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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职责(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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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职责篇1

2009年9月,环保部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周生贤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环保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计划;承担部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工作。环保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信息化项目建设。

建设部科技司被撤销,原建设部信息中心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部电子政务系统、行业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部机关通讯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部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以及行业信息与信息技术咨询、交流、培训和《中国建设信息》编辑出版等工作;承担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应用推广、技术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等任务。

交通运输部信息化工作由科技司信息化管理处(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人事部信息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合并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2、其它部委信息化部门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内设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负责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参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审核和组织实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重大项目。该司设有信息化处。

目前,国务院各部委的信息化部门名称、职责、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五花八门。例如,有的由办公厅负责,有的由科技司负责,有的下设直属事业单位(如信息中心、计算机中心)。

省级信息化主管机构改革状况

1、华北地区

北京、内蒙古、山西和天津都组建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河北省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工信厅”)。

北京市发改委承担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市科委承担的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工业促进局(市国防科工办)和市信息办的职责,以及市乡镇企业局综合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责,整合划入北京市经信委。

天津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办的职责、科委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山西将省经委承担的工业管理方面的职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入经信委。将国防工办、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由经信委管理。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内蒙古将经济委员会和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经信委;组建中小企业局,由经信委管理。

河北将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组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由省工信厅管理;将省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由省工信厅管理。

2、华中地区

湖南、湖北都将省经济委员会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整合,组建省经信委,河南省则将多个部门整合组建了工信厅。河南将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办)的职责,省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和工业经济运行职责,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信厅。

3、华南地区

广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福建将省信息产业厅改为省信息化局,与省经贸委合署办公。海南省将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改为工业与信息化厅。广西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

4、华东地区

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都组建了经信委,江西则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工信委”)。

上海组建经信委,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经信委。

浙江将省经贸委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并挂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江苏将省经贸委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山东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合并组建省经信委。

安徽将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信息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江西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5、东北地区

辽宁组建了经信委,吉林组建了工信厅,黑龙江省则组建了工信委。吉林将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有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工信厅。辽宁将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6、西南地区

重庆、贵州组建了经信委,云南组建了工信委,四川、西藏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重庆将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市经信委。云南将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办、省国防科工办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将省发改委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省经贸委工业管理职责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信委。

7、西北地区

合同管理职责篇2

关键词:转型期;工商管理;经济发展;职能定位

工商管理是基于经济学、管理学理论,同时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出的符合企业现实状况的发展体系。经济转型期工商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涵盖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营战略等多个领域。深入了解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发挥好工商管理职能,从而促进企业良好的运营。

1工商管理對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除了必要的法律手段外,工商管理的介入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工商管理有助于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战略的实施。工商管理的管理对象是市场经济主体,而经济主体又具有动态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可以直接影响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来促进各项经济政策的稳步、全面推进。二是工商管理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从国家管理体制来看,工商管理被定义为市场的“主管”。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工商部门,都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实践来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比如对市场公平的维护,对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市场主体进行引导,遏制和减少市场经济不稳定因素,促进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良性平衡。三是工商管理有助于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促进企业间良性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良好的市场主体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制约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在贯彻相应调控手段中,有助于培养积极的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2工商管理的职能准则

工商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监督与引导机构,面对新常态下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性,一方面加强工商管理机构与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有效融合,另一方面从深化工商管理职能建设上,细化其职责,发挥其功能。一是实事求是准则。从工商管理的职责分工来看,任何管理活动都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其内涵有两点,第一,工商管理机构要在市场规律下来完善其监管与引导机制,特别是面对市场基础性导向地位,要优化工商管理的顶层设计,要注重工商管理法规建设,要从制度上求真务实,促进经济发展。第二,工商管理机构要联系内外部经济环境实际,做好协同与导向职能。比如在工商管理活动中,要认识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要深刻认识到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发挥区域经济要素的禀赋,优化市场监管,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二是依法行政准则。依法行政是深化工商管理机构具体业务形式,构建工商管理机构工作作风的具体表现,也是强化自身职能分工,提升管理效度的有效途径。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法治建设,而法治制度的完善又要考虑到工商管理工作实际需求。也就是说,依法行政职能准则要求工商管理机构在经济监管与引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符合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工商管理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文件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工商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就无法激活企业的发展动力,更难以破解市场难题,提升市场效率。另外,在缺失应有的依法行政准则下,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导致政府管理失灵。三是权责相当准则。依据现代管理理论,从理性经济人假设下来审视工商管理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可以从权责相当职能准则来衡量。必须制定科学公正的权责制度,才能维护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工商管理机构的权责相当,就是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理念,不能放任权利,更不能滥用权利。一方面要确保工商管理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要保障工商管理责任制度的完善,要从具体制度建设、规章制定,以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监督等方面来细化权责体系,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促进经济增长,来激活企业活力,来完善市场机制。

3构建工商管理机构职能高效发挥的对策

(1)端正态度,树立工商管理服务者理念

工商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要从工作态度上端正作风,特别是在经济监管与引导层面上,更应该转变理念,将过去市场“管理者”定位,转变为市场“服务者”定位。同时,积极学习和运用经济学理论、管理学习思想,围绕当前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需求和变化,深化监管职能的重新定位,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比如在深化监管职责时,要认识到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导向性作用间的协同,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融入供给侧改革理论、新常态理论。另外,工商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作风上,保持与改革的协同,围绕监管定位和职责分工,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2)引入信息技术,提升工商管理高效性水平

工商管理职能的发挥,要充分认识到转型期的经济结构升级需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导向机制,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工商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要从高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中,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一方面,工商管理机构要从自身基本业务上,提升管理效率,包括政策的制定,优化业务流程,服务企业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工商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特别是现代网络、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来强化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高效监督。同时,工商管理机构还要发挥自身在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职能,要结合管辖范围,以求真务实、踏实负责的态度,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以服务企业、完善经济环境为抓手,破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问题。

(3)完善追责体系,强化权力监督与责任落实

权责相当准则的实施,对于转型期工商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进行了全面深化,特别是在监督活动中,不能放任权力,更不能监管过度,要对工商管理的监管责任进行追责。为此,工商管理的职能发挥,要从构建科学、完善、公正的权力监督与追责体系上,来提升工商管理的综合效率。细化而言,做好信誉管理机制、责任认定机制以及效率配置机制等追责体系建设,对工商管理活动中的权力进行监督,规范其内容,细化其职责。比如通过对工商管理活动的事前规范,能够保证工商管理权利不会得到滥用;通过追责体系建设,构建责任的追溯制度,即在发生工商管理失职或其他相关问题后工商管理部门能够实现事后追责。

4结语

工商管理作为顺应经济发展潮流而新兴的学科,不仅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市场主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工商管理要在职能准则指导下,端正作风,高效管理,积极构建权力监督与追责体系,来破解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从不违背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来发挥工商管理的综合效能。

作者:康小强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职责篇3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干部的“四化”方针,引入竞争机制,创新用人办法,推行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因职配人、保留骨干、人尽其才,通过竞岗促进轮岗,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廉洁、勤政、高效、务实、高素质、专业化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

二、人员定岗的对象和范围

定岗对象:全局50周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所有在职干部职工(不含借调人员)。

定岗范围:除事务所、消协及个私协负责人以外的各内设机构的所有职位、岗位。

三、竞争股(所)级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等规定,在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爱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正确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政绩突出,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四)连续三年在公务员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50周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正式公务员。

(七)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正、副股(所)级干部,原则上进行轮岗。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特别是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的一般干部,凡符合轮岗条件的,原则上进行轮岗。

现任股(所)级干部未竞争到中层领导岗位的,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重新上岗,有副科级职务的保持相应待遇。竞争到副科级所的负责人不享受副科级待遇。

工商事务所、消协、个私协负责人采取聘任办法进行。

四、内设机构及职位配置

(一)机关股(室)、队定编人员、职位及工作职责

1、办公室(市局对口科室:办公室、党办、信息中心)

定编3人:负责人1人,另公务员1人,工勤1人(司机)。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的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的统计、档案、、机要、保密、督查、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管理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组织承办全局性及本系统的会议;负责市人大、政协和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有关质询的答复和处理;负责全局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全局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信息网络建设、网络维护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2、人事教育股(市局对口科室:人教科、老干部科)

定编2人:负责人1人,另公务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基层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局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负责全局奖励、着装、外事、评残工作。

3、财务股(市局对口科室:财务科)

定编3人:负责人2人,一正一副,另公务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2人。

编制本局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负责向省、市局等有关部门申报经费和向单位拨付经费;负责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财政预算和上缴财政工作;负责专用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局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有关财务收支核算工作。

4、监察室(市局对口科室:监察室)

定编1人:负责人1人。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负责执法监察、政务公开工作。

5、法制股(市局对口科室:法制科)

定编1人:负责人1人。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复议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督查、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执法文书的发放工作。

6、企业注册登记股(市局对口科室:企业注册科)

定编2人:负责人1人,另公务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工商所注册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将登记和年检验照信息录入、归档;按时上报各类登记数据及统计报表。

7、企业监督管理股(市局对口科室:企业监管科)

定编2人:负责人1人,另公务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负责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工作,查处年检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本市的非煤矿山、网吧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考核“经济户口”;指导民协、个私协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股(市局对口科室:市场科、合同科、信用协会)

定编1人:负责人1人。

负责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管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合同专用章备案,调解合同争议,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合同行政管理,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开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

9、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市局对口科室:商标科、广告科、广告协会)

定编1人:负责人1人。

宣传贯彻商标法律、法规知识,贯彻执行商标监督管理任务;制定商标发展战略,推荐著名商标;依法对商标使用行为、印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非法印制商标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商标办案工作。负责广告监督管理;依法确认辖区内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组织实施对广告的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登记和监督管理职权内或授权的户外、印制品、店堂、临时性等广告的活动;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10、12315申诉举报中心(市局对口科室:经检科、经检支队、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

定编3人:负责人2人,一正一副,另事业人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受理消费者申诉和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分流、查处、考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工作及其信息录入工作;指导消协工作;负责指导考核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负责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11、信息中心(市局对口科室:新闻中心、工商学会)

定编2人:负责人1人,另公务员1人。

负责全局性计划、总结、报告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协调全局性的调研工作,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报道、政务信息工作。

12、经济检查一队(查案范围涉及股室: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股、企业监督管理股、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定编4人:负责人2人,一正一副,另公务员2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查处下列案件并负责查处案件的录入工作:黑网吧、非煤矿山违法案件,无照经营违法案件,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案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违法案件,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成品油市场违法案件,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配合协助其他单位查处经济违法案件,负责节假日值班应急工作。

13、经济检查二队(查案范围涉及股室:市场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定编4人:负责人2人,一正一副,另公务员2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1人。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查处下列案件并负责查处案件的录入工作:农资、粮食、棉花等市场违法案件,商标、广告、合同等类型违法案件 ,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配合协助其他单位查处经济违法案件,负责节假日值班应急工作。

14、工商事务所

定编2人: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1人。负责人1人(聘任),其中女同志不少于2人。

负责注册登记相关事宜的咨询及代办工作。

15、消费者协会(市局对口科室:消协)

负责人1名(聘任)。

依法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移送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6、个私协会(市局对口科室:个协、民协)

负责人1名(聘任)。

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团结、教育、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民营企业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开展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维护个体、民营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反映个体、民营经营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个体、民营经营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二)工商所定编人员、职位及工作职责

××工商所:定编*人,所长*人、副所长*人、另公务员*人、工勤人员*人、事业人员*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人。

××工商所:定编*人,所长*人、副所长*人、另公务员*人、工勤人员*人,事业人员*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人。

××工商所:定编*人,所长*人、副所长*人、另公务员*人、工勤人员*人,事业人员*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人。

××工商所:定编*人,所长*人、副所长*人、另公务员*人、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1人,其中女同志不少于*人。

各工商所均配备1名副股级法制员,其人选待本次人员定岗工作完成后,通过考试确定。

工商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个体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及验照工作。

3、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档案并依法管理其经营活动。

4、实施市场巡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强化市场监管,按要求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6、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根据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负责各类信息的录入工作。

9、负责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公布方案。(2011年元月*日上午)

深入了解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公布内设机构、职位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正股(所)级负责人竞争上岗(2011年元月*日-*日)

1、自荐报名(截至元月*日14时前)。报名者到人教股领取《股、所级职位竞争上岗申请表》,一个人可竞争1-2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党组决定。

2、资格审查(元月*日下午)。领导组根据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合格人选,局机关进行公示。

3、演讲答辩(元月*日上午)。由领导组担任评委,演讲顺序抽签排定,演讲时间规定在5分钟以内,演讲内容包括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及对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

4、民主测评(元月*日上午)。

5、组织考察(元月*日下午)。根据演讲答辩、民主测评总成绩的排列顺序,由领导组召开会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6、党组决定(元月7日下午)。考察结束,拟定人选经过公示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并将任免决定报运城市局备案(试用期一年)。不服从党组决定的,参加一般人员的定岗工作。

(三)副股(所)级负责人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元月8日-9日)

未竞争上正股(所)级负责人的人员可以参加副股(所)级负责人竞争上岗。

1、自荐报名(截至元月*日10时前)。报名者到人教股领取《股、所级职位竞争上岗申请表》,一个人可竞争1-2个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党组决定。

2、资格审查(至元月*日12时)。领导组根据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合格人选,局机关进行公示。

3、演讲答辩(元月*日下午)。由领导组担任评委,演讲顺序抽签排定,演讲时间规定在5分钟以内,演讲内容包括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及对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

未竞争上正股(所)级负责人的人员可以申请不再进行演讲答辩环节,其成绩按上次演讲答辩计算。

4、民主测评(元月*日下午)。

5、组织考察(元月*日下午)。根据演讲答辩、民主测评总成绩的排列顺序,由领导组召开会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6、党组决定(元月*日下午)。考察结束,拟定人选经过公示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并将任免决定报运城市局备案(试用期一年)。不服从党组决定的,参加一般人员的定岗工作。

7、双向选择(元月*日上午)。正、副股(所)级负责人在核定的职数内进行双向选择,12时前正股(所)级负责人将选定的人员名单报人教股。

(四)一般工作人员定岗(元月*日-××日)

在正、副股(所)级负责人确定后,一般人员定岗实行双向选择,组织决定的原则进行。由各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在核定的人员职数内进行双向选择,元月*日*时前各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选定的人员名单报人教股。

在人员定岗双向选择中,每人有三次选择机会。第一次双向选择未成功的人员可主动与缺编的单位联系,参加第二次选择。10个工作日内仍未联系到单位的,在市局四楼会议室参加1个月的集中培训,不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1个月内仍未联系到单位的,即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扣发工作性津贴,不享受各种奖励待遇。待岗期为一年,期满仍未被聘用者,按规定予以辞退。市局实施日工资制度,对不能坚持长期上班的定岗人员,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定岗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市工商局人员定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人员定岗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人员定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主任:××(兼)

成员:××××××××

此次定岗工作由纪检监察全程实施监督。

(二)参加定岗人员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讲纪律、讲团结。一经确定职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确定的定岗人员,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资产、档案、文件等方面的移交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

合同管理职责篇4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争议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8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1 [本刊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提出在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专门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文,随后两院联合出台规定将本增设条文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至此,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的处罚从罪和罪中分离出来。然而,自本罪增设以来,理论及实践都对其争议不断,争议最大的是增设本条文的必要性和罪名设置的合理性。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必要性之争

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增设到《刑法》之中以后,有学者认为该条文的设置具有客观的必要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只是立法者急于求成的产物,是立法的盲目扩张,不但不能起到明显的规制作用还会造成司法以及立法资源的浪费。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新增设具有必要性,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案件不断增加,民众的饮食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危害,同时,食品安全事故也造成了食品市场的混乱。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食品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因为食品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的消极态度对于违法食品经营活动的纵容。但是,在2011年2月以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并没有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进行专门罪名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很少有食品监管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的只是问责其行政责任。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按照罪或者罪定罪处罚,部分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发生在特殊领域,适用特殊领域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商检失职罪、商检罪、植物检疫失职罪和动植物检疫罪等)。不难看出,适用以上罪名追究食品监管者的刑事责任缺乏针对性,过于分散。这样对于打击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是不利的,这一法律环境直接纵容了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其渎职行为又会纵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如此一来,违法的食品经营行为就会越来越多。综合以上分析,当前,一个专门针对食品监管者渎职行为罪名的设置具有客观必要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直接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的决心,为司法实践中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并科以较重的刑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其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食品监管者的和行为只能按照不同情况以不同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食品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负有相同的监管职责,因此当食品监管者具有渎职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但是按照上述方法追究食品监管者的刑事责任,直接导致了负有相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种性质犯罪的处罚结果不同(如罪名、刑期、追诉时效等)。利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对相同性质的犯罪进行评价,这样违反了我国刑法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统一了刑事法律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评判标准,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处罚违背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其三,对反对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学者观点进行总结,其反对增设的理由主要有:一方面,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适用罪或者罪进行处罚,设置专门的罪名违反了刑法的节俭性和必要性原则。另一方面,食品监管渎职罪本身存在诸多弊病,自其增设以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依然层出不穷,并没有起到其该有的威慑效果。对此,笔者作出以下几点回应:首先,虽然对于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也可以适用和进行处罚,但是食品领域具有其特殊性,其重要性在此不赘述,但是其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间接因素,没有专门的罪名规制时,司法人员常常会忽略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行使责任的追究。因此,法律应当对其作出特殊规定,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法律后果更加明确、刑事责任也更重。这样直接加大了对于食品监管者的威慑作用。其次,反对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目前存在诸多问题就认为其没有增设的必要性,这一说法不符合逻辑的推理而且只会导致因噎废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努力解决,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否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

综上,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在保障民众食品安全权益和社会主义食品市场有序发展上都具有必要性,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的减少将来一定会发挥其重要作用,至于《刑法》四百零八条之一罪状的缺陷问题,期待有关机关对尽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立法完善。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设置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以后联合制定了《罪名补充规定(五)》,该文件对于《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罪名的确定未沿袭以往惯例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而是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个罪名。关于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罪名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采用的设置“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名的合罪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罪状描述的和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区分开来,坚持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称其分罪论。

(一)合罪说

合罪说认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应当确定为一罪。刑法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和“”放在同一法条之中一起陈述,最终也赋予了相同的处罚规则。在这一情况下,如果依然将其分别确定为两罪,则会有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具体适用,如若有两罪的存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追究监管者的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势必须要区分食品监管渎职的行为方式属于还是,这一区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一定难度,但无论是哪一种行为方式最后都将被处以相同的处罚刑度,这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坚持合罪者认为合并为一个罪名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和司法精力,提高司法效率,一罪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此种观点也得到了两院的认可并在立法中予以采用。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分罪论

分罪论者认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应当被确定为两个罪名。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和“”虽然放在一起陈述,仍然应当分离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罪。这一说法得到了张明楷教授、高铭暄教授和赵秉志教授的支持。他们都认为本罪包括两个不同的行为类型:一种是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的的行为,第二种是主观上由过失构成的的行为。但是随后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却将本罪的两个不同类型的行为解释为一个罪名,即“食品监管渎职罪”。他们认为,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罪名的这一解释确有不当之处,本罪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构成就应当被分离为两个不同的罪名,即“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

对于四百零八条之一的罪名,仅仅将其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应当将其两种不同的渎职行为分别确定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两个罪名。理由如下

第一,罪名的设置是否合理,首先看罪名的设置是否能反映犯罪的本质,即社会危害性。《刑法》四百零八条之一包括和两种渎职行为模式。其中渎职是指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力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或者在其行使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或标准行使其职务权力,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而渎职是指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心理上只能表现为过失。如此看来,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行为方式上都不一样,并不存在重合关系,两种行为方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不一样的。换言之,食品监管行为和食品监管行为是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行为模式。一个罪名下存在两个犯罪本质不同的行为,显然不合理。

第二,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同,如果将其合并为一罪,司法实践中就不需要对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是还是进行区分,而二者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性上都有区别。这就会造成刑法对不同性质的行为科以相同的处罚,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三,将食品监管行为和食品监管行为都用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进行规制,这样就导致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对渎职行为人判处食品监管渎职罪时,无需判断其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特点直接造成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理论上的难题和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中的困境:共同犯罪问题、教唆犯问题,在本罪之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以后又当如何判定。这些问题在本罪之中仍须对其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区分。

合同管理职责篇5

一、构建机关基层联动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综合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机关固有的职能条线管理模式及工作方法,越发显得与综合监管要求不甚和谐,迫切要求机关职能管理机制创新。

(一)基层综合监管推动机关条线管理机制创新。工商机关传统的以职能边界划定事权的专业机构设置和条线职能管理模式,对同一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就有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以及商标、广告、合同、商品质量等多头业务部门的职能管理,客观上导致了大量对市场主体的重复检查和多头管理,这与科学监管和人性化管理的“音符”不合拍,与当前深入推进的经济户口属地综合管理内涵规则的矛盾与摩擦愈加突显。这是因为。属地综合管理是以经济户口管理为核心,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实施综合管理,从而淡化了市场主体性质、类型区分,模糊了职能边界事权的分割,不再有“六大员”、“七大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的对应分工。这使传统条线管理势必受到冲击,习惯性的管理思维和理念面临挑战。机关职能业务管理如何与基层属地综合管理对接,机关的条线职能如何分解、量化到基层并得以有效落实,机关与基层在监督管理事务中“职、权、责”如何界定、调整、控制,等等,都是深入推进经济户口管理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机关如何有效适应“属地综合监管”进行机制创新便成为当务之急。

(二)基层综合监管要求机关职能指挥机制创新。现行机关职能管理体制,各自为政,分路把守,职能与权力挂钩,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往往需要升格为“长官”的沟通,动辄需要“上会”研究,导致机关部门的职能整合难以推进。这种机关指挥层面上的不和谐,直接受害的除了机关自身以外,还有执行职能管理任务的基层工商所和作为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对机关而言,增加了投入协调的精力和管理成本;对基层工商所而言,也会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降低行政效率;对市场主体而言,因配合行政机关多头、交叉的检查,受到不可避免的重复干扰。因此。在基层职能转型不断深入的形势下,机关要在管理理念、指挥体系、内部职能协调机制等方面进行反思,摒弃不惜成本的行政管理理念,坚持和强化行政管理的效率、效能原则,不断改善经济户口管理的组织、指挥、控制体系,形成上下衔接通畅、左有联动有序的职能合力机制。

(三)基层综合监管需要机关执法办案职能联动。基层在探索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实践中,对巡查监管与登记注册、执法办案职能的有效联动给予了高度关注。而目前机关执法办案职能基层联动仅限于“警示”等管理软件设计的功能层面,处于发散式的管理状态。突出的问题是机关执法办案游离于监管之外,与基层监管形不成合力。一方面,机关执法办案孤军作战,难成大器,还会因缺乏基层监管的有效支持导致执法风险增加。另一方面,基层执法工作因得不到机关专业机构及时的、实战式的有效指导。执法办案水平难以快速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必然大打折扣。为此,围绕基层综合监管机制建设要求,探索创新巡查监管与执法办案职能的联动、合力机制。应成为当前基层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机关基层联动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想

制约综合监管不断深化的机关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也涉及机关联动基层工作机制建设。

(一)设立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目前体制下,基层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由人事教育和办公室条线统筹管理。唯有基层业务建设在机关没有明确的综合管理部门,处于多头、分散、自发的弱势管理状态。从近年创建文明工商所的具体实践看,占考核比例60%的职能业务建设内容处于松散、低效的管理状态。基层业务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计划等管理职能难以明确到具体部门,只好成立类似“领导小组”的非编制机构代行相关管理职能。结果是责任空洞、流于形式、短期效应,效果极不理想。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省、市、县级工商机关合并内资、个私企业监管机构,创设经济户口综合管理部门(处、科),构造基层建设第三架马车。建议该机构的职能定位是:负责经济户口管理整体制度建设,牵头制订、修订经济户口,管理的配套制度、措施;负责制定经济户口管理工作整体规划、计划,统筹基层以监管为核心的职能业务建设;负责经济户口管理手段建设,牵头整合、修订、完善经济户口管理软件,打造经济户口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统筹整合、扎口管理机关对下专项工作部署,牵头实施基层落实专项工作任务情况、效果的督查考核:牵头组织实施机关对下经济户口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只有从机关解决适应经济户口管理内在要求的机构设置问题,才是破解制约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瓶颈的关键。

(二)建立专项工作统筹整合管理机制。基层工商所(分局)的业务工作,主要分为常规职能业务和专项工作任务两大块。近年来,连云港工商局在探索实践统筹整合专项工作任务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有:(1)统筹任务管理。即由市局经济户口管理暨基层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口专项任务部署管理。通过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研究下达经整合的专项工作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季度督查工作方案。市局着重研究专项检查的规律性,重点整合常规性专项工作和多条线共同实施的专项工作,逐步将常规性专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各直属局、分局负责整合市局未整合的其他专项工作,尽可能提高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周密性,减少基层的忙乱现象:对各职能条线欲下达的专项工作实行统一的任务管理,杜绝无意义的“政绩”任务、“形式”任务、“应付”任务对下部署,杜绝多头指挥、交叉部署、重复要求给基层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充分保护基层同志工作的积极性。(2)整合任务内容。即在统筹专项任务的同时,对专项检查的对象范围、内容项目、问题处理、任务要求“四要素”,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充分整合,使之最大限度地适应经济户口管理内涵要求和手段要求,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并统一使用任务书的形式下达。(3)严格专项督查。纳入任务管理的专项工作。必须确立其严肃性。通过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专项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专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力即落实情况和效果严格实施督查,严肃查究在落实专项工作中的编造情况、虚报数字等弄虚造假行为,杜绝长期以来存在的基层以“形式主义”应付机关“”的情况发生。通过严肃督查,营造基层局和工商所严肃执行任务的意识和氛围。新修订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统筹专项检查工作,也是受制于现行机构体制的权宜之举,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按笔者建议,设立经济户口管理综合职能部门并由

其统筹整合专项工作,将更加顺理成章和富有成效。也无需多成立“领导小组”一举。

(三)建立基层业务建设统筹协调管理机制。目前,基层业务建设的管理,在机关处于多头、分散的状态,所有业务部门都有责任,但所有业务部门都可以不负责。这种多头负责且又不明确责任的管理体制,一方面造成基层业务建设缺乏整体性、长远性规划管理,难于形成高效推进基层业务建设的机关合力,另一方面基层面对机关分散的多头管理,其接待负担和精力投放过多,使机关对基层的管理有演化成“干扰”之嫌。目前,由企业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设和技术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的格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因为。基层业务建设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和系统的工程,在履职事权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诸多职能。必然要衔接、对应机关现有各条线部门的职能管理。所以。基层业务建设迫切需要有一个整体规划管理和职能协调管理部门来统筹负责,以改变基层业务建设多头、松散、无目标、无规划管理的状况。即便在当前不能从体制机构上解决问题,也要从机制人手。营造出机关对基层业务建设宏观、综合管理的功能,统筹管理基层以经济户口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建设规划和推进计划,协调机关职能管理与基层的对接。牵头对基层业务工作的督查、考核,积极消除机关职能条线管理与基层属地综合管理的不适应、不和谐,最大限度地提升机关职能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推进基层业务建设和谐、健康发展。

(四)探索创新巡查监管与执法办案的联动机制。一是要解决机关执法办案机构的职能定位问题。目前,机关负责执法办案指导、管理部门通常被认为是各级公平交易处(科),而机关专司执法办案的机构(经检部门)对下却无指导、管理职能,这样的职能定位似乎有错乱之嫌。笔者认为,各级经检部门应是综合执法办案机构,而非公平交易部门,所以应将执法办案对下指导、管理的责任界定给经检部门,从而理顺综合执法办案机构和部门执法办案机构上下对应关系。便于界定相关责任。二是要解决基层巡查监管与执法办案的联动问题。理论上讲,执法办案是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手段,是不应分割的。但在目前执法办案的分割体制下。解决职能事权与责任联动问题,其现实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三是要解决机关与基层执法合力机制的责任关联问题。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围绕机关与基层执法合力机制创新,建立以责任为纽带的执法任务分解、执法工作指导、案件质量评价、执法工作目标考核的全程控制机制,是实现全员执法能力、水平快速稳步提高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机关基层联动工作机制需把握的问题

机关基层联动,关键是要解决机关与基层在“职、权、责”上的“联”而有据有序、“动”而有力有效的问题,重点要解决机关主导、控制联动监管、综合监管的责任定位问题。

(一)科学定位基层综合监管“职、权、责”。新修订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按照“经济户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以工商所(分局)为主”。笔者认为这样的职能或职责定位不太切实际。目前,除极少数工商所(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市场主体实施有限种类的行政处罚外,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主体仍是各级登记机关,监督管理的职权也在登记机关。工商所(分局)只是在登记机关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操作而已。所以,属地监管“为主”、工商所(分局)监管“为主”的表述,容易造成市场主体监管“主体”定位的错位,监管责任一股脑地向基层倾泻,登记机关监管责任不断模糊和淡化。近年来,在基层监管实践中,因为监管责任单边化(过度下移),认为监管就是基层的事,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能部门只管将监管事务、监管责任向基层规定,导致基层与机关的“职、权、责”一再失衡,基层履职负重、责任风险同步剧增。心理压力、精神负担不断加大,机关职能部门轻松扮演着指挥员和裁判员的角色,在机关与基层同甘不共苦的机制氛围下,会加剧基层与机关“情感”上的不和谐,极不利于保护基层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建议机关在设计经济户口管理配套措施、规范,规定基层履职要求时,应将基层定位在“执行”层面予以把握。

(二)再造机关与基层的职务、责任流程。经济户口综合监管是动态的过程,其最本质的内涵规定性,在于上下、左右的职能联动,联动出了问题,管理就将是一盘散沙。而联动的职务和责任内涵应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目前机关与基层联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在职务联动上,“指挥、执行、反馈、控制”处于放射性状态,没有形成循环。近年来,我们在指挥基层“做什么,怎么做”的环节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基层执行效果的反馈、分析乃至进一步控制等环节,疏于研究。没有形成很好的制度、措施,导致机关布置任务和基层执行任务的“两张皮”状态。“工作布不布置是我的事,做不做、做得怎么样是你的事”是机关部门的常见心态。二是在责任联动上。更多强调基层落实的责任。上下、左右没有形成责任链条。这是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机关瓶颈问题的关键所在。机关不把自己的责任摆进去,一味强调基层责任,必然导致机关与基层更多的“两张皮”和“不和谐”。所以,机关要自觉、主动联动基层,深化职能转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并求得突破:一方面是再造职务(事权)流程。在“指挥、执行、反馈、控制”的职务流程中。突出强化“反馈”、“控制”环节的建章立制,加强执行结果的反馈、分析。有目的的实施目标控制。实现完整的职务流程循环控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完善联动的责任体系。科学的管理应该是“决策、指挥、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指挥……”在经济户口管理中,机关与基层分处于一个系统的两个层面,机关处于决策、指挥层,基层是执行、反馈层,各有各的职务和责任,片面理解属地综合监管就是基层工商所(分局)责任是错误的。应该把基层作为落实上级意图的执行者来界定其责任。于是,对应闭环的经济户口管理职务流程,就应该有闭环的责任流程,使之形成一环扣一环的责任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户口管理有序、有效的运行,并高效能地向纵深推进。

(三)强化机关适应、服务基层的意识。基层综合监管是机关综合监管的组成部分。经济户口管理,机关是主体且处于主导地位,与机关业务部门的主动适应程度和主导运作水平密切相关。积极迅速适应基层属地综合监管转型模式要求,既是机关当前亟待解决的认识问题,更是当前乃至今后保障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理念、工作重心、工作措施等明显滞后于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也明显滞后于基层职能转型的实际需要。学习领会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主动适应基层属地综合管理理念、原则、制度、方法。积极调整职能工作思路和措施,把职能工作主动、有效融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是机关职能部门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合同管理职责篇6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职责篇7

关键词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立法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37-05

实习是职业院校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面。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出台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全文共6章39条,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规定还存在着立法层次低、实习合同欠规范、对实习单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缺失、救济途径单一等问题。综合来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牵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完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离不开学校、企业、学生、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实现教育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立法亮点

(一)明确了实习权的权利属性

学生实习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与救济的途径,如果将实习权定性为劳动权,则可以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如果将实习权定性为受教育权,则目前只能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障。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实习权”的规定;相反,在教育法领域却有关于“实习权”的规定。例如:近期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是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这为学生实习权属于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生实习权是一种受教育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实习自由权,即学生有自愿选择与其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和方式的意志自由[1],这种自由权不受非法干预与侵犯;二是实习社会权,即学生有公平地获得实习机会的权利,有获得国家和社会实习机会和条件保障的权利,有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救济和帮助的权利。学生实习权的这些内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可以尝试引入公益诉讼保障学生的实习权,以弥补单靠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诉讼,很难有效保障学生实习权的缺陷[2]。

(二)强化了对学生的实习管理

现实中,有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还比较混乱,以致于被某些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给职业教育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涵盖了实习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职业学校则与实习单位一起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四是禁止违规组织学生实习。《规定》指出了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在组织实施实习过程中的种种禁止,并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规定了实习责任保险

近年来,随着实习在职业院校的普及,也不断暴露出侵犯学生实习权益的问题。根据教育部最近推行的全国职业院校(含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抽样选取的60万例样本分析,每10万名顶岗实习学生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39、9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3、96人[3]。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第一,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为职业学校或者实习单位。第二,实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职业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保险标的是实习学生因遭受人身伤害而需要向职业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以及第三人追究的民事赔偿责任[4]。第三,实习责任保险的范围涵盖了整个实习过程,包含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第四,实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为遭受人身伤害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第五,实习责任保险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保监会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过程中推行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险种。

通过创设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既能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分散实习管理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承担责任的分险,有效地减少了因归责欠妥导致利益相关主体不敢承担侵权责任的现象,以及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各方主体规避实习的不利后果,有利于激发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实习活动的积极性,更好地践行职业教育实习制度的应有内涵。

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然对职业学校在实习期间出现的种种问题有具体的规定条款,但是该《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并且该《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该《规定》对于“如何激发实习单位参与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如何规范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的有关学生实习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如何确定实习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与赔付程序”“不属于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具体如何赔偿”“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主体违反实习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由国务院出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为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及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二)实习合同不够规范

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否则,不得安排学生进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在第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实习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但是这些条文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认识实习没要求签订实习合同,而是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没有明确列举三方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合同订立过程应体现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的精神,可是实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应从保障实习活动各方利益主w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列举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与应尽的主要义务。第三,缺少对“如何划分伤害事故责任”等责任划分问题的规定。职业学校的实习学生在对实习岗位的技能掌握方面、实习环境的熟悉方面、安全意识的培养方面都无法等同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实习学生不仅难以给实习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自身还容易遭受劳动风险,因此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职业学校的实习活动。然而,职业学校为了促成校企合作,会在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方面做出让步。如此一来,只要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实习单位就能依据实习合同中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来逃避责任,从而致使实习学生的权利救济之路受到限制[5]。

(三)对实习单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实习单位的选定、实习单位的责任、实习单位的义务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对实习单位享有的权益以及优惠政策却规定较少。该《规定》仅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实习单位因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前提下,很难激发企业参与实习活动的动力。应建立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实习活动的动力机制,探讨职业教育实习活动利益相关者相互间的博弈关系,构建共同参与、合作博弈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四)法律责任缺失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性的集中体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虽然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列举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的种种禁止行为,第十七条规定了顶岗实习学生享有顶岗实习报酬的权益等,但是却没有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必然会给职业学校、实习单位规避法律制裁提供机会,同时也会给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权之路带来不少困难。

有关行政部门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活动过程中的指导、监督、管理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该《规定》是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五部门会同制定的,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区分五部门在实习管理中的职责界限,这会导致有关部门在对学生实习活动进行管理时出现监督不力、管理混乱等情况。

(五)救济途径缺乏

虽然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012年)第三十条中规定了“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里面却没有相关“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时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等规定。

就现有的救济途径分析,由于劳动法律制度不认定实习学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因此一旦实习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则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经济赔偿。目前,有关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寻求司法救济。人身侵权案件一般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出现因实习学生自身的原因或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亡,就无法获得赔偿,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而言是不公平的,与当代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也大相径庭[6]。并且,人身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还要求受害者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而言,更是雪上加霜。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利于实习学生行使人身赔偿请求权[7]。综上所述,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目前对于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救济之路并不顺畅。

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立法构想

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笔者建议,该条例应至少包括以下八个部分的内容:

(一)总则

该部分应包括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定性、实习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二)组织管理

在实习组织方面,要分别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应履行的职责。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在实习组织方面主要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以及接受职业学校报送的实习合同、实习情况备案的职责。第二,职业学校在实习组织方面主要履行选定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考核方案等制度性文件,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等职责。第三,实习单位在实习组织方面主要履行与职业学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考核方案等制度性文件,合理确定接纳实习学生人数、选派企业实习指导人员等职责。

在实习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组织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制定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第二,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以及遵守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第三,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等。第四,实习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与实习环境,定期向职业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等。

(三)实习合同

该部分包括认识实习合同、跟岗实习合同和顶岗实习合同三类。实习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类实习合同都应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方当事人订立,对于未满18周岁的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出具书面的同意书。第二,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认识实习合同、跟岗实习合同、顶岗实习合同,并且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列举三方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对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实习责任保险等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在不改变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确定其他条款内容。第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不得私自对实习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不得自行拟定实习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实习合同订立后,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保障

该部分应分别规定有关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对实习责任保险标准、范围、赔付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定期对实习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履行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保障责任。第三,实习单位应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制定较为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五)激励机制

该部分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制度,给予实习企业税收优惠。第一,实习企业因接纳实习学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实习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顶岗实习报酬,应比照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税前予以扣除,并且为了鼓励实习企业接纳顶岗实习学生,可以建议按实习企业支付的顶岗实习报酬100%加计扣除。第三,国家对积极参与实习活动的企业,应给予免税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地方政府对积极参与实习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地方主流媒体免费对企业进行宣传推广。

(六)法律责任

该部分应包括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等工作,对于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二,对于职业学校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的禁止,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对于实习单位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的禁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四,对于违反实习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以及实习合同的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实习企业机器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七)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将实习权的丧失解释为其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侵害,从而确立对其的司法救济。由于跟岗实习合同、顶岗实习合同本身尚欠规范性;《侵权责任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导致了在司法诉讼中存在主体单一、异地实习管辖权不利于、举证责任受限制、诉讼费用不能减免等司法救济方面的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实习合同以完善《合同法》救济途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畅通《侵权责任法》救济之路。

引入社会保险对不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进行救济,以此扩充救济途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性,当学生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事故,就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经济补偿,以弥补实习责任险的不足。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互,国家能进行统一的经济补偿,以减轻职业学校或者实习单位的经济负担。因此,社会保险能有效地分散劳动风险[8],这一方面能使受害学生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伤害事故时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又能减轻企业参与实习活动的压力,平衡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益,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习活动的动力。

实习权是一种受教育权,教育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学生接受教育不仅涉及到本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9]。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鉴于目前单靠传统的侵权诉讼很难保障学生的实习权,可以尝试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的实习权。理论界目前有关教育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都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公益诉讼条款之前,结合我国公益诉讼条款和已有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还可以在主体的范围、管辖权、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对教育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10]。

(八)附则

该部分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本条例生效的时间等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张勇、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2):85-91、

[2][10]黄亚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基于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6(10):126-130、

[3]唐政秋、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探究[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4(3):11-14、

[4]石o虎、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思考[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20-21、

[5]黄亚宇,雷世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J]、职教论坛,2014(28):63-67、

[6]黄亚宇,雷世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基于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利救济的思考[J]、职教通讯,2014(25):25-30、

[7]刘惠芹、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J]、江苏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9-61、

[8]孙长坪、建立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基于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化解的思考[J]、教育与经济,2012(2):7-12、

[9]范履冰、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J]、现代法学,2008(5):159-166、

Legislative Thoughts on Internship Regulations for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Concurrently Comment on “Internship Regulations for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Huang Yayu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 number of new features appear in internship of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and some new problems also has been found、 Thus, it is urgen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top system design、 “Internship Regulations for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issued recently contains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toward the problems arising during the internship,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based on“Internship Regulations for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to research legislative problems by improving legislation level, standarding practice contract, motivating practice unit involve in the practice activities, perfecting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expanding relief means, so as to provide academic support and practical basis for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Legal Department to make decisions、

合同管理职责篇8

一、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促使干部管理方式从职务管理为主转向以职责管理为中心

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既感受到了改革带来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工作困惑。这些困惑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

一是如何处理好职务和职责的关系。选配干部首先要依据领导岗位的职责,干部管理也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来进行。长期以来,由于干部激励主要依靠职务晋升,容易导致在干部人事管理上出现重个人职务和级别、轻职能和责任,重干部个人利益调节、轻职位和人才资源配置效率的现象。在干部管理中论资排辈、重文凭、重年龄以及靠关系、靠感情等现象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以职责管理为中心,才能坚持用人上的政治标准和能力取向,真正让领导干部认识到做官首先要承担责任、面对风险、付出代价,而职务只不过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二是如何建立不同岗位的职责标准,为推进民主奠定科学依据,协调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多年来,在推进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化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干部能力评价和实绩考核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导致参与干部推荐、评价、决策的人员看问题的目标不一致、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对称,使得民主缺乏科学基础。有的掌握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没有完全摆脱“我说了算,按程序办,程序保证我说了算”的思维方式,利用正当程序达到个人的目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将促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紧密联系起来,用充分准确的信息、科学的评价标准、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方式方法来保证民主的实现和民主的效率,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效率,真正使民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三是如何做到用人公正与保证干部政治忠诚、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机统一。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如果离开干部岗位职责,不建立科学的职务标准,简单地追求干部个人利益的公平调节,不仅难以保证真正的公平,而且往往容易影响领导职位与领导人才资源的配置效率,不仅难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干部选用上存在的问题,而且不利于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以职责管理为中心,才能做到把促进发展作为干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真正着眼于事业的发展和岗位职责的需要,因“事”择人,保证干部队伍对党、国家和人民事业的政治忠诚,保证领导职位和领导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干部选用上的社会公正。

四是如何实现管人、管事的协调一致。干部管理以职务管理为主,就会使管人与管事、任用管理与职责管理联系得不紧密,往往使组织人事部门不能很好地审“事”度“人”,管人不管事。只有以职责管理为中心,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职责规范和管理制度,形成管人与管事的部门的协调制衡机制,使信息渠道畅通,“不争说了算、共求说的对”,才能提高干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引导干部自觉在成就事业中发展自己。

五是如何在干部工作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科学发展观引导正确政绩观。同志指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靠思想政治教育,二靠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科学、明确的岗位职责规范是完善干部考核评价的基础。制定并实施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标准,选准用好干部,才能引导和激励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

上述问题的存在,核心问题是干部管理尚未完全摆脱传统人事管理的方式,职务管理与职责管理不够统一,干部的职务与职责、职责与能力、责任与权力、业绩与利益的协调机制不够健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职责管理为中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建立以职责为中心的干部管理方式的初步设想

按照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市委提出要建设干部管理的“两个系统、四个机制”(即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干部管理决策系统,干部发现选择机制、干部考核评价机制、领导职位和领导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和干部监督激励机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干部管理方式。

一是建立完善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全面采集、分析、梳理、汇总和传递干部基本素质信息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实绩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以及群众反映等方面的信息,切实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不准确、不对称的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干部管理决策系统,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集体决定”的要求,“不争说了算、共求说的对”,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程序,逐步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和党委其他工作部门统分结合、有机联系、密切协同的党委用人决策工作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效率和决策水平。

三是建立完善干部发现选择机制,就是研究优中选优、广泛发现领导人才的渠道和手段,按照科学的人才观和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原则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要求,确定不同层次、岗位领导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标准;采取组织推荐、公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扩大选人视野;研究建立人才评价的专门组织,按照岗位职责标准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的人才素质测评手段,对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领导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倾向等进行测定和评价;经过组织考察,确定干部的任职资格。探索考任分离的办法和途径,进一步拓宽发现选择党政领导干部的渠道;组建人才开发与评价组织,集人才发现、评价、推荐、考试、遴选、储备等职能为一体,形成为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服务的支持“平台”。

四是建立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就是根据岗位职能和职责,研究建立干部岗位职责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岗位职责标准,积极探索主体明确、各具特色的评价方法,建立部门主导与机构配合相联系、上下定性评价与统计定量评价相融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统一的多元化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引导干部有效地履行职责。

五是建立完善领导职位和领导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就是把领导职位和领导人才作为重要的政治资源,坚持注重效率、保持公正,需要优先、兼顾安排,逐步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留能转的机制,按照岗位职责标准,把最优秀的干部配置到最需要的岗位上,同时调动和保护好各方面干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领导职数资源的效益。

六是建立完善干部监督激励机制,就是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事前防范为监督的基本途径,积极探索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情况和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督,并切实加强对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同时,研究探索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三、在建立以职责为中心的干部管理方式方面取得的一些进展

近年来,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改革目标,北京市稳步推进干部管理方式的转变,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收到了一定成效。

1、制定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胜任标准,试行“两书”制度。“两书”,指职位说明书和干部推荐书。

2、规范“两考”,考任分离,积极探索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两考”是指领导干部职位任职资格考评与组织考察。改革干部选任制度,在组织推荐、自荐的基础上,进行知识考试和素质测评,取得任职资格,然后根据需要和职位标准要求,优先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考察。

3、积极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绩效管理制度。一是初步建立了区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积极探索构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体系、考核指标体系、评价管理体系。

4、探索职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充分发挥职位资源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调动干部积极性方面的有效作用,一方面通过区县换届把最优秀的领导人才配置到最需要的岗位上,让有限的职数资源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非领导职数资源,对年资较长、工作勤奋敬业、干部群众拥护的干部做出了适当安排,有效地保护了各方面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5、健全干部监督激励机制。2004年我市积极稳妥地推进了机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探索建立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的工资体系,取消各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建立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体现工作效率和职责要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着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6、推进干部分类管理。近年来,我们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研究科学的职位分类,建立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7、建立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为干部管理方式的转变奠定基础。先后组建了北京市党的建设专家顾问组、北京市领导人才考试评价中心、北京市人力资源研究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