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方案 > 工作方案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精选8篇)

时间: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1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定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并申报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指企业依据税法要求对会计报表中该增加的项目进行调增,对该减少的项目进行调减,最终确定全年应纳税额,并根据前一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最终在该年的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行为。

汇算清缴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一系列纳税调增和调减,最终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纳税调整内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扣除类项目调整以及资产类项目调整。

二、汇算清缴难点及其处理策略

(一)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由于税法还对某些特殊情况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定,因而带来了一些该类项目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加计扣除。

第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只要满足相关规定,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就可以加计扣除。

第三,企业实际发生以下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实行限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准予据实扣除。

【案例1】假设某企业2015年在册职工900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 300万元,同时发放的职工福利费182万,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30万和40万,那么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而三项经费调整过程如下: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 300×14%=182(万元),实际扣除18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

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1 300×2%=26(万元),实际扣除3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

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 300×2、5%= 32、5(万元),实际扣除4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

因此,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7、5=11、5(万元)

(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只要企业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就至少会有其发生额40%的纳税调增。

(三)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对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该项税会差异,企业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多扣除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允许企业按自已的会计制度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但其只认同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作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且为避免企业采用过短的折旧年限,税法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规定。当税法与会计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时间的规定不同时,就会产生计提费用上的差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当会计与税法对折旧政策的规定存在差异时,就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予以纳税调整。

【案例2】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购入一台生产器具,不含税价为150万元,购入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残值为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会计处理:

2015~2019年每年计提折旧30万元(150/5);

借:制造费用30

贷:累计折旧30

(2)税务处理

假设该公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政策。税法上的折旧年限:5×60%=3(年)

2015~2017年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50万元(150/3)

2015~2017年每年年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20×25%)

2018、2019年每年年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7、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

7、5(30×25%)

三、汇算清缴涉税新政剖析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提出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该项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扩大了工资薪金的外延,将符合工资薪金制度要求、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视作工资薪金,不仅能够税前扣除,还能增加企业计算职工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国有企业不能违反工资薪金的限额规定,将职工福利作为工资薪金过度发放。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其一,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视为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其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及填列纳税申报表的相应变化

2016年1月18日,《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税总局2016年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固定资产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对企业影响较大。新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内容更加清晰完善,承担了纳税人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进行备案的功能。

四、汇算清缴风险规避

(一)确保各类报表之间的逻辑平衡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的纳税调整,即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对其财务报表上的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例如前述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等,并据此填报各类纳税申报明细表。因此,企业的会计类报表与其纳税申报表应互有逻辑关系,该类逻辑关系是否合法合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时审查的重点内容,报表之间项目数额的不对应或不合理往往揭示了企业的纳税疑点,会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甚至实地调查。所以,审核会计处理、正确进行各项纳税调整、确保报表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是企业汇算清缴前必须妥善完成的任务,同时,还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审计调账以及会计错账处理等方法及时进行更正。

另外,政府与税务部门逐渐重视构建与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的平台。银行、投资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提供的业务信息、报送的报表也成为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涉税信息的重要凭据。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时也应保证其据以纳税调整的财务类基础报表与其他相关利益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防止关联双方账务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风险。

(二)明确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获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以及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别采用收益法与总额法处理。采用收益法时,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采用总额法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收益。而针对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企业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造成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的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汇算清缴时可进行纳税调减,相应地,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资产折旧或摊销也不能够税前抵扣,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四类:第一,财政拨款,可以凭财政拨款文件和单据在取得当年进行纳税调减;第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这类不征税收入可凭相关文件在上缴年度进行纳税调减;第三,其他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才可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第四,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事项。

(三)关注并及时适用税收优惠新变化

为鼓励部分产业和项目发展,提高税务征管效率,2015年度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与方式有新变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及时予以关注,完善优惠备案的流程及备齐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2

关键词:企业;税金汇算;问题;技巧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实行之后,我国的税收制度相对完善、良好的税收制度是现代化建设得以实现的基石。但是,企业在所得税的申报中仍然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

一、税金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企业对计入营业费用的试用的产品或是发给职工当作福利费的产品,都没有纳入应缴所得税的范畴,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由于企业错误的认识而产生涉税事故比较常见。企业替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或者是高出相关规定的财产保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例应缴所得税,但是,很多企业没有把它纳入清缴。

第二,超标的利息费用没有纳入税金缴纳范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比下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另一种是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出现资本化的利息费;最后一种是接受超过相关规定的债权性投资所产生的利息费。

第三种情况经常被忽略,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额较多,那么超过的部分应纳入税金清缴的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也应纳入税金清缴的范围。但是实际中,这两项往往在税金汇算中被忽略了。还有一种情况与它有些类似,对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联的非广告性质的支出,属于不符合不纳税条件的广告费指支出,应该缴纳相应所得税。

第四,企业业务往来中超过相关规定的招待费用没有缴纳相应的税金。一些企业,每年用于商务往来的应酬费用可能是企业年利润的极大的一部分,这些费用百分之六十是需要缴税的,同时发生额的上限是企业年营业额千分之五,超过该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不用缴纳所得税。业务招待在当今社会发生的尤为频繁,企业应仔细阅读相关的税收条例,做到依法纳税。

第五,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因为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被处以罚款、滞纳金等,这些应缴纳所得税的部分未被归入税金汇算的范围。

二、相关的应对技巧

首先,熟悉纳税申报表,认真填写,注重审核。具体指填写纳税申报表时,着重了解每年表格内容的变化,包括变更部分和新增部分的内容。有很多的企业因为所得税而被处罚,其主要原因是未仔细阅读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按照以往经验进行税金汇算时,自然会漏掉变化的内容,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如果是申报表填写有疏漏,那么在审核时仔细慎重的话,还可以对前面的疏漏有所补救。一般申报表的审核由企业的主管会计完成,审核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申报表与附表数据审核;申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间的数据审核、与税务机关备案事项、涉及减免税等审批事项与有关文件对应情况的审核。按照法律程序,审核

完毕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最后报税务机关。其实,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一系列的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的方法,即采用预缴的措施,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对下一年度或者季度的所得税进行预缴,如果不考虑特殊情况,这种方法不失为解决申报表环节出现问题的有力举措。企业的运营状况存在有赢有亏,如果存在税前可以弥补的亏损,但是预缴的所得税又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当前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在亏损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是可乘之机,而且税务机关对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概不退还,因此,很多企业虚报瞒报,即使盈利也报亏损。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可以增加“当期”这个期限,比如说,按季度预缴,则不能只考虑前一季度的运营情况,而是考虑前一年度的季度平均营业水平,即前年度利润总额除以四,这样可有效的减少企业投机取巧的机会。

其次,准确计算企业收入,遵循相关条例做好调整。工资薪金、员工福利费、广告支出、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罚款以及滞纳金等往往是企业纳税调整项目,这些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在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汇算时被漏掉,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在上述问题分析中大部分已经提及,具体做法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三,针对业务招待费的建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支出总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额的5‰。这条条例,与之前的规定比较增大了扣除比例。但是实际中还存在这样的问题。上述条例限定了业务招待费缴纳税金的最大额,所以某些企

业,为了抵减利润,即使不需大额的招待费,为了抵减利润,也会尽可能使业务待费达到最高扣除限额,而利用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市面上很容易取得的特点虚列业务招待费。同时,这也给投资者以可乘之机,即虚列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获取现金,而非通过正常渠道即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取得。主要原因是投资人所获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需上缴税务机关,但是若把企业业务招待费费用缴纳所得税不超过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的条例运用到极致,则会获取跟多现金,缴纳比实际应缴所得税少得多的税金。另外,用于商务往来的业务招待费本身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法律相关条文,这部分不属于缴纳所得税的范畴。这可能也是法律不完善的一大问题,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获取更多利润,但是对国家将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本人认为相关的条例有很大的修改必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并不健全,因此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保障国民经济稳步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幼文、怎样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点要点[J]、税收征纳, 2005,(04) 、

[2]单立军、李伟、李伟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政策疑点探讨[J]、商业会计,、2008,(02) 、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3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不同角度的应纳税额的理解

1、企业财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财务决算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会计本期所得税费用

2、鉴证机构审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审定后(审计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本期审定的所得税费用

3、税法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我们可以从上面三个计算公式可以清晰看出三者计算的口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计算的税额有显著差别。三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它们之间有着不同口径的调整,审计机构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审计调整,而汇算清缴机构和纳税检查机关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从而得出了不同的应税所得,计算出不同的税额。以下便是从这三者涉税调整所秉承的原则为出发点,分别举例阐述。

三、企业财务年终自查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此,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接受捐赠、对外捐赠、销售退回、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作了详细的解答。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4

关键词:清算;注销;涉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1388号】)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讨一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人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人清算收人,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人、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l)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人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分配顺序是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偿的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没有得到清偿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涉税事项没有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企业税务清算、注销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注销企业的税收清算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企业清算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徐微、企业清算过程中所得税处理[J]、经营管理者,2011(04)、

[2]李彩桥、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J]、财会学习,2009(07)、

[4]王学军、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及相关所得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0(13)、

[5]张志杰、浅谈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问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

[6]贾丽智,李慧丽、企业清算业务之所得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0(28)、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5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 核算 会计 账户

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类。针对前者,除了《公司法》之外,还有专门的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会计核算方面可以完全根据财会字[1997]28号《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新帐、原有的财务会计体系转入破产清算会计,清算程序严谨,会计人员操作有章可循。针对后者,没有专门会计规范,实务操作不尽相同,给会计实务操作带来不便。为此,笔者重点研究了非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知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强调了业务操作过程中容易犯错的内容,以便于会计人员业务操作过程中参考。

一、概念

清算会计,是对被宣告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企业各项财务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向企业投资人、债权人及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清算过程和结果等会计信息的一种专门会计。

非破产清算会计,是指专门对非破产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财务信息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的会计管理活动,属于清算会计的一部分,与破产清算会计相比,更侧重于分配剩余财产的核算。

二、清算会计理论基础

(1)清算会计对象是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债权的回收、债务的清偿、财产的处理、各项损益和费用的发生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资金运动。

(2)清算会计主要是提供破产企业债务偿还和清算财产处理的会计信息。

(3)会计假设。进入清算的企业,仍是独立的主体,清算组只是一个机构,其业务活动是一种行为;企业进入清算后,持续经营假设由终止经营假设替代;合并为一个会计期间,长短具有不确定性。

(4)清算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三、非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帐户设立

非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不需另设新的账户体系,清算组核算时,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科目。

“清算费用”科目核算:人员薪酬;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及分配活动发生的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审计费及公告费;清算组为了保证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支付的相关费用。

“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核算企业清算期间全部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记录清算收益,包括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资产盘盈、变现收益和财产重估收益等;账户借方记录清算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财产盘亏、变现损失和财产损失等。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

四、非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过程

(一)全面清查财产并编制清查后的财产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变现

依据实际变现的金额、账面金额与变现金额的差额及其“核损益”批复处理账务:

1、收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核算

借:银行存款、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2、变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核算

借:银行存款、清算损益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__增值税(销项税)

3、变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核算

(1)处置各项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累计折旧、清算损益(净值大于变现金额)

贷:固定资产、清算损益(净值小于变现金额)

(2)处置各项在建工程

借:银行存款、清算损益

贷:在建工程

(3)计提处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交的营业税金、附加税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费

4、转让无形资产、商誉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清算损益(净值大于变现金额)

贷:无形资产、商誉、清算损益(净值小于变现金额)

5、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

借:银行存款、清算损益(净值大于变现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损益(净值小于变现金额)

6、待摊费用余额直接转入清算损益

借:清算损益

贷: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二)清偿债务

有担保的债务优先受偿后,被清算企业没有担保的债务按下列顺序:

(1)清算费用

(2)应付职工薪酬等

(3)清算基准日以前欠交的税费(清算期间的税费在“清算损益”中核算,属于清算费用顺序)

(4)其他债务

同一顺序债务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三)清算所得税款清缴

将公司的各项清算损益登账并结账,计算出“清算损益”账户余额,为清算所得。对清算所得扣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清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法定税率依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在“应纳所得税额”基础上,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加“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得到“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加减“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出“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申报缴纳。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四)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和清算事项说明

清算终结,清算组负责编制清算会计报表以及清算报告,汇报清算过程和清算结果。清算会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期间《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清算事项说明主要阐述清算基本情况 、清算情况、注销登记、财务档案责任等。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清算审计。

(五)归还投资各方资本,分配剩余财产,结平各账户余额

按投资比例计算,投资各方应收回的投资以及分配的剩余财产,如果是合并或者分立清算,按照账面数转入接受方账户。

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由清算组代扣代缴所得税。

清算组账户最终余额结转为零。

参考文献: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6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时,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在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其他相关项目,同时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还应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在会计上仍然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和费用等,则税法规定在此期间调整事项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结果和税法处理结果出现了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应该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分别计算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数。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是分清调整事项发生时间是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及会计和税法对调整事项确认不同而对所得税的影响。现就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及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诉讼案件结案的不同处理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得税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492页举例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件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3000000×25%)

注: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8年3月20日,诉讼案件于2008年2月10日结案,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注:2007年末,原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25%的税率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75万元(300×25%)。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人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3)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323页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的会计处理时,没有确认支付赔款(《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为50000万元)对2007年度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分录。除此之外,其他会计分录同上。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即考虑支付赔款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合理。企业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稳健性原则,对于报告年度年末已经存在但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的诉讼事项,会计上必须本着上述原则按最佳估计数进行合理反映,确认为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法院的判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企业就可以将应支付的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该例中,法院判决的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而甲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才完成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甲公司应在确认支付400万元赔款时,而不是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其赔款作为2007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人认为甲公司应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上述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笔者认为不妥。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管理内容,费用扣除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考虑的因素,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将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调整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有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另外从所得税汇算实务来看,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多,也要求企业及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从而正确计算,及时缴纳企业应缴的所得税。《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在确认支付赔款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并没有将上述赔偿款予以扣除,未能正确反映调整事项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的影响。

若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在税法上已经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涉及所得税问题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本年年末时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假设上例中,2008年2月5日甲公司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法院于2008年2月10日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此时甲公司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除了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和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同之外,其他的会计处理均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即把上述第二、三个会计分录改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4000000×25%)

笔者认为,将上述调整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计入“递延所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7

【关键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

就当前是企业注销清算工作来看,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在清算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存在。所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注销行为是很有必要的。而如今最紧急的任务就是对企业注销清算税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并促使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1、非正常户无法进行正常的注销手续,欠缺跟踪监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起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一旦纳税人有将税务登记注销的需要,对纳税义务依法终止的时候,纳税人提出了申请之后,才可以启动注销程序,对于有关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就不能做出注销行为。纳税人虽然有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出现,然而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注销税务登记未曾申报,没有对纳税义务进行终止,一些企业就出现了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出于应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考虑,对非正常户管理程序进行启动,长此以往就有很多的非正常户出现。针对走逃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追究手段还比较欠缺,更不要说主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了。部分企业已经被认定是非正常户,但之后继续经营,因为欠缺跟踪监管,就会有税务监控的盲区存在。

2、企业对于税务注销清算程序没有履行

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注销清算需要履行的程序,然而因为我国目前行政机关之间欠缺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等,部分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来对注销清算的相关手续执行。表现主要有:有些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资格的取消,因而解散、经营活动终止,所以便忽视了清算程序的履行;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清算程序,然而清算前由于未曾告知税务部门,进而被其排除在外,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也未曾给出清算报告等。这些行为都是很不规范的,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逃税、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等行为。

3、税务部门未能有效地监管税务注销清算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执行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基本上是税收管理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日常工作量很大,业务素质水平不一等方面的因素,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基本不会去对注销企业的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只是凭借企业的书面说明与账面财务数据就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提供出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通常未曾主动先介入到清算工作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未能对企业清算应缴税款予以重视。

4、国税注销对处理地税注销涉税的问题造成了限制

纳税人在进行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一定要将国税部门的注销通知书提供出来,但是国税部门在进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通常只针对增值税进行了结算,却没有重视清算其他地方税种,以及对处理各项企业资产的忽视,导致地税部门在执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非常的被动。

二、完善企业清算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第一,是要和工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以便工商部门在将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有税务登记注销的相应证明。第二,将注销企业管理台账建立起来,对注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为后面管理中的查询提供方便,这样违规者就逃脱不掉。第三,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注销程序进行规范,针对注销登记将相关条件和要求明确下来。将户籍巡查和督查制度建立起来,不断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升;对企业定期走访,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企业的动态进行及时掌握,促使非正常户认定率得以不断降低。

2、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注销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对注销管理的办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基于现有的税法,尽快将一致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立起来,对注销中的所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将政策上的空缺填补上,从而促使科学、完整的注销管理体系得以形成。二是对注销税务登记文书进行规范。税务机关不仅要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相关税务证件进行收缴,还需要求企业给出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等证明资料。应该进行积极的实地核查,从而使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3、建议尝试国地税联合开展注销核查

在处理一些现实业务时,国税的注销是地税的前置条件,地税清算是国税的注销条件。企业经营牵涉的税收都是彼此关联的,不同的税种计税根据统一而又存在区别,尤其是自2002年之后新注册的企业,由国税征收所得税,国税注销时确认企业的留存收益,个人所得税由留存收益征收,而地税有征收权,地税补税通常是依据国税的稽查结论,这是很好的参考,可以很好的处理地税检查中的涉税问题。此外,可借助信息交换平台,国税作为发起人来对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受理。将国地税联合注销核查工作机制建立起来,不但使企业往返国地税的负担减轻,还可以就国地税进行很好的业务沟通,将涉税问题共同处理好。

4、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调

为了将企业注销清算做好,必然少不了职能部门的协作。第一,对企业加强宣传,以便纳税人员对清算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解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明确自身应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清算工作。第二,针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建立相应的股东追查制度,针对有恶意逃避清算趋势的企业,就要通过一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来处理。第三,将注销公告制度建立起来。对注销手续严格履行,针对很长时间还没有申报的非正常户要定期进行公告,之后再对相关注销制度进行履行;企业按规定办理注销的,税务部门就无需办理新税务登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面对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有效应对措施,对企业注销清算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从而促使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得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会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其成本的分析与决策[J]、民营科技,2013(09)

[2]曹登j,曾怡、企业税务、财务信息协调管理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17)

企业税务清算报告篇8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数字。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冲减收入和成本外还应涉及所得税费用与纳税调整问题。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应收账款的冲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纳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故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纳税调整问题,还应视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后而有所区别。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因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纳税额可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分录实际是为所得税预算清缴之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预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项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旧准则下,由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不同方法下是有区别的,其中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其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里的调整分录主要强调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递延税款”其实是个虚账户,并不代表纳税义务或纳税利益的实际发生,这也是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一种表现。

新准则下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该分录问题颇多,值得商榷。

1、违背了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

实行复式预算以来,会计与税法根据各自的性质与特点作适当分离已形成共识。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调整事项作调整或调减,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引起的,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会计人员估错了分录,就要作分录调整,利润总额是不变的。实际工作中,本年度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都是在次年进行的,这个时候,会计账务已结账封死,对调整补交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之前要做纳税调整,纳税清缴之后则不做调整,因为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义务已经结清,“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是不能调整的,企业也没有这种权利。

这时公司本年度损益表上体现的利润还是调整前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的部分并不做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并不能反映企业单独某一时期利润盈亏的情况;利润表的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不管税法上做如何规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都不调整会计利润。

2、损益的归属不正确

汇算清缴后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调整,仍是因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报销售退回所致,理应归属于尚未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其列入“所得税费用”则明显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同样原因下的损益因汇算清缴前后不同归属于不同年度。其实损益的确认是会计上按会计规则确定的,并不受纳税时间先后的影响。

3、报表项目调整的不一致性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分录一般要作为调整报表项目的依据,该调整分录中的所得税费用分明是强调下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既不用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项目,这与其他调整分录不一致,又与企业定期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时点不一致。其实所得税并非按利润总额计征,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定期计征。

4、造成费用归属的随意性

虽然我国近年来,受会计造假的影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这毕竟是权益之计。权责发生制作为损益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计算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我们不能违背会计规律,人为地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切割。类似地,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正确的调整分录应该是充分认清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既考虑纳税调整的时间性,也要考虑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归属,故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分录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较好理解,旨在将所得税费用归属到报告年度。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理由如下:

1、汇算清缴之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已经计征,不得作变动。

2、清缴时计算应纳税额时包含了销售退回商品的利润,致使企业提前缴纳了所得税,可作为税收抵减在上年度纳税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