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与服务(精选8篇)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1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2
一、我省国税系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主要做法
从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来看,和谐征纳关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税务机关执法规范,“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基本消除;(2)税务机关服务高效,纳税人可以简便快捷地办理各项纳税事宜;(3)税务机关内部和谐,税务系统上下风正气顺、政令畅通、协调联动;(4)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自觉全面履行纳税义务;(5)税收环境和谐,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依法治税工作;(6)税收救助机制和解决争端机制健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省国税系统一直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着力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积极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广大纳税人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管理氛围,推动了税收征纳关系的进一步和谐。
(一)全面落实税收政策,实现“聚财”与“生财”的有机统一
为国聚财、执法为民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宗旨。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较好地实现了实现“聚财”和“生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收分析、完善纳税评估,构建征、管、评、查联动机制等有力措施,组织收入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十五”以来的七年间,全省共组织国税收入8881、67亿元,年均增长22、03%,20*年组织税收2208、37亿元,是20*年的3、3倍。另一方面,深入扎实地做细“生财”文章,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促进就业再就业、支农惠农、扶持循环经济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培植税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七年来共落实税收优惠2504、46亿元,支持了企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我省社会与经济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税负公平
提高管理效能、保证税负公平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大力推进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高税收信息化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水平和效率,广大基层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较好地做到与纳税人的协调与沟通,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提升了税收管理效能。特别是20*年以来的宏观税服分析和征管长效机制建设中,面对重重困难和压力,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同心同德,迎难而上,集中精力,在深化运用预警分析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为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部门认真抓好宣传协调,多次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进行专题汇报,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力地提高了征管效能,加强征管薄弱环节的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收入增长,进一步公平了广大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受到了广泛好评。
(三)规范执法标准,推行执法公开公正
纳税人最担心的就是税务机关执法标准畸轻畸重、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确保税收执法规范和公开公正已成为纳税人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在具体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对每一环节的标准设定,使税收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得到了界定和细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更加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管理过程从服从于领导安排到服从于相关职责标准转变,管理方式真正体现科学化管理要求,纳税人无论到哪个科室、哪个岗位、找哪个人办理涉税事宜,都能保证得到标准规范的答复。针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基层税务部门积极进行内审检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两权”监督制约,努力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将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和量化,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效预防了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与尊重。为了从根本上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基层国税机关积极打造“阳光国税”,实行计算机定税,在个体税收定额方面确保公正。全面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及时公开政策法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以及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方便纳税人监督维权,促进了税收执法的规范和公平,使税收征纳之间呈现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
(四)创新服务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积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开展换位思考,基层国税机关按照亲情化、人性化、合理化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自助服务区和休闲服务区等,既满足了纳税人的不同办税需求,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和谐、舒适的办税环境。同时,广大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开展各种优质服务活动,纷纷走向社会、走进企业,与纳税人面对面交流,探索出预约服务、回访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真正做到了让企业满意、群众满意、基层满意、领导满意,成为促进税收征纳和谐的重要途径。广大基层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电话报税、银行网点申报、网上报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依法对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简化申报管理方式,调整充实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一窗接办、限时办结,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提高了办税质量和效率,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进行公示,在社会各界引起良好的反响,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了新型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通过制定和落实纳税服务标准,把纳税服务组织体系、评价体系以及职能职责、服务事项等固定下来,融入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纳税服务渠道适度拓展,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提高,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得到了强化,税收工作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尊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二、当前制约和谐征纳关系的矛盾及问题
(一)社会环境方面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矛盾,成为制约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构建的重要因素。一是公民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传统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建国后又搞了近三十年的教条计划经济,许多陈旧的思想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社会民众的行为。加之公共教育资本投入还不够,影响了许多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意识形态工作尚存不足,部分民众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受到了一定的扭曲,影响了广大纳税人的整体素质。二是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数量增长,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诚信建设,使社会信用体系偏离了正常轨道,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信用缺失现象,助长了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不健康关系,影响了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三是社会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法律体系尚不够规范,涉及社会各领域的法律尽管已鲜有空白,但不够完善规范的问题还较为普遍,特别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救济法律体系等还不能适应包括广大纳税人在内的普通劳动群众的基本需要。
(二)经济环境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够完善,当前阶段仍面临诸多突出矛盾,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首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匮乏、生产力落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制约。其次,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社会剧烈变革进程中,长期积累的经济问题不可能迅速解决,业已潜伏的难点与矛盾将逐步暴露,发展与改革进程中将产生新的矛盾与问题,如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经济效益的提高、人口老龄化与就业压力的缓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的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经济领域的反腐倡廉等,也会使纳税人对我国经济发展与自身的生产经营前景产生顾虑。第三,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趋势,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发展迅猛,有些纳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从侧面表现为对纳税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不同地区间纳税人税收负担存在差别,这种地域间的差异使部分纳税人产生不平衡心理,会对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
(三)税收政策方面
在我国现行工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其余法规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税收法律颁布透明度不高,大量以内部文件形式出台的税收政策,给征纳双方执行造成一定被动。以“四小票”特别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为例,国税部门管紧了,纳税人不满意,与上级政策也不吻合;管松了,势必出现漏洞,造成税收流失。国家允许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但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反而让中间商得了实惠,还给税收管理增加了难题。税收政策本身存在的这些弊端,对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影响显而易见。
(四)税收征管方面
随着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的精细化,加上惧怕责任追究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祟,个别税收征管人员产生了“消极避责”甚至“不管不理”的错误倾向。个别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收程序法的操作不规范,或在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影响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使部分纳税人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缺乏足够的信心。再加上基层税收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与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能不匹配,税务干部队伍年龄老化日趋严重,越来越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也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此外,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不同步,经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发展,国税系统在软件应用、搭建信息平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信息化水平远远高于纳税人,纳税人对此不够适应。每次推广新软件或是进行软件升级,都需要组织纳税人培训。不仅基层税务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纳税人也耗用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心理上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给税收征纳关系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深入推进和谐征纳关系建设的对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构建新时期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非常重视,明确指出,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构建法治、公正、服务、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笔者认为,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一)遵循四项原则
1、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实施科学管理和科学发展,实现统筹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统筹国税事业与国税干部素质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法治公平。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征纳双方都必须依据法律界定的权利与义务开展活动,实现税务机关严格征税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和谐统一。公平是市场经济税收的基本要求,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应以法律及其执行的公正性为前提,对于保证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基石。
3、高效便利。高效既包括税收征管效率高,降低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包括提高税收征管效力,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促使纳税人提高照章纳税水平,减少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便利原则芍杆拔窕卦谡魉肮讨杏×糠奖隳伤叭说哪伤盎疃3终叩暮侠硇浴⒀有院臀榷ㄐ裕慕鞴芗际酰蚧鞴苁中苊庖蛩笆照魇展芾碇贫炔缓侠砗驼魉胺绞讲磺〉备伤叭舜炊钔飧旱!?/P>
4、求实创新。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要从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实际需求出发,要以一定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公民整体素质、传统习惯以及税制结构为基础。同时,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在管理服务上不断地改革创新和推陈出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不断创新完善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新举措。
(二)处理好两个关系
1、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治税,这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税收事业得以良性发展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实现依法治税的现实选择。无论从国际税收征管主流发展趋势看,还是从50多年来新中国税收工作发展的实践历程看,管理服务型的税收征管模式都是税收管理的一个更高层次。在我国传统的治税思想中,过于强调监控管理和执法打击,对纳税服务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但这是以牺牲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为代价的,使征纳双方处于博弈对抗的地位,税收成本和执法阻力都较高。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税务部门通过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作为对纳税人缴税的回报,努力为纳税人服务以促使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征纳双方的共赢。纳税服务已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基础环节,成为实现税收管理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从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治税理念中摆脱出来,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深入扎实地做好这一基础性工作,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前导,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2、处理好征纳双方新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征纳互动的过程,征纳双方都应在充分享有自身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征税人依法征收国家税款是征税人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包括广大纳税人在内的民众赋予的,征税人在履行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维护好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应,广大纳税人既是税收的交纳者,也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受益者,既负有纳税义务,也享有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的权利。税收征纳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只被要求履行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也不应只强调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的责任。只有坚持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税收征纳关系才能朝着和谐、融洽的方向发展。
(三)采取四项措施
和谐征纳关系并不意味着征纳利益完全一致,税收征纳双方也不可能实现利益完全一致,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只能是一个在不断的矛盾对立中努力实现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税收征纳双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则是要强化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引进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打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服务贯穿于整个税收征管活动之中,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中推进和谐征纳关系建设。
1、健全税收法制。要规范税收立法机制,税收立法工作应由明确的立法机关负责,并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立法机关要对税收法律的宏观规划及具体税收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论证,然后才能完成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事务,进而健全税收法制。一是建立税收母法。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税收执法与司法程序等根本性问题,以及征纳双方的关系规范、税务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税务行政机关与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等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以便为税收管理提供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依据、原则和规范。二是健全税收实体法及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法律的完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指将整个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程序纳入法的范畴进行规范,从税务登记、票证管理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从纳税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到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都要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保持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健全税收法制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当务之急应尽快提高目前多数税种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尽快对现行税种进行整合,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使税收工作尽快全面驶入法制化轨道。
2、严格依法治税。一是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以明确岗责体系为前提,科学设置执法岗位,遵循依法治税、因事设岗、兼顾制约与效率、优化服务和遵从实际等原则,使各岗位之间职责界定清晰,切实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与操作办法,通过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威慑力,从而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全面完善工作规程。统一规范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税法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完善相关操作规程,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格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公开办税程序,遵守时效制度。四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3
上述说明,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税务部门与时俱进,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在加强税源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如我省国税系统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网络,建立工业园区税源税收监控分析机制,制定并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企业驻企管理,征管质量定期考核通报,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建立重点企业与行业税负预警机制,深化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工作,提升了税源管理质量与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影响税源管理的主要因素
(一)税收法规有待完善
税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义务性、强制性、连续性、统一性、普遍性的特征。税法作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详细和具体地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如何行为,一方面为纳税人的缴税行为提供了标准、模式和方法,另一方面对征税方的征税行为提出了标准、方法和行为规范。因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是依法治税、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的重要前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税收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涉税事项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为依法治税、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应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经济全球化,经济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涉税事项的行为规范面临新情况,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课题,税收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目前,已经全国人大立法的仅有《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其他税种包括主体收入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还是暂行条例,国家税收基本法尚未建立,税收法制刚性受到一定影响。再者,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以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产生,给税源管理增加难度。另外,目前税收管理制度存在薄弱环节,如农副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尚未做到统一规范,收购凭证有效审核鉴别的方法与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二)税收法制意识有待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如何,决定着人们对税收法制的遵从度。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税收法制意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一是征税方是否依法征税。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依法治税基本方针的贯彻,税法宣传的深入持久开展,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法制的遵从度不断提升,良好的税收秩序在逐步形成。但也应看到,税收法制意识属于精神文明、上层建筑的范畴,被物质文明、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经济基础,税收法制意识提高表现为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建设处于发展中,与此相应地,人们税收法制意识提高是个长期性任务。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稽查所揭示的问题看,有的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和进项抵扣,纳税申报不实,有的甚至偷逃骗税。部分税源吃紧地区为平衡财政收支,达到预定目标,采用推迟进项抵扣、延后减免等手段,致使组织收入原则不能很好贯彻执行,税源管理处于被动状态。有的税收管理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以致有的税收管理工作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个别严重的甚至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影响税源管理弱化。同时,强调眼前利益而忽视甚至牺牲长远利益,急功近利、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急于发展经济,对招商引资企业税收优惠过头承诺、过分保护,给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带来一些阻力和风险。
(三)税收服务有待优化
通过优化服务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从而提高税源管理精细化程度,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然而,我国税收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优化。一是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将纳税服务简单等同于微笑文明服务,把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热情文明服务等同于纳税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思想仍然存在;错误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片面强调让纳税人满意而淡化税收执法的严肃性,或片面强调强化征管而忽略了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和提供优质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形象工程的观念普遍存在;税务机关管理服务职责与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职责界限不清,以征代纳或保姆式服务普遍存在。二是纳税服务在各地的进展不平衡。各地纳税服务工作开展的范围、程度和质量有较大差距。单纯组织收入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强调人员机构编制、资金、设备不足等客观因素,缺乏因地制宜、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积极性。三是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制度。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基本是由各地在工作中通过自行总结、摸索来进行,全面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还较短,各地仅在部分单项办法和项目上作了一些规定,全国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制度和办法。各地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尚缺乏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也存在各地差别较大的情况。四是纳税服务的监督考评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尚未建立,对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开展、开展的质量和效果,还没有形成监督考评体系和指标。
(四)税源信息不对称
掌握充分真实税源信息是实施税源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而当前我国税源管理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尚未实行纳税人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制度,多头开户现象较为普遍,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和核准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财产收益等情况。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网上交易增多,目前尚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税务部门对于网上交易信息掌控难。三是随着跨国、跨地区经营增多,关于关联交易的反避税工作任务加重,而税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跨国、跨地区经营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资料难度大。四是第三方信息获取难。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尚不够成熟,行业经济主管部门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有时也很缺乏,税源管理第三方信息获取渠道较少,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五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税源管理离不开税源分析、税负分析与横向比较,而兄弟地区的涉税信息主要依靠上级机关,而有时上级机关信息时间有所滞后,精细分析所需信息往往缺乏。从外部看,工商管理信息、招商引资信息、新项目进展、行业经济信息等,税源管理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全面、准确获取。
(五)部分管理工作不到位
税源管理是个有机的整体,是个系统工程,要求各环节管理工作到位和相互协调,否则,某一环节管理的缺位势必导致管理链条的断裂与脱节,甚至产生“木桶效应”。税源管理工作没有到位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税务登记主要靠“守株待兔”,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未能正常开展税源分布与户籍调查摸底,未能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登记户数及时比对。而纳税申报则更多地侧重于考核申报及时率,对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尚缺乏有效手段。二是纳税评估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但由于纳税评估信息的有限性,目前评估主要依据企业申报资料,第三方信息获取难,一旦遇上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纳税评估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和全面。三是机制不够顺畅。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有的单位尚未健全和有效运转,部门间工作存在脱节或协调不够现象,税源管理工作合力未有效形成。四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少数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敬业精神缺乏,以致管理工作偏松或缺位;有的管理人员学习不够,缺乏必要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税收业务知识不能融会贯通,业务技能较低,不能很好地胜任税源管理工作。
二、发达国家税源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终生不变的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为了增进对纳税人收入、财产方面的了解并加强相应的税源监控和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充分运用计算机管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以美国为例,联邦税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绝大部分纳税人为个人纳税义务人,因而税源分散,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来源情况复杂,其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如果没有税务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在美国,没有纳税代码是寸步难行的。由于代码的通用性,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部门交换信息,使得税务登记的信息来源非常丰富,如来自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等。通过这些信息和档案,税务当局就基本上掌握了全国税源的大致状况。在英国,任何新办企业必须先向工商注册处申请开业,经批准注册后,再向辖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随机赋予其13位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只有领取了纳税人识别号后才能在商业银行获得银行账号,并且规定0、9万英镑以上的经营交易均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因此税务部门可以依托各种金融机构获取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此外,意大利规定年满16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德国则广泛采用企业鉴定号码等。
(二)实行税源的分类层次化管理
一方面,推行税源的分类层次化管理,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具体机构的设置通常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往往根据全国的经济区域、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户的不同层次以及税收情报的可获得程度(在中心城市)设置大区税务局(Regionalbureauoftaxation)及其下属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设置格局更利于税务当局实施高效率的税源监控和管理。如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不是按区域或税种设置业务局,而是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纳税人,设立工资与投资收益局、小企业与自雇业主局、大中型企业局、免税单位与政府单位局四个系列。不同的业务局又针对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特点,有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模式。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4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巴西为加强对税源大户的集中统一管理,联邦税务总局、大区税务局和小区税务局都分别设有大户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对纳税大户尤其是烟草、汽车、金融等行业的纳税大户实施跟踪监控。还有澳大利亚按规模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阿根廷对纳税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从制度上很好地保证了地方税机构设置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西方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具有较广泛的立法权条件下,地方税已形成了一种比较独立、成熟的体系,运行良好。尤以美国为代表,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税收分布情况单独设置,机构名称和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州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税收的征管工作,与联邦政府的国税局在税款征收、纳税审计和税收情报等方面存在的通常是协作关系。
(三)通过税收服务提升社会纳税遵从度
发达国家普遍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平缓纳税人抵触的心理,提升社会纳税遵从度。美国率先引进和应用了客户管理理念,把纳税人当客户看待,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中均设有纳税人服务中心,针对纳税人的不同要求和问题,对纳税遵从者、纳税不遵从者和特殊纳税人群体制定和实施有区别的服务方案。纽约州财税厅纳税人服务中心就有近200名雇员。其中有60人直接负责向个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140人则向公司提供纳税服务。同时,美国还设立了纳税人辩护律师服务中心,在每个州和分支至少设有一名纳税人辩护律师,独立于地方税务局之外,由纳税人辩护大律师直接领导,纳税人辩护律师服务中心的职能是帮助纳税人快速、公平地处理通常渠道未能解决的纳税问题,并找出问题的根源,将之提交管理层注意,必要时提交税法修改建议。英国税务局坚持量化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迅速高效和礼貌的服务,要求所有打给税务局的电话,20秒内接通率90%;80%的邮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没有预约来咨询中心的,95%的人在15分钟内得到接待;错扣缴的税收收入,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对95%的自我核定的纳税人和90%的其他纳税人,一次性准确计算税款。韩国国家税务厅将以前分散的咨询归口管理,设立国家税务呼叫服务中心,其工作载体是国家电信网络,由国家预算拨款,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网上顾问、信函传真顾问、电话顾问、纳税申报介绍、重要案例调整、FAQ站点、热点新闻窗口等服务,纳税人可以得到免费而快速准确的答复,呼叫中心的网络登录、电话接通成功率达95%。纳税人可以在任何区级税务局纳税,不管其管辖地在哪里,都能够获得纳税证明。澳大利亚税务局通过建立因特网网址设立电子信箱,推行上门纳税、邮寄纳税、银行代收税款、电话纳税、电子纳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开发完善“一条龙”完税软件、电话咨询应答系统软件、顾客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上服务软件,提供多国语言服务,大大方便纳税人。
(四)强化对跨国税源国际避税的监管
首先,实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西方各国大都制定和实施了转让定价规则。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482节早有这方面的规定。国际上运用较多的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法和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方法(如比较利润法、交易利润法)。近十年来,西方部分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英国和新西兰等)还先后引入了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它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在原材料设备购置、产品销售、利息和劳务费、特许费的支付或收取方面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当局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APA实质上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是对跨国税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APA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较窄(如美国的APA程序只适合于年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关联企业)、其优势只有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才能发挥出来、对那些自觉依法纳税的大跨国公司不公平等。其次,实施资本弱化规则。资本弱化(Hiddencapitalization),又称为资本隐藏,指由跨国公司资助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通过增加利息支付减少利润从而达到规避所在国纳税义务的做法。当跨国公司在考虑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开办国外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对贷款和发行股票进行选择,来达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在遏制跨国融资的资本弱化方面,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一般多在3:1左右,近年来已降至2:1,以至1、5:1,比率愈来愈低,规定愈来愈严格。凡超过此法定比率的贷款,或是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其利息均视同股息,不准在计税时扣除,还应依法征收股息预提税。有的国家如加拿大规定更严格,凡是关联企业或控股公司的贷款利息一律不得扣除计税。德国和比利时均有“推定股息”的规定,授权税务部门对可疑的利息可以按事实“推定”为股息,纳税人不服应负举证责任。再次,实行“CFC法规”。在制裁通过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方面,多数国家均规定,凡是在避税地设立的受控企业,每年的利润不管是否分配,均视为已分配汇回居住国,并就控股股东按持股比率把应分得的股息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居住国纳税,这就是所谓的“CFC法规”。近几年来,CFC法规的制裁范围有不断扩大之势,原只针对母公司控制的外国子公司,现在不仅限于母子公司,合伙企业或国内居民持有一定股份的外国公司均适用CFC法规。原仅制裁设在避税地的受控公司,现扩大为设在一切低税管辖区的受控企业。如法国、意大利均有类似的规定。
(五)严密的电子化税源监控网络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税收征管全过程的高度电子化及电脑全面联网为税务当局实施全面、高效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以及进行税收信息情报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创造了条件。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接收和分析处理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澳大利亚80%的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并同时在全国各地形成联网,与其他各部门(银行、保险、海关等)进行信息交换以便实施交叉稽核,逐步形成了比较广泛、严密的税源及税收监控网络。美国从60年代开始在税务系统中采用计算机技术,目前已形成了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10个服务中心(1995年精简合并为3个)组成的计算机电子化系统,负责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处理、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资料的收集储存、税收审查稽核、票据判读鉴定以及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遍布全国的计算机网络,每年可处理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亿多份、相关税源信息13亿份。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约有80%以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同时,美国已利用互联网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快捷的税收信息通道。纳税人通过国内收入局(IRS)网站即可查到税收各方面的情况,还可以在网上处理纳税事宜,每年有几百万纳税人使用IRS电子服务来报税。最近,美国还启用了一种运用“数据挖掘”信息技术的新征管软件,这种软件的优点在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在录入时要经过过滤,那些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的申报表会很快被挑选出来。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务管理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却拥有欧盟国家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ItalyTaxInformationSystem、ITIS)。ITIS数据处理中心设在罗马,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的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并通过意大利公用数据网和欧洲公用数据网,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及欧盟各国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拿大的税收征管系统完全由计算机管理,负责全国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征管的九大征收中心已全面联网。韩国财政部利用电脑对VAT专用发票进行大规模交叉审核,核对率达到40%,据此控制了增值税税源的85%。
三、完善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1、推进税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增强税收法制刚性。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栏等媒介,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向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广大纳税人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推进税收政务公开,增强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2、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积极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完善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建立税务稽查和检查长效机制,将案件稽查和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防止以补代罚。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稽查案例分析,以查促管。
4、继续加大税法宣传教育。要以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做好税法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新税法、新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持久的税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同时,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凡涉税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不法分子。
(二)完善税源管理组织机能
1、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按照总局提出的“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要求,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税源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量化、细化,制订科学合理的指标和标准。同时,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和分权制约、岗责清晰、责任落实的原则,对税源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从工作内容、目标、时限、标准及步骤等方面进行量化、细化,真正形成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权责匹配对等、符合工作实际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2、优化税源管理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根据管理难度和人员素质来确定管理范围,要注意重点原则,在人、财、物上优先保证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城市税源、纳税信誉等级较差的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
3、健全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同时,制定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坚持税源管理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税收管理员下户报告制度、税源信息归档制度、定期轮岗等制度,建立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和持续改进机制。
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打造胜任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要求的税收队伍。要大力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经验交流、评选和竞赛活动,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要实施税收管理员合格上岗、绩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注重选拔一批懂企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和法律、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税收管理员,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和潜能。做到对大量的涉税信息,能进行综合梳理和归纳、比较分析和判断,对企业的生产流程、各项财务指标等能准确的掌握和运用,为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
5、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建立严密有序、运行高效的税源管理组织体系。具体为: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协调配合的管理组织体系。
(三)推行税源分类精细化管理
1、重点税源企业驻企管理。市、县国税机关要依照省局有关规定,分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经省局批准,由主管国税机关选派业务素质较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税收管理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驻企管理,驻企组隶属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驻企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了解同行业信息和市场动态,加强对纳税人税源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购销情况等各类信息。二是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评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能耗物耗、财务比率等信息,分析、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质量和层次。三是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及时宣传送达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帮助加强财务核算,准确申报应缴税款,融洽征纳关系。同时,要加强驻企管理的科技含量,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税机关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信息的互联。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分析评估,重点比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与向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银行等单位报送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之间的差异,要通过涉税信息与经济指标值的比对,进一步测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负率变化情况,对产生的差异要深入查明原因,积极引导纳税人开展自查,认真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骗税的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3、特殊行业企业加强管理。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特点及税源分布、经营规模、征纳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业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监控。一是对享受减免退税行业,特别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和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并抵扣税款的企业以及区域性特色行业企业,要根据工商注册信息、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分析测定销售收入、增值和利润水平以及税负情况。二是完善重点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控管,规范白酒、卷烟、汽车等行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核定管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测算应税消费品的最低计税价格,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降低消费税税负。三是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建筑面积、项目成本、销售收入等信息,加强税源跟踪和评估,实行按率预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四是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监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税流失。
4、个体工商户核定管理。升级推广“双定户”营业额测算系统,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定税依据、公开定税税额、公开调整定额,统一定税程序、统一税负标准”制度,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加强临界起征点个体业户的增值税征管,税收管理员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并分户将申报情况、巡查情况登记工作日志,实施动态控管。对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而不申报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优化税收服务
1、转变税收服务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定位在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这种理念下的税收管理以监督打击型为主,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为目标,往往过分地相信复杂而繁琐的管理措施。必须转变税收管理理念,由传统的基本不相信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转变到基本相信纳税人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思想上认识到以下几点:第一,当前国际税收征管主流的发展趋势是税收法制化、民主化。第二,纳税人是守法的、自觉的、依法纳税的公民,是国家财政承担主体。对税法的不遵从在纳税人中居少数,而这少数之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对税法的无知,不愿花过多的费用和时间以及对政府行为、税款使用、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等方面不满等原因而不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第三,税收工作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纳税人,没有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不可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相信纳税人是优化税收环境的必然选择,优化税收环境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责无旁贷。
2、规范税收服务行为。传统的纳税服务经常放在精神文明范畴来讨论,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常常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形象工程来抓落实。工作标准往往虚的多实的少、定性多定量少、软的多硬的少。应将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精力和重点首先放在税务机构上,围绕服务纳税人而设置,使税务机构每个职能部门和每个基层征收管理单位的职责,体现为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公正满意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作为行政行为的纳税服务,必须建立实际的、硬性的工作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进行量化,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行政行为规范,制定统一的纳税服务管理办法(制度),明确界定服务的范围、行为准则、职责分工、经费来源、部门间协调等问题。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健全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并注重纳税人的评价,将其列入考核指标。完善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来自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来自全社会的外部监督,建立纳税服务过错追究制。
3、降低纳税成本。传统的纳税服务,对降低征税成本考虑较多,但这种征收成本的减少,有的是以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和费用为代价的。优化纳税服务应该遵循尊重纳税人这一基本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一是要让纳税人办税更经济。确立纳税服务运行成本最小化的工作目标,免费提供各种税收咨询、培训及相关资料,既要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又要保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不能过高。二是要让纳税人办税更快捷。确立纳税服务效率为重的工作目标,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在法定范围内,对原有机构和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重点解决程序繁杂、环节过多的问题。压缩税务报表,征管实行限时承诺服务,承诺对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纳税、案件处理等一切涉税事宜限时高质量地办理。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农村地区机构收缩、人员精减后,农村纳税人纳税便利问题。应允许农村纳税人在县域范围内自由选择发票缴销、申报纳税的地点。三是使纳税人税负更公平。积极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保证纳税服务质量,实现公平税收负担,使纳税人平等竞争。四是加强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为实现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提供参考依据。
4、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鉴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手段,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当前尤其应在纳税服务中强调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手段。首先,要向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税收宣传,帮助纳税人完整无缺地掌握税法和税收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使纳税人了解其拥有什么权利、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陈述申辩权、减免税申请权、拒绝权、批评建议权、平等权、请求保密权、请求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受告知权、诉讼权、委托税务权、申请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权、要求听证权等合法权益,制定相关政策、规则和办法,依法开展税收工作。对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应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以平等对话精神,建立征纳双方沟通机制。执行税收检查,税务人员必须向纳税人解释为什么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进行申辩。纳税人对检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设立解决纳税人问题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解决按通常程序和办法不能解决的涉税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与纳税人对话,调解下级税务机关对话调解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再次,依靠社会力量,扩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手段,赋予护税协税组织维护纳税人权利的职责,接受纳税人的申诉,评议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开设独立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呼叫中心,接受纳税人的税收咨询、涉税投诉和其它方面的服务要求,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在线服务。健全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性的专业性的税收业务、税务咨询业务、税收筹划业务、税务法律顾问业务等税务法律援助。
5、构建一个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的良性互动机制。传统的纳税服务一直围绕征纳双方来进行,用税人的角色缺位问题一直被忽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使纳税人乐于交税,必须加强对用税人税收支出的宣传监督。作为用税人的政府浪费了纳税人的金钱,会使纳税人产生与政府不合作心理,降低对税法的遵从度。从用税人政府来说,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凡是政府从纳税人手中摄取资金的使用情况都要加强宣传,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确保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政府在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时,不应单纯将收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指标,而应把纳税服务列入考核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端正税收工作的价值导向,提供纳税服务的不竭动力。从征税人税务机关讲,优化纳税服务就是要减少纳税人的物质和精神成本,给纳税人以更良好的服务态度、更舒适的服务环境和更方便的服务渠道。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征管流程、承诺服务、税收执法以及一切涉税立法方面处处不忘为纳税人提供最优服务,注意办税模式和程序的相对稳定。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营造稳定、法治、可预期的办税环境,增加纳税人的安全感,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税收成本实行公告制,定期向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从纳税人讲,则应全面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和权利,以遵从税法的实际行动参与税收管理,奠定纳税服务的扎实基础。只有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三方互动,形成良性机制,才能达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政府和纳税人进一步协调的纳税服务目标。
(五)建立税源风险管理体系
1、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形成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税收经济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经济形势,推进税源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特点是:以经济、税收、会计等理论为基础,洞悉税收现象的本源;驾驭大量的税收经济数据与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应用统计分组、统计指数、回归模型、博弈论等专业分析方法,得出精准的分析结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一个重点,四个体系”的工作思路,强调以税收经济分析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计统指标体系和科学的税收分析方法体系;要求拓宽税收分析思路、完善分析方法,实现由税收进度、增减情况的简单对比,向宏观税负、增长弹性等征管质量分析,以及财政体制、税收制度等制度影响分析的转变;要求完善税收分析方法,利用时间序列、截面分析、实证检验等方法,来判断税收形势是否正常、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以及税收征管力度是否得到提升。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提高数据采集质量。严把数据采集质量关,逐步实现税收数据的电子化采集。加大对系统基础数据和会统核算数据质量的检测、通报、整改工作力度,将数据准确率和及时修改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二是加强税负分析。建立税负按季分析制度,重点分析本地区总体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三是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开展宏观税负预警,以GDP税负率、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税负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值税税负率等平均值为标准,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开展重点行业税负预警,分析行业税负水平及税负离散度,查找税负偏低的企业,引导纳税人自查或开展行业整治。开展风险预警,对税负持续偏低、连续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等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风险预警。四是完善数据制度。数据质量、征管质量和税源分析报告实行总局、省、市、县四级办法,各职能部门根据的数据,认真核对、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和反馈。
2、深化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的客观性与针对性。纳税评估作为预防偷税的重要手段,是有别于传统管理方式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建立在“未经评估、不得稽查”的“税务稽查准入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日益成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提高纳税评估质量。一要提升纳税评估管理平台。优化纳税评估软件,实现与综合征管软件同一平台。按季或每半年测算评估软件指标峰值、确定重点行业评估指标的峰值区间。二要尽可能收集第三方经济信息。从发改委、经贸委、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收集纳税人土地、投资规模、经营(出口)及信贷情况、重点产品产量等信息。利用纳税辅导、户籍巡查、驻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密切关联的生产要素情况。积极从纳税人同行业企业了解税负、物耗、能耗等指标水平,从长期为纳税人提供原料、主体包装、主要能源、运输工具的单位了解业务往来情况及市场信息。三要加强各税种评估。重点加强对连续发生低税负申报、零负申报、税负畸高、“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成品油零售的工商企业以及出租、出借柜台经营的商贸企业等纳税人的增值税评估。加强增值税税基与所得税税基、营业税税基与所得税税基、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的评估比对分析。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积极试行由税政、稽查等部门联合组织对跨地区大型企业纳税评估以及涉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反避税调查。四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分析体系,为税源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建立以纳税评估面、涉嫌偷骗税案源移送率、稽查及时反馈率为主要指标的纳税评估质量考核体系;建立评估个案复核制度,重点复核检查结果与评估分析结果、税收分析结果存在明显差距的评估个案。
(六)构建全方位的税源监控网络
1、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务登记,摸清税源底数,防止和杜绝漏征漏管。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情况,是做好税源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是要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工商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全面核对、清理漏管户。同时,要不断拓展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信息共享,解决长期以来税务登记信息与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要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覆盖面全的特点,及时清分下发各级基层单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服务;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三是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控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定期开展巡查,组织人力走街串巷、走村串户,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防止漏征漏管。
2、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记录涉税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地点、金额的法律凭证,管好发票可达到以票控税的效果。为了促进税源管理,需抓好三个层面的发票管理工作。一是税务机关管好发票。制定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收购凭证使用管理、发票缴销审核操作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发票领购、发售、保管、缴销、代开等操作。同时,制定发票管理考核办法,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责任考核到人,确保发票管理落到实处。二是纳税人用好发票。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尚不能建立健全账簿的则应要求建立简易货物或劳务购销粘贴簿,并严格要求开票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具和使用。三是严格查处。对开票方“乱开具”、“少开票”、“加价开票”及“拒开票”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促进规范用票。
3、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税收工作实践已经证明,各种税控装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大有用武之地。各级税务管理机关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逐步实现税源管理的电子监控。要转变单纯依赖以票控税观念,在巩固现有出租车、餐馆及加油站使用税控装置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娱乐业及商业零售业,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化手段,强化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信息的监控,提高税源管理效率。
4、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定期会议制度,实现三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通过税收分析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纠正偏差,并为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提供线索。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指导修正分析评估指标以及完善管理措施等。进一步加强综合征管与计统、税种管理部门之间、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部门、评估与稽查、征税环节与免抵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案源移送、立案查处、结果反馈、认真考核、相互监督等制度,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工作模式。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4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一)在执法中服务是改变政府职能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地税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就必须在新形势下对自身税收工作做进一步重新审视,必须要有与时俱进思想,就必须在征管过程中转变行政理念,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时代潮流。
(二)在服务中执好法是聚财为国依法治税的需要。通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都能自己学习税法,从而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那我们依法治税就会成为征纳双方的共同理想,如若不然,税务机关不能提供好的服务,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造成违法现象,对依法治税形成绊脚石。伴随我国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优化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利,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和谐地税要求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其实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这两个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谐统一、相辅相成。
二、当前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及表现
(一)税收执法部分环节与纳税服务仍然不协调甚至相矛盾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我们基层实际工作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税收执法考核工作中,其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六率”考核,“六率”包括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以下简称六率)。应该说“六率”考核基本涵盖了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整个的执法过程,能够客观反映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效果,因此在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六率”分别规定了考核比例和百分点,如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要按照制定相关的责任制扣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要扣相应的分数并且与奖金挂钩,这样的考核机制看似公正、严密,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不是这样,不妨举例来说明,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有5000户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地税机关有10个税收管理员,平均分管500户纳税人,这样每5户构成我们考核一个百分点,如果我们执法考核规定都不得低于95%的话,每个税收管理员就必须保证正常申报、入库475户以上,也就是说,一旦每月纳税人超过25人不正常申报入库,该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就会被扣分和经济处罚,即使对这些不正常申报入库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进行补征和处罚,申报率和入库率也不达比例(规定95%以上不扣分),这样的考核机制在经济发达、纳税户多的情况下还显现不明显(5户纳税人构成一个百分点),而在部分偏远的乡镇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个体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只有十几或几十户,几乎每一个纳税人就代表3-9%个考核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和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开展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就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种现象的“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应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执法职责与职权和纳税服务还存在“串位”现象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四)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影响,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促进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思考建议
(一)逐步改变或完善个别考核内容是税收执法考核
以目前“大集中”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监控考核指标 ,切实强化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控、全方位监督,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制定执法考核责任制时要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税务干部多干事、敢执法,建议在制定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针对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及时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建议及意见,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修改和完善按考核责任区的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征率和处罚率等指标,促使每个税收管理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以人为本,提高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综合素质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5
摘要:由于长期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一直处于一种监管型,并未向服务型转变。文章通过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现状的描述,从公共财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三个角度分析了纳税服务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提供纳税服务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关键词: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税收遵从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纳税服务观即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人本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将整个税收体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纳税服务工作就是整个金字塔的基础,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要改变过去“以我为主”的服务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各类办税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整体的服务。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各项工作实绩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标。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以办税服务为基础的纳税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各级税务机关在提高纳税服务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从规范纳税服务厅,到相继公开纳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职责,并形成了相应的服务制度体系都促进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但从宏观上看,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税务干部服务理念亟待提高、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模式缺少深化纳税服务改革、税务系统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察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使纳税人的权力难以落实。因此研究纳税服务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深化,使之从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二、目前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现状
(一)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纳税服务理念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从而导致税务干部服务理念落后,自身定位不准。虽然近年来在改进服务制度,提高服务层次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和发展,服务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这种服务理念还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范畴,缺乏实质性突破,远不能适应新的税收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2)过多注重形式,肤浅地照搬了银行等窗口服务部门的做法,服务层次不深。(3)忽视了纳税人的需求,使得纳税服务“供求不对路”,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4)纳税服务未能遵从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而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
2、纳税人理念落后。本身作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对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这种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导致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监督。
(二)税务系统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纳税服务机制要求无论是征收、管理、稽查哪个环节,都有征求纳税服务需求并向有关环节反馈的义务,面对纳税人时都是代表税务机关的服务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视了税务工作者法定的纳税服务义务。由于缺少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联系不畅,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税务稽查只管查账,没有担负起相应的纳税服务职能,征、管、查未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纳税人服务。
2、跨地域的税务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跨国、跨区域的纳税人日益增多,而在现行的属地管辖的原则下,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税务管理机构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办理纳税事宜上,本来税务机关相互联系就可以了解的税收信息,却由纳税人到一个税务机关取得信息资料,再送到另一税务机关,加大了纳税成本。
3、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缺乏畅通高效的沟通联系渠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固化、畅通、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不同需求。有的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信息的主动性差,重税收管理性信息,轻服务需求信息,没有建立长期、固定的模式,对纳税服务信息的了解片面、不完整。
(三)信息化服务形式和渠道相对单一
1、政府对税收信息化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制定严密的发展规划,缺少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但由于政府缺少严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部门才刚刚起步,形成了税务机关一枝独秀开展信息化服务的局面,总体服务效果不理想。
2、信息管理部门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信息业务技术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基本上仅仅能够负责系统内的网络建设和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不能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操作监控;而前台操作人员由于计算机水平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采集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形成一些垃圾数据和失真数据,降低了信息数据的利用价值。同时,由于技术维护人员缺乏,对纳税人的技术支持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的应用。
(四)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缺少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的纳税服务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不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不重视成本—效益分析,从而不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税务机关内部不重视对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没有把服务质量考核摆到相应的位置上。不但没有专门的服务考核机构,而且对于应该开展什么服务,服务是否到位,也没有建立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内部考核制度。即使是行业作风评比,也是以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纳税人参与的少,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水平评价的机会很少,缺乏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五)税务中介服务有待深化
我国税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形式为税务服务,我国税务始于1998年,在维护纳税人权益、配合征管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运行情况看,有些地方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方税务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人员与税务机构工作人员交叉,服务内容上存在“越位”现象,服务方式上有行政命令的痕迹。二是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服务内容的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
(六)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目前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做了原则性指导,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对纳税服务本质、范围等内容缺乏法律层面的界定,缺乏纳税服务统一标准,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过错追究机制,导致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缺乏法律支持,纳税服务规范征收行为的作用难以发挥,纳税人权利的保障难以落到实处,这是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根本原因。
三、建设纳税服务体系的理论分析
(一)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公共财政理论
当代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也就是“市场失灵”。社会经济的运行应当以市场调节为主,只是在市场难以调节或者调节不好的领域,才需要政府进行适应性调节,对市场进行干预。公共财政产生的前提则是市场经济。177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国富论》的出版标志着公共财政理论的诞生,亚当。斯密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竞争,极力要求缩小国家活动的范围,提出“最好的财政计划是节支,最好的赋税制度是税额最小”等观点。此后,约翰。穆勒、威克塞尔、林达尔等都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创立和福利经济学的兴起使得公共财政理论越来越丰富,职能范围也有所拓宽。上世纪30年代初,西方资本主义爆发了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宣告了自由放任的古典经济理论的破产,从罗斯福“新政”和随后应运而生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开始,政府必须干预经济逐步获得了人们的共识,各国政府和财政开始对经济进行大规模干预,以便弥补市场缺陷,充分利用市场的功能作用,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和财富的合理分配以及经济的稳定运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在实践中开始暴露出自身的缺陷,70年代的“滞胀”使得人们重新认识“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理性预期学派和供给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对国家干预提出了责难和质疑,开始主张减少国家干预,恢复自由经济。进入90年代以来,又开始重新重视国家干预政策。但是,从大的趋势来看,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财政的职能也相应地不断增强。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模式,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与公共物品的等价交换。税收既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即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对税务机关工作性质的定位。税务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整个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特殊作用,除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费用外,“直接以纳税人为调控对象,引导个体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向有利于提升整体纳税人公共利益水平的方向转移。”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核心,是将税务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调整为执法与公共服务并存的机关,其实质是把服务的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之中,进而调整税收工作思路,达到税收与经济、税务与社会、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因此,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是其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决定了广大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赋予广大纳税人权利,维护其根本利益,提供各种纳税服务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二)如何提供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传统的公共行政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的科层制论为其理论支撑点,新公共管理则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从现代经济学中获得诸多理论依据,如从“理性人”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成本—效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等等。其次,新公共管理又从私营管理方法中汲取营养。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认为,私营部门许多管理方式和手段都可为公共部门所借用。如私营部门的组织形式能灵活地适应环境,而不是韦伯所说的僵化的科层制;对产出和结果的高度重视,而不是只管投入,不重产出;人事管理上实现灵活的合同雇佣制和绩效工资制,而不是一经录用,永久任职,等等。总而言之,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那些已经和正在为私营部门所成功地运用着的管理方法,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运用到公有部门的管理中。
(三)建立和谐社会———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美国学者海格(Haig)首先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他对美国联邦和州税收的税收遵从成本进行了研究,但是没有明确地对遵从成本进行定义。之后不断有学者对其进行测量,直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cSandford)教授,在税收遵从成本领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将许多国家政府的目光都吸引到了这一长期被漠视的领域。西方纳税人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是遵从税法还是逃税的决定。时间成本是指纳税人搜集、保存必要的资料和收据、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耗费的时间价值;货币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所支付的咨询费用或者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所支付的中介费用及拜访税务机关所花费的交通费用等;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认为自己纳税并没有得到相应报酬而产生不满情绪或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会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
我国税收遵从成本存在的问题有:
1、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时间成本较高。首先,纳税人申报纳税,填纳税申报表所需时间较长,如增值税需要填9张表;其次,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尤其是对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使我国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法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的渠道比较少,所花费时间较长;再次,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等相关因素的限制,我国现在的纳税申报还做不到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化申报,还需要纳税人去税务机关和银行缴纳税款,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
2、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货币成本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加之企业不断向规模化发展,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或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的现象将不断增多,这必将导致货币成本不断提高。
3、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心理成本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困难,加之一些地区和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依然严重,纳税人产生的焦虑及不满情绪就愈发严重,心理成本必然增加。
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税收遵从成本)。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如税收信息服务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信息搜寻成本;实行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则可以节约纳税人的时间成本。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四、小结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缴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双方的确立和义务之后,这种关系便上升为一种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同样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题即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一方面是代表政府行使职责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即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这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仅如此,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纳税人主体是基础、前提,是征税人主体存在的根据,因为如果没有纳税人,征税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征税人应当为纳税人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正处于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税务部门在税务征收过程中,必须要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
注释:
①万素林。关于纳税服务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华财税,2003(10)。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6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税收服务 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
一、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重要意义
1、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大量涉及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税收服务工作明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和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新征管法最具时代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税收期望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创新税收服务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氛围,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还能使纳税人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从而促进纳税人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2、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税务部门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作为对纳税人缴税的回报,在纳税人面前,税务部门不再怀有单纯的监督打击理念,而是努力地创新税收服务以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从而降低税收成本、缓解征纳阻力,实现征纳双方的共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加强,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税收管理层次,能够有效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在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征收率、降低欠税率等方面会有明显的改进,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3、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
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这一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向纳税人展示了其作为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税收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税收工作正逐步由征收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方向发展。税务部门通过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前导,将服务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在公平、高效、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正当的税收需求,能够较好地展示其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树立起公共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如近几年来,我们税务部门推行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开通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的网上税务局等等,就是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益尝试。
二、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目标愿景
1、遵从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可见,税收服务属于依法行政范畴,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其职责既包括依法征税,也包括依法提供的税收服务,税收服务应寓于税收执法活动之中,同时,必须依法规范税收服务行为。
2、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
现代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优化治税环境作为工作目标。税收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税收征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基本要求。一是平等。指税务机关要充分尊重纳税人在国家税收中的纳税主体地位,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二是效率。就是税务机关在提供税收服务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包括纳税成本在内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三是无偿。这是税收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最基本的特征。它要求纳税人享受税收服务不受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不能因为经济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四是规范。是指税收服务应有确定的内容和标准,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税收服务的工作标准,满足纳税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需求。五是持续改进。它要求税收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要贴近纳税人、经济、社会和税收征管形势,以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
3、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
从本质上讲,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税收的出发点,也是税收的归宿点。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税收服务作为税收职能运用的重要形式,必须更好地坚持“税收从属于经济并反作用经济”这一基本观点,以认识和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为基本前提,以服务于纳税人税收需求为中心,积极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尽量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与此同时,根据税收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因此,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其提供的税收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终极目标,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
4、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在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就成为我们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在2001年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以前,税收服务就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那种传统以“保姆式”为特征的税收服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地处理好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的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职能于一身,为纳税人包办一切涉税事项,不仅出现了因强调服务而疏于对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极容易造成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有损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因此,实现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科学税收发展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各项税收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三、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实践途径
1、理念创新
创新税收服务理念,首先必须对当前的税收形势作出新的判断,以正确地把握税收服务理念的导向。一方面,要认识到税务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以及对纳税人不信任的问题依然存在,税收服务与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还不够适应;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社会主义现代精神文明、税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税收服务价值取向的重要转变。税收服务价值取向应当本着“公平、便捷、节约”的原则,以“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为要求,使执法、管理与服务得以有机结合,实现对纳税人由执法管理、被动服务、形象服务转变为执法服务、主动服务、实效服务,以更好地体现税收服务也是生产力,不断地满足纳税人的税收需求。
2、机制创新
为保障税收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切实地规范税收服务,形成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税收服务管理机制。即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如税务服务中心或税务援助中心等,具体负责税收服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责任服务。二是建立税收服务考评机制。应构建科学、实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辅之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量化和加强对税收服务的考核评价;同时,要本着“谁出问题,追究谁和谁纠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增强服务考核的刚性,促进税收服务工作不断改进,使之永远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三是建立税收服务激励机制。税务机关除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外,更应当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将税收服务水平作为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绩效工作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将税收服务融入其中,使服务的质量标准更具刚性,借此促进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3、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的核心就是使管理与服务互动共融,以期达到更加完美的结合,从而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一是实现资源共享。要从高效、便民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地整合、合并形式和内容相近的税务管理业务,并实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以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的职能管理而导致业务分割、工作交叉以及相互衔接不好的情况。如,实行国、地税合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联合稽查,既可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加强国、地税部门间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促进税收公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应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研究税收服务的法定要求,包括内容、时限、标准、形式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使税收服务既能体现法制精神,又能符合征管实际。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实行“阳光操作”,公开税收服务,广泛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化的形式,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三是优化工作规程。在确保正常税收管理的前提下,应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要求,科学地设计工作规程的环节和流向,并在实践中予以反复检验、修改、完善;同时,要建立起相关的维护机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部门、岗位撤并或职权调整、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纳税人的诉求等情况,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效地运作。
4、手段创新
要依托互联网,将税收管理与服务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成,积极构建全方位面向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是要构建征纳互动式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远程认证、税务电子稽查等多种税收信息化目标的集中处理和控管。这其中,尤其是要建立完善便捷的多元化报税体系,如利用电话、网络、磁卡以及税银联网等报税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降低纳税人的报税费用,提高办税效率。同时,要继续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为要求,及时地开展个性化、交互式、及时有效的税收服务业务。
此外,要重视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为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提供重要的思想和精神资源,推动税收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 杨志强:关于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5年第1期。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7
论文关键词 纳税服务 需求导向 税务机关
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在美国提出之后,各个国家开始逐渐重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纳税服务日渐成为各国税收服务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使我国纳税服务管理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税务系统管理体制上的限制,纳税服务目前仍然还处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形式上的改变,在实质内容上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纳税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了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新浪潮,现代管理学中的诸多理论同时也应用于纳税服务。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纳税服务的完善和更新,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纳税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
一、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一)新公共管理的纳税服务理念
1、最小征税成本为中心
新公共管理理的中心思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政府管理当中,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成本效益关系,主张将企业精神融入到政府管理中,注重投入产出的相对均衡,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这点完全符合亚当·斯密的最小征税成本原则,税收的管理行为会产生两个层面的费用:一个是政府征税的征税成本,一个是纳税人缴税时产生的纳税成本。因此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所缴税费的高低以及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
2、以需求导向为重点
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服务中顾客导向理念,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政府应为组织服务,政府应该树立“顾客至上”的思想,以顾客的需要为政策导向。积极施行公共部门的改革。税务部门作为最基本的公共行政部门,在税法保证的基础上,强化纳税服务,提供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为纳税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
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导向的治理,重视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更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引进社会资源,将部分公共服务外包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纳税服务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主动提供,也应该引入税务中介,利用税务中介构建税务行政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二)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新《征管法》明确提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救济过程中依法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具体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事宜。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新理念,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各级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依照各自的税源基础,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具体措施上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活动。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低柜式”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纳税定额、收费依据、处罚标准、偷漏税举报渠道等实行了公开,建立了环境舒适的办税服务厅,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专题辅导等。
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技术拓展服务手段。如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有针对性地推行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和结算手段,实现税银企联网的电子缴纳;积极开展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加强网站建设等。
二、纳税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纳税服务整体理念,隐性成本高
许多税务部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强调纳税服务只是服务,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税务部门要求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强调纳税服务隶属于征管,导致纳税服务的重点变成了优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以及流于表面形式的外在性服务;强调纳税服务的独立性,导致纳税服务成为单独科室,纳税服务固定在办税服务厅,无法实现整体的纳税服务要求。
虽然基层税务部门都在积极开展“一站式”、“零距离”、“一窗式”服务,将单一职能岗位转变为全能职能岗位,优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排队时间。但是这种纳税流程缺乏处理突发和复杂业务能力,更加缺乏即时监督的能力,与后台监督缺乏实时联系,与征管职能部门也缺乏有效的协调。一旦出错往往会拖延到次日发现或者月底发现,这时候再进行纠正会极大地增加纳税人的心理遵从成本,也会增加一线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这样的纳税服务只是落实在窗口一线人员,并没有从整体出发实现纳税服务理念,呈现一种的孤岛效应,服务手段单一,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能力弱,效果并不明显。
(二)纳税需求导向效果不明显,征税成本高
从公共品角度出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供给导向,由政府主动提供社会成员的公共品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但是从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纳税人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定位,按照我国税制的要求,我国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管理体系,办理缴纳税款的人员是实际参与纳税流程的社会成员,在本质上要求税务行政部门与他们在平等的地位上。但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思想观念上,把纳税服务更多的定位于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没有把纳税服务作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务。
在纳税服务推动优化上,往往是税务部门单一方面推动,使从便利管理角度出发,是一种垄断式服务的体现,要求纳税人必须接受,纳税人也无权反对。缺乏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也没有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这导致纳税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纳税人的需求存在实际的偏差。忽视纳税人的合理纳税需求分析,提供的纳税服务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纳税服务的提供能力,甚至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浪费了税务人力与财力资源。
(三)纳税服务观念滞后,信息化成本高
目前,纳税服务的手段有很多银行的管理手段的痕迹,而属于税务部门的创新性服务观念相对要少。目前我国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对纳税主体缺乏标准化的评级和分类;信息共享能力低,不能对纳税人进行量化判定;调查方法和手段欠缺,对纳税人需求不能有效地反馈,也不能针对纳税人的要求设计新的纳税流程。由于纳税服务对纳税人数据库关联能力弱,导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服务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的信息变动还需要征管部门逐一核对,影响了纳税服务的有效性。
纳税服务分析能力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能力,不仅要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还要熟悉征管的业务流程,同时优秀的社会调查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也是保证纳税服务的需求导向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而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缺乏这样的专业性人才或者团队,并且税务部门忽视了服务外包的可能性。一味强调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单人完成一个专业团队的工作,造成有些税务部门的政策出台缺乏严谨的可行性检验,出现问题后脱离制度约束盲目修改,极大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度,也导致纳税成本过高。
三、完善纳税服务的新公共管理思考
(一)理顺纳税服理念,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部环节,并且预先于税收征管开始纳税人管理,事后对纳税人评价分析。所以应从人力资源,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上予以相应的保障,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减低纳税成本。
首先,要解决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独立的问题,需要从创新征管模式入手。从服务一体化角度入手,新的征管模式不仅要将纳税服务融入到征收管理中,还要体现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次,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保证纳税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加强税务干部的专业素养,提升税务干部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强化税务干部对纳税流程的熟练度;优化税务系统人力资源的弹性福利制度,从物质上保证对税务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最后,整合纳税服务部门,引入扁平化管理制度,将纳税服务嵌入到征收管理中,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督,税收评估,税收稽核一体化的服务机制,最终将纳税信息归集到税收征管的决策中心,形成制度化措施后反馈到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使得每一位税务干部都成为纳税服务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确立纳税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
加强对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有效表露激励机制,摆脱自上而下的服务提供方式,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放在平等的地位,充分挖掘纳税人的共性和纳税特点。
借鉴客户管理模式,坚持纳税服务维护,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反馈,对纳税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要做到反思优于处罚,总结优于批评。真实了解各服务项目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研究后续措施,改进服务。将纳税人的需求反映在制度提升上,引导纳税人自觉参与纳税服务决策,提高纳税遵从度。在大量的调查基础上,按纳税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分类,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按纳税人的遵从度和信用评估进行分级,有针对性的提供纳税服务;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和业务量进行分项,提供模块化的项目服务。
(三)充分发挥税收中介的作用,适当进行服务外包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单体的差异性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不能包办所有的公共服务项目,适时适当的将服务内容下方到社会团体,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职能。因此,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纳税服务的微观化。
截至2012年6月,我国实有企业达到1308、57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96、07万户,即使是加强信息化程度和自助纳税等便捷手段,每个税务干部都要面对数以几百计的纳税人,完成日常的征管都显得住捉襟见肘,而纳税人亟需的税法政策解读和宣传更是无从谈起。
税收管理与服务篇8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理论 优化服务体系 税收征管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组织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理论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基本理论、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纳税服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大系列:其一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税收信息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纳税程序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信誉等级鉴定、税务检查等;纳税环境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纳税救济服务,即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行政救济服务,主要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税权益服务,即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享有税法的知悉权、纳税情况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讼诉权、请求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权利。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分化过程后,开始走向各学科的融合,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为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形成了 “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 “企业家政府”,内容包括十项原则: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缉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 “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见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启示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只有观念的转变,没有法律的保障,纳税服务仍然难以规范地开展。因此,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条为纳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纳税服务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响和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将纳税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纳税人宪章,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操作总原则,并根据纳税服务的总原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体系等。这样纳税服务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经济、效率、效能。联系到税收工作,我们也应该把“经济、效率、效能” 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税务登记、核定申报方式、政策性减免税等审批手续,使程序运作现代化;针对纳税服务绩效难以衡量的问题,继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有效执行没借口、决定成败靠细节”的思想,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环节;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重要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针对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
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决策模式,而不是封闭式的,认为由越多人参与的共同决策,就会掌握到越多顾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决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顾客的心声。严格来说,顾客导向的层次就是由外而内、由下而上,顾客导向的运作前提就是要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在实施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透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去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心声和感受,这往往只能通过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去探求。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者,他们能够直接接触纳税人,最能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切身感受。所以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纳税服务决策时,必须让广大基层税务工作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主体。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不仅训练基层工作人员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们自己考核自己的决策执行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应区分业务体系和非业务体系分别考核。业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非业务体系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对业务体系除参照工作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外,一并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非业务体系的考核应将税前服务、信息反馈与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考核。
(五)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要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就要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发放“个人联系卡”、“征求意见卡”等形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陈述自己对纳税服务的意见,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周到的投诉;在税务政务公开和外部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代表、纳税人代表对纳税服务进行监督评估,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随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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