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评估报告(精选8篇)
涉税评估报告篇1
一、对当前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客观评价
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逐步转移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上来,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的定位中,就是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多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做了很多努力,形成了许多好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比如在纳税户户籍和税源管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划片管理;按行业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按税源大小管理;管户平均分配管理等等。实事求是地讲,基层税务机关的上述管理方式在目前条件下虽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都没有离开“一人管户,事事统管”,集各管理环节与内容于一身的格局,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管岗责不明,内外监督不到位,业务流程不严,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监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管理松弛、漏征漏管,以及个别税务干部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可以说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没有完全体现,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
二、构建基层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基本原则
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基层税收征管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科学界定征管岗位和职责、规范税收业务管理流程、严密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快速、畅通,真正体现依法治税和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基层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设计及其规范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其基本的业务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处理、资料收集、票证管理、税务统计、征管档案管理、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以及名目繁多的上传资料工作等。在这纷繁重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必须对其税收征管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和分类,可以概括形成: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六大岗位体系。同时,按照“按事设岗、按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设立既符合征管工作实际,又与“六大岗位体系”相适应的征管工作岗位和人员,实施“以岗位定职责、以环节定规范、以服务标准定责任、以最终成果定奖惩”,形成各体系相互分工,各岗位相互制约的高效、透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即:“岗位管理、环节监控”征管模式。
设计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必须还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来配套保障,我们认为,制定一套《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和工作规范》尤为必要,分别为各体系制定较为详细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文书使用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比如,从各岗位体系的工作职责、内容、工作规范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是基层税务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和纳税辅导,做到“监控到户、责任到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确定、录入新办证纳税人的有关纳税基本资料,做好纳税辅导,告知有关事项,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为正常申报管理作好准备;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定期对所管区域的纳税户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负责所管区域内纳税人验证和换证工作;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和档案,完成税源统计与分析。其工作规范主要是:接到新办户有关资料后,及时确定管户联系责任人,并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仔细核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资料的内容是否相符,审要合同、章程,核实银行帐号和经营地址,建立纳税户征管档案;因经营地址变动或撤消、破产、解散等原因,需要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管户联系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收回证照,清缴发票,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税款清结算;对其他非正常原因形成的失踪户,由管理人员核实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转作非正常户管理;对在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所有违章行为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2、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的重要职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搞好纳税辅导;依法督促办理纳税申报;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认真审核纳税资料,对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其主要工作规范:依法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要求收集各类纳税资料,建立申报档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正或重新办理申报;对纳税人申请年度亏损认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认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款等,应将相关资料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进行核查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规定处理。
3、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基层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是税源监管的重要手段,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应专门确发票管理的岗位和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并对申请用票种类和数量进行鉴定;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及时录入用票量等有关信息。其主要工作规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和实际经营业务内容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发给《发票领购证》,并核实其发票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发票核销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认真审核填开、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对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及时转交评估与稽核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4、纳税评估与稽核管理纳税评估与稽核是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的工作场所或被评估稽核对象的业务场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分析、核对,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工作包括:申报评估、日常纳税检查、迟报催缴、各类违规处罚、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以及在日常征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上报移交等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主要工作规范:第一:申报评估申报稽核是评估与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有关信息和税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核对,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各申报期结束后,应将零申报及纳税异常户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凡发现异常或者疑点的,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实施检查。
第二:迟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制作有关涉税文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减免缓退税审核纳税人要求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在接到提交的减免税申请书后,由稽核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减税或免税的具体意见;纳税人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后,稽核人员应对提出的缓缴税种、税额、缓缴期限、缓缴理由以及资金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缓缴税款的具体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出的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纳税种、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纳税清算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由评估与稽核人员办理纳税清算。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或者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税收票证与计划管理、税收信息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虽说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内容,也应确定相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与此相对应,还应对每一个岗位管理体系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税务文书使用、资料传递等内部运行机制和操作规范。
可以预测,上述税收征管模式和运行规范将是基层税务机关最科学、最合理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构建新模式、建立新体系,对于完善征管、强化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新模式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和分类,更加明确了各岗位体系的目标、任务、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运行基本规范,由于职责的细化和目标的可量化,对各岗位体系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申报管理岗位人员,怎样利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收集的各类纳税资料,严格审核各项税费的申报情况,这就要求岗位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和较好的税收专业水平,才能从基本资料的审核中发现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增强了各体系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在齐心协力抓好征管工作的同时,时时刻刻不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征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更进一步得到体现。原来的征管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是专管员说了算,特别是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出现了该罚不罚,讲勾兑、讲情面。新模式从规范行为、依法办事着手,构建了新的岗位职责,明确了办事程序和权限及运行规范,凡是涉税违章违规行为,都必须交评估稽核岗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了各体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的工作监控体系,有利于依法办事、依法征税管税,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是将纳税评估与稽核作为基层征管单位的一个重要体系,更加巩固和完善了管户联系责任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稽核在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和作用,有利于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在稽查的共同配合下,能最大限度的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保证税收“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的正确体现。
四是新模式新体系的建立,能使税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新模式新体系设计的出发点就是紧紧围绕纳税申报管理为中心,以纳税户户籍与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评估与稽核管理为手段,在努力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的同时,通过评估与稽核工作的有效运作,实现税源管理工作上的有效监控,达到“抓大不放小”的目标,符合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基层征管工作的新要求。
五是新模式新体系能使内部监控管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新模式对各体系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步骤、工作要求、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详细划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自律机制,更进一步明确了各体系人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利于内部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监控,为规范工作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五、对新模式、新体系构建的二点思考
涉税评估报告篇2
一、评估调账、建账的适用范围
企业股份制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改制,一种是整体变更。
整体改制是将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这种情况下,若为国有企业,必须要进行评估,并经过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确认,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调账,但调账后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自然延续,不是法人主体的变更。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二、调账、建账时间
中小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是相应级别的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后,还要经过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最终取得营业执照。建账基准日理论上应以公司设立日即营业执照颁发日为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以次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公司验资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验资报告日到营业执照的颁发日还有一段时间。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才算正式成立,才能建账。但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可以将建账时间提前至验资报告日。
首先,公司验资时,资本金已到位,所有的资产、负债已完成交接手续,能开始独立经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建新账开始核算。
其次,验资日至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的经营损益,应全部由新公司承担,在完成验资后建账,可以更好地体现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情况。
再次,尚在持续经营中的经济实体,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都会不断变化,离评估时间越长,建账调账的难度越大,将建账时间提前,可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过渡,减少账务调整的压力和困难。
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企业设立日期间发生的损益的归属和处理
由于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都处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净资产数额都会发生相应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从验资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应由新公司承担。在实务操作中,由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期间的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中经营亏损的部分,应由发起人补足,否则在验资时,折价入股的净资产不足将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经营收益的部分,可由各方协商,经股东大会批准,由原股东享有或由新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相应记入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四、企业改制的账务处理方法
改制企业按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账,二是建新账。
调账是在原有会计账的基础上,将所有审计、评估相关事项调整入账,调整后作为新公司账簿记录的期初数。调账的方法将使会计记录有延续性,体现改制过程对各科目的影响,但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很多评估调整事项都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以旧账为基础进行调账处理,既要考虑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又要考虑期间经营损益的影响,具体操作起来较复杂,会增加较大工作量。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估日与建账日距离时间较短的企业。
建新账是放弃旧账,根据审计、评估、验资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为建立新账套的基础依据,并据以确定期初数。改制企业应根据现有的账面值,结合评估、验资的结果,作为新公司的报表期初数,并据以登记入账;同时封存旧账套,将新旧两个账套之间的过渡关系及账务处理依据留存即可。
五、建新账具体操作中的难点
1、存货
由于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较快,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建账日可能已经投入生产或对外销售,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影响因素的结果已反映到评估基准日后的经营损益中。建新账时应具体分析每项存货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并根据建账日结存的存货情况,逐项或按比例确认评估金额,评估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异作为期间损益处理。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入账,重置价值与评估净值的差异作为累计折旧入账。另一种是按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作为原值入账。以上两种方法入账以后均要按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按原值与折旧入账,可以真实体现与资产新旧程度有关的信息,反映资产实际使用情况。
按净值直接入账,可以体现设新账的理念,将公司视为一个新成立的经济体,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体现已计提的折旧。
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公司具体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数量、单价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入账方法,但建议保存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及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信息,以便管理。
3、往来款项
建新账时对于往来款项应直接按评估后的金额入账。如果发现评估日与建账日间往来款项实际收支的情况证明评估值不准确,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作为期间损益处理或是由债权债务各方对差异金额重新进行认定处理。一般来说,往来款项评估值不准确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差异都应处理在期间损益。
在建账日未调整的往来款项原账面记录应做备查账登记,未收回的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催收,甚至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六、评估增值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其补充通告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为已实现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可相应调整账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涉税评估报告篇3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现代税收管理方式,在世界一些发迭国家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对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处理好税收征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拳文就其与中圆大陆简要作一比较,以资借鉴。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掌握和获取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全面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动态管理活动,是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被看作是强化征管的有效手段之一,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包括评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一、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与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一)、从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相对较长,有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大陆近几年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典型案例并不多。
(二)、从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而且逐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譬如,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
纳税人服务部,其职能是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公司服务部,其职能是对法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
纳税人审计部,其职能足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而稽查机构则设有税务调查部,专门负责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如果上述评税部门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澳大利亚也专门把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工作、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30人都从事纳税i’f估工作。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的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
中国大陆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专门的评估人员(除北京市地税局等少数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纳税评估处室或科室之外)。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普遍平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只主查一户纳税人,他们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深度与纳税面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
(三)、从对纳税评估的定位来对比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检查的稽查有一定的区别。如前所述,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的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这些国家(或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电由纳税评估转为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他们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超过4:1。
中国大陆这几年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稽(检)查的前置程序,是作为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这两年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力‘画未得到有力的保汪,征收管理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与香港的情况刚好相反),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四)、从纳税评估的手段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其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管理也非常到佗。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对涉税问题的敏感度进行人工评估,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等在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一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还不尽理想。
(五)、从纳税评估的方式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一般主要采取先由纳税人自我评估或聘请税务进行评估,然后由税务机关专门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通过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决定是否收税或退税。譬如,澳大利亚采用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_jt的自我评估系统。纳税人自我评估后,在评估通知书上提出缴纳或退回的税款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收税或退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何,最终由税务来定论。如果一个企业企图在自我评估时弄虚作假,出现偷逃税记录,它将因得不到银行的信任而难以筹措贷款,还口丁能失去客户的信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个人有偷逃税不良记录,他将冒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甚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冒这个险。
(六)、从纳税评估的效果来比较
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高。例如,香港税务局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做出的利得税评税40多万宗,年内评定涉及的税额合共361亿元(注意:361亿元不完全是查增税额,而是审查后确认全年应纳税额,其中含有查增税额),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共处理超过7万4千宗反对评税个案。
中国大陆这几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稽查部门承担,纳税评估只是作为稽查的一种辅助手段,由于稽查局不直接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纳税评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单独采用纳税评估、质疑约谈方式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典型案例并不多。虽然征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报表、财务报表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情况也比较了解,而目、围家税务总局也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但囿于人力所限、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并没有被充分利用来开展纳税评估。
二、改进中国大陆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评税)成功的经验可用来改进中国大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健全完善信息资料获取手段和制度
纳税评估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是获取涉税信息资料,而信息资料的准确、顺利获取,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纳税人的诚信度,而需要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手段予以保障。首先,完善信息获取手段,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设计纳税申报表,设定逻辑关系更加严密、具有更高相关性的数据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在基础环节最大限度的避免申报信息遗漏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健全纳税申报附送财务报表制度,使评估机构得以通过企业附送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收入、成本的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向,实现申报信息的即时比对,为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实现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二)、调整纳税评估的环节和重点
在中国大陆当前国家所有制结构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大背景下,组织税收收入中大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缴纳的,这砦企业的老总、财务负责人并不是产权人,不是偷逃税款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动机。这些企、l的税收问题多为对税法是否正确理解与把握,而人为伪造、隐匿财务数据的情况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事后稽查对这些企业不利,因为一旦发现问题,处罚较重,对这些企业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果能通过纳税评估,把税收管理的“关口”前移,及时收集仓业涉税信息,建立一个对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有效平台,并按现代审计方法进行审核,一旦发现问题便可及时告知企业纠错,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不仅企业欢迎,税收管理效率的质量肯定也会大大提高。
(三)、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
中国大陆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推出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12项工作职责之一,同时义是一项比较新、难度较大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管理员蛰有较丰富的税收经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时对涉税问题有较强的敏锐性。
目前税收管理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人均管户400至500户左右(未算个体户、临时经营户),精力有限,纳税评估很容易流于形式而够深入,从而影响税源监控。应该组建纳税评估机构,赋予纳税评估机构合法而完整的权限。包括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其它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力,以及纳税评估机构从税务机关之外的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用信息的权力。另一方面,制定正当程序以规范评估机构的查询行为,从而以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且可借鉴新加坡设置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的做法,通过纳税评估机构定期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复评),在评估纳税人的同时,评估税收管理员的二[作质量,有利于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
(四)、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
建立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库,可参照mba案例教学法的模式培训广大税务人员,提高他4r]开展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水平。一方面可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功感,提高他们钻研纳税评估业务的热情。另一方面,可以为纳税评估人员实行能级管理提供评价、晋升的依据,从而建立起育才、留才的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
可以参照新加坡、香港等地纳税评估的先进经验,将有用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分阶段、有目标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首先是前期筹备阶段,要实现涉税信息资料获取手段的完善,保障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真实。这还需要有完备的社会外部条件作为支持: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集中给付制度。国际上的趋势是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方式逐步代替现金支付,通过银行结算掌握资金的流量。
涉税评估报告篇4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以后年度分股利时: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以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时: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阶段:股东实际新投入实物资产或货币资金阶段
原的净资产折股后,还有其他股东以贷币资金或实物方式投入时,应以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对其他股东新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作如下帐务处理。
其他股东投入贷币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股东投入实物资产时:
借:相关资产价值(评估值)
贷:实收资本
三、改制完成后,企业实际调帐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后,财务部门在实际建帐时,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第一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建立新帐的明细帐。
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将评估明细表所列示资产项目及负债项目的具体一一在明细帐记录(按评估值),评估报告所列示的净资产,若全部折股的则计入实收资本,若未全部折股,则将未折股部分作相应的处理(如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步:以验资报告为基础,将其他股东的投入进行正确地帐务处理。
具体处理时见本章第二部分第四阶段的内容。
第三步:将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因利润增减变化而导致各科目金额变化的处理。
根据编制的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确定该期间各科目借贷双方的累计数,将其以一笔计入明细帐,在摘要里可写成“改制期间金额的变化数”,其累计数或余额应与编制的改制完成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具体会计处理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三阶段的内容。
第四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见本章第二部分第二阶段的内容。
第二种方法:沿用老帐沿用老帐的基本方法是在企业老帐的基础上进行帐务调整。
具体调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资产清查阶段的需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步:将资产评估增减值进行调整。
第三步:将改制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的利润增减值进行调整第四步:将股东新投入的资产入帐。
具体调整方法见上文。
上述两种方法调整完成后,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实收资本应与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所确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2、资产评估增减值应与评估报告所列示评估增减值一致;
两种方法的优劣:
涉税评估报告篇5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涉税评估报告篇6
2005年度,我市涉外税收工作按照“谋发展、抓落实”的总体思路和“法、实、深、精、新”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全省涉外税收工作要点,在省局国际处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的积极帮助下,全科人员共同努力,不断夯实各项涉外税收工作基础,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完成涉外税收万元,纳税服务、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均有所突破,全年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188950、79元,调减亏损2188950、79元,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涉外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取得历史突破
2005年度共组织涉外税收收入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点。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元。在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落实“丰源工程”的同时,注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涉外税收收入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国际处的部署,按时保质保量上报季度及年度收入分析。二是及时掌握外资企业所得税异常变动情况。凡当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20%以上的,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局并简明分析了变化原因。三是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将大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列为外税工作的一个重点,针对管理中出现的较深层次和较为复杂的税收问题,探索实施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有效的管理与服务,使涉外税收成为我市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亮点。
二、联合年检、情报交换工作深入有效
——联合年检便捷顺畅。为使外资企业顺利、便捷地通过年检,我们本着务实、高效、便民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年检程序,会同八家职能部门于2005年3月21日至4月1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八部门分工协调,统一审核材料,及时交换意见,对符合条件企业一次办结联检。集中期间,有31户办结,还有多户次前来咨询。今年联合年检最显著特点是全面试行网上联检,搭建了网上申报信息平台,现场指导企业申报,为电子政务普及运用奠定了基础。
——情报交换及时准确。2005年我们通过详细调查,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自动情报的收集工作,全年顺利完成情报交换工作,共计发出情报交换40份,其中贷款担保费用20份,利息所得20份。不仅保证了数量,而且质量较高,受到了省局表扬。
三、汇算清缴及外资企业行业利润信息库的建立 版权所有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涉外税收的一项常规例行工作,我们针对总局2004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缴软件作了较大改动而产生的新问题,积极细化辅导层次,加大宣传力度。2004年度国税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58户,开业企业37户,开业的企业全部进行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率达100%。其中,盈利企业5户,盈利面为14%,汇算清缴共调整企业4户,调减亏损59、32万元,调整项目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计提交际应酬费和未按规定税前列支坏账损失等。
2005年11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7号)文件要求,我们克服了机构分设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困难,全科上下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分工负责,认真完成了五个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并总结、归纳出近年来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常见的错误问题,增强了指导和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保证了今后上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我们积极与商务、统计、工商等部门沟通联系,整理汇集了纳税人申报的各类信息资料,丰富和完善了行业利润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基础建设,夯实了税源管理的基础。
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及纳税评估工作严格细致
涉税评估报告篇7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风险评估;风险控制
2007年1月17日德勤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布的中国2006税务大会调查结果显示:未来年度企业面对的主要难题包括;充分掌握税务法规的变化、税务合规性要求日益增长的复杂性、税务机关监管尺度的收紧,以及税务风险管理。而在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管理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阻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我国经济生力军的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管理的局限性和经济法律知识淡漠的制约,其所存在的税务风险日益突显。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管理者在强调财务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一、中小企业纳税风险的主要特点及主要内容
所谓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其结果表现为多交或少交税及其引至损失;其主要特点是主观性和必然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纳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没有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事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因相关经办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不了解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二、中小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纳税风险主要由内外部因素共同形成的。
1、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法规颁布管理部门繁杂,法规政策变更频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国际、国内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每年国家、省、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如海关、外管局等都会颁布各种公告、补充说明、解释、批复、通知、政策、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往往缺乏系统指导,而且相关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企业往往不知道或很晚才获得这些文件,给企业增加相应的纳税风险。
(2)各地方执法机关对税收法规政策理解差异,导致企业执行偏差
目前我国税法中很多用原则性文字来定义税法,这样会造成实际操作的地方税务基层单位对同一税法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在某地合法的行为在另一地区成为违法行为。给企业的地区发展战略就带来了税务风险,企业无法就同一种涉税行为或税务处理方法对待同一业务形式,而需根据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该业务税务事项的认定来处理税务事宜,这不仅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负担,并且造成企业税务管理混乱,给企业带来地区性税务风险。
(3)税收任务的计划经济体制阻碍了税收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仍采用税收任务分配的方式管理基层税务单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做法,即:以上年完成任务数为基数递增。这样的做法使“完成指标决定一切”成为各地税收工作的最高准则。基层税务部门的日常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常常是围绕完成任务转。任务指标代替政策法规。另外很多地方政府为自身区域利益实施的税收干预,导致税收过头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特事特办为个别企业搞税收优惠,或者直接干预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检查活动。这些做法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2、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内部管理基础薄弱,无力支撑内部控制框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是家族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基础和管理意识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内部管理环境混乱,管理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在很多中小企业基本形同虚设。基本上没有内部审计体系,只是用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代替。
(2)风险评估专业化程度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普遍没有设置专业化的税务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通常依附于财务部门,并由财务人员兼任。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很低,基本没有能力从企业战略高度对税务活动进行规划和协调,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信息收集、交换和沟通机制、风险评估的系统性、科学性得不到保证。
(3)控制层次低,控制能力薄弱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大都是围绕财务活动安排的、税务风险控制只是依附于财务控制,很容易为其他业务部门所规避。例如,受部门利益驱动,销售部门为了扩大销售,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部门采购物资。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
(4)组织结构模式落后,信息沟通存在障碍
信息与沟通系统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目前,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领导出于集权考虑、习惯采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模式管理企业。信息处理和沟通都是通过纵向渠道进行的。信息处理效率低、传递层次多。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联系和交换。不能有效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5)内部审计服务不到位,内部控制循环不完整
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过程中,虽然也会涉及到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但是这只是出于提高审计效率的需要。也就是说,从内部审计视角看。还没有把内部控制视为企业战略管理的手段。尚没有对内部控制开展独立的评价、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和完善没有提供预期的帮助。
三、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评估
在了解企业纳税风险形成的原因之后,我们就需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纳税进行风险评估。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纳税风险的分为以下几类:(1)低风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表面一致,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审查其情况的真实性,或涉税金额影响小;(2)中风险,相关业务的处理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是由于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问题实质的认定还有赖于主管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3)高风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明显不一致,或涉税金额影响较大。
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目标包括:在合法的前提下谋求税收损失的最小化,有效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了解明确引起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努力排除不确定因素,以及减少税务风险引发的其他成本,通过降低、减少、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来提高企业整体利益,不断改进税务管理工作水平以达到企业涉税零风险的目标;还需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把握最佳税收现金流,获取税收上的资金时间价值。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可以由企业财税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
四、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
本文认为中小企业应通过以下途径,合理、合法的实现税收筹划,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控制纳税风险的目的。
1、建立定期内部税务审计制度
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内部税务审计制度。着重涉税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
(1)加强票据管理
不仅要对企业自有票据加强管理,也要对外来发票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于自有票据:企业要建立规范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等程序,严格票据缴验制度,即:购领新票据前必须将使用过的票据进行缴验,按照先领后用的程序,对未使用完的票据及时销号;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各专用票据间不得串用;建立起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领、用、存情况。对于外来发票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即: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2)采购业务的管理控制
要建立采购管理制度、措施付款环节的会计控制,要做到合同及相关凭证规范、合格、齐全,每一个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全部审核通过,采购人、审核人、付款人、记录人相分离,付款流程严密、规范、公开。
(3)销售业务的管理控制
要建立销售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收款、赊销、开票管理制度。
(4)重视小税种
如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但是财会人员容易忽视的税种。
(5)专业人士审核
税收筹划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审核,这是非常关键的。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水准的制约,有时会好心做坏事:本来想给企业省钱,却在税务稽查中受到处罚。这种案例在现实工作中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企业,一定不要因小失大。
2、建立行之有效的税务预警机制
一般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建立必要的税务预警机制,没有条件的企业起码也要在财务预警机制下涵盖税务预警的内容。定期制作税务预警机制报告,报告的频率和周期长短根据企业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程度和企业自身风险偏好程度决定。
3、设立全面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通道
目前我国的信息还是比较畅通的,国家已经开始重视政策法规的宣传。例如,我国于2012年1月1日先在上海试点“营改增”,然后向全国推广,同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关培训。企业的主管税务人员可以订阅有关税务知识的报刊、登陆相关部门的网站,并通过公司例会、网站和宣传园地等方式对企业涉税人员进行宣传。
4、建立定期税务培训和学习制度
一般企业领导者会认为财税部门只花钱,学习培训能省则省。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我国为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税收法律法规频繁更换,而企业相关人员如果不及时更新知识就会被淘汰,甚至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建立融洽的税企关系
建立融洽的税企关系,及时准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动向,经常请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账务把把关,以避免小错误酿成大损失。
6、聘请知名的税务顾问
一般中小型企业因为经济条件的原因不会单独设立税务部门,有的企业甚至连税务会计的岗位都由其他会计岗位兼任,这就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隐患。企业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的税务顾问,起码也要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请税务师做个鉴定报告。
总之,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风险评估了解自身的税务环境,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起适合自身经营业务情况的税务管理制度,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控制方法去降低、减少和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通过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税务全程管理控制、积极地应对税务风险的应急措施三步骤,把税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
参考文献:
[1]祝维纯 陈振铭:《浅谈企业风险管理》 [J]公司财务,2012,(6):92-93、
[2]李淑萍 孙 莉:《控制税务风险构建防范机制》[J]、财政研究,2004,(12):24—25、
涉税评估报告篇8
关键词:二手房税基 征管一体化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火热,在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税款征收额却并未同步增长,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税基严重不实,税款流失惊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核定税基,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夯实二手房税基,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辽宁省二手房税基核定的现状
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分别在市、县房产交易大厅派驻人员设立地税窗口受理涉税事宜。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须持房产转让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效资料办理二手房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据实申报征收。纳税人如实申报办理纳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依据房产转让合同据实征收。
(二)评估申报征收。对于协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报告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对于评估后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二手房进行核定征收。
二、二手房交易税基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二手房税收调控政策,从实施效果看,二手房税收政策越来越暴露出调控能力弱、涉及税种多、减免优惠繁、税源监控难、征管漏洞大等问题。具体政策复杂性估计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延续性较短,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交易价格难以核实,税负公平性缺失。二手房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为逃避税收,纳税人往往隐瞒其实际交易价格,做成“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或用其他手段取得价值较低的房产评估报告,蓄意致使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此外,相关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合理的房产税基核定标准,税收执法出现弹性,致使纳税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税收优惠、减免项目难以界定。一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难。仅凭税务部门力量不能确切掌握证据资料,房管部门也没有现成的历史资料可供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调查难度较大。对此税务部门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难以界定,这就造成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免上存在着税收流失与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现象。二是减除项目金额认定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项税收政策中购买房屋的价款较难确定,以前办理房产证不需提供税务发票,购买人大多都没索取发票;开发商除非购买人索取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即使以前有发票,有的购买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而税务部门对销售不动产发票未进行单独管理,不易查找,还有许多单位集资建房,这些房产即便实行房改后也大多没有税务发票。三是真假赠与难以甄别。对赠与中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属等关系的甄别,单凭税务部门是难以核实清楚的,且核实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属于赠与而实质上具有交易性质的假赠与行为,只需经过公证,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
(三)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税、房产、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门间配合不够,各管其事,缺乏相应的联合控管制度;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缺失,从而失去了本应掌握的前期主动权。
(四)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监管。鉴别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的权力机关不明确;房屋转让过程中的链条机制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不明确;某些评估机构因利益驱动进行不实评估;负责二手房税款征收的税务干部权限过大,导致人为暗厢操作、“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税法的刚性。
三、二手房交易税基不实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楼层、朝向、房屋现状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价值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科学、合理的二手房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仅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二手房计税依据,会致使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处于被动地位。
(二)纳税人主观避税严重。无论税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对于纳税人而言,征税都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纳税人采取了“阴阳合同”、做低房产评估价格、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当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相对较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但现行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机构为了抢拉业务不按规定评估,致使评估价值和真实市场价值的误差较大,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税务机关专管干部权限分散。统一、科学的二手房税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评估报告由税务人员人工审核,计税依据核定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致使在二手房税款审批、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观执法随意性、人为因素干扰、甚至是“权力链”现象的产生,滋生腐败。
(五)税收宣传缺乏力度。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人员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抵触情绪。此外,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震慑力不够,导致纳税人甘冒违法风险。
四、二手房税基核定及税收征管的对策选择
税务机关应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项目控税、统一计价、联合办公”为原则,全面引入分级分类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推行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模式。
(一)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设想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二手房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计税”原则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设想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计税价格 = 基准价格 × ( 1 + 相应的修正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 ― 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政府部门牵头,抽调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分别对所属街道、地段、楼盘大小、楼层、房屋陈旧等一系列房产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制定出分用途、分区域多级二手房基准价格,如:一级区甲等地段,三级区丙等地段,并以此作为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基础。二手房基准价格以一年或两年为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化,为增强其透明度,基础价格须责成某一部门在每次调整后3日内对社会公示。
3、住宅用途、区块的划分。按照用途将二手房地产分为住宅、商铺,住宅划分为小区住宅和非小区住宅;商铺分为主街道商铺、中小街道店面、小区店面。按照区块划分二手房范围,小区住宅细化到各小区名称;非小区住宅细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计税价格确定到小区或街道,参照修正系数,精确计算到户。商铺以路段分类确定,以所处道路(街、小区)为基础,划分路段(以两个路口之间为一个路段),再按路段进行商铺分类确定计税价格,再参照每间商铺的修正系数,计算到每一间。
4、修正系数的建立。修正系数的作用是在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精确计算到当期每一户(间)的计税价格,修正系数须对社会公示。修正系数应包括:
(1)经济浮动系数:适用于物价浮动、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市政规划出台而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突然性影响。该系数由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每季度调整一次,以减少基准价格滞后性、持续性所产生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
(3)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二手房折旧时间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按每年2、5%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4)建筑结构修正系数:砖混、框架。
(5)楼层(商铺的相对位置)修正系数。
(6)朝向修正系数。
(7)辅助用房修正系数:指的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等。
(8)环境修正系数:典型小区或高档住宅、城市规划、周边交通、社区服务情况。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质量、室内装修以及保养状况产生的差价,必要时,由评估人员进行适当的修正。
(10)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指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前必须补缴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此调整项目为总额调减,非比例系数。
(二)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措施
财税部门应当重新思考现行二手房税收政策实际调控功效,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办法》应当重点涵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流程、规范减免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二手房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强申报审核,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避税、现时交易延期办证、假赠予真买卖暗箱操作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是核对交易手续,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明显低于目前市场成交价格进行交易的,要联合房管部门开展调查。二是核对交易年限,加强税源管理。对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二手房交易纳税人,按买卖协议认真核对协议签订的时间。三是核对卖方身份,加强源泉控管。对一些专业“倒家”,建立税源监控台帐,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四是核对交易合同,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在审核合同真实性的基础上,推行“双重申报、第三方制约”的办法,税务机关可制定相关二手房信息数据统计表,如“二手房交易基础信息申报表”,在表中详列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的详细信息,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均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出具真实性声明,而从提高申报治税的震慑力。
(四) 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为了使房地产信息资料在部门间更好地传递,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系统,科学设置参数并及时更新,自动生成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相关信息,实现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管理。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采取一房一户一档形式,创建完整的税源信息档案,力争达到只要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就能查询出该人及其家庭在市内及外埠的房屋登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由地方政府牵头,协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以房管部门现有信息为基础,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集中整合,逐步实现省级房产广域信息联网,以达到数据统一开发、集中处理、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最终目标。各部门间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及时传递税款征收和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的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
(五)成立二手房交易价格参数专项组
成立基准价格及参数调研组,政府部门牵头,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确定基准价格及相关参数系数。成立二手房房产评估机构督查小组,采取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共同委托的形式,委托特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二手房价值进行评估,督查小组对委托鉴证机构负有检查、管理、监督、问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