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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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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1

1、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与业主和监理方行为集识别

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单位之外,业主和监理单位也是直接与现场施工发生直接联系的项目利益相关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组织方,监理方则受业主委托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分析国内外有关施工安全与业主方关系的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并根据业界专家的访谈结果,业主和监理方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行为集可总结归纳。

1、2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关系模型构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为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及现场管理三个方面,为探讨这三类职责与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以及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关调研问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响因素的控制情况调查,其包括18个施工安全纠正因素;②业主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6种对施工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业主行为;③监理单位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调查,其包括17种对施工生产安全造成影响的监理单位行为。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支持下,共发放问卷212份,回收有效问卷139份,问卷地域分布涉及22个省市和自治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填报的有效问卷比例分别为61、0%、27、1%、11、9%。经因子分析法检验,各因素在相应类别因子上的荷载都较大,而在其他类别因子上的荷载较小,说明量表结构效度较好。经克朗巴哈α系数信度检验,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说明本研究的数据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续的统计分析。

2模型计算结果

2、1模型的计算初步结果

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处理,确信数据有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论模型参数估计的初步运行结果如表3所示,从运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情况下,监理行为对资质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载系数的p值都大于0、05,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两条路径系数都是0的原假设,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删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据模型参数估计显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设H11,H12,H13,H21,拒绝其他原假设。根据此检验结果,业主行为对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资质要求、安全措施审核和现场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都显著正向相关,而监理单位仅与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正面性,而与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措施审核不具有显著相关关系。在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后,还需要对模型的适配度作检验,如果模型适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结果解释,如果模型不适配,要判断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过程应以理论及实践为基础,不能仅依据数据的统计指标。根据模型修正指标的参数估计发现,许多误差项之间存在共变关系,即将这些关系释放,则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适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22对误差项的共变关系,对模型的再计算结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与实际观察数据的适配有了较大的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统计要求的分析标准。

2、2模型的修正与计算结果

为更清楚的描述业主行为和监理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影响机理,可以借助统计学中的结构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潜变量与观测变量相互之间及各潜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并通过荷载系数和路径系数来体现这些结构关系。在完成模型假设修订和增加误差项之间的共变关系后。出业主行为对资质要求、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监理行为对现场管理的路径系数均为负值,这是由于问卷中业主行为及监理行为的问题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续的讨论中,这4条路径系数都将取绝对值后进行探讨。

2、3模型计算结果的解释

(1)施工单位的安全相关资质要求受业主行为的影响较强,二者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对包括安全在内的各类资质要求多集中于招标环节,该环节受到业主方的主导,而监理单位较少参与;同时,施工单位资质的弄虚作假常发生于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标;情形,即使后期监理单位发现了此类问题,也难以对此进行处理。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资质要求中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响最大,接着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项目负责人执业资质影响、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资质、专职安全员资质的影响。

(2)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计划水平与业主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的效果则不显著。安全措施通常作为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质量的高低与业主的要求和重视程度紧密相关。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到位与否以及总分包之间的安全职责划分,同样受到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安全目标水平要求的影响。监理单位行为在这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与其在资质要求因子中的作用类似,二者之间无显著的影响关系。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行为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对安全措施中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响最大,然后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费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专项方案等的影响。

(3)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受到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正面影响,且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业主越重视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就越好。业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种途径,且直接影响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龙头地位,而监理单位作为业主雇佣和法律强制的监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话语权相当有限。通过测量模型可以看出,业主方对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纠正效果最好,即业主的直接和间接行为对现场管理中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纠正违章作业的影响最大,其次按照影响程度依次是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资质、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机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的要求的影响。

3进一步的讨论

3、1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的角色复杂性

业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与甲方、建设单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设部有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在理论上,业主是基于产权界定的角度,系指拥有物业产权的人或单位;甲方则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报酬的一方;建设单位则是从项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项目投资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方。因此,业主和甲方是提供资金,采购相应的标的物,并对其享有所有权;,是经济活动中的买方或者消费者,建设单位则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权;,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项目生产组织链条中的下游供应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均以建设单位而非业主或甲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无疑是准确的。但在法律关系内容上,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了其业主身份的消费者和买方角色,并未发挥建设单位作为生产者和组织者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积极影响能力。

监理单位的角色争议由来已久。从监理制度设立之初就有独立第三方;和业主方的咨询工程师;的讨论,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又出现了监理单位代为受过;的争议。从工程实践的调研来看,监理单位发现了施工企业安全方面的问题后,只有通过口头、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专题会议、报告建设单位(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等柔性、间接手段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反映问题,但这些建议和报告在得不到建设单位(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时,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只能成为程序化和纸面化的避责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这一现实情形,即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远低于现行法规和预期,相反业主(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能力巨大。

施工单位的角色复杂性来自于工程建设项目单件性和离散性的特点,不同于制造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以承包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和多级总分包的复杂形式,更有违法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中,仅仅笼统的以施工单位;为法律关系主体,列出了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考虑实际存在的复杂承包关系带来的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交叉混乱问题,而监理单位由于是施工现场的常驻单位之一,成为了遏制和减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的连带责任主体,显然,这一混乱的根源并非是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发包方式下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组织混乱。

3、2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议

基于以上对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行为影响机理模型和角色复杂性的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源上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提升对业主安全责任的要求,发挥其生产者和项目组织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防止其盲目压缩工期、盲目压低造价和违章指挥等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欧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业作业场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业主安全责任,英国2007年颁布修订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业主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体化,美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来的多个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将业主纳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进行处罚。在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在将业主(建设单位)纳入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时,尚需考虑到在不同承发包方式下业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参与程度的影响因素,如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下,建设单位同时是施工总包单位,又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业主,但在EPC(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下,项目总包商承担了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业主介入很少。因此,尽管难以一刀切;的将业主视为工程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必须在后续的政策法规制定中明确业主(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且在业主干预工程建设程度较深时会成为控制性责任主体或主要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对施工单位在各种承发包方式下的安全职责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项目的复杂组织形式决定了项目现场存在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平行作业情形,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属施工企业,可能是同时作业的其他施工企业,可能是之前作业单位完工后遗留的安全隐患,可能是现场有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多家施工单位所致等等,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现场,所涉及施工单位的责任轻重更有直接导致、间接造成、有责任纠正、有义务提醒等等,远非当前法规笼统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能涵盖。因此,根据项目的承发包方式和现场项目组织特点,细化总包、分包单位以及平行承包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在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等各类情形下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区分,不仅能从根源上消除组织混乱带来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碍,也将有助于极大的提升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而非市场主体角度重新区分现行法规条例中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无论建筑法还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相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时均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但是从上文3、1的分析可见,承发包方式的差异会对各市场主体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难以依据现行法规条例确定业主、监理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但从事故致因的角度来看,与工程安全事故伤亡工人相关的企业责任主体涉及到四类,分别为造成现场产生危险源的隐患致因方、受委托负责清除现场危险源的隐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险源附近的施工作业人员的雇佣方以及对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具有指令权和决策权的工地控制方。该四类责任主体的划分,一方面可以明确现场多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定事故隐患相关的各施工方分别承担工人雇佣方、隐患致因方或隐患消除方的责任,较目前事故调查中常见的施工单位违章施工、违规操作等事故责任划分更为清晰准确;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下业主(或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即仅当业主的指令或决策将诱发新的危险源或造成原危险源不能消除时,业主(或监理)将被定性为事故责任的工地控制方。

4结论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2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履职报告和点评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三)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二、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各类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三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有条件的镇、街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八)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劳动车辆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变道、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客运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认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铁路、农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推进校车安装GPS,做到动态监控在线率100%。

(九)加强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

(十)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

(十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落实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突出抓好矿产资源整合,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作业,加强高阶、高陡坡、排水设施的整治及对火工材料的储存、使用和管理。

(十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筑工程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十三)加强渔业生产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推行60马力以上渔船公司化、协会化安全管理模式,完善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商渔船通讯互联机制和海上搜救联动、奖励补偿机制,推行渔船自动识别、渔港视频监控、渔船管理信息化等系统建设,推行渔船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的作用,力争年底前实现动态监控在线率达100%。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持续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继续实施渡改桥工程。

(十四)强化其他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旅游安全、液化气安全、渔业生产、职业病防治、学校安全、特种设备、电力、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制。

四、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五)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监管能力等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通牒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作事故预防,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六)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金安”系统。

(十七)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尾砂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对技术设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信息平、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江阴工业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调研和前期筹备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管理示范单位建设,鼓励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文化建设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认真落实事故,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新闻媒体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中小学要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快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镇街创建活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二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镇、街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镇街、三大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村居、社区安全监管任务可由农村“六大员”和社区服务相关人员承担。

(二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3

落实党政同责保安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2018年8月3日,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18〕21号)。该意见从全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设“食安宿州”,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社会共治、凝聚治理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督查督办、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加强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涵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方面面,标志着我市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这一重大领域,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主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制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巩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成果保安全。2017- 2018年,宿州市围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目标,凝心聚力,通过构建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并完善食品药品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等“二个体系”,落实组织领导到位、学习宣传到位、基础建设到位等“三个到位”,建立创建工作调度制度、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创建工作协作制度、创建工作社会共治制度等“四项制度”,管控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等“五个环节”,全面创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荣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称号。同时,宿州市把在创建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坚持了下来,变为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把创建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变为日常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要求,巩固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强化业已形成的监管合力,努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升级版”,全力实现打造“食安宿州”的目标。

夯实基层监管基础保安全。乡镇(街道)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食品安全责任的最终落实者和执行者。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延伸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打通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公里”,消除食品安全监管死角盲区,宿州市克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困难,下决心在每个乡(街道办事处)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一乡一所”制。强化基层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同时加强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配强配齐监管工作人员和监管设施装备,确保乡镇办事有机构、监管有专人、工作有经费、执法有手段、后勤有保障,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真正把监管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4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1、开展内容丰富的宣教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继续深入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意识;开展安全节能知识宣传,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使用、节能减排和应急处置常识,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及时通报相关事故,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继续做好《美丽中国梦质检安全行》中国首部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系列科教片播放观看工作,扩大科教片的社会影响;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做到报纸有图文、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新媒体有内容;通过《百姓质量讲坛》平台、安全检查、检验检测等途径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商场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广场宣传并与公众互动。

3、开展重点突出的宣教活动。针对工业园区船舶、冶金、危化品企业多的特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安全科重点宣传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常识;开展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宣教活动,重点对社会公众宣传电梯和气瓶的安全常识;与文教部门联合对全区(镇)中小学生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并实施学生与家长互动的“小手牵大手”活动。

二、全面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形成多元共治的责任体系

4、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推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广泛发放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告知书的形式推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确权签约”形式落实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签订安全责任状的形式,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落实特种设备出租、承租合同约定双方安全责任,推动落实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

5、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新颁布的《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明确的各方监管职责,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村(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和主体责任。

6、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与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的区(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加强工作沟通、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根据安全形势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7、明确区(镇)有关部门责任。按照各部门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厘清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并认真履职。

8、明确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村(居)、部门、驻镇机关应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执行安全检查督查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将特种设备安全指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9、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市质监局下达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重点组织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物流场所、部分重点企业及薄弱环节的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省质监局工作布置开展工业管道的安装监检、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日常监督检查。

10、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布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检查,开展“两节两会”期间、“五一”节前、高考期间、夏季汛季、中秋国庆节前、冬季等安全大检查,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11、开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无码瓶和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行为,严肃查处钢瓶检验单位翻新报废瓶、交付无码瓶和不及时录入检验信息等行为,全面推动气瓶监管信息化升级,有计划地对气瓶加装陶瓷二维码,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平台。继续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对电梯安装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开展工作质量评价,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状况、隐患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无证操作和违章作业的行为,加强租赁使用叉车的安全管理。

12、开展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反映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反映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

13、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整治行动。对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公告制度》(泰市监管特监〔2016〕1号)文件要求处理。

四、加强和完善隐患治理体系、诚信体系、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14、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入开展2015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泰市监管〔2015〕22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区(镇)、企业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建设。重点加强企业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厂级(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体系,及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作出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隐患和异常情况。

15、建立和完善安全诚信体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特种设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市监管特监〔2015〕4号)文件,重点推进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利用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和基础信息平台,对诚信企业实行激励扶持政策,对失信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列入“黑名单”企业实行惩戒制度,对电梯维保单位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16、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充实应急救援专家库、救援装备库和专业救援队伍信息库,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次,依法报告和参与调查处理事故。

17、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依据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各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纳入“三级安全教育”范围,必须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无能力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单位应通过联合培训、委托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安全意识和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操作技能,今年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18、指导并督促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厘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落实检验计划并实施;督促企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和按规操作;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督促企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指导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工作,将工贸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工作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督促企业开展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和持续改进工作。

五、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环保工作,促进全市特种设备低能耗、低排放运行

19、继续实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将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融入到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意识,对司炉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和教育,开展10t/h以上锅炉能效普查工作,推动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配合环保部门整治落后燃煤小锅炉。

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5

于文波副主任指出,这次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统领、两个强化和五个重点推进”。就是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统领,强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为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要从讲大局的高度,讲稳定的要求上,从思想深处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着力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把安全工作切实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总要求,强化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工作部署,加强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局面。

二是必须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在落实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在预防上下功夫,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盯紧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加快建立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系统关注安全生产,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三是必须抓好落实,坚决推进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全面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政府下发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我们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的步骤,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大学习、大宣传、大落实活动,协调各新闻单位,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传播媒介进行全面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促进各项规定贯彻执行;要因地制宜,组织集中培训、专项演练等方式,全面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治理行动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亲自部署、检查、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还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日程,努力构建监管到位,主体责任明确,干部职工参与监督,全系统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业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组长由李国强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于文波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马成武担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人员到位,并履行相应职责。

于文波副主任强调: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安委会要求,今年将在全省农业系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活动,在去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年”的基础上,今年要按照《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安排,认真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并将基础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年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在全省农业系统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得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25日报到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认识到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认识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分期分批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于文波副主任强调: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大忙季节,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中,当前重点抓好农机道路安全工作,切实开展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要加强学习,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十提出的“加强公共安全和企业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把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断强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用十精神指导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各部门、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将保障安全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意识。

二是要强化领导,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常规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领导、行业管理、系统监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是要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农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部署和要求,加强规划、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标准体系建设,对已制定的方案要抓紧实施,对已经制定方案但对所属行业不能全覆盖的要及时进行完善,尚未制定方案的抓紧组织制定。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彻底解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6

企业的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严密的系统工程。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基础在于队伍,落实在于现场,升华提高在于安全文化。针对我们沙漠运输生产运行工作的实际,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我认为,必须从强化员工队伍的具体行为、生产运行的现场管理、营造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等方面着手,不断创新方法,苦练内功,真正形成一种具有沙运特色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模式方能奏效。

一、强化员工队伍管理,坚持从严抓安全。近年以来,随着沙漠运输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新进人员的不断增多,员工队伍的管理,直接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的实际效果。依据一些基层单位的实际经验来看,运用军队的纪律和军人的素质来强化员工队伍的管理,用准军事化管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要做好这方面的探索工作,我认为,一是要将全员教育军训制度化、经常化。可结合沙漠运输主业、油田服务等各个行业的实际,推广实施对员工队伍实行“一训四教育”(全员教育军训和组织纪律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企业团队精神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在此基础上,有效形成新员工岗前军训、在职员工轮流军训,并可将生产骨干输送到军营集训的军事化培训机制等。二是员工行为准军事化。可按照36种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干部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岗位行为规范》和《安全行为规范》,做到岗岗有标准、人人有规范、处处有监督、事事有考核。三是推动准军事化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要严格安全评估和生产运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核定能力和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并要积极推行手指口述现场安全确认管理方法,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服从力和落实力。

二、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坚持精细抓安全。近年来,沙运司根据集团公司、公司、油田公司的安全管理理念和要求,在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了预案、hse体系等,使质量标准化建设有了一定的实施基础。要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就要自我加压,反骄破满,再行落实“高位动态达标”的目标。要认真落实制定的各种预案和hse体系,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同时,要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贯标认证为手段,促进安全质量管理与国际接轨,取得各项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此基础上,要制定“精品工作界面、精品运输线路、精品车辆设备”等考核标准,扎实开展“精品工程”达标竞赛和月度安全质量评选活动,建立日、旬、月动态检查制度,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高位动态达标,实现向地面和非主业生产运行服务单位拓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方法,形成全覆盖的标准化建设格局。

三、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坚持自觉抓安全。我们说,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文化管理。为了实施沙运安全文化管理,特提出“十个必须,十个坚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和“十荣十耻”安全生产荣辱观,在企业逐步形成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的思路,与大家进行探讨。这方面,宜从“理念、素质、制度、设备、环境”五个方面入手,探索预防为主的安全文化建设体系和运行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沙运安全文化体系。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员工”的原则,精心组织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建设沙运安全文化长廊和文化广场,开展安全法律法规“进车队、进班组、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形成沙运安全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完善“四个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能力。要紧紧围绕落实沙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车队班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四个体系建设,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整体素质的显著提高。

1、 完善安全目标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强化行政领导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分工负责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要从沙运司层面,各单位、科室以至于车间班组逐级下达安全考核指标,签订安全风险抵押合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量化考核、严格奖惩的安全目标责任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安全责任与分配挂钩力度,建立安全、质量、经营任务目标的合理分配制度,并对各级领导班子实行效益年薪安全一票否决制,用于年度安全生产运行考核奖惩。这方面,要始终坚持重奖重罚、依法从严治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三违”处理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度建设带有长期性、根本性和稳定性。要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涵盖安全责任、设备管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修订车辆设备技术标准规范和各个工种的员工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类重大事故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公司、油田公司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安全设备审批、安全效能监察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3、完善区队班组建设体系。车队、车间班组是沙漠运输全部工作的基础。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是“强根固本”的基础工程。因此,制定相关的车队、班组的安全、设备、质量、

成本管理措施,推动车队班组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要建立车队班组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车队班组活动日”等丰富多彩的安全主题活动。要以“车队自主、班组自治、个人自律”为目标,明确正班长抓安全、副班长抓生产制度,赋予车队班组长安全管理、生产组织和考核分配等权力,并落实员工的各项工作权利和安全操作标准,形成干部工人双向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基层车队班组抓安全的主动性。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7

XX港生安〔2019〕xx号

2019年1月xx日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XX市和XX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创建繁荣宜居智慧新城的关键之年。为保持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XX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四铁三严”要求,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平安港口”建设。

2019年,集团公司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一条主线、两个责任、十项任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技防能力建设、培训体系建设、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安监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全面完成2019年度各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确保集团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考核控制指标

集团公司全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力争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实现XX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工伤重伤率不超过?‰,工伤事故月频率不超过?‰。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依法治安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体现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上,坚持“依法治安”,合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在长期推进实施2018年已完成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加强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等改革任务,督促各单位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和有效落地。

3、积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集团公司组织架构优化改革和港口公安体制改革,梳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集团公司总部与股份公司两级组织内各部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做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等企业职能承接和管控机制建设。

(二)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

1、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安全生产任务的具体落实者,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管控,强化全覆盖、无盲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整治,积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运行机制。

2、强化主管部室管理责任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主管部室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领域、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抓好本领域、本系统的安全管理、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3、强化安全生产督办考核和追责问责。结合集团公司安委会优化调整,积极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工作的督办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部室落实主管责任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追责”要求,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追责问责处理力度,严查严办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

(三)推进十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实施

1、强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逐层级、逐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体系,根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区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将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装入网格,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在网格单元之间建立工作落实与监督管理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相互弥补的运行机制,加强责任和工作落实跟踪考核,推动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沉。

2、强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在14家单位维修班组试点推行“7S+E”安全精细化管理模式,建立“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服务”七大要素标准,编制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文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精细化知识宣贯培训,做好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紧密结合,并逐步向各类型作业班组持续深入推进。

3、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一是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调整,以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融合为重点,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需求分析,编制完成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是继续按照集团公司“智慧港口”建设整体部署,推动安全生产管控平台有效运行,做好智能化提升数据积累,完成风险管控功能模块建设。三是利用集团公司监控系统现有建设成果,于1月底前初步建立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机制,6月底前完善固化巡查机制,实现各单位重点生产作业区域的“五加二、白加黑”全覆盖安全生产动态管控。四是以典型违章作业、违规行为和危险状态等事故隐患为重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视频监控智能分析、抓拍、报警功能研究和应用。五是推动集团公司所属仓储物流企业全面应用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所属库场存储货物的动态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4、推进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建设。一是推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覆盖建设融合,落实集团公司所属100家单位的推广建设和整体贯标任务,并适时进行体系标准修订完善。二是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隐患排查方法、标准培训力度,强化各层级、各岗位危险源辨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内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三是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工作实效,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水平。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定期评价、现场处置卡编制等管理工作,加强对人员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掌握情况督查,突出应急演练效果评价和提升改进。

5、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内交通运输行业科研机构合作,调研收集重点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查漏补缺,结合集团公司管控架构优化调整,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6、推进安全生产技防能力建设。一是持续推进集装箱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工作,探索研究干散货作业单位自动化改造模式,有效降低人机交叉安全生产风险。二是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研究应用流动机械安全辅助预警装置。三是配合XX主管部门在重点仓储物流单位试点推行自动化、智能化用电安全防控设备设施。四是发挥安全技术分中心作用,推进各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托平安港口建设科技创新联盟,拓宽科技创新对外合作的渠道和方式。

7、推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标准,以机械司机为重点分工种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围绕集装箱、件杂货、液体散货和通用作业为重点,积极应用AR、VR虚拟教学和实物训练操作相结合,全面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能实训中心建设。三是以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队(站)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教育,持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水平。

8、推进队站班组安全能力建设。继续面向集团公司各单位推广应用2018年安全生产示范队站试点建设成果,进一步固化基层队站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素质。强化队站班组安全基础建设,结合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组织队站班组根据实际情况,找准、盯紧危险因素,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场所、部位和环节的危险因素,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提高队站班组的风险防控能力。

9、推进安监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按照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储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轮岗、交流锻炼,增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统筹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有效稳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以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为重点开展综合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篇8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