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精选8篇)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1
关键词:贵州省;小微企业;税收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3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
⑩王璐瑶、减免税杠杆力量大一年撬动贵州小微企业上亿资本[N]、贵州日报2015-05-26
吴静秋、“3个15万元”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贵州省全民创业激活市场主体[N]、贵州日报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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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茂、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N]、贵州日报,2012-03-28、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2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产业发展、城市服务功能优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支柱力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重要推动力量。但是与贡献相比,由于种种原因,中小微企业其获得的政府财税扶持和金融资源却极其有限,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宏观加剧发展的一个重要桎梏。我国目前处在政府主导性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小微企业地位弱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更要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因此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政府财税扶持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缺欠的对策,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府财税扶持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基于财税视角
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补贴或者税收减免。整体上,我国财税扶持政策比较缺乏或者已有政策执行不力也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的关键,下面作具体分析。
(1)财政补贴政策有待加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直接使中小微企业受惠,增加收入从而带来财务利益,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财政补贴措施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提高中小微企业的竞争力。我国采用的财政支持政策虽然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财政扶持资金规模的限制导致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的范围和对象有限,使得政府的财政扶持与中小微企业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相比显得杯水车薪,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其次是目前的财政扶持政策在法律上缺乏连续性和长效性。财政补助项目多是依据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性文件,在可操作性和持续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三是财政支持信息的渠道比较狭隘。由于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很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知道或者不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从而错过了相关补贴。四是在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发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权力寻租。
(2)税收优惠政策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优惠税率依然偏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优惠幅度只有20%,而国际上不少国家超过50%。二是优惠范围偏小。所得税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由于大部分中小微企业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核算、会计资料,有资料表明,全国核定征收企业的比例接近30%,高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水平;同时,根据财税〔2009〕69 号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中小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使得众多中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使得相关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二、政府财税扶持对策
下面将着重论述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的改革,以期能够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财税政策扶持下健康快速发展。
(一)财政支持体系建设
要改变现有的财政支持体系的现状,提高财政政策的效率,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直接拨款建立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通过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专项基金直接贷款给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且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微企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对市场前景看好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向潜力巨大的高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资金,还可以建立吸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向这些企业流动的外部机制。二是运用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划拨专款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建企业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从而鼓励其加大再投资力度,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运用政府采购扶制度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将采购订单的一部分直接划拨给中小微企业,也可以在订单中明确规定,大企业必须将一部分零配件和产品分包给中小微企业。
(二)税收支持体系建设
税收支持是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作为一种事后补助措施,税收支持与财政援助相比更加透明、方便快捷,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积累和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秉承“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我国的税收改革,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具体来说,我国税收支持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含有多档低税率的超额累计税率,充分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同时继续保留对中小微企业有关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而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能够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加大对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允许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净损失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允许中小微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可在税前扣除,允许中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列支,并对当年科技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的实际支出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研究开发费、技术援助费以及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制的小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退税的执行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下岗职工、伤残人士、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以及吸纳上述弱势人群就业的企业,加大在税收减免、纳税期限等方面的优惠。
二是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优化税收征管环境。首先,税务机关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去除官僚作风,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完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简化的、标准化的会计报表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财务的透明性,从而提高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申请更加可信度,提高融资成功率,基地融资成本。其次,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出发,利用先进的技术实施纳税方式创新,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和无纸化进程,缩短企业申报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还可以对辖区经营达五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简化的征收管理制度。最后,在中小微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税务机构的扶持和支持力度,全面推行中小微企业的税务制度,鼓励税务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减少在纳税申报中产生的失误,这样也可以有效减轻税务机关面对众多纳税人巨大的工作压力。
三是清理不合理收费。税收之外的不合理收费已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负面因素,由于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承受能力与谈判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乱收费的影响,必须坚决清理和制止,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可以从应规范政府行为和收入分配机制入手。
三、应注意的问题
财税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十分直接,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现象,因此在政策的运用上要更加谨慎小心,在应用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该严格筛选优惠政策扶持对象。首先,由于财税支持的成本最后都是由政府支付,因此应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作出严格、详细、明确的界定,保证政策的匹配性,使得真正需要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能够得到财税支持,防止政府资源的滥用。其次,财税扶持对象的选择应该体现政府政策的导向性。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低碳等新兴产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应注意财税支持政策的地域性和层次性;政府的财税支持政策应该尽量细化,并根据不同地域、产业及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从而满足中小微企业多样的需求,不搞一刀切。最后,健全和完善对财税支持政策的监督评价。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能够减少权力寻租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可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柔韧性,与时俱进的对相关的政策进行适时修订,保证财税扶持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政府选择合理的财税扶持政策可以帮助改善中小微企业资本结构,从而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合理中小微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最终有利于社会的总体产出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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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3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确山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19-01
小微企业是确山县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血液”,是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点与落脚点。地方经济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增长,就离不开小微企业更快、更稳健地发展。然而当今还有许多因素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小微工业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笔者对全县30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访谈与实地走访相结合。这次调查涉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等十多个传统产业和电子产品生产、电气机械、橡胶塑料制品等近十个新型产业。共发放调查问卷50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47份。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面临的困境
(一)税收优惠覆盖率不高
税收减免政策是国家近年颁布实施的一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利好举措,具体包括:第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二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增收增值税;第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十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但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在这次调查的30小微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前三季度月销售额平均低于二万元,达到能够享受免于增收增值税的条件,仅有3家企业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前者企业覆盖率为零,后者企业覆盖率仅为6%。 工业企业之所以难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是由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工资和利润税收所占比重较小。假如一个工业企业有5名职工(工业企业一般都多于5名,),平均月工资2000元,那么这个企业月工资总额就是1万元(就企业老板来说,个人月工资1万元也不算高),按工资总额占销售的一半(工业企业劳动报酬占销售收入一般是不可能达到一半的),月销售额就超过了2万元。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工业企业能够享受,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门槛显然过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
首先,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增收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账增收”两种方式,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核定增收”的小微企业一般不享受。“查账增收”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成本利润核算比较规范的企业。在税收征管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只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而采用“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微企业则无法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次,部分小微企业不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相关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二,小微企业多分布在城镇周边较落后地段,部分企业地处偏僻、办公设备简陋、现代资讯设备缺乏、加之部分小微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灵活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信息较为闭塞、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把握。本次调查的30家企业,23%的企业不了解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纳税服务措施不到位
当前,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措施仍然停留于表面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落实的效果。一是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务机关思想上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不能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没有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二是税收宣传力度方面。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三是服务主动性方面。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提醒、告之等服务意识不强。
(四)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影响税收优惠申报
小微企业往往缺少财务、采购、生产等企业基本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不够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难以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决策时往往没有准确依据,只能凭主观臆断。而当企业发展需要融资贷款的时候,往往难以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所需的材料,从而增加了贷款难度。另外,一些满足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条件却没有享政策优惠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务制度的不健全所致。如,被调查企业中,38、3%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政策条件,而享受到了此项政策的企业只有29、8%,有63、8%企业符合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只有53、2%的企业享受到这一政策。因此,小微企业也应该逐步规范企业制度,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对策
(一)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
小微企业占确山县企业总数的97、3%,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的小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扶持小微工业企业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覆盖面,因为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实行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对待,适当放宽小微工业企业的月销售额的标准。
(二)优化服务促进政策落实
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服务,将被动转变为主动服务。首先为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制度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其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信息公开,让小微企业最大程度上的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保证小微企业不因为不知道优惠政策的信息而遭受损失。并且及时为小微企业抛砖引玉,从经营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及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及矛盾,引导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生存道路。
(三)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网络辅导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二是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多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向企业财会人员讲解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减免申报流程、申报注意事项等,有效促进政策的推广应用。对小微企业经营前三年税收上的善意错误从轻处罚并给与一定改正时间,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积极辅导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建立起符合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四)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
规范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首先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小微企业要突破生存发展的瓶颈,在企业管理中要完善内控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其次,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能力。一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并对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可建议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在小微企业经营的前三年,由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税收会计服务。主动为小微企业纳税人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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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5
摘要: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 会计环境 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
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
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
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
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
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
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
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 000元(不含90 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 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 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 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 000×50%×20%=20 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 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
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
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
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
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
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
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
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 000元/月和33 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 000元/一季度至90 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
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 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 000元至300 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 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 000×0、2×(1-30%)=35 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Z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6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永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21)、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7
关键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税收优惠;产业引导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023-03
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中国)进行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当前国内的小企业主们对于未来有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更悲观的看法。72、45%的受访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尽管此次调查集中在广东珠三角地区的约3 000家小企业和部分当地银行,但调查结果具有普遍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多属于纺织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数量多、规模小、底子薄。企业利润率低,多为生产经营基础薄弱,财务状况容易波动。这些企业大多用工数量多、技术工人少;产品以代加工为主,缺乏自主品牌;行业竞争激烈,经营困难。在当今金融危机比较严重的大环境下,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市场进入障碍多,扶持力度不够大
准入管制和前置审批妨碍小型微型企业市场进入的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工业等领域的准入管制方面对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难度更大。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并落实了部委分工,但受垄断行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制约,工作进展缓慢。一些部门为了方便监管,过多过滥设置前置审批手续,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也是造成有些小型微型企业无照无证经营的重要原因之一。某省会城市要求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设置了十余项前置审批,每项审批都费时费力。这些部门热衷于设置前置审批有深层次原因,不少业务主管部门以高门槛减少监管成本,也不排除个别部门为揽权推责以设置高门槛代替合理监管的可能。
(二)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利润微薄
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多为属于简单工业加工品,其科技含量少、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弱,企业对产品普遍不掌握定价权。近年来钢铁、铜材、石油、棉花等各种工业原材料价格不断攀升,产品出厂价格上涨幅度却远低于成本上涨幅度,企业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的利润率仅维持在3%~5%的范围,已处于亏损的边缘。
(三)销售渠道单一,抗风险能力差
小型微型企业由于受到厂房规模、流动资金等各方面因素制约,产品销售渠道一般以固定大客户为主,企业普遍以销定产。这一情况造成企业受个别客户影响很大,客户需求的波动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的好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目前新一轮国际经济危机已经影响到小型微型企业的订单接收情况,其未来的发展形势堪忧。
(四)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竞争激烈
小型微型企业涉及行业普遍存在产能过剩情况,企业间竞争日趋白热化。近年来,由于房屋租金、劳动力价格等成本不断上涨,产品价格在市场上逐渐失去竞争力,企业原先的固定客户逐步向产品价格更低廉的地区,甚至越南、印度等国转移,订单流失情况严峻,未来面临无单可接的窘境。
(五)税收优惠欠缺,税负总体较重
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中国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税负标准虽然相同或大致相当,但大中型企业比较容易获得各种名目的直接或间接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力度有限,而且一些减免税政策因认定成本高导致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中国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偏低,按照月营业收入2 000元~5 000元和1 000元~5 000元的纳税标准,许多低收入个体户家庭也被纳入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工薪阶层所得税起征点相同,但边际税率明显偏高,创业不如打工。
(六)新的社会保险法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冲击大
今年7月份新社保法实施后,一方面,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大大增加,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生存挑战。另一方面,企业招收的工人层次偏低,其在新社保法出台前一直缴纳农保或小城保,如今转为缴纳大城保后,大龄员工退休前将比之前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金,退休后仍无法按大城保标准享受福利待遇,因此对新社保的参保热情不高,思想产生波动。
(七)金融体系不完善,融资难度大成本高
中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不完善。国内外经验表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他们的商业模式与大型银行有着重要区别,主要从事大型银行不愿做、不会做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据统计,美国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有7 000多家,主要服务于社区小企业,而中国小银行不足600家,且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大型银行。另外,中国直接融资渠道过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大量适合直接融资的项目无法获得资金,或者占用间接融资的资金。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帮助下,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依然非常困难。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银行信贷可以全覆盖大型企业,覆盖80%中型企业,而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80%无缘银行信贷。2010年授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占全国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超过5%。同时,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还存在成本偏高的问题。据测算,中国小企业贷款成本比大企业要高出6~8个百分点,而国外仅高出1、5~2个百分点。
小型微型企业一方面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具有天生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有效的产业引导,不肯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面对种种不利因素他们则很难独立抗衡。当前,国家工业结构正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国家是用拉动内需的战略,或是用建造航空母舰之类的项目来组织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用大量的订单来为广大企业创造市场,无论如何,决不应让小微型企业感到有难无人帮,困境无人管。如果掉以轻心,让小微型企业一点点被蚕食,被大量淘汰,影响的将是整个工业企业的生命线。就业是民生之本,小型微型企业乃就业之基;创新是强国之路,小型微型企业乃创新之源。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必须从以人为本,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升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因势利导相结合,完善基本的制度政策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相结合,提高政策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加大工作力度,重在鼓励创新,重在吸纳就业,重在扶小扶微,促进中国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随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效应的日益显现,以及国际经济危机影响的逐步深入,预计明年起一部分缺乏竞争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届时失业工人可能将增多,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必然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引导、扶持,相关职能部门应加以关注: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进行一定的扶持,补贴款项按时发放至企业。二是引导经营困难企业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三是及时引导关闭企业员工的再就业,解决其生存问题。四是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适当减少企业税收、房屋租金等,帮助其渡过困难。对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环境,提供公平机会
营造良好环境是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切入点,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认真清理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需要取消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应明确准入条件,消除模糊和歧视条款,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建立有效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继续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内小企业的共同权益等。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据《反垄断法》,重点治理垄断环节延伸和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维护小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四是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的标准,统筹公共资源配置,在土地供给、城市规划、园区招商、政府采购等方面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公平发展机会。
(二)加强财税扶持,设立贷款援助基金
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不仅社会效益显著,可以降低失业,减轻社保负担,也有利于长期税源培植,增加财政收入。一要建立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梯度税收优惠体系。在流转税方面,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微型企业营业税统一实行3%的优惠税率,同时赋予省级税务机关适当的营业税减免权限,允许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行选择作为小额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对公益性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在所得税方面,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对小型微型企业统一适用优惠税率,对个体工商户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当提高起征点。可考虑对年营业额30万或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即使能有10%的利润率,年利润也不过3万元或5万元,还往往全家经营、超时劳动,对他们免征所得税,合乎情理。二要显著增加财政对小企业投入。重点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国内外市场开拓、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等项目。三要研究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援助基金。可考虑对大企业贷款征收一定的利息附加,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直接财政投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拨,用于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再担保体系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补贴制度,以推动解决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完善金融服务,缓解融资困难
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是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出路。一是放宽准入,适度放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二是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允许小银行提高存贷比的容忍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改善经营环境;三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小型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完善担保补贴制度和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引导大中型商业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制度,提高监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资产比率的容忍度。同时,还应消除政策障碍,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产业投资、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四)创新政府服务,优化政策资源
进一步明确完善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为导向,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式发展和参与产业配套为核心,以培育主体与完善机制为重点,大力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布局,加快构建以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为引导,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主体为支撑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和奖励机制,健全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及各类政策资源使用效果的评价机制和评价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保障政策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五)加快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篇8
【关键词】小微企业 免税背景 免税政策
前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走出发展困境,实现发展壮大。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这一免税政策将会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切实减轻税收负担,为我国超过600万户的小微企业带来实惠。
一、小微企业免税背景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
1、融资难。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资信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贷款给贷款额度小又分散的小微企业,因为这样会增加银行的成本。这样一来,不少小微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原本就资金不足的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了。
2、成本高,利润减少。随着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的不断上升以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高,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大大提升了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加之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议价能力低,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得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如果高成本问题得不到控制,就将导致大批小微企业面临倒闭。
3、税收负担重。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除要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费包括教育附加费、水资源费等。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仍有18个,有关的收费项目达到了69个大类。由此可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是很大的。此外,小微企业征税制度的不合理容易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也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
4、人才匮乏,用工难。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经济能力弱等原因,不能解决好人才保留、长期职业规划等问题,同时有些企业严格守法意识不强,难以履行好自身义务,在招聘人才时随意性大,容易引起劳资纠纷。而高级人才对薪酬要求较高,小微企业难以承受。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小微企业人才匮乏,用工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一般都是私营和个体经营企业,企业主的素质不高,由于企业成本和规模的限制,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决策时常随意变动,加上财务制度不健全、用人制度不规范,使得小微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因而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本来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二、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有利影响
(一)对小微企业内部的有利影响
1、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经营成本。税收负担重,经营成本高是小微企业面对的发展难题,免征两税能够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能增加小微企业的利润,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去进行进一步发展。对于小本经营,只靠几万元资金维持运营的小微企业来说,一年能省下的几千元税费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盈亏线上挣扎的企业,免税政策或许会使他们处于亏损的局面得以改变。
2、增强市场竞争力。小微企业通过减免两税,可以拥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企业的扩张,同时也可以促进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3、间接解决了融资难问题。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小微企业需要融资来进行发展,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小微企业,相比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的成本更高,融资能力较弱。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运作资金及可支配收入,从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4、促进小微企业从偷税漏税走向合法经营道路。由于小微企业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较重,从而迫使不少小微企业想尽办法来躲避税费,另外,繁琐的纳税程序与众多的征纳税目也容易使得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小微企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来减轻企业负担。所以,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的政策不仅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相应的纳税程序,从而有利于帮助其向合法经营的方向改进。
5、节约纳税成本。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小微企业需要拥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又由于受到雇员数量以及纳税成本高的限制,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因而,从总体上看,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将会节约一大笔纳税成本。虽然在实行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在程序上仍然要履行一定纳税申报手续,但与之前需要缴纳税款而言,纳税的成本要节约不少。
(二)免税后的外部有利影响
1、促进就业。据统计,在城乡地区,大约85%的就业岗位是由小微企业提供的,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在充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成本低,灵活性强,容易吸收就业,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收入和保障民生。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减轻其负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发展了从而又能够大大的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
2、激励创业。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创业成本低等一些特点,一直在创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小微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成功的企业家都有从小微企业逐步成长的经历,小微企业为锻炼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平台。可以说,小微企业的拼搏创新,为带动产业生产技术升级、促进实体经济结构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对小微企业免税,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将会极大的激励一些人去创业。
3、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由于组织形式不同,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第二,产业不同税种也就不同,税收负担的轻重也有所差别。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制造等行业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7%和30%。小微企业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因此,从税率上看,相对而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比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重。[2]对小微企业免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税收的公平性,以更好地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
4、节约征税成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规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负担日益加重。尽管小微企业缴税数额不大,但花费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却不低。从日常税收征管角度看,税务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受理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整理相关小微企业的纳税资料,适时检查或审计小微企业纳税是否属实。从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对比角度看,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可以大大节约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3]
三、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弊端
(一)免税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的细则
1、两万元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不明确。免税规定中只强调了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两税,但并未说明这两万元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税法中都对起征点和免征额做了不同的规定,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
2、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内不明确。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税收上就有一定的折免,是否还能享受免征两税的优惠没有明确规定。
(二)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首先要是小型微型企业,又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其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这两项标准对于很多小微企业来说不易达到。工信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分行业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认定范围,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同,这给企业在划型上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此外,按月销售额来免税的话,一些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会存在高于2万元的月份,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税了。
(三)行业普及不均衡
这项免税政策并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由于不同行业的成本、利润额度大小不一,月收入2万元的标准只适用于从事食品、小日用品贸易的小店。而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工业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2万元的免税标准过低,这些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本享受不到免税政策,同是小微企业却不是都能得到免税的优惠,这样,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就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优惠力度过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标准在目前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下显得过低,较低的免税力度难以帮扶更多的小微企业,也带来了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而对于能够享受免税的企业,通货膨胀的上升也会使其收益程度有所降低,2万元的优惠力度显得比较低,从而使得免税的优惠力度明显不够,而难以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也难以解决其实际需要,更无法促进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免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就不佳。
四、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免税政策细则
国家应出台更为详细的免税政策,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第一,明确2万元是属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免税政策规定的是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而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免税”,由此可见该2万元的额度,或许是更偏向于一项附条件的免税优惠,既不是免征点也不是免征额,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明确说明。第二,对于已经享有一定税收折免的核定征收企业,要明确其是否也享有这项免税优惠。
(二)拓宽认定标准
一方面,虽然2万元的免税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有一定的帮助,但实际作用不是很大,建议提高免税额度,最好是按年销售额免征,这样可以使那些收入不稳定,月销售额时多时少的企业也享受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建议放宽免税企业的认定范围,对于销售额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一般纳税人也实行免税。
(三)分行业制定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会使得一部分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能进行免税。国家应分行业对小微企业制定免税政策,具体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规定》中的不同行业划分不同的免税额度,如,对需要运作资金较大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等制定较高的免税额度;对于运作资金较少的农、林、牧、副、渔业,餐饮业制定较低的免税额度。这样通过对具体行业制定具体的免税额度,可以扩大免税的范围,真正帮扶到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促进国家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加大减税优惠力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2万元的优惠力度还比较低,国家可酌情考虑加大免税的优惠力度,提高减免额度,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同时,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就可从另一个角度解决目前的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要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有利影响,但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要具有有一定的广泛性,才能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帮小微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又,使百姓从中受益,也使国家最终受益,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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