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管理(精选8篇)
合同资产管理篇1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财务法律风险;实物管理;档案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和社会管理者身份控制的,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者产生服务潜能的经济资源,不包括用于保证部门、单位和机构自身行政职能正常运转所配备的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般包括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资产等。这类资产不但具有资产属性,还具有公共属性。管理好这些社会公共资产,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资产的基础管理推进基层建设工作非常重要。而在现实工作中,此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财务法律风险、实物资产管理风险、档案管理风险等问题不容忽视。
一、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取得环节的财务法律风险
上述资产的取得,除去捐赠和划转,多为政府投资建造和购置。而建造和购置则以合同为主线。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体制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市场法律意识不强,对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不完善,财务人员风险管理意识不到位,因此,造成防范化解单位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不强。例如,单位财务人员一般都是被动执行已签署的合同文件,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进一步认识,不能将财务专长和法律要求相结合,对单位合同管理难以起到全流程管理监督控制。遇到对方违约等合同纠纷,解决途径较为单一被动,由此造成单位财务法律风险隐患。所以,提升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合同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能实现工程项目和采购合同的事先审查、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规避潜在风险造成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财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期介入工作
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建造项目所需资金大,建设规模和建设周期较长,需要财务人员在项目论证、预算资金保障等环节提前介入,提供财务支持并为后期工作做好预见性计划安排。采购类项目标的较大,市场交易对象广泛,财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共同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合同项目招标、采购价格确定提供合理的标的预算,结合相关成本、费用和资金收入预算情况,为确定项目执行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合同签订前,财务人员应重点关注招标文件中涉及财务资料的工程担保、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并进行认证研读,仔细推敲,防范可能出现的财务法律风险。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做好备查记录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注意审查所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出票单位、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相一致,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同时,应与项目承办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关注工程进展状况。遇到有违约事项或合同未约定产生争议问题,及时与合作方沟通,督促履约或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单位利益不受损害。
(三)严格控制内控流程
在重大工程项目合同需要分期付款时,财务人员应当取得由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的工程进度表,确认工程完成进度与合同约定所实际申请款项相一致,并按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流程,由单位领导对票据会签,签字确认同意付款后方可支付款项,还应确定已支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违约风险。如果施工方造成工程延误则应推迟付款并与单位法律顾问沟通联系,必要时进行索赔。
(四)确认工程项目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财务部门应在取得由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项目验收单,在合同质保期满并确认施工方未出现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后,退还其质保金。
(五)监督合同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还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监督合同归口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项目的申请、审批、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补充协议、终止、违约事项、诉讼等开展全流程登记管理,形成完整的合同管理档案,将合同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纳入重要日程,从单位层面形成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财务人员应掌握《会计法》《经济法》《税法》等相关知识,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关注本行业、系统的法律法规及更新变化,将法律知识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互相融会贯通,使财务人员既懂法律又精财务,并将法律风险防范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严格依照审批控制制度流程处理业务,减少单位法律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实物管理风险
(一)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增量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增多,资产占有、管理、使用的诸多权责,也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而发生变化,原先由城市建设部门建造管理,后划归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存在资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现象,形成资产管理交叉分散、混合使用的状况,造成管理和使用各自为政,相互脱节,在公共基础设施运转过程中影响了资产运转系统性和协调性的良性配合。加之资产管理部门注重实物管理使用,不关注财务数据登记变化,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时,只办理实物和产权证移交,资产成本数据资料与账务处理未做移交,造成资产成本信息缺失,对成本核算造成影响。政府储备物资的管理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由于各部门行政职能的不同,资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存在行政管理和存储执行、日常管理和实际存储管理脱节的问题。加之不同品种的物资需依据相应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购入、存储、保管、轮换、使用进行规范,只有应对特定时间或情形发生时,才能报经批准后执行计划。在使用时,存在发出批量大、分配范围广且发出物资收回的情形;存在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将不需用储备物资出售的情形;存在可重复利用物资收回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维修、养护的情形。如果不做好各环节衔接,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造成不利影响,妨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资产管理会计处理不当,也造成资产与财务管理混乱
由于存在制度执行不严格,账务处理不规范,或将建筑成本支出列入日常支出,不能准确核算资产成本;或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类不当,造成资产漏记误记,使资产长期游离在账外;或对无偿调入的资产不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印证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或对已拆除的房屋类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及已退出使用淘汰的设备类资产,未办理核销手续,仍挂在账上,造成国有资产名存实亡。另外,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投入使用,因资金来源渠道复杂、产权关系不明晰,未办理竣工决算,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无法入账;购置的公共资产从费用中直接列支,不计入资产账;管理者资产处置流程不规范,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以双方协商私下交易形式出售、处置、变卖资产,不履行报批手续,也不经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导致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
(三)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档案管理风险
此类资产一般建设周期长,使用寿命久,整体管理过程复杂,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来为资产存续期间的管理提供依据,由此,资产档案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现实工作中,与资产相关的纸质档案资料往往散落在各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办公室、财务室等各个部门,没有归集成系统完善的资产档案,有的甚至造成遗失、损毁,给资产后期的管理维护造成风险隐患。而就非纸质档案而言,由于会计工作信息化的推进,各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初见成效。但会计电子数据形成的电子档案被大量记录存储在硬盘、光盘等介质上,在此环境中,利用信息系统技术对会计数据进行非法修改难以留下轨迹,更难以识别,介质保存不当会丢失,这对资产管理系统及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建议
以上种种问题,暴露出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之处,更需要我们提高资产管理精细化管理认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产管理风险,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一)加强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资产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要细化资产管理流程,将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落实资产管理内控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针对资产取得、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调拨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制度,重点关注资产管理实物所在地与管理单位地址远离、日常维护频繁、应急调拨处置等特点,严格明晰和落实实物管理人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工作流程、审批权限等要求,责任到人。单位绩效考核部门要强化资产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查找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二)全面清理资产账目
一方面,厘清单位历史沿革和职能变迁过程,下大力气核实资产来源,明晰单位职责职能,核实账目,并细化资产分类,对其发生的历史成本、评估价值及重置成本进行明确,登记入账;另一方面,结合业务资料和实物盘点状况进行核实调整,确保账目精准,账实相符。对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要根据竣工投入使用情况,及时转入相应资产科目核算。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要重点关注其租金收入是否缴入同级财政、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的账务处理、定期开展清查盘点以及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处理等。对“政府性储备物资”要关注应计入费用的仓储、日常维护、其他支出等,以及调拨、配发、领用等程序记录资料,确保程序合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加大考评问责力度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工作与单位重大决策、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廉政风险控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将资产采购审核批准控制、预算管理控制、财产保护、绩效考评控制相结合,使内部控制的领域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层面,充分契合单位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资产项目档案管理
强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项目档案的合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对单位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集、入档、借阅、复制等进行管理控制,形成完整规范的资产档案管理体系。
(五)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
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分析,为资产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利用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成本核算,实现数据共享和交互,明确项目主体、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职能,最大限度满足资产管理需要。真正实现资产档案电子信息化,使现代化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护纸质档案的安全完整。
(六)提高财务人员特别要求
财务人员要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资料、移交使用记录、权属证明等关键环节的重要档案凭证作为依据,并与单位资产档案管理部门相互印证。注重非纸质档案的安全管理,在会计数据电子化的前提下,需要增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对会计数据进行管理控制。注意做好财务系统访问控制,充分利用密钥、身份验证等技术防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电子会计档案,定期杀毒,防止病毒侵入,会计工作电脑除非使用专线,不得登录互联网。严格执行会计档案双备份制度,平时工作中设为只读文件,不允许修改操作。总之,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组织,要下大力气管理好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使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效、节约地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良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保障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水利、交通、国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江、基于内部控制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构建[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19)、
[2]赵建琴、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2017(19)、
合同资产管理篇2
流动资产是企业的血液。知识经济下流动资产管理存在主要问题是流动资产利用效率比较低下,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既有大量资金闲置浪费方面的问题,也有资金不合理占用,造成资金短缺的窘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合理的配置流动资产的使用,在最大范围内激发流动资产的活力,才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知识经济下资料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制度不完善。
制度是企业资产管理的保证。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才能够促进资产的合理使用。但是,很多企业在知识经济下资产的管理过程中,重视资产的使用,忽视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在使用方面的效率,也为资产的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
2、科技含量低。
在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是和资产管理复杂性有着紧密的联系的。资产管理不仅需要建立严谨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大量的人员使用一定时间贯彻执行,这都为资产管理存在问题预埋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加大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科技方面投入,依托科技力量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很多企业在资产管理科技投入方面还是不够理想,造成了资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
三、解决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在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原因,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改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1、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无论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下资产管理,还是以原料,能源,劳动力为基础传统经济下资产管理都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就是水中月镜中花,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只有根据谨慎性,预防性,有效性,合理性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流动资产的具体特性性,制定严密,公平,可操纵性强的资产管理制度,才能够促进资产的有效使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同时,在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还是需要严格制度的执行。如果仅仅把资产管理制度停留在纸面,口头上,那么资产管理有效性就无从谈起,企业资产安全性也难以得到保证。也不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
2、借助高科技手段。
高科技手段的充分应用是知识经济显著特点之一。也是知识经济能够突飞猛进发展的重要原因,科技是发展的原动力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因此,在知识经济下的资产管理应该借助知识的力量,凸显科技手段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用。例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平台,通过电脑网络等科技手段,从固定资产引进开始,把固定资产的使用,折旧,故障,检修,扩展功能等等信息,都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上充分的展示。既方便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也便于使用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合理,有效的使用。同时能够促进企业的管理者对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功能的实现。借助高科技手段管理知识经济下的资产,不仅清晰明了,方便快捷,同时也能够实现动态监督,随时掌握资产的情况。既有利于资产的安全,也有利于企业通过资产创造效益。
3、在资产的管理过程中符合知识经济的特点。
知识经济和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传统的经济主要是整合各种资源,利用企业自身的原材料,劳动力,及能源生产产品,然后通过营销手段把产品推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和产品之间良性的循环。但是,知识经济则是以信息为基础的,科技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占用重要的地位,知识、信息构成了知识经济下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很多知识经济下的企业都是以虚拟化的方式实现效益的增长的。通过许可经营,转让经营,委托加工等形式,知识经济下的企业创造了不同以往的变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同时知识经济下企业资产的管理由此也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企业正在使用的资产,不一定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其他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资产,可能所有权是属于本企业的。这都为企业的资产有效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是新时期,经济变革为企业资产的管理提出新课题。所以,在知识经济下的资产管理一定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需要,充分体现信息化,知识性的趋势。
四、总结
合同资产管理篇3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资产管理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_________(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新股申购)。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资产管理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个_________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4)资产管理帐户的资金密码由委托人保管,预留印鉴为双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当委托资产亏损_________%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
(5)依据本条(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6)依据本条(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或者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的,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7)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时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本合同第14条(3)(4)(6)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__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为保证委托人、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双方委托_________作为监管人。委托人、管理人与监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三方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8、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监管人持有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合同资产管理篇5
关键字: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比较分析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概况
本节首先界定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紧接着梳理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概况,最后基于我国现有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宏观、系统的认识。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界定
目前,关于资产管理仍未有统一的法定概念,得以普遍接受的概念是指合理管理资产,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既包括对自己的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又包括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实施间接管理。本文所研究的资产管理是指资产持有者委托并授权资产管理者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目的一系列金融活动。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资产管理规模保持着稳定上升趋势。自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管理规模增长速度保持在20%以上,其中2011年和2012年高达40%以上。高速的增长速度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国民财富的快速积累,与此同时,高涨的CPI迫使居民重视自身的资产管理需求。基金公司由于最早涉足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早期一直占据最大市场份额,而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上升趋势尤为明显。
资产管理的市场定位分析
本节就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定位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首先由于监管当局对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所规定的准入门滥不同,直接决定了机构的资金来源结构,从而进一步影响目标客户的定位,而客户的不同特征和机构的条件差异又会最终影响其业务的营销模式。
(一)投资者准入门揽分析
我国监管部门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为投资者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主要体现于资金份额和投资者人数这两大门槛。就投资资金来看,私人银行行业的门槛最高,而公募基金的门槛最低,其他机构,如保险、银行理财以及各大券商的门槛也相对较低。
(二)资产管理的资产来源分析
资产管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即机构和个人。机构方面主要有共同基金、对冲基金、QFII等盈利机构,同时也包括其他非盈利机构,如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从开放式基金上看,其资金主要来自与个人,因此在不同时期其份额波动较大,相比而言,机构的资金虽然规模较小,但其来源更为稳定。
(二)资产管理的客户群体分析
由于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资产管理需求,因此有必要对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进行细分。本文基于现金需求、风险特征以及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对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发现高端收入阶层客户的管理资产规模较大,对现金的流动性需求较低,而且风险偏好处于中等水平。相比而言,中低端收入阶层客户的管理资产规模较小,对流动性的需求较高,风险偏好较低。
(三)资产管理的营销模式分析
资产管理的营销模式主要有三类:直销模式、代销模式、指教+代销模式。直销模式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简化甚至避开中间环节,直接与客户达成协议,从而减低中间环节所带来的营销费用。代销模式是指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其他中间机构,获取客户信息,进而获得投资者的管理资金,其好处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资源,实现规模效应。
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战略分析
鉴于不同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当中的比较优势来提升整个社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效益。除此之外,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基于各自的比较优势基础上,寻求与其他机构合作共赢。
(一)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合作策略
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彼此的业务优势不同,两者合作更能发挥优势劣势互补。具体而言,银行机构在资金的募集和客户的资源方面优势较大,而非银行机构,如基金公司,信托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更为灵活,投资范围也更为广泛。两者合作正好弥补双方的比较优势。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策略
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基础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协同效益。具体而言,资产管理机构在尽可能宽的服务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性,其投资管理服务趋于多元化,最终实现资源共享。鉴于非银行之间的资产管理业务替代效应较强,因此非银行之间的合作很大程度上属于竞争性合作。未来深入合作的领域主要包括营销网络资源共享和研究资源共享两大方面。
参考文献:
[1]陈飞飞、 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比较研究 [D]、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2]巴曙松,陈华良等、 2012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R]、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王聪、于蓉、 美国金融中介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启示 [J]、 金融研究, 2005, (7): 118-125
合同资产管理篇6
[关键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结合思路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关系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财政管理工作而言,资产管理既是财政支出工作的重要范畴,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财政支出中的资本性支出还是财政收入中的经济收入,这些都是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方面,预算是单位资产支出的重要依据,是维持资产正常运行的根本前提。依靠科学的预算管理,有效安排资产的投入配比,实现资产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资产收入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是预算开展的核心数据。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所有的数据都要依靠资产的收支数据进行审核计算。这不仅能够实现预算编者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保证了资产管控的时效性。资产管理利用资源的购置和调配影响预算管理,而预算管理通过资本的审核干预资产管理。可以说,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2]从管理融合角度分析,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可以有效干预资产存量。通过科学的管理流程,实现资产数据的信息覆盖,转变资产管理不同步的现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配置,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化发展。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来源,预算管理可以有效监控资产管理中的收益状况,有效抑制贪污腐败的滋生。
2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融合现状
2、1融合意识薄弱
伴随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转型,多重部门的管理工作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于财政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部门融合意识薄弱。无论是思想还是管理工作重点都没有意识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预算编制上,没有资产存量的数据支撑,只会造成资产的不必要浪费。长此以往,脱节的预算管理只会扰乱资产管理的工作进程和分配效率。另一方面,在资产管理工作安排中,无论是购置、保养、使用等各个管理环节都孤立存在,没有与预算管理深度融合,预算无法全面掌握资产的存量信息,就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预算,这严重影响了预算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综上所述,融合意识的确实导致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陷入各自为战的怪圈,导致资产管理的浪费和预算管理的失效。
2、2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的支出调配需要建立合理科学的配置标准,依托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购置带来的资源浪费。然而从目前的在资产配置的标准设定上分析,管理人员没有针对资产种类进行有序的分层设计。这不仅影响了资产存量数据信息的收集,而且也会影响资产购置项目的预算管理工作。资产配置标准的不合理导致预算编制无法切合资产管理实际做出严谨合理的预算方案,造成资产管理的不合理分配。与此同时,在标准设定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考察各管理部门的执行内容,过于单一的执行标准无法满足资产管理各部门的差异化执行需求。
2、3信息的不对等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管理的重点依然以支出控制为主。所谓支出控制就是在以控制支出为根本前提的资产管理。在整个资产的投入环节中,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控制资产的支出,以实现对资产的管理。基于资产管理中的支出控制,预算管理就会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资产支出的要求做出项目预算,以帮助资产管理控制资产支出成本。然而这种管理模式的运营会不自觉地忽视资产的存量。尤其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于过度关注支出控制,预算对于资产存量的总体把握缺乏及时的数据信息。在这种背景下,不对等的信息就会造成财政管理出现缺失。
2、4职责分工不明确
由于缺乏融合意识的引导,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无论是资产收支工作还是预算审核,都没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在缺乏必要的分工指向基础上,资产管理工作和预算管理工作无法有机融合。对于资产配比预算,资产管理部门无法深度介入,而对于资产预算的追加,预算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资产审核。无论是资产配置预算还是资产预算审核,两者都因为职责分工的不明确而不能深度融合。
3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融合新思路
3、1创新理念融合
针对融合意识的薄弱,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部门领导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从思想从意识上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融合的重要性,明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就是资产增量和资产存量之间的关系。那么根据资产增量和存量之间的关系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规划管理工作任务,注重挖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融合的深度和广度,配合完善的体系和制度保障,确保财政工作的有序进行。
3、2信息管理应用
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生产化应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预算管理也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实现资产存量信息、收支信息、预算审核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利用信息的变化实时监测资产的使用状况。与此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信息处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动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3、3标准化体系建立
对于资产配置的标准化建立,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弹性的标准,针对各工作性质的差异性,结合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需求,明确配置数量、配置规格等标准,有效实现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源合理分配。
3、4创新性管理机制
为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深度融合,行政事业单位就需要不断完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3]利用制度保障,明确职能分工,为资产动态数据的监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针对资产的来源、使用、分配等内容,资产管理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对资产进行分配和转让,所有资产的使用和转化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任何特殊情况的资产追加,都要根据相关的工作流程,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实施统一购买。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能责任。另一方面,依托于资产配置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深入资产预算审核工作,实现资产项目购置的合理分配。而预算管理部门可以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资产存量信息,实现资产配置和存量的互联,有效避免了资产支出中资源浪费,实现财政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合同资产管理篇7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 券商资管 跨界合作
中国金融界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的变革―“深化金融改革”。2012年以来,资产管理业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快速形成了巨大规模。而同期关于资产管理新政的密集出台,形成了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可以直接开展公募业务,涵盖从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到市场营销等环节,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泛资管时代为我们描绘了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如果不厘清此次变革中的各方参与者的优劣势,进一步巩固金融机构自身实力,积极寻求行业变革需要的跨界合作,未来我们面对的将只有挑战,错失机遇。
一、 频繁出台制度,打破固有市场竞争格局
2012年第三季度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放松了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监管,在多方面改变了资产管理行业原有的竞争格局。对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变化的政策环境进行了梳理,如下: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已停滞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将重新启动。
2012年7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60号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增加了允许券商、券商资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成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机构。
2012年9月,证监会正式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管业务试点从一对一业务发展为一对多业务。同时还允许期货公司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管业务全面放开,与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的资管业务范围已无区别。
2013年1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打开可能性。
2013年2月,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管不仅可以“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而且可以“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2013年9月,中信银行获准首批试点理财资管业务,券商、信托业大呼“狼来了”。在此之前,银行之前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是“类存款投资”,银行募集到的公众资金都是交由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操作,而未来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即将迎来金融行业的“大象”。2013年10月,中信银行成为首家可能设立资管计划的试点银行,是其财富管理业务的一大飞跃,未来让大量的银行理财成品变成更加规范化的资管计划成为可能。
二、券商资管: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制度创新带来的优势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发展,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大会后,中国证监会收集各方建议和意见,以“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为主旨,对券商资产管理的审批、投资范围、设计、交易转让等多方面进行了“松绑”,促进券商资管业务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此举缩短了发行时间,且为券商资管灵活设计产品提供可能。
2、投资范围扩大可以提高产品收益率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收益率和丰富资管产品线,同时根据客户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3、定向资产管理的功能进一步拓宽,更为灵活,将成为创新的重要通道
券商的定向资管业务具备了与信托部分的功能相似之处,能够与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等重要资金进行对接,投资灵活,将成为券商资管创新的重要通道。
4、小集合投资范围的放松增加了券商资产管理融资能力
券商资管小集合可以投向信托和券商定向等产品,增加小集合投向的灵活性,增强了券商资管小集合的融资能力。
5、允许设计分级产品,引进债券的内部增信措施,丰富产品种类
证券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厌恶程度,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设计分级产品,丰富券商资管的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二)跨界合作的模式
未来3-5年是跨界合作的黄金期,每个行业都会有自己的主流业务和核心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跨界合作,其中马太效应将在跨界合作的第二阶段充分显现。分析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几类跨界合作模式,如下:
模式1―基于客户的合作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资产管理已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稳定的经营业绩。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场已经拥有7600万基民,券商资产管理团队已与银行展开全方位合作,为银行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模式2―基于资产的合作
近几年开展的创新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消耗明显,开展两融收益权转让和股票质押回购为银证合作提供可能。转让两融收益权是指券商将两融客户的债权作为收益权卖给银行,以获得资金。等到期后,券商再全额回购两融收益权。同时券商资管还可以设计一款分级类的产品,由银行认购优先级,券商自有资金认购劣后级。
模式3―基于监管政策的差异合作
该模式的表现形式之一为:银行承兑汇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概述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募集的理财资金设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用银行委托资金购买银行票据,并委托银行对票据资产进行独立保管和托收的业务。票据到期后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用,将本金和收益归还给银行,再由发起银行对客户进行收益的分配。在合同期内,会有多期资金进入计划,银行资金可持续地进行投入。
模式4―基于金融杠杆和风险管理技术差异的合作
银证信合作(SOT)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券商资产将银行委托的客户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某一银行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融资主为银行授信客户)的业务。
模式5―基于公司治理和金融牌照发放和突破的合作
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同时,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建议,“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制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
模式6―基于区域和行业优势的合作
券商利用国资控股背景,锁定所在区域的三类资产进行产品化杠杆放大,信托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行业强势地位在某类资产业务中的地位,与券商资产在区域和行业优势方面的合作,将为证信跨界合作提供可能。
总结上述六种跨界模式,笔者以为从券商资管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管理业务:
1、主动管理类业务
除模式3外均属于此类业务,主动管理业务能够为券商带来较高收益,该业务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投资类业务,这也是券商资管在资本市场的优势。
2、被动管理类业务
模式3代表了此类业务,被动管理业务属于通道业务,其优点是能快速做大资产管理规模,但券商资管端收益较低。
(三)券商资管面临的转型
在目前泛资管时代,银行依然是主力军,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庞大发行规模和极大的表内转表外业务利润空间,促使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都成为银行非标业务的流通管道。那么券商资产管理究竟如何破题,成功在各类机构中脱颖而出,占有一席之位呢?
1、进一步巩固自身优势
做好投资人才的储备和建立更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培育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和出色投资能力的团队。
2、提升对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
投资环节时刻伴随着各类风险,对风险进行系统性管理是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的要素之一。管理好风险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石。
3、与券商母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外部机构开展跨界合作
找到适合各家券商禀赋和专业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为客户提够稳定收益、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
4、模式进行改革
对现有的销售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大数据分析与挖掘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展望
尽管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做了很多努力,从最初的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信托贷款产品到现在挂钩型理财产品、组合型资管计划、准 REITS信托、结构分层和夹层策略等等,但是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资产管理市场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产品不够丰富,融资类产品占据主流;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高;缺乏业务预期,缺乏可持续的产品供应线条。
我们预计,未来泛资管业务存在的风险体现在:
2012年起,部分券商定向计划投资地产和政府平台项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通过平台项目、定向资管计划继续增加地方债务,同时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此类券商全能性定向理财计划将存在一定风险。
现在 60 多家信托公司和100 多家券商,若不采取跨界合作,一味进行价格战、恶性竞争,结果只能让市场参与者去选择一些有风险的业务,成为风险隐患。
由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资产体量较之信托、券商相比处于劣势,若遇见市场风险,基金子公司将很难抵御,投资者也会对基金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存有疑虑。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
[2]2013年证券公司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合同资产管理篇8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 经营租赁核算 融资租赁核算
2010年8月国家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 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