6) : 487 - 488、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2

一、山东省及济南、青岛两市建设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建设厅及济南市、青岛市建设、规划部门重视建设稽查工作。一是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济南市建委成立了建筑市场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建筑市场投诉举报,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局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聘请特邀规划监督员,积极参与政务面对面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争将违法违规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坚持专案稽查和执法检查部门联动机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济南市将建筑市场稽查情况报建委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青岛市建委采取“分散执法,集中处罚”的工作方式,着重建立健全了内部联动执法和外部联动执法两项制度。三是创新日常监管手段,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青岛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分别建立了市场主体动态量化考核制度、信用监控和预警谈话制度、执法监管GIS信息系统,有效地保证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门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时存在脱节,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缺乏力度。二是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中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给稽查工作带来了难度,需要不断探讨解决。

二、部派济南、青岛规划督察组工作开展情况

我部于今年11月3日向济南市、青岛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山东省建设厅高度重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积极协调两市落实相关事宜。济南市、青岛市规划局领导认识到位,态度积极,为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青岛市规划局在督察员到任第二天即召开由局机关处以上干部和各分局领导参加的见面会,学习了我部关于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精神,指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干部负责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联络,确保规划督察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武解放、任惠林、邸玉茂三名规划督察员到任后,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首先组织了集中学习,统一思想,明确了“加强学习、注意沟通、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不辱使命”的工作思路,督察组目前正在全面收集熟悉两市规划方面的相关资料,为开展督察工作打好基础。

三、意见和建议

王早生主任在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汇报后指出,近年来,山东省及济南、青岛两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执法、城乡规划监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执法监督机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很有成效的工作,在部派规划督察员进驻后积极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下一步如何推进建设稽查工作省市各部门也提出了思路,指出了问题,给了我们很大启发。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建设项目多、建设速度快,容易产生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现象,对各级建设稽查部门来说,形势紧迫、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并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扎实工作,确保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建设稽查、规划督察工作的定位。建设稽查工作和规划督察工作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明确定位和工作重点。建设稽查工作的本质是执法监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本身,还要着眼于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稽查工作方法研究,探索建立高效的稽查工作机制。我们开展稽查工作的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很多,各级建设稽查部门要加强自身学习,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提升稽查工作水平。最近陈大卫副部长多次指示对案件要进行“研判”,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慎重地提出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完善有关政策制度。

要加强对稽查工作体制机制的研究,总结各地稽查机构的经验,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稽查体制。探索建立内外部的联动稽查机制,研究有关建设稽查的重大事项及涉及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为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2006年以来,部里先后向34个城市派驻了三批规划督察员,取得了初步成效。部领导十分重视规划督察工作,姜伟新部长最近提出“要以城乡规划督察为抓手,推进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近日,我们将此项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了专题报告。下一步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督察工作规程,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把现有的“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等工作原则进一步细化,对督察员参加会议、调阅资料、约谈当事人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二是研究更加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在总结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督察员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高督察工作效能。三是建立起沟通和协作机制。规划督察工作具有双向性,要保持与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吸取地方对规划督察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督察员不仅仅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也应总结推广所驻城市在规划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四是做好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研究如何加强督察员廉政制度建设,制定督察员工作守则,保证督察员廉洁自律。进一步完善督察员后勤保障制度,让督察员安心工作。五是推动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探索省部联动的规划督察机制。继续督促指导未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自治区加快建立省派规划督察员制度,探索部派和省派规划督察员工作联动机制,有分工、有重点地开展督察工作,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层级监管体系。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3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市执行城市规划法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认为我市在实施《城市规划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市的城市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强:一是要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二是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市民的规划法律意识;三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四线”管理;四是要加强对___古城和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注重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五是要进一步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因此,该报告经会议表决未获通过。

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专门听取了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法》实施工作的报告,认真分析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为:(一)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在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针对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市建委要强化措施,抓紧整改;对暂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此次整改,进一步促进我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二)关于《___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三)关于___古城保护及古城人口疏散工作,要按照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抓紧完善《___古城疏散规划》,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征求意见。市政府将下发文件,进一步强化___古城保护的具体要求。(四)关于城市公共绿地保护工作,一是抓紧颁布实施《___市城市绿地管制办法》;二是对三国公园、文湖公园、中山公园占用公共绿地开餐馆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五)开展城乡规划效能建设活动,进一步强化规划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提高规划执法水平。

在端正态度、统一认识、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的基础上,市政府周密部署了近一时期的整改工作、并认真督办落实。市建委和市规划局主动从主观上查找原因,从可行性上制定整改措施,加大了城市规划执法工作力度。

现将我市近一时期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其成效

(一)以落实人大评议意见为动力,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

一是注重了对各级领导的城市规划法制宣传。在整改期间,市建委和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分别为市政府机关和___区、沙市区“四大家”领导及区直部门负责人以及开发区各级领导宣讲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并结合___的实际介绍了总规修编的基本原则和规划思路,为各级领导了解规划、遵守规划、支持规划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是加大了部门之间的横向宣传、沟通力度。为了争取相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支持,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市建委、市规划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上门与市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和监察局沟通、协商,宣讲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争取相关部门对执行城市规划法的理解与支持。于20__年10月初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地规范了城市规划“一书两证”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确保了城市规划法“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

三是坚持了以听证为主要形式的宣传机制。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既是公民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定形式,也是规划部门与公民面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规划法宣传、规划知识宣传的特定场合。在整改期间,规划部门坚持并加强了这一宣传机制,在听证员的指定上选派综合素质较强的同志担任,在听证当事人的确认上尽量扩大范围,保证了听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整改期间,规划部门共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17场、行政处罚听证会46场。

四是开辟了多层次的宣传窗口。在整改期间,规划部门在认真完善“阳光规划”网站功能的基础上,针对市领导工作繁忙的特点,开办了“___规划”期刊,让市“四大家”领导了解___规划及其部门工作动态,多了一条方便的信息渠道;针对一线管理人员信息渠道有限的特点,开办了“管理在线”期刊,让执法管理人员又多了一条增长规划见识的途径。目前,“___规划”已出刊7期、“管理在线”已出刊11期。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严守编制规程,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是城市规划发挥公共政策职能的前提与基础。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

学性和前瞻性,市规划部门从目前正在进行的总规修编开始,一是严格遵守编制程序。20__年,我市按照总规修编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要求适时开展总规修编。同年,国务院行文批准我市进行总规修编。我市据此成立总规修编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委托同济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按照总规编制规程,我市对原总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收集了大量的总规修编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组织专家分类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分析。确保总规修编建立在对大量基础资料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二是切实体现公众意志,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总规修编目前已完成纲要(草案)的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专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同时,于12月4日将总规纲要通过报纸和“阳光规划”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市政府于12月8日和12月22日,连续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县市区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规划编制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公众参与,来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总规修编是这样,对其他规划的编制也是这样。如近一时期完成的《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四线”管制办法草案等均严格遵守编制程序,使规划意图充分体现公众意志,真正提高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决策的质量。

(三)以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___古城的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认为,___古城保护的问题,一是该外迁的没有外迁,二是不该建的还在古城内建,三是古城的疏散规划方案宣传不够。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在整改期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正紧锣密鼓地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审议审查、不断修改完善之中。《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的编制始于年初,特别是在整改期间加快了步伐。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关注《___古城疏散规划》的编制,多次听取该方案的汇报。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对《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规划部门也已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社会公示。目前,《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正按照征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完成后将按行政审批程序报批。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___古城内各类建设行为的管理力度。针对古城建设现状,市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___古城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根据《___古城疏散规划》方案具体明确了古城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严格了古城内建设审批程序。市规划部门从自身的执法管理角度出发,制定了严格古城内规划执法管理的工作规定:管理人员对古城内的违法建设有累计3次未主动发现的,作下岗处理;古城内的违法建设一律按拆除论处。整改期间,市规划部门已对古城内10处共933平方米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

(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公共绿地保护。

1、在加强城市规划执法力度方面,市规划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全国首创建立了城市规划诚信管理制度,形成了建设系统综合执法的合力和打击违法建设的氛围。近几个月来,市规划部门通报表扬了市天发金利达房地产公司等4家诚实守信的单位、对市长宏房地产公司等18家严重失信单位予以通报警示或惩处。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准建项目的违法建设的发案率下降了60。该项制度受到了省建设厅的充分肯定,并为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所关注。二是认真落实了大案移交制度,保证了城市规划执法的严肃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监察机关报告规划违法案件制度》,是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所建立的一项制度,也是认真落实人大评议意见加强执法工作的一个措施。10月份以来,市规划局向监察局移交违法案件5件,加之监察机关得力地配合查处,对城市规划违法建设人触动较大、震慑较大。

2、公共绿地保护方面。从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市公共绿地的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三国公园、中山公园和文湖公园被餐馆侵占,植物园的还建工作力度不大。对此方面问题的整改,目前已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已完成《___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办法》的编制。该方案已完成公示程序,已列为20__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将被作为城市规划强制性的内容予以保护和管理。

二是已经完成《___市植物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该规划方案目前正在公示阶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计划明年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是市建委已召集三国公园、中山公园、文湖公园以及___区建设局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方案,计划在现有基础上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拆除占绿地的餐馆,并由市建委在办公经费中拿出30万元作为补助。三国公园、中山公园、文湖公园已陆续拆违还绿5563平方米。

(五)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着眼点,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

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既是人大代表对规划部门的要求,也是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整改期间,市规划部门从规范执法行为入手,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来约束行为、提升管理队伍素质。

一是出台了细化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对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如何认定、按怎样的幅度实施处罚?现行的法律法规给了规划部门和执法人员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市规划部门出台的《___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行政责权,缩小了自由裁量空间,增强了执法刚性,保证了在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是建立了对准建项目实行规划综合验收的制度。准建项目能否按规划意图实施,竣工验收就是规划部门实施管理的最后一个关口。过去我市中心城区对准建项目的管理是单一的,只注重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和楼层高度,管理质量不高。市规划局出台对准建项目实行规划综合验收的规定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参与竣工验收,从审批的角度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各项技术指标、建筑

文秘站:风格进行复核,较大程度地提高了规划管理质量。三是启动了批后管理系统。市规划局过去的办公系统和规划网站仅局限于规划许可审批,公众从网上只能了解审批方面的信息,公众参与规划是不全面的。今年市规划局开发出的批后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软件通过近一时期的运行,效果比较理想:一方面可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将规划管理工作全方位地交与公众监督,进一步保证了执法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作为政府的城市规划职能部门--市建委和市规划局,通过这次评议整改,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均有了较大地改观。具体表现如:一是在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的工作中,我们对议案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多次到现场调研,主动与代表、委员见面和沟通。办理结果是100的满意和基本满意。二是在这次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工作中,能切实认真地按市政府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工作也初见成效。三是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满园工程”的活动中,市规划部门对工业新区项目特事特办、随到随批,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通报表彰。四是在城市规划效能监察活动中,特别是通过评议整改,市规划局的各项工作受到了省监察厅和省建设厅的多次肯定,近期被省建设厅推荐为全省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全省规划行业仅此一个推荐名额)。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虽然在前段整改时期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与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1、主观方面的问题。一是城市规划的宣传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争取各级领导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待于由城区向郊区的延伸,实行城市规划管理的高度集中统一。二是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超前指导作用。三是要进一步从根本上提高执法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客观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财政困难的问题。一是不能完全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局部地段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规划滞后现象。二是不能很快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如古城搬迁一直难有大的动作。

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继续认真加以整改。

三、下段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的宣传。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规划法制、城市规划知识及规划成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服从规划、遵守规划的氛围。

(二)尽快完善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将《___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___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纳入了20__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将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上述规范性文件早日颁布实施,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三)要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的编制质量。注意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要继续扩大公众参与的途径,提高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坚持规划委员会决策、专家审议的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要义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随着资源紧张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成为众多行业发展的指导理念,深刻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而城市的持续性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对于城市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要注重规划好城市的土地用途,协调好建筑和土地的关系,尽可能的保护好城市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这样才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最大的动力支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城市规划要注重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整体预测,调研、评估、论证规划的可行性,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在保证城市自身环境承载力负荷的前提下,确定最优的规划方案。

二、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具体策略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理念

新时期的城市规划必须考虑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这要求城市领导者和规划建设者们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方法体系。首先,领导者要以本地区的资源实际为基础提出可行化的发展目标,制定可操作性的城市建设进程体系,避免为了政绩不择手段仅考虑城市的现有发展而罔顾子孙后代的幸福。规划者要本着规划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的目的,竭尽全力论证最有助于城市未来发展的方案,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自己规划的全过程。其次,在实际的规划规程中,领导者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思想引导,鼓励其提出最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方案。规划者不仅要考虑常规的规划内容及规划常识,还要认识到城市现有的资源以及环境问题,论证不同的规划方案能否承载住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城市承载力的范围内,合理布局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尽可能的减少资源消耗,节约城市资源,提出发展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策略。

(二)建立以环境和资源为基础的整体规划方案

环境和资源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划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一方面,规划者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前,要对本地区的资源和环境状况有着准确的了解,调研和论证本地区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预估城市未来发展可能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始终坚守资源环境体系作为城市规划的落脚点,保证城市的未来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能够良性互动,和谐共生。另一方面,在规划时,要具有长远眼光,不能局限于城市现有的环境和资源水平上。例如,有的城市煤炭资源丰富,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大量上马与煤炭有关的企业如发电厂、钢铁冶炼等产业,却没有认识到煤炭资源日渐萎缩时该如何处理,以致在资源枯竭时难以及时完成产业转型,导致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造成了本地区发展的落后。因此,规划者要正确认识到城市现有的水平以及未来的发展需求,找准城市转型的平衡点,既保证现有的发展能够维系并不断上升,又能在未来出现危机时站稳脚跟。充分认识到本地区的资源和环境水平,并预想到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做好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房地产建设的规划管理

首先,在城市规划中,要预设好城市的功能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整体上布局城市的发展规划,避免发展过程中盲目随意建设的现象发生。区分好城市的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既可以实现区域内建筑的协调,也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避免交叉感染,保持特定区域应有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例如,现有的老城区与新城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住宅区和工业区叠加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质量,也导致工业生产受到民众的反对而难以顺利进行。其次,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规划管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能够按照城市的规划进行,避免一些房地产商任意建设,造成城市规划布局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规划者在规划时可以和本地区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商协调商议,针对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调整和补充城市规划,促进规划方案的渐趋完美。

(四)广纳意见完善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要注重吸纳群众的意见,保证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方面,鼓励民众参与到城市的规划建设中来。为他们宣传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鼓励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样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促使人们形成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城市的生态观念。另一方面,民众的意见也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号召群众参与到城市的发展和管理中来,不仅可以集思广益完善城市发展的规划方案,还能取得民众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和认同,共同促进城市的进步和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不仅需要领导者和规划者的共同努力,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需要以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吸纳民众智慧,共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方案。

参考文献

[1]董珂、城市规划的过程控制[J]、城市规划汇刊、2008(3)

[2]陈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9(2)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为指导,强化城乡规划的跨行政区协调。要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着重协调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镇密集地区的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城镇规模、区域性生态绿地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环杭州湾等城市群规划对跨行政区城乡规划的协调整合作用,落实好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区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

(三)全面推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我省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加快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对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后,县市都要按照这一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要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积极改革乡镇规划编制方式,逐步建立县市直接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的体制。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六)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科研机构在城乡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当地政府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也要进一步规范程序。

(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要通过对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市(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

六、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管理的规范意见。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适应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6

关键词:主干法 可操作性 法律监督

欧洲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发展背景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体系发轫于欧洲,最先出现在英国。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宣言法阶段和主干法阶段。所有早期进入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一部部级城市规划专门法律 , 都带有明显的宣言性倾向, 并以此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体系的初步基础。1848年英国诞生了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发展的序幕。

各国在本国的城市规划宣言法诞生之后 , 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和修订阶段 , 使城市规划法 的可操作性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 城市规划法的涵盖面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城市规划法系的建设从 宣言法阶段进入主干法与辅助法相结合的阶段。 德国在1987 年编制了《

建设法典 》就是主干法阶段的代表。

德国城市法规体系历史沿革

德国在20世纪之前只有一部 《城市公共建设法》 。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1868年以及1875年,巴登和普鲁士分别颁布了《建筑红线法》,标志着德国城市规划法的诞生。直到1960年颁布的《联邦建设法》,这才是德国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

1970年后,德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有了重大发展,由于城市建设的兴盛,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体系。针对德国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的旧城区面临大量拆建,1970年德国颁布了《城市建设促进法 》 ,制订了特殊的规划措施和财政资助等条款。1976年,为适应石油危机造成的城市产业结构变化,保护和更新现有城市结构,颁布了《联邦建设法补充条例》 。1980年代起,德国改变了60、70年代大面积、推平头式的旧城改造,转向小步骤、谨慎的城市更新,这一条例简化了旧区改造的法律程序。

1987年颁布了新的《建设法典》。综合了《联邦建设法》和《城市建设促进法》两者的内容,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增了新出现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新利用废弃土地、旧房更新、旧城复兴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是德国规划管理法规的核心法律。

德国城市规划核心法解读

1987年颁布的《建设法典》确定了德国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这部法律后来通过多次修改,但是依然保持了主题框架,作为现代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和心法存在。德国的整个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都是建立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之上。在整个世界规划法规体系当中,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意义的。

根据德国城市规划的法律体制,《建设法典》本身并不涉及建筑的具体法律规范,主要从城市规划出发,处理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包括保障并能征购公共建设需要的用地;将公共和私人建设项目纳入城市结构秩序和城市形式秩序设想的框架。

《建设法典》共分一般城市建设法、特殊城市建设法、其他法规和以前法律的过渡和终止规定等四大部分。一般城市建设法以《联邦建设法》为基础,特殊城市建设法以《城市建设促进法》为指导。

一般城市建设法的主要法律手段是制定建设导则和建设规划。 主要对城市这个层次上的建设指导规划进行了划分,将其分为预备性建设指导规划(即土地使用规划),以及约束性建设指导规划(即建设规划)。

特殊城市建设法是针对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的特殊问题而制定的。城市建设中的旧区改造措施、城市建设的开发措施、保护条令和城市建设命令、社会规划对困难者的经济资助、租赁关系、与改善农业结构措施有关的城市建设措施等都属于特殊城市建设法的范畴。

德国城市规划编制流程解析

德国城市规划编制流程和我国的相仿,也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组织、编制和实施。

在规划组织阶段,德国的镇、区肩负着管辖地方权限之内的自治管理以及作为国家派出机构的委托管理两方面的职责。而从事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形式和从属关系几乎是相对独立的。在德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形式可以根据各个城市议会和市政管理当局之间不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问题通过企业化的途径加以解决更快。因此,德国不少镇、区成立或者组建了为城市更新和城市改造服务的市场化公司,以便利用市场的优势。

在规划编制阶段,镇区政府对规划编制的只保留委托权,以及镇、区议会对规划的审议权,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分为2个阶段:一是在规划编制之前,邀请有关部门和市民就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提供建设性意见,二是在规划编制完成后,通过规划展示向市民征集批评意见。

在规划实施阶段,为了保证建设导则的顺利实施,尤其是为了保证建设导则要求的维护全民福利所需要的公共用途的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公共开敞绿地、公共建筑用地的征用,德国制定了强行征购、禁止改建等法律手段。

由于制订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规划控制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所有地区的建设发展都需要在共同的建设目标下得以控制和引导,在法律上对不同地区的建设发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又都将它们纳入统一的规划目标框架之内。

德国城市规划法规的借鉴与总结

德国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国家,法制化程度也很高。从它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当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特点,用于指导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一、对土地使用者的约束力很强。

德国城市规划法除了含有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内容之外,主要还是土地使用的法律,严格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在自由支配土地财产的同时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

二、规划控制更加细致有效

在德国,由于起法律约束作用的规划是建设规划(类似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而不是城市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实施能力和法律约束力都要更加细致和便于实施。

三、重视公众参与,并有明确的实施规定

德国的建设法则明确规定,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必须尽早告之市民有关规划的目标、规划方案和影响,以便于及早听取市民的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建设指导规划在接受市议会审议时必须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意见一个月,这些都一直被严格地执行。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长三角地区全面小康型、生态园林式的中等工业城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强化监管,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规划主管部门要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导,突出城在山水中,山水在城中;的景观特色,加快编制城区各区域性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以及专项系统规划,形成完善的现代规划体系。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大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力度,到末,力争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率达到100%,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发展格局。 三、严格规划的审批程序。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规划、指导、检查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依法付诸实施。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及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方案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评审,一般性规划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重要的规划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规划、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性和土地供给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城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属于划拨用地的,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属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及用途变更的,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于重要地段的招标、拍卖、挂牌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公共利益先行进行初步设计,用地单位必须依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项目用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 五、建立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公示、监督和举报制度,坚持建设项目多方案比较、重大项目方案论证等制度,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在评审前,要在市政府网站、城乡规划信息网、《今日》、规划公示栏、现场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议和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记录、归纳整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评审会评议审定各类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批准后,必须向社会公布,由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规划的实施过程,重点项目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固定的公告牌,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巡查和监督管理,从工程定位放线到竣工验收,做到规划管理全程参与,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察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包括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提高容积率的,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为推进节约集约城市建设用地,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对在本通知之前已经批准实施、且处在适宜建设高层建筑的地段而尚未开工的项目,鼓励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调整设计,建设高层建筑。今后,凡是规划规定须建设高层建筑的地段和项目,必须在规划评审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将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统筹落实到位。 七、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河西、城北新区建设,实行大规模块状开发建设,大道、青龙西路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不得建设线状单体建筑物。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单宗出让地块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对暂不具备建设条件但确需收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先行收储,待周边用地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再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率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执行,并严格按人民防空要求配置人防设置。供电、供水、电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沿街建筑的商业用房应严格遵守《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划行归市。新建的沿街行政办公建筑不允许设置商业门面房。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筑设计风格的研究、指导与管理,着力打造和彰显城市特色。 八、加强村组集体预留地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改革完善村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预留用地政策的,一律实行货币化扶持。确需供地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预留用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建筑层数,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对近期建设需要拆迁的危房,不得在原址改造或建设,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按政策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后进行拆除。#p#分页标题#e# 九、加大规划执法力度。规划、城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力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违法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建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要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对、、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进行前置审查。市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村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指导意见篇8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部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部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