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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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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国际税收 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3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为减除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加强与银行、海关、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企业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地强化治理。

(三)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建立基于网络中介的 “信息报告制度”,借助征管机构 “纵向”和 “横向”的内部信息共享降低征管、稽查成本; 其次,通过专业协会组织、多个专业期刊和内部报告、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通过强化 “经验共享”降低 “分散征管”的初始成本; 最后,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4(6)、

[2]James G、S、Yang、The Principle of Nexus in E-Com-merce[J]、Ta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businessresearch、2012,8(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4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

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发生困难,但由于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对此,解决方案有三个:一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有关发票应包含的基本内容。二是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发票,采取电子发票和电脑版纸质发票并存,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并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三是淡化对发票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如欧、美等国,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设想,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并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可以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再如,可以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在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完成;也可以在纳税人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强制其下载一个只读标识,这个标识将在企业进行网络交易时加载在每一个交易纪录上,税务部门可利用在因特网上建立的服务器追踪这一只读的可识别标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上述第一种方法纳税成本较低,但短期内条件不具备,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二种方法纳税成本较高,但它是一些基础性的、带有长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减轻其他的纳税成本,是纳税环境不太好的国家比较可行的方案,但需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第三种方法不仅纳税成本低,而且也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但目前网上交易支付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监控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立法。第二种方法与第三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同时推进,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做出了专门规定,为推广使用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纳税人网上支付系统账户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对其的监控,还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有关规定。

三、电子商务对申报纳税的影响与对策

第一,适应电子商务和电子会计的需要以及管理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大系统。一是扩大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全面地、详细地采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以及相关的信息数据。其中,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最基本的信息,与前述纳税人建立的与电子商务相对接的计算机发票系统相适应,税收征管大系统中应单独建立发票管理子系统,将纳税人开具的全部发票录入该系统,并划分为已申报纳税的发票和未申报纳税的发票两大类,纳税人申报纳税时要分别申报开具发票的收入和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对开具发票的收入要申报相应的发票信息,供税务部门录入发票子系统。二是健全大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开发一些诸如税源监控、税源分析等软件,自动生成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申报纳税、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统一大系统,并实行相互联网,以便税务部门相互协查。

第二,电子商务对申报纳税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纳税地点的选择。如前所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很方便地在任何地方注册,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电子政务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资料,实行“虚拟”办公。在目前还存在较多地域性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这种状况会造成税源的不正常流动和流失,也有悖于地域性税收优惠的初衷。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有两条:一是结合税制改革,逐步缩小和消除地域性的税收优惠,实行行业性为主的税收优惠;二是改变目前主要以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的做法,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主要依据确定纳税地点。这两条措施可以齐头并进,同时并举。对于跨国电子商务,因涉及到国际税收管辖权限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解决。

第三,与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相关联,电子商务还会使纳税人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藉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或者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关联企业,使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方便地通过内部转让定价达到税收转移的目的,使本已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设施建设,提高对电子数据核查的质量。我们应更加密切关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和信息情报交换,研究制定更加有效的反避税管理措施。对于在国内不同地区通过转让定价的避税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将其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作为一项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供税务机关评估和检查。

四、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与对策

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税务稽查的手段和方式将带来巨大的影响。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使纳税人的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纳税凭证、数据越来越庞杂;而电子商务以及电子会计使这些数据资料日益电子化、虚拟化。传统的以现场手工为手段、以纸质凭证为凭据的稽查模式将被淘汰,取而代之的将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高速自动的网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协查为手段的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

税务稽查的重心:一是检查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原始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计入有关账目,依法申报纳税;二是检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否真实可靠,能否作为纳税申报的基础和依据。在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下,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检查其是否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税务部门应掌握其软件的源码和私人密匙,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通过应用中的源码与初始源码核对,检查软件是否有更改;通过私人密匙,抽查纳税人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

在传统税务稽查模式下,对稽查对象所经营的货物进行现场盘点检查是一个重要手段。在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模式下,监控电子商务的物流情况仍然是一个重要手段,但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可在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地设置远程电子监控系统,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五、几点结论

一是建立严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尽管《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以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电算记录的访问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这些现存的法律问题成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开展有效征管的障碍,应通过立法逐步解决。

二是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对税务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加紧培训复合型的税务干部,培养出既懂计算机和网络的理论与应用,又懂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会计业务,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使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容易分布于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容易引起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容易引起对其征税的国际竞争,即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引起电子商务企业将网站转移至他国,不利于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1)程永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期)。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5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商务活动本质;税收征管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交易主体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业务模式。B2B模式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主要指在企业、公司、商业机构相互之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订货、定购、付款、结算等交易行为。B2C模式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主要指消费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它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消费者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交易平台,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买卖沟通,达成交易。

(一)B2B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根据易观国际B2B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线上B2B电子商务市场总收入规模达85、0亿。艾瑞咨询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1-2012年)中提到,2011年中国使用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为2260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例为51、5%,而中小企业B2B在线交易额达到1、13万元,占中小企业B2B总交易额的6、6%。可见,在B2B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不大,大型企业才是B2B电子商务应用的重点。B2B模式电子商务主要有如下特点:其一,企业对B2B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比起B2B总体规模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中主要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且B2B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仍停留在比较低级水平,多数企业只将网络作为推广营销的手段和工具――线上信息线下交易。也就是说,B2B电子商务模式目前主要以互联网商务平台产品和服务信息为主要模式,电子商务网站只促成交易双方联系,而报价、签订合同、下订单、生产、发货、结算货款等行为都与网络平台无关,交易方式和传统商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二,参与买卖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具有依法经营的实体,对这些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仅仅是营销手段之一,而并非全部,企业并未完全虚拟化,交易双方主体明确,交易活动较为规范,成本核算要求严格,交易一般需要提供发票,这对企业隐瞒交易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其三,企业受财务制度约束,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可透过其账务系统对其应纳税义务进行认定,比如稽核企业的货币资金帐户、有关商品账户、成本收入账户以及企业的发票购领记录等。此外,企业对企业的业务一般涉及大宗交易,引起的资金变化和物资进出量大较大,较容易通过监控企业资金流和物流的变化动向来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可见,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差异较小,基本可以依照现行税制,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地及应税行为等税收征管要素。

(二)B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在B2C模式下,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许是出于消费习惯,或者是出于对价格优惠的追求,消费者往往很少在交易中索要发票。此外,消费者的购买能力相对于企业来说实在是太有限了,所以单笔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因此交易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网络交易资金流监管也有一定的难度。故B2C模式的隐蔽性较大,不排除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C2C模式来掩盖B2C的实质,采用诸如交易不入账,资金通过帐外帐户收付等手段,来达到隐瞒交易,逃避税收的目的。

(三)C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电子商务中介交易平台能够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所以这是C2C交易普遍采用的方式。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经营者需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才可以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而个人在网上开店则通常没有进行任何工商、税务登记,自觉申报纳税更无从谈起。个人网店甚至没有固定的机构和经营地址,也没有完整的帐务系统,所以要查账征收比较难实现。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上开办网店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但由于这些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网站在核查时权限受限,所以通常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不能真正验证用户的身份和帐户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中的经营者在现实中的身份。同时,交易双方交易时可以使用虚拟的信息,虚拟信息与真实信息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难以将交易和某个特定的真实的主体联系在一起。除此以外,C2C交易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并且交易具有频繁、分散,交易额小,交易形式灵活多变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利于税收监管。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比较规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不大,适用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稽查征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但如果消费者或者个人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话,税收征管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主要原因在于:1、交易主体的身份不容易确认;2、应税行为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易确认;3、无固定经营场所,无法认定纳税地,无法划分税收管辖范围;4、无交易凭据,无完整的帐务系统,征管稽查失去基础。从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来看,从C2C的征管难度最大,其次是B2C,难度最小的是B2B,所以,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C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在传统税收征管中,企业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是重要的依据,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是影响交易信息流和资金流形成的重要因素,掌握电子商务条件下所使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可以为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提供有益的思路。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线上交易又称在线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达成的交易,甚至交易的标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交付。在线交易,需要借助网络交易系统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系统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同时,交易被记录在系统中,但一般不形成纸质的交易凭证,交易信息被储存在交易系统中。线下交易则是脱离网络环境所达成的交易,也叫离线交易。离线交易情况下,网络仅仅充当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商品及劳务,扩大影响力,而不充当交易工具,成交依然需要面对面签订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这与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个角度看来,电子商务的新挑战在于网络本身具备交易功能,而网络交易规则极为宽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尤其是允许匿名交易,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不易确认,而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网络交易一旦达成便记录在案(服务器),从征管的角度来看这反倒是个可以加以利用的有利条件,但网络交易记录的查询涉及加密和授权的问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获得交易的相关信息的。此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使得通过网络交易标的的性质不易辨认,因而导致课税对象无法确定。若能够解决加密技术、授权问题和还原数字型交易信息,那么也就可以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了。根据前面所引用的数据,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线上宣传,线下交易”的方式,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交易的规模会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的情况也将越来越严重。

在交易款项结算方面,电子商务可以采用在线或离线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在线支付是通过互联网发出支付指令来完成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转账支付(中国人民银行,2005[32])或通过网络银行直接支付款项。可见,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络银行支付平台都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资金流的经过必然会留下记录,而且记录并不受交易双方左右,这样资金流在理论上是可控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上支付用户最主要使用的网上支付类型是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分别覆盖了79、2%和75、7%的支付用户。快捷支付和卡通支付也成为新的支付趋势,网民使用比例也达到了40、4%,个人用户的资金流追查起来比企业用户的难度更大,而且就目前网上交易匿名的情况来看,根据网络上的资金流和网上收付帐户并不一定就能追溯到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离线支付指脱离网络,采用诸如现金、货到付款、汇款、银行转账等传统方式来结算货款,这些传统的结算方式各有特点,受监管的程度也不一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转的款项比较利于监控,现金交易的监管难度则相对较大,但不管采用哪种传统结算方式都要面临结算账户和帐外现金流的管理问题。

三、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标的的特点可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所谓有形电子商务指有形货物的电子交易,交易可能在线上达成,也可能在线下达成,但有形的货物必须通过传统的物流渠道来交付。从货物流转的渠道来看,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物流方面没有本质区别,除大型企业可能会配备自己的物流部门以外,一般企业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而对物流的监管一般要结合存货的仓储变动情况,但由于电子商务企业虚拟化的特点,仓储的情况一般不容易掌握。所谓无形电子商务是指无形商品(如数字化产品等)和服务(如在线提供咨询等)的电子交易。对这种类型的交易而言,交易对象被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中进行传递和交换,交易的场所也变成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在虚拟的空间交易虚拟的数字信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产品的提供由原来的有形形式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邓子基,2001[35]),无疑对现行税制以实物流为主来定义和控制征税对象的(程海鹰,2000[36])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S]、2005、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7

关键词:研究机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

一、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模型的建立

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可以分成三个主要层次,如图所示,第一层是国际间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即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者个人;第二层是国际间电子商务的监管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可以构建跨国间电子商务的监管的信息化系统,配合上传统的海关、各大负责资金往来的金融机构等。第三层是跨国电子商务的中间各方,主要包括跨国电子商务税务资金结算中心。

二、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模型的分析

(一)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反偷漏行为

国与国之间由于税收法规的差异以及缺少及时有效的税收沟通,国际间的避税行为极为普遍。近年来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避税行为更为普遍,这不仅违法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并严重影响国际税收秩序。由于跨国电子商务涉及不同的国家主体,具有较高的发杂性和隐蔽性。笔者总结中外文献,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避税问题: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企业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自己的子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定价模式来进行避税。如果这种转让定价行为发生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通常情况下当关联企业的内部价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各国税务机关都有较为有效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稽查,也就是税转让定价在同一地区的避税空间有限,但在国际间由于其特殊性还存在很大空间,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以跨国电子商务为载体的交易更增加了各国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各国对所得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是所得来源来认定,认定形式拘泥与原则和形式,这些原则和形式也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但很难对它形成有效的约束,特别是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制度,更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

3、利用电子商务的隐秘性避税

跨国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它对税基的侵蚀,跨国电子商务通常经过国际金融机构进行款项交易,较传统的现金交易更难控制,再者电子货币通常数额大,流转快,涉及国际间部门众多而难以追踪。另外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各企业交易会有交易发票,例如增值税通过增值税专票抵扣的方式,整个生产销售流程凭票抵扣,环环监督,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抵扣链条对整个生产销售流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无纸化进行,没有任何具有效力的纸质证明,并且由于缺少相应的电子监管,交易记录可以轻松进行修改,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跨国电子商务的各个参与方实行有效的监督,加剧了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

4、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税种和税率的差异避税

跨国企业最常见的避税方式之一就是利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税负的差异来进行合理避税,如在将子公司设立在国际上常见的避税地。随着各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的日益提升,针对有实体注册跨国子公司如设在国家税务总局避税地名单系统的子公司都会严格审查,如果存在恶意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是跨国经营和电子商务经营结合,增加了隐蔽性更降低了成本,利用网络可以轻易的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限制,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一种电子交易,但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但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可以利用区域间的税率差异来实现隐蔽避税,例如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跨国电子商务来购买低税率国家的产品或者服务,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其加大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投入就可见一斑。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传统税法的交易形式和性质进行征税,使得纳税人可以规避相应的税负。

(二)各部门职能分析

1、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为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主要征管部门,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与国内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部门功能类似,负责跨国电子商务涉税事项,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子税务局的五大核心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称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所以首先电子税务局负责对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强制的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分配给企业和个人,识别号不妨称为,识别号就像是企业和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样不能随意便跟,然后将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机构的账户与相互对应,构成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账户。第二大功能是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涉税税款项的计算。当一次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类似电子发票的电子凭证自动上传到电子税务局的识别系统中,电子税务局可以根据上传的电子凭证获得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买卖双方的统一识别号、交易的商品、交易的类型、成交的价格P。再根据识别号判断买卖双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将计算的税款汇总至相应的实际征收部门。第三税款划缴与电子凭证的生成。买方在支付完成或支付首笔款项时,由电子税务局根据卖方,确定卖方的所在国身份。若是卖方是国内的商户,则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T划缴入国库,并代开相应的专用电子发票发给支付方;若是卖方是跨国的商户,第一步同国内商户由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本国的税款入库,生产相应的电子发票作为支付凭证给支付方,第二步将相应的交易数据,如商品价格、包装费、手续费、运费等上传至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实现国际间交易数据的共享,卖方税务机关便可以根据相应的交易数据进行税款的核算。第四电子税务局将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完税报文和商品清单发送给海关部门,作为海关部门核查商品交易与清单是否一致。第五电子税务局可以建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每个纳税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将纳税人一段时间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打分,设置一定的合格标准,对纳税信用不合格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

(2)电子海关的职能:

如上文介绍,电子海关负责将电子税务局共享的完税报文及商品清单与交易实物进行核对。

(3)金融机构的职能:

金融机构主要职能是在接收到买方的划缴指令后,将相应货款或劳务款项信息提交给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再根据收款人的性质,将交易款项信息共享至不同部门。

(4)国际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职能:

国际电子商务税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国际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标识号,并将交易的数据实现国际间的共享。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篇8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税收征管 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深化,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税收问题越来越复杂,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给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了新问题与挑战。例如: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各税种在电子商务中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出现问题,电子商务使避税问题日益严峻,针对以上的种种税收问题我们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坚持的原则

1、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相结合

税收中性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贸易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税收效率原则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便利和节约,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 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两者应保持相同的税率。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采取的措施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 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2、解决“常设机构”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这些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概念,但是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3、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原则,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应通过坚持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实行地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地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使用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的无法征税的情况。两者相结合可以完善公司网站或是个人网站提供的商务服务,以及国内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4、避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由于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因此,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另外,还可以规定,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三、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我国经济的进程也不断加快,但在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传统的税收原则、税种确定、税收征管稽查等方面在现代电子商务中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我们要重新制定新的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制度以适应现代的电子贸易。另外,我们还应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些措施以满足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电子商务日渐发达的今天我们要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不断规范电子交易市场,完善税收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吕延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邮电学院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