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与广播的关系(6篇)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1
广播电视主要是利用导线或无线电波对音响、图像节目进行传播,具有宣传功能、教育功能、监督功能及其它信息产业基本功能,也具备形象化、及时性、广泛性等特点。根据传统方式的不同,也将广播电视分成有线广播与无线广播两种类别。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广播电视播出技术的创新速度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但广播电视播出所面临的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到广播电视的播出质量。鉴于此,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予以提升,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舆论导向作用,以便为广播电视播出提供安全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对广播电视播出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保障措施
2.1技术措施。2.1.1网络架构。广播电视播出的网络架构,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具有一定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广播电视播出网络架构的优化与革新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一定成果,光纤化与IP化逐渐成为广播电视的重要发展方向[1]。控制网络与数据网络分离的双网络架构是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广播电视播出网络架构,在这种广播电视网络架构下,广播电视控制网络与数据网络之间的连接,主要是借助科学、适宜的以太网交换机,网关采用“白名单”认证方式,能够有效降低高峰播出时期网络带宽所受到的影响,加强对相关数据文件的把关,深度解析网关文件,有利于提升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视频M2V格式与音频WAV格式是广播电视播出的常规格式,而设计思路与制造技术的创新,促使当前广泛使用的多种视频服务器都具备播出多种音、视频格式的功能,但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因此,为了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应根据厂家建议及广播电视播出的相关要求,在入库前对即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统一转码,视频节目转换为常规的M2V格式,而音频节目转换为常规的WAV格式,将音、视频码率控制在恰当范围内,一般音频与视频的码率分别为1.5Mbit/s和8Mbit/s。为避免误删等人为操作原因对广播电视节目造成破坏,需对已经入库的广播电视节目设置恰当的保证期,一般为七天,并采用B/S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入库,采用GPS授时系统保证广播电视播出系统的协同性,以便为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提供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架构如图1所示。2.1.2移动监测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监测技术而构建的监测系统在广播电视播出中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主要承担着监测广播电视播出的全过程。从现阶段国内各大广播电视台的监测系统来看,由于监测技术存在局限性,导致当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技术监测系统都是用于监测固定区域,并未做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方位覆盖,对广播电视播出过程中所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速度较低,从而影响到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各大广播电视台应对移动监测技术的应用予以重视,将移动监测技术与当前的技术监测系统进行有机结合,弥补当前技术监测系统的不足之处,改善广播电视信号发射的质量,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全方位覆盖,以便提升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性。2.2管理对策。2.2.1加强维护管理。广播电视具有的宣传、教育等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质量是发挥广播电视相应功能的关键,为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除必要的技术手段外,也需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广播电视播出所涉及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保障相关设备仪器的正常安全运行,以便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提供保障[2]。为了提升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稳定性,降低广播电视相关设备的故障率,广播电视台需加大对数据库的巡视检查力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广播电视播出故障予以及时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视频播放设备、硬盘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保障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做好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以便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质量能够得到大幅度提高。2.2.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提升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广播电视台应根据节目播出的相关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广播电视播出行为,加强设备维护检修,借助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以便实现对广播电视播出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为保证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位,领导层应以身作则,按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工作人员的相互监督,提升广播电视台的管理水平,以便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提供保障。
3结语
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不仅影响着节目播出的质量,也关系着广电事业的发展。因此,为提升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性,可对广播电视网络架构进行优化,科学应用移动监测技术、快速恢复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依托健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的管理,以便确保广播电视的宣传、教育等功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冬梅.硬盘播出总控系统中关键技术的应用和思考[J].电视技术,2012,(08):75-78.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2
关键词: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技术
广播电视系统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喉舌,担负着向人民群众传播各种政策和信息的重任,而现场直播又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传播形式,因此,广播电视应该走进广大的听众身边,贴近听众,让更多的人关注广播电视节目,打造看得见的广播电视,其中现场直播的运用更能凸显广播电视的灵活性,实效性,亲切性,实现嘉宾、现场观众、主持人的多方互动,使广播电视更具有活力。而要实现广播电视的现场直播,完备的技术是基础,本文就对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技术进行了分析探讨。
1广播电视现场直播系统的组成
近年来广播电视现场直播,实况转播、多播越来越多,逐渐成为广播电视台转播业务的常态。广播电视直播可以分为台内演播室直播和台外现场直播两大类,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情况较为复杂的台内外现场广播电视直播。但如何提高现场直播的质量,确保现场直播及转播的安全可靠,这是我们直播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直播的生命线,下面谈谈直播系统的组成。
1.1广播电视现场直播信号系统
广播电视现场直播就是把活动现场的画面和声音通过摄像机、音频设备变成视频、音频信号送入特效影像切换器和字幕机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然后通过传输设备送回电视台播出机房,播出人员在接到活动现场导播人员的指令后,把播出信号切换成现场的电视直播信号,我们把这个从信号采集到信号传输的系统称为信号系统。
1.2导播通讯系统
广播电视现场直播中,总指挥或导播要统一指挥调度各部门,使各部门能统一协同行动,才能搞好现场直播,因此,导播通讯系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很多采用的是通过对讲机和内部通话系统来实现导播通讯的。对讲机用于现场监督、音响部门、灯光部门、导播等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络,而导播与摄像人员之间靠摄像机控制单元的内部通话系统来联络的。导播通话信号通过综合电缆输出与摄像机通话分站(通话分站是综合电缆的信号分配端,连接通话耳麦,提示灯和视频输入信号)连接,由通话分站分配输出视频、通话耳麦、提
示灯。
1.3电源供给系统
现场直播前,除了要考虑现场电源容量是否足够之外,还要考虑电源波动及电源干扰问题。电台现场直播信号系统的设备工作电源一定要增设交流稳压器来稳定电压,消除干扰脉冲,防止设备受到损坏和信号受到干扰。固定现场通过车载5KVA的电子稳压器供电,所有设备的电源线尽量使用三芯电源插头,保证安全可靠。因为现场内人多事杂,稍有不慎,造成设备断电,导致直播信号中断。
1.4音响、灯光系统
音响系统主要有调音台、话筒、音源、监听、现场扩音设备组成,承担现场调音、扩音,并将话筒拾取的音频信号送入电视直播信号系统任务。现场拾音效果的好坏是决定直播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音响系统操作繁杂,直播时往往因现场气氛紧张、程序较多而容易发生操作失误,所以它的技术系统要结合调音师的操作习惯,精心,合理地设计。灯光系统的用电量较大,在直播时灯光系统的工艺配电是重中之重,在配电过程中,不但要防止零线虚接、断开,还要注意尽可能降低零线电阻,使电源各相位上灯光负载的额定电压波动减小。灯光师布光时要注意三相电源上的灯光负荷平衡,相差越小越好。灯光各设备使用的电源插座不得串接。灯光师布光时要注意光区色温的一致性。
1.5播出系统
播出系统是直播的最后一个环节,一台直播节目不论内容有多好,完整的将节目播放出去才是首要的,因此播出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证直播的安全性,播出系统对于直播节目采用延时播出,采用的延时设备为固态延时器。直播中一旦现场出现重大问题,播出人员可利用延时这段时间,把不易播出的图像、声音编辑替换掉,保证直播的连续完整;当出现直播信号中断时,还可以迅速将垫播片切出,以确保播出的安全。
2广播电视直播相关问题分析
2.1传输方式的选择
广播电视台在直播中传输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涉及直播成败的关键环节。广播电视直播中的信号传输可分为短距离和长距离的传输,短距离的传输常用微波方式,用于视距范围或接力传输到更远些的距离。光缆传输近年来应用越来越广泛,主要光缆都是直播中常用的传输手段,使广播电视现场直播的传输手段更多了几分便捷的
选择。
直播中信号传输常被视为多个技术环节中的一个瓶颈。这是因为很多地方台传输是在直播现场的没有转播车,完成广播电视信号合成后,送回的主直播室的最后关键一环,一旦出错,前功尽弃。拟定技术方案最后采用何种传输方式要根据现场当地的情况来确定。一般省级台选取卫星通路环节最少,光缆通路安全可靠,对于安全级别要求比较高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要同时使用两种不同传输介质的传输手段,以确保传输环节的安全可靠。
2.2现场直播对机位的设置
直播现场机位的设置与被直播现场展开的位置,与事态发展的进程;与事态发展的结果方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常见的大型会议直播中,在会场的中间和两边,前后左右都有相应的机位设置。但大中型现场直播的情况是五花八门的十分复杂,需要根据会议节目的要求,节目的形态,因根据各电视台现有设备的性能来具体安排,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2.3通讯设备合理使用
广播电视直播中有些机位受到工作环境的限制需要使用无线通话的手段,此时还要提前解决好频率的协调等问题。考虑到某些机位的工作环境十分嘈杂,会影响到摄像师听取导演的命令,需要使用双耳机;而对于肩扛摄像机的摄像师更需要的是左侧单耳机比较方便。通话系统从使用的角度来看还应注意导演系统和技术系统的不同使用要求,音频系统有时也需要自成体系。
2.4提前现场勘查工作,拟定合理的技术方案
广播电视台现场直播任务下达后,一般应组成精干的技术人员前期现场勘查小组前往未来的直播现场。勘查小组人员中工种应该尽量齐全,包括导演、制片、视频、音频、灯光、电力、通讯和装置等工种。在前期勘查的基础上,拟定出合理,可操作性的技术实施方案来,是确保现场直播的基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才能为现场直播打下扎实地基础,才能取得现场直播的成功。
总之,当前广播电视直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随着广播电视现场直播人才和现场直播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将在现场直播的领域不断拓展,迎来崭新的面貌。
参考文献
[1]孙映雪,安国利,朝古拉.电视现场直播中的延时插播技术[J].内蒙古广播与电视技术.2012(01)
[2]王勇毅.电视现场直播的四种意识[J].新闻研究导刊.2016(17)
[3]徐明卿,张雯雯.我国当下电视现场直播理念探析[J].声屏世界.2012(01)
[4]许耀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16(16)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3
一、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利于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喉舌作用的发挥,确保政令畅通;有利于加强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利于方便用户、服务用户;有利于广播影视事业和民族工业的协调发展。要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方针,处理好科技创新与现行体制、高新技术与传统技术、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重点建设强大的广播电视覆盖及实验系统、卫星数字传输与直播卫星系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建立数字广播影视交互式节目平台和宽带综合业务平台。推进影视合流,推动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计算机网的三网融合,促进模拟技术尽快向数字技术的平稳过渡。建立新的技术体制、标准体系和管理模式,以科技创新推进广播影视系统的全面数字化、网络化,构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播影视新技术体系。
二、积极推进数字广播电视节目系统的建立和应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节目信号采集、编辑、制作、播出于一体的台内数字网络系统。广播节目要向数字立体声、环绕声方向发展;电视节目要由现行模拟4∶3格式/单声道,向标准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立体声、高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环绕声方向发展。中央电视台在20**年建成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示范中心,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0**年基本实现采、编、播的数字化,广播节目制作、播出实现硬盘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实现台内设备的联网和资源共享。
应用统一的存储格式和检索方法,全面整合中央、省(区、市)广播影视节目资源。利用数字技术修复、整理广播影视节目资源、重点抢救历史影视音像资料。20**年建立中央广播、电视、电视数字节目库、开始建立省级数字节目库并投入试验使用;20**年,初步形成以中央为主、省级为辅的全国性广播影视数字节目库和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通过广播影视卫星和有线传输网络实现广播影视节目的电子交换,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交互电视、股票证券、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数据广播等多种节目和服务。
三、建立广播影视VSAT网,与现有的卫星传输和国家光缆干线网相结合形成广播影视新闻采集、节目传输和发射监测的网络系统。20**年利用卫星直播平台开始卫星高清晰度电视(HDTV)家庭影院及电子影院试验。力争20**年全国所有省(区、市)的广播电视节目实现卫星数字传输,全国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开始播出。20**年底,卫星广播电视的传输将完成从模拟向数字过渡,终止模拟传输方式。
四、采取从有线切入,先试验后推广的方针,按照总局制定的总体方案、体制意见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推进有线数字电视的试验与推广。试验内容包括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和标准清晰度电视、交互式电视和数据广播等。积极开展有线数字电视试验,搭建以中央电视台节目为龙头,通过部级、省级干线网络和本地用户网连接,节目可控到户的有线数字电视试验平台。研究数字电视系统业务的整体框架,优化用户管理、条件接收和电子节目指南的整体布局。试验取得经验后于20**年在全国推广,力争20**年用户规模超过3000万户。
五、20**年初完成地面数字电视测试实验室的建设,完善测试条件,完成我国五种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方案的测试,20**年基本完成地面数字电视的标准制定和频率规划,并在北京、**和深圳等大城市进行地面数字电视试验,20**年试验扩大到我国主要的经济发达地区。
六、积极跟踪研究数字声音广播(DAB)、数字调幅广播(DAM)、数字多媒体广播(DMB)和卫星数字声音广播等技术,在广东和京津地区数字音频广播先导网试验的基础上,研究包括文字、图形和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广播的移动接入技术。20**年开始在广东扩大数字声音广播的试验;20**年开始数字调幅广播的试验;20**年在主要大城市开展多媒体信息的广播。
七、20**年初完成电影数字制作产业化示范项目,20**年建成北京、**、长春三大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加快电影数据平台和电影节目DVD生产线的建设,实现电影节目多渠道、高质量的发行、播映。引进国际电影洗印新技术,建立配套齐全的、具有洗印工艺控制网络的电影洗印加工设备。推行电影洗印加工无毒、电影拷贝声迹无银洗印工艺;推广应用电影无毒化特效烟火产品。加速影院重点技术改造,实现计算机票务和星级影院管理。跟踪世界先进数字放映技术,制定适合我国的数字电影放映技术标准,尽快建立若干示范性电子电影放映院线。
在现有计算机修复系统的基础上,抓紧开展档案影片的着色、声音修复、存贮等工作;建立资料影片数字库,加快电影影片的转换和处理,使其成为重要的高清晰度电视节目源。
八、继续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技术维护总方针,以安全播出、提高效率和提高播出质量为目标,加快广播电视设备的更新改造。20**年底基本完成中波发射机的全固态改造;对调频、电视发射机进行固态化改造;对省级干线微波进行数字化改造,使其得到合理的应用;卫星上行设备推广全固态高功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提高广播影视系统管理水平,20**年省会城市80%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实现播出自动化,50%的广播发射台和省会城市的发射机房要实现自动化播出。
20**年完成全国省级有线网的联网,20**年基本完成全国有线网的联网工作,利用高新技术拓展业务领域,建立较为完善的运营体制。继续完善以光缆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接入为主、其它接入方式为辅的有线电视用户网改造,推进用户网向数字化、双向化方向发展、增强网络可靠性和安全性,全面提升网络质量,完善网络功能。积极发展有线电视用户,到20**年,有线电视用户达1.5亿户。推动集数字广播电视和数据业务于一体的数字用户终端的广泛应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4
关键词: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维护与管理
一、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运行流程分析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是应用了我国先进的电子技术以及信息技术而构建的系统,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在进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过程中,要充分地了解相应的信号传输系统的运行流程,才能够更好地进行信号传输工作,保障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当前我国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主要有两种运行方式,分别是有线传输以及无线传输。
(一)有线传输的运行流程分析
当前我国的光纤技术有着一定的发展,并且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光纤技术都有着广泛的应用,随着我国的电视广播行业不断引入光纤技术,成为了我国电视广播信号传输技术中的一项核心技术,在我国的有线电视信号传输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广播电视信号传播中光纤技术的应用原理主要是将广播电视的信号由电信号转换成光信号从而进行传输。而光信号在一定程度上比电信号的稳定性要强,并且传输的速度更快。并且现阶段下,我国光纤技术在广播电视的应用中还有着很大的进步空间,所以为了能够不断地发挥出光纤技术在我国的信号传输过程中的作用,应该要做好对于光纤运输的管理与研究工作,从而不断地提升光纤运输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使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效果能够不断上升[1]。
(二)无线传输运行流程分析
无线传输的效果要比有线传输更加灵活,但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无线信号的质量不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要做好对于无线信号传输的研究与分析,从而确保无线信号传输技术能够得到提升,保障无线信号传输的质量。无线信号传输的原理是通过一定的发射端将广播电视信号向卫星进行传输,然后在卫星处理之后,再将信息以信号的形式发射到各个接收设备上,从而完成信息传输的整个运行。而广播电视信号在进行两次传输一次转换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加强对于信号的强化,从而避免在传输的过程中,导致信号质量受到影响,使得接收设备在进行信号接收的时候信号比较微弱,使电视广播节目的质量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在通过无线传输来进行电视广播信号传输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信号传输各个流程的管理工作,降低外界因素对于信号质量的影响,使广播电视信号的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2]。
二、加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信号传输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并且不断完善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运行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特点,所以要进行相应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也应该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并且还应该要一定的安全意识。相关的维护与管理人员要建立一套符合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维护与管理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做好相关维护与管理人员的责任划分工作,并且优化相关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及责任。从而避免出现责任空白区域,并能够促使着工作人员能够养成自身认真工作的态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3]。
(二)加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维护与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这就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自身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要有一定的维护和管理水平。所以广播电视单位应该要不断地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要不定期地开展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培训活动以及对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工作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以及对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系统的认识,从而树立良好的工作观念。此外,广播电视单位在进行人员招聘的时候,还应该要提高相关的要求,多选择一些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人员。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5
关键词:网络技术;广播电视工程;应用;研究
广播电视这一体系是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因此其发展与进步都会对人们的新闻获取渠道的扩建起到一定的建设性意义,而在当今时代的发展下,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正逐渐受到新型网络技术的冲击与限制,而这对于广播电视体系的发展来说是尤为不利的,因此相关部门就必须在保证迎合大众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广播电视工程与网络技术结合到一起,进而使网络技术的推进性作用能够被应用到广播电视的工程建设层面。进而推动当今的广播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两个领域都具备一定的了解。
1在广播电视工程中应用网络技术的意义
1.1电视节目播出自动化。在我国传统电视节目的安排中,普遍就是事先计划好每个节目的顺序,因为这样可以防止突发事件影响整个节目播出,但是这就导致了节目顺序的固定化与死板化,滞后于市场需求。引进网络技术之后,开发自动播放系统,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根据收视率灵活地调节节目顺序,可以根据节目类型,增加与观众的互动,增加趣味性,提高节目收视率。
1.2提升加强电视节目的时效性。传统媒体大多因为技术的限制而只能录播,或者延播,这就削弱了节目的独家性。传统广播电视工程就是要观众准时准点守在电视机才能收看到节目,这无疑就导致一部分观众错过了自己喜爱的电视节目,不利于收视率的提高。引用网络技术,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增强实效性,实现时间和现场的结合。记者在前线采集信息后,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直接快速地发送到后方,编辑人员对资源进行加工之后可以迅速播放。
2网络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应用
2.1提升节目的互动性。网络技术的兴起对于建设性领域来说是一个福音,因为网络技术是一种较具开阔性的交互性技术,这一技术的凭借物体积很小,因此相应的网络技术体系较为灵活,并且各种网络社交平台的搭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相应受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能够不受地域的限制,进而演变为一种交互性发展建设。而这一突破性的技术创新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交互类平台来实现,因此这一平台与广播电视工程的有机化结合能够使得广播电视平台也朝着即时交互性建设体系发展,而这一发展能够使得受众对广播电视的即时关注度得到全方位的提升。同时相应广播电视即时交互平台的建设也能够使受众重新获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一种主动化支配,虽然实际的支配权是掌握在广播电视工程的负责人手中,但是这一突破性的支配权的些许化转移就使得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期待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因此,电视节目往往会通过如微博之类的交互性平台来提升受众的参与度,进而使受众能够随时表达自身对电视节目的真实感受,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整体存在感。
2.2完善二维码的普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二维码也越来越普及,由于传统的网址太过冗长,人们用起来不够便捷,而二维码技术改良了这些缺点,只需要扫一扫就可以进入相关页面。现在很多电视台都在利用二维码技术来加强与观众的互动,在播放节目的时候,很多电视画面右下角往往会打出一个小小的二维码,有的在旁边还标出关注即送好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关注,因为关注用户增多也就代表人们对电视的关注度的提高,对电视台的收益来说很明显具有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观众通过扫描它可以获得一定的资讯信息,更加地了解这个电视台的文化、定位等,这就加强了与观众的互动,让观众不只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创造者。
2.3推动电视节目体系的内部创新。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体系太过单一,并且实际的播放渠道有限,因此难以满足受众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样化、丰富化以及多时段播放的建设性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情况整体归结为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与受众的需求不搭,因此这对于广播电视节目来说就必须就已有现状进行革新,以满足受众的时代性需要,重新完善自身在新时代的发展性革新。而网络技术随着时代的变化已经变为成熟的技术体系,其广泛的即时交互特性能够带给广播电视节目以较为成熟化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广播电视节目可以在同一时刻传输多种多样的节目类型,以供受众选择,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受众的接受面,进而为受众提供更多的节目选择,以迎合时代的潮流将电视节目以时代革新的思路而全方位延伸。这在整体上创新了电视产业的发展意识,利用与网络技术的结合,电视台对观众的品味和定位可以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同时针对观众而创新节目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2.4革新用户收视习惯。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结构呈现单一化的弱势,因此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就会使受众的收视习惯变得固定化。因此受众就不得不在某一时间段被强制播放在当时广播电视台强制播放的节目,因此受众的选择权就被间接影响,而这显然对受众群体来说是尤为不利的。因此用户需要就自身的收视习惯向相关部门提出一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调整的实际要求。电视节目的二维码可以包含各种各样的信息,观众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获取电视节目的资讯或视频等信息,随时随地地观看,这就丰富了观众的收视形式,使得观众在观看电视节目的时候不再受到时间的限制。另外,电视节目可以推出自己独家的视频应用,把本台的节目放到自己的视频应用中,观众通过这个视频应用可以看到这个电视台的所有节目。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下传统的广播电视工程的相关建设项目已经难以迎合受众的多样化需求,而在当今的时代影响下,结合受众的具体需求,需要通过兼具网络广泛性以及网络传播的普遍性的网络技术来全面广播电视工程的现代化建设,进而提升广播电视工程在当今的实际竞争力,而这有利于推动当今的网络技术的应用方向的多样化,有利于提升当今的广播电视技术的时代竞争力,同时还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相关技术体系的革新与进步,进而全面促进我国的科技实力的整体提升。
作者:李继鹏单位: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许国龙.计算机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应用[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3.
[2]陈敏.网络技术在广播电视工程中的应用策略[J].新闻传播,2015
电视与广播的关系篇6
摘要:中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广播电视事业既是意识形态,又是经济形态,有产业功能。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
新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与国家的命运、经济的建设、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广播事业的发展及法制建设。1949年成立广播事业局加强对人民广播事业的领导;1950年4月《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这对于改进广播工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个阶段:1956年到1966年广播事业受“左”的影响,走过一些弯路。1963年8月,在北京首次召开全国优秀广播节目欣赏会,并起草了《优秀广播节目标准(草案)》。1964年第八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召开,着重讨论了中央广播事业局制定的《宣传业务整改提纲(草案)》,提出了改进节目的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办广播等方面作了一些尝试。
第三个阶段: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经历了长达十年的“”,新闻宣传中受“左”的错误倾向影响,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第四个阶段:1976年10月到1986年1976年10月粉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恢复和加强批评报道,开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1986年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部法规领导小组并在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法规处。
第五个阶段:1986年至今广播电视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1986年至1990年明确了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组建了立法机构,1988成立政策法规司,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2)1991年至1995年针对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等新技术带来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了广播电视系统依法管理制度。1995年成立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
(3)1995年至2002年广播电视法制建设工作处于调整、清理、完善、加强状态,逐渐适应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发展的需要。
(4)2003到2005年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了《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起草工作,2005年上报国务院。
(5)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立法调研,促进《付酬办法》尽快制订出台。
(6)2009年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在信息时代,与时俱进,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建设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一)我国广播电视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广播电视法,这里所提到的广播电视法是泛指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广播电视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是总局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调整广播电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和管理性规章。概括起来,广播电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限制广播电视运营机构的所有权过度集中、禁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合理分配广播电视频率资源。二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可以依法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可以依法监管广播电视运营秩序。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许可、监管、处罚、救济等制度。三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接收,允许公众最大限度地通过广播电视媒介发表意见主张。广播电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协商服务、更正报道等制度。四是广播电视运营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运营者应当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其工作人员应当约定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这主要由劳工法、劳动合同法予以调整,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运营者的领导人在公民身份、道德品质、政治面貌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五是因广播电视报道而引起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播电视法要求广播电视媒介客观准确平衡报道各方面的意见,被报道的公民有反驳抗辩的权利。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构成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个层次。
1、宪法层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第22条);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第35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2、法律层次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比如民商法中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经济法中有广告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行政法中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社会法中有环境保护法、气象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到广播电视;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等相关罪名。
3、行政法规层次目前主要有五件行政法规:(1)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2000年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维护进行了规定。(3)1993年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卫星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4)1990年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对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节目转播等进行了规定。(5)1990年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对卫国卫星电视节目落地范围、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4、地方性法规层次主要是各省(区、市)、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共有20多件。1989年吉林省制定的《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次目前广播电视部门规章有3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有10多件。
我国广播电视的法规数量很多,但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有的法规过于宽泛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规之间有重叠、不一致的规定;有的法规文件缺乏必要的法律授权。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清理,这些问题已经逐步得到了解决。
二、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广播电视涉外制度等。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布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予以取缔,没收设备,并处以罚款。
(二)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进程
多年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广播电视事业所有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到1983年广播电视事业由国家垄断向行政性垄断发展阶段。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国家垄断事业,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办电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决定着广播电视的生死存亡。这个时期的电视指导方针是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1983年在广播电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问题上,提出了“双重职能”的思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事业机关,中心工作是宣传,形成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85年到1999年广播电视事业行政性垄断下的相对自由竞争阶段。1985年上海市广电局开始在上海电台、电视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广播体制改革的序幕。1997年上海市政府授权市广电局作为上海广电系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1999年,我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挂牌成立,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
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广播电视事业从相对自由竞争向经济性垄断过渡阶段。2001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发行集团、电影集团属于企业性质。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电集团都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在广播电视领域企业单位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形式,主要从事影视剧、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介入活动。
广播电视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明确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重组管理体制,在整体上以经济性垄断代替行政性垄断,从而应对入世后,国外传媒的渗透和冲击。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涉及禁播、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和群众参与直播节目规定等。
1、禁播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播内容:(1)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审查规定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包括两种:(1)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播出机构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2)政府部门审查,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其他节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限制播放规定,涉及涉案剧、广告节目的限制播放:(1)涉案剧限制播放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2)广告节目限制播放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00—7:00、11:30—12:30以及18:30—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4、直播节目规定,涉及重要政务新闻、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规定;(1)重要政务新闻的直播规定包括重大政治会议报道直播:中国共产党每届每一次党代会;全国人大和政协每届每一次代表大会报告直播等;各类政务会议报道;领导同志出访、接见外宾活动的报道;推行政务公开活动的报道。如农村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机关的政务公开等。(2)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规定依据1999年广电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经过审批、备案;必须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对导演、导播、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都有一点要求;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等。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直播节目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通报批评。发生政治性事故的,应当暂停节目,予以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1、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处罚。
2、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管理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3、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依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审批制。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范围限于:(1)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2)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加扰娱乐节目;(3)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境外加扰专业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五)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
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等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其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五项:(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八项义务有八项:(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包括十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宣扬、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违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播出、等内容、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工作中失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以及违反有偿新闻等宣传管理规定。处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六)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1、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我国法律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2005年《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等。
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实行有限开放政策:一是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如宁夏、青海等地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二是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2004年广电总局的《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全面规范。广电总局已批准韩国广播公司、新加坡新传媒集团等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三是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谢志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
2、境外节目播放比例进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颁发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规定: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2003年《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我国台湾地区要求无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20%。
3、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管理依据1990年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必须:(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3)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4)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5、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包括除新闻类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含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类等)、电视剧、电影片的制作以及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目的的各类文艺演出。但是要注意:(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2)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总之,中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时至今日,广播电视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地面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复杂而庞大的门类,与之相适应,中国建立了广播电视许可制度、所有权制度、节目标准制度、网络制度、用户制度、从业人员制度,基本适应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但面临三网合一、三屏合一的发展趋势,中国仍要加快广播电视的立法速度,强化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普法教育计划,增强版权意识以适应广播电视飞速发展的需求,可以说,中国在广播电视法制建设上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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