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6篇)
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1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制度安排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危害性
1、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和制度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开始出现并恣意盛行。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于消费者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可按不同的纬度进行划分。结合《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内涵,按假冒和伪劣的关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假冒非劣质商品、劣质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质商品。
(1)假冒非劣质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上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在质量认证上冒用名优标志商标,在包装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这种商品具有侵权性质,因其成本上大大低于正品成本而获得暴利。同时,由于价格低廉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这类商品在低收入群体中往往具有较大的市场。这种商品的出现与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缺乏、识别能力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失关系极大。
(2)劣质非假冒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这种商品大都存在于名牌商品和畅销商品中,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与包装标明的质量标准不一致,虽不存在商品侵权问题,但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由于资产的专用性较强,这种商品大多为经验商品,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在食品领域和药品领域对消费者身心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由于消费者求廉心理、炫耀心理的存在而具有一定的市场。这种商品的出现与企业诚信缺失、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政府监管不力关系密切。
(3)假冒且劣质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质量认证、包装上具有假冒性质且质量低劣的商品。这种商品不仅构成侵权而且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同时这种商品制作低廉、几乎不需花费多少成本而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它们的出现与政府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
2、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一,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正品的价值,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损害了供求机制,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假冒伪劣商品制假造假成本低,盗用他人商标品牌,低价销售挤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侵占了正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扭曲了竞争机制,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风险机制也被歪曲,优而不胜,劣而不汰,人为地造成了“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第三,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了投资环境,影响了外地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2)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第一,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交易前消费者为确认选择正品必须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搜寻、甄别商品信息,增加了事前成本。交易中往往舍近求远到大型购物中心和专卖店购买以提高购买正品的概率,并且要与商家就商品质量保证进行磋商从而增加了事中成本。交易后由于售后服务不到位、售后维权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事后成本。第二,增加了生产者的交易成本。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生产者要花大量成本研制、增加、更新产品的防伪技术,并提供给消费者免费查询。第三,增加了政府的打假治劣成本。假冒伪劣商品大规模、广范围的出现以及其复杂的生存机制,使治理难度加大,政府打假治劣成本提高。
(3)国家和各经济主体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和身心健康的损害。假冒伪劣商品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国民经济的损失,而且给正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农资领域、食品领域和药品卫生领域尤其如此。据财政部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显示,2000—2004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税收损失估计在500—1000亿元,统计显示目前市场上假冒商品总货值超过1370亿元,我国每年因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仅2009年上半年查处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达11.2万起,涉案价值13.9亿元。
(4)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沦丧和腐败的滋生。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诚信商业道德的扭曲,以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为中心,通过制假售假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自私自利的商业道德最终会损害和动摇商业道德的诚信伦理道德基础,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沦丧。同时地方保护主义中出现的设租、寻租行为,必然会滋生腐败。
二、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制度缺失原因
1、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和维权制度供给不足
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的出现是因为校正这种行为的制度供给不足,维权制度的供给不足则直接表现为制度短缺。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表现为购买行为的机会主义、有限理性决策和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购买行为的机会主义持侥幸心理,希望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正品,而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这主要是信息公开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所致。有限理性决策往往以购买正品的愿望出发,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却产生知假买假的行为,这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所致。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是因为消费者个体打假治劣成本高、打假治劣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而需要政府出台统一的制度规范、实行统一的行动所致。
消费者维权制度短缺主要表现为维权制度本身的短缺、制度执行力不够和缺乏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制度安排。维权制度本身的短缺主要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制度不够,现有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表述不够准确,操作上有困难,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无法查询、申诉,要求修理、退货、赔偿,或者实施这些维权行为的成本高,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盛行。制度执行力不够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执法者素质不高,对执法者的监管不力,导致打击力度不到位。同时政府没有制定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一揽子制度安排,消费者在面对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态度消极、无所适从,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企业诚信制度缺失
企业诚信是以诚信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商业诚信,是经济伦理诚信、经济行为诚信、经济制度诚信的结合。企业诚信制度的缺失表现为企业经济制度诚信缺失和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失。企业经济制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一种制度安排以公认的、规定的方式来形成一种信任结构,只有企业自身内省的标准,因此诚信的形成没有制度约束,导致个别企业为追逐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二是没有强制性实现企业诚信的制度,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行为按契约规定的方式展开,不能形成企业诚信的实践机制,因而不能约束企业不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契约本身的诚信和契约强制执行的诚信没有完整的制度保证,不仅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而且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是诚信的,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打假”往往变成了“假打”。
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一是征信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企业资金借贷信用,没有正式涉及企业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政府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只是采取曝光、罚款等方式,没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更没有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诚信档案。二是没有统一规范征信工作的法规,具体的征信采集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款支撑,数据缺乏完整性,也不能制约征信本身的不诚信行为。三是征信评判标准不统一,企业诚信数据没有对接、共享和联动,不能从多个层面来制约企业的不诚信经济行为。因此,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乏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很多本身具有假冒伪劣商品性质的商品游离于治理范围之外,同时也不能建立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往往使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死灰复燃”,成了“百变金刚”。
3、政府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政府监管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管制度体系不完整、具体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的执行力不够。监管制度体系不完整首先是没有将诚信作为辅助性规制纳入社会性规制的范畴,没有将诚信从纯粹的道德领域、内在约束上升到经济领域和有法制保障的内在约束,没有将能力诚信、强制性诚信和自主性诚信结合进来,因此社会诚信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约束作用很小。其次是监管主体和部门较多,经常性的联动较少,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是监管主体,但对药品等特殊商品又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同时物价局也实施监督职能,各个行业也有专门的行业监督,监管主体较多,职能出现交叉、真空,甚至可能相互推诿,对假冒伪劣商品监管缺乏效力。
具体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某些领域法律还没有触及到,如对地下经济的法律界定和规制没有出台专门的条款和法规。二是具体的法律条款不完备、不详整、操作性较差。三是对于同一假冒伪劣商品事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规,但不同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避重就轻,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制度的执行力不够也是不能够根治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度缺陷。制度执行力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不健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不能完整理解有关法规条文的含义,执法力度把握不准确,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出现客观上的执法不严现象。二是缺乏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机制,执法人员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观上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三是不完善的政绩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地方保护主义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4、制度缝隙的存在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对制度缝隙寻隙的结果。制度缝隙可分为纵向制度缝隙和横向制度缝隙。纵向制度缝隙是指制度变迁中出现的制度缝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遗产约束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二是制度变迁速度的粘性使新旧体制之间出现空档,给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度寻隙生长机制提供了条件。三是制度变迁方向的“颤抖”使制度变迁不能完全按初始设计的方案进行,在利益驱动下有的地方政府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横向制度缝隙是指制度联动中出现的制度缝隙。一是没有统一的信息批露制度和信息批露标准,信息传递渠道不顺畅,真假信息无法甄别,使假冒伪劣商品有可乘之机,并采用正当、非正当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二是监管主体之间没有联动,政府监管主体之间、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没有协调,没有将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没有达到完整地统一,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有令则止、执法必严、全面接受监督。
三、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制度安排
1、信息批露制度安排
信息批露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批露制度和传递机制,改善因自然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成本,消除“逆向选择”。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信息披露体系,包括社会征信体系、行业征信体系和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及时的、可靠的信息;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打击虚假信息。
第二,完善信息传递机制。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通过激励合同、惩罚机制的设计和信号传递模型解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信息甄别解决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和信息进行媒体曝光,使之成为推动打假治劣的有力工具。
2、消费者维权制度安排
消费者维权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体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增强消费者维权手段,降低消费者遭受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机率。
第一,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消费者打假治劣整体力量,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能力。
第二,实行“大部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推进“大部制”改革,整合消费者投诉热点集中部门的职能,避免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保证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畅通。
第三,实施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通过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支持消费者维权,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解决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提高分散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
3、法律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就是要完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根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完善立法。一是加强服务领域的立法、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消费者购买服务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的维权能力,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二是完善实物领域的立法,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同时避免法律“真空”。三是加强各类法律和法律条款的协调能力,增强威慑力和打击力度,提高法律效力。四是创新相关程序,节省诉讼成本。
第二,加强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中介组织、执法人员的连带责任制度,保证执法的公证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
第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兼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发挥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合力。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实施诚信道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企业诚信文化。在实施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将诚信商业道德领域的某些因素上升到法律和规章制度建设的高度,实施强制性诚信制度建设。
4、政府监管制度安排
政府监管制度的安排是假冒伪劣商品能否得到彻底治理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政府监管制度的安排应从转变政府职能、增加政府监管供给、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增强政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
第二,适应假冒伪劣商品监管的需求,建立诚信监管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丰富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制度的供给。
第三,加强对地下经济的监管,扩大假冒伪劣商品监管范围,杜绝源于非正常经营渠道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规范监管管理、统一监管原则、加强监管联动,建立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新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依法行政,依据规则严格管理,加大监管的力度,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严格问责制,彻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地方保护主义。
5、征信制度安排
征信是对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诚信与否的经济行为的记录、调查并以此判断经济主体诚信状态的一种活动。征信制度安排为诚信监管服务,显示诚信状态,改善信息的不对称,制约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第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并存的、运作方式市场化取向的、征信产品多样化、专业化、服务对象多元化、旨在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防范契约履行风险特别是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集中度较高的、联动式征信体系模式,不断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第二,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诚信记录档案,通过诚信与失信记录的显示增加或减少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和降低企业家身价,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
第三,完善征信立法,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的保护、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规范征信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等。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胡俊超:地下经济行为与诚信规制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
[3]谢识予: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1997(8).
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2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编辑。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
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认为应该区别对待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
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
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
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
(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
(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
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参考文献:
[1]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2]翟姗姗.数字产品的定价策略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3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3]萧琛.全球网络经济.2004.
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4
关键词:新经济特征影响营钻应用
新世纪开端,迎来了新经济的曙光,新经济有何基本特征?成为新一轮管理论坛热:新经济必有新运作规则,其对我国营销创新有何影响?构成新世纪营销新规律所在。新经济实践涉面甚广—营销创新应用如何?引人深思。
一、新经济时代经济创新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经济四要素“知识”比重在上升。传统经济包括农业和工业经济,“三要素”论源远流长,数千年倡导繁衍、耳熟能详。而作为创新要素“知识”加入,形成‘.四要素”说,多闻于世纪之交,专家学者达成共识,列为四要素之首,尤显其特性:即知识要素的充裕性①。皆因前“三要素”盛行至今已受时空限制,国界、种族、观念隔离、亦难有’‘予取于求、随之取用“之便利而显逊色。唯独知识要素,完全无上述约束,只要愿意,可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来形容。仅如过去的一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技术、科研成果以成千上万计,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的无穷财富。所以“知识要素”虽立论不久,或叫初具形态,且有转化受阻种种障碍;但其意境深远、力贯全球、活力无比,成为现代企业家,投资、生产、经营者发展战略首备之品—可示其经济创新论中位高而权重的发展趋势。
特征之二,新经济发展加快了“知识”渗透。“土地、劳力、资本“构成三要素说,②.是传统经济重要物质基础,因“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率”等弊端而风光难再。但.‘三要素“论完整性、严密性、系统性等经济作用亦难于被动摇。新经济发展,‘’三要素”作用在相对下降,但并非言可取代,因为知识创新威力,要通过传播渗透才能发挥出来。如知识渗透于’‘土地”要素,才会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渗透于“劳力”,才会有劳动品质的提升,劳动效能的发挥;渗透于“资本”,才会有资本运作本质的变化或更新。同时在知识传播、渗透面前人人平等,取之容易;许多企业家,借助知识力量而取得辉煌的成就,这是新经济的贡献。
特征之三、经济理论两大支柱面临新冲击。传统经济理论中有两大支柱说。第一支柱是“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消费者(家庭)收入受硬性约束,边际效用价值下降,产品价格下调,引发需求上升;反之则下降~一衍生出需求变动规律。第二支柱“生产费用主导”论:即资源性生产费用上升,产品有利可图,供给会增加;反之则减少.一形成供给变动规律。③冲击来自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信息发展,使交易成本不断下降,产品价格趋低,家庭实际购买力会上升;加之发达国“财富效应”—股市上涨增加家庭虚拟收人,均冲击了家庭预算“硬性约束”论。其二、新经济中知识作用上升,厂商受资源性约束的供给行为也发生了变化;又如网络经济普及后,免费提供网络和电子邮件服务的厂商会越来越多,从而使“有服务就要收费,’等老行规老惯例受到挑战。于此,用传统供求规律,来分析未来营销行为,已难有更多意义。
特征之四,“注意力”经济成主导世界潮流。象时装模特展销吸引观众注视力那样。企业发展“注意力”经济①,以招徕消费者已成新潮。新经济发展,企业.‘注意力”营销—通过网络宣传,树立企业产品形象;或经精心没计制作打扮,成为某一特定领域“霸主”;或营造购物“天堂”,成为顾客网_l之首选等,从此有了广阔天地。获得了“霸主、’地位,或有了“注意力”形象的厂商,当然能带来无限商机。而于无限商机中,孕育出主导世界潮流的许多新秀,显然又是新经济的贡献。
当然,新经济实践深人还会创造出;如能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带来收益递增;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实现价格永恒降低;“物以多为贵”;提供无限能力与机会等运作特征等。但其要求也是苛刻,甚至是残酷无情。有喻新经济如一个个竞争漩涡,稍不留神即被淹没。并非危言耸听。
二、新经济影响营销创新几个方面
影响之一,打破时空障碍全球范围可营销新经济出现,信息传播已无国别地域之分,从生产与销售理论上看已无逾越之障碍—厂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贸易伙伴。影响所及,应从狭窄的国内区域营销,转向国外或全球性营销。特别是暂处弱势者
,已有可能“大处着眼、小处人手”立足全球营销观起步,营销创新由此而生而发。
理论依据是:首先,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个性化需求崛起,“靠资本、拼劳力”的规模化同质营销已难于凑效,国际市场异质化营销已成新亮点。其次,新经济时代双向沟通加快,物流。商流、信息流交换频率增加,借助网络形成“高效率、低成本”的互动营销网,为全球性或异质化营销创造了物质基础。第三,国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一条龙服务的政策导向或成功实践,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为全球化营销创新大开了方便之门等。
影响之二,市场多变数引发营销新组合。新经济发展拉近了消费者距离,但也加剧了同类产品生产者的竟争,依据国际市场多种变数而可实现营销新组合。如产品创新,可抓住消费者心理、生理需求变化,把握住个性化需求规律.以提高科技含量,扩大功能用途,增加附加价值或文化内含等来满足。又如价格决策—网络化市场要求,一是产品类型的满足,二是价格成本的可接受性;而企业则可按成本要求提供柔性产品概念,再按概念组织生产或售货—弹性化成为可能。再如分销,已出现电子虚拟市场。无形商店、电子货币等多种数字化交易方式,中间商中介作用已大为降低。促销、信息网络使无纸化促销成为时尚,将有图文并茂的产品索检,价格动向一览无余;网络的定制化功能可将产品组合信息集中储存、自由存取,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购物空间。当然还有其他变数影响营销组合因素,构成新经济营销创新的更大空间;
影响之三,营销添智慧出现创新“蜂聚”期。新经济新技术风起云涌,创新的巨大动力已不局限于单项、局部性,且有成片成批的叠加效应。有专家称为创新“蜂聚““现象出现并非偶然。
从市场创新着—出现一种新技术产品后,将有一系列创新活动以招揽顾客,亦会有全新产业问世,或控制一种至几种新原材料基地;甚至出现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以巩固垄断地位,或创新垄断市场方式等。以计算机实践为例—已从单机、大型、单功能、低速度、专用机。向多机化、微型化、多功能、快速度、网络化发展。特别经营销专家或智慧营销的介人,将以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性,而广泛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在实现工商交通、金融、邮电等联网后,又将派生出大批信息产业或相关产业,甚至出现产业带,产业群体、产业链条—“蜂聚”接踵而来,新经济功不可没。
影响之四。优化“系统”论可把握营销主动权。新经济信息网络化,仅是解决了“速度、效率、安全、方便”等传统贸易老大难问题,而“胜算性如何”还要靠谋略智慧,或贸易成熟性。西方诸强已有高科技7096、市场分额80%以上的竟争优势②,于中国未来营销影响探远:优化“‘系统”论或可以“系统营销”论策应,新经济条件更有可能。
首先调整营销心态:承认科技营销落后;但不甘合落后科技营销。其次,坚持市场细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据国情扬长避短,瞄准高科技目标。
再次,重视消化吸收,实现高新技术第二次创业。还有,创造宽松环境,着力改善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知识产权,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打击伪劣假冒侵权行为等。还要熟悉““人世’“后的世贸规则,防止高科技贸易’‘被诈、被罚、被假”的发生等。高科技贸易复杂性,以“系统营销”论把握营销主动权,或可以消除新经济运作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新经济营销创新应用的几点思考
新经济时代的营销创新应用,从理论到实践均要有个较长期的适应过程,如下几点可助‘“创新”思路,对初涉营销者更应慎密谨为。
思考之一,自我约束激励创造“.购物天堂”。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自强自律,不断消除低效率和浪费现象,减少不合理利润因素,自觉抵制伪劣假冒、欺行霸市等。激励全体员工拼搏进取,敬业、乐业、爱业,提升自我品质;大力弘扬团队意识,更新企业形象,千方百计留住顾客,营造真正的.‘购物天堂”。
利用多种外因营造“购物天堂,,.如通过网络传输商流、物流信息、创造时空效应,产生““购物方便”感;或以产品新概念引导潮流,成为消费者“、理想产品策源地信誉”感;适时开展’‘升质降价”促销活动,产生消费者‘.低支出,高品质享受,,感;还要加强公益宣传、树立绿色品牌,形成‘.热心公益、放心消费”的认同感,将“、方便、理想、享受、认同”的情感运用于营销的全过程。确立‘“购物天堂”的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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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思考之二,天时地利人和长驻于市不衰。新经济网络开阔了眼界,扩大了视野。新产品层出不穷,往往因一个小理念的转变而赚了大钱,又会因一个小小失误而血本无归。因此新经济时代的营销创新,应有‘“瞻前顾后,观微知著、抓住本质、攻防有略,进退有序”等气魄与胆识。或者古商邦经商理念—““天时地利人和,长驻于市而不衰”中,悟出营销创新的灵感:
所谓‘“天时”是指营销大气候—坚信新经济是人类社会新商贸的良好开端,将为企业带来无限商机。而谓“‘地利”则指现有土地、劳力、矿产资源,以及替在需求等优势。所谓“人和”是我国经商者的传统美德。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建立、健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亦为外资企业提供稳定、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等。坚持有理做赢人,和气营出三赢家。
思考之三,坚持辩证营销立于不败之地。组大联强,固然是.‘实力、信誉”的象证在国际贸易之中亦有按资本区分信誉度—“实力论英雄”的主张。但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优点。而新经济是一种突破。如’‘小吃大”、“快胜慢”、“新吃旧”等,有经济学家称之为新经济规则,①,亦有喻之为新营销辩证法。
新经济时代,所以会“小吃大,,,本质是小者精悍、鳞角锋锐、触觉敏捷,开拓营销自然所向披靡;而自称大者‘为大所累笨拙不已,往往无可奈何被拖累。’‘快胜慢”。关键是““快者灵气生“,,富于灵气的营销,顺应新经济所追求的个性消费目标,慢者只能吃“剩饭,’;’‘新吃旧”,是新(潮)能主导消费意向,代表时代精神,淘汰陈旧落后者。完善此类营销辩证观,就能”劣中求强”、弃旧图新、转败为胜。
思考之四,着力“‘双技改,,引导营悄网络化。据资料反映。我国传统企业比重}o}以上,而科技贡献率比重在30%以下,难与西方强势企业相比,技改之路任重而道远。所谓知识经济,有喻为.“知识加经济”③,就是在传统中增加知识比重。而谓新经济是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网络化为其重要表现。因此,传统企业进入新经济就要完成两大技改任务。即一方面完成技术改造以实现工业化目标;另一方面,要完成信息技术改造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围绕双技改构成企业间的立体竞争—网络化营销空间拓宽。
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5
20世纪中叶以来,经济服务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服务业渐渐成为促进国民经济效率提高和国民产出总量增长的主导力量。服务经济研究也成为当今世界的前沿性课题,服务的范畴研究也逐步深入。
早在工业革命伊始,斯密[1]就将流通视作生产性的劳动,指出流通对于生产过程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2]指出:“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它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服务不采取实物形式,但它可以“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威廉・配第[3]从课税角度认为服务是创造财富的活动,但对服务如何创造财富的机制未予深究。萨伊[4]从生产的效用性方面进行了分析:“人们所给予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巴师夏[5]从劳动推导出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个人获得一种物品时所节约的劳动,因而最终是源自服务,交换实际上是一种服务的交换,而所谓财产就是一束服务,因此一切服务都是生产,一切生产也都是服务,社会就是各类服务的交换。
20世纪后期,希尔[6]提出了一个有广泛影响的定义:“一项服务生产活动是这样一种活动,即生产者的活动会改善其他一些单位的状况。服务生产不是对其商品或本人增加价值,而是对其他某一经济单位的商品或个人增加价值”。“服务是人或商品状态的改变,这种状态的改变是由其他经济单位根据事前的协议所带来的活动造成的”。
加德里[7]从资本生产体系的角度对希尔的定义进行修正:“(a)组织A拥有或控制一项技术和人力资本,组织A向经济机构B出售这项权利,机构B在一定时期内利用这些资源生产产品C或改善自身效果,服务就会发生;(b)当一个家庭自己花钱雇人照顾其物品或家人时,服务也会发生”。
在国内,20世纪90年代初,李江帆教授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系统阐述了服务产品的基本概念[8]。黄少军[9]认为,“服务是一个经济主体受让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要素的使用权并对其使用所获得的运动形态的使用价值”。黄维兵[10]认为,“服务是一个经济主体使另一个经济主体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
二、服务范畴研究的方法论
从经济学角度对服务进行定义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性质定义,比如一些学者把具有非实物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的交易品称为服务。另一种定义是通过排他性的方式,或者说是统计定义,就是把不能划入农业和工业的产业部门定义为服务部门。第一种定义在大部分理论分析中还在使用,但由于未能准确把握服务的本质特征,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在商品与服务生产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时,就不能解释一些新的经济现象。第二种定义方法,以现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统计区别为基础,直接研究相关的经济问题,这种定义法的确有容易操作的一面,在实际研究中也运用不少,但这种定义法缺乏逻辑的严谨性,不适合进行理论分析。
两种定义的方法本质上都是以商品作为服务的参照物,并以此作为服务定义的逻辑起点,忽略了服务与商品在价值实现方面的本质不同。帕里内罗(Parrinello)认为[11],给服务下定义的困难在于过程之间的联系(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而不是个体之间的联系,过去对服务定义的研究纠缠于个体之间的联系、纠缠于价值与使用价值关系,而忽略了服务过程之间的联系、价值与价值实现的分析。
为此,本文遵循表象特征剖析、本质特征探寻、基本范畴定义、基本范畴演绎的研究思路,围绕动态性与价值实现两个方面对服务的基本范畴进行探讨。
李佳川,刘见:动态过程与价值实现:服务基本范畴辨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26卷第3期三、服务表象特征的辨析
通常认为,服务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无形性、不可分离性、所有权不可转让性。
无形性。这是将“服务”与“商品”进行机械类比后的显著特征,与商品相比,服务是无形的,它是活动而非一种可以触摸的东西。从空间来说,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不能触摸到,因为它采取非实物形式,不作为物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从时间而言,有些服务的实用价值或效果,通常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感觉到服务所带来的利益。由于无形性,服务在被购买之前,无法像有形产品一样被消费者看到、尝到或感觉到,这正是服务与有形产品之间的明显差异。
随着服务形态的不断变化、服务范围的巨大拓展,服务与“物”的结合更加密切,服务逐步走向有形化。如信息产业的软件研发与使用、咨询管理行业的评估资料与技术支持、房产公司的样板房及房价构成说明、酒店的规范化服务条例等,广告业更是通过广告形象的塑造,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服务提供者正尽可能使无形的服务有形化、可视化,使得服务的质量更好评判,更易于定制化、规范化。服务的有形化过程是服务质量的改善与服务生产的规模化过程。
不可分离性。不可分离性是指服务的生产与消费过程通常是同时发生的,研究者认为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不可分割。有形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一般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环节,而服务产品生产与消费大多是无法分割的。二是指服务的不可储存和非运输性,即服务作为动态的使用价值既不能在时间上贮存下来以备未来使用,也不能在空间上将其转移到其他地方去。三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交往贯穿服务生产过程始终,服务生产是建立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交往的基础上。
随着新兴信息服务业的出现,服务的不可分离性也不再是服务的基本特性,比如数据在网络上的保存与传输,金融业各类衍生产品的出现,期权交易,房产交易等服务行为都已超出了服务不可分离的限定。无论软件的生产、房产的生产、金融产品的生产还是物流服务,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都可以用合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并不存在生产者必须与消费者交往贯穿始终的特殊规律。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可分离性更多体现在人对人的最终消费上。
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服务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是指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任何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转移。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获得所有权后可以任意处置,但服务的交易往往只体现在使用权上。消费者购买服务后不能将此服务再“卖”给第三者,他对他购买的服务,不拥有处置权。“服务”无论是作为社会财富还是作为交易对象,没有“占有权”和与占有相关的其他权利。通常所说的“服务”的转让、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实际是因与服务相关的实物产品的使用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
这个特征的争议首先在于它对“所有权”的定义。对于服务交易中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存在一致的规律。有些服务交易的本身就是生产要素的交易,如土地、资本;有些服务要素表面上所有权无法交易,但从产权细分的角度而言,确有许多可研究的空间。科斯[12]指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这一原理对服务而言同样适用,与商品交易不同,服务产权的界定难度更大,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科斯对电台频率的产权交易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解与研究。
四、服务本质特征的发掘
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的表面特征也在不断变化,但服务始终表现为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同时,服务的价值实现也一直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为此,服务的本质特征应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服务活动的动态性。动态性是服务主体的基本特性,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活动。只有在服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在多维度、多层面进行互动后,服务的价值才能够实现。服务活动互动并非仅限于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或需求者必须加入到生产过程中。服务的互动性既可以是双方或多方直接接触的,也可以是在空间上分离或时间上实现延展的。新兴的电子服务如电子教学、网上银行等在空间上就是分离的;在时间方面,由于契约方式的不断出新与完善,服务的动态性也具有了更大的弹性。
服务的易变性。服务的易变性是服务实现过程中的基本特性。服务始终处于动态的环境,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自己作出调整,受需求方、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二是指服务的技术较易扩散,由于服务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服务的技能、专利比商品更容易扩散。对于我国的服务经济发展而言,一方面我们应规范服务市场行为,为服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加快对国外先进服务业的开放与引进,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方面会取得比制造业开放更好的效果。
服务价值决定的被动性。价值被动决定性是服务内容的根本测度方法。由于服务具有自身使用价值和提升经济效率的双重意义,因而,单纯从生产服务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衡量服务只能反映服务作为使用物的价值,对于经济效率提升的反映则完全没有体现。由于服务提供者自身不能决定服务对效率的提升,因而服务价值的决定也必然是被动性的。服务的价值只能体现在需求者的出价上,而需求者的出价基础是为实现特定目标可以承受的替代成本。
五、服务的新定义及其意义阐释
依据服务的本质特征,将服务的定义拓展为: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进行双方或多方活动而实现的过程易,其价值体现在提升或改进服务使用方的效用。“效用”包括“效率”和“作用”两个层面的含义。“作用”(也即使用价值)是服务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效率”是指现代服务多方位深度传播的效应所引致市场范围扩大、生产与交易效率提升。这一定义对服务经济研究而言,具有多重意义:
第一,定义从新的角度反映了服务与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反映了从工业经济时代到服务经济时代对交易对象认识的根本变革。商品是工业时代的基本要素,大量的商品生产与交易使得人类实现了从农业经济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的过渡,而服务则意味着人类活动的可交易性的深化,大量的服务交易实现了从制造经济时代向服务经济时代的转变。
第二,定义突破了以往研究将服务定义为某种使用价值或静态效用的束缚。服务不仅仅是所谓的特殊商品,而是经济发展动态过程的效率体现。具体在微观层面,服务体现在交易各方得到的效用提升;在宏观层面,则体现为服务对加密市场网络、提高经济效率的影响。恰如Shelp[13]指出那样,“农业、采掘业和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砖块(bricks),而服务业则是把它们黏合起来的灰泥(mortar)”。
第三,定义解决了“服务是否创造价值”这一命题的争论。静态的服务产品观可以勉强回答单纯的服务产品的价值问题。比如纯粹的商业劳动、可供消费的服务劳动。根据本文的定义,服务是双方或多方互动的效用关联,那么,“服务是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就成了一个伪命题,服务作为一种不确定效用,既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
第四,定义还为服务产品的价格本质认定提供了新思路。对于服务,生搬硬套去分析它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服务的价格决定机制在于市场对于服务的接受性,也即服务使用方认可的服务所能为其带来的直接使用和效率提升两方面的效能。服务的价格应是在大于生产成本的前提下,由需求者为实现目标的替代成本决定的。
六、结束语
服务活动是服务经济的基本单位,服务的基本范畴研究是服务经济研究的源头,准确理解服务的定义对研究服务经济发展运行的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对“无形性”、“不可分离性”、“所有权不可转让性”等特征的辨析,说明了服务的表象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改变,服务的基本范畴研究也应与时俱进。对服务的“动态性”、“价值决定的被动性”等特征的挖掘,改变过往“服务―商品、服务经济―商品经济”机械类比的研究办法,为服务经济研究从制造经济研究的培育中独立出来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服务效用概念的拓展为区分服务的正负效用、从分工角度研究服务经济的网络效能做好了铺垫,使得服务经济的效用研究不再单纯局限于特定服务本身。服务价值决定的被动性则为服务价值规律、服务的定价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服务产品的价格波动分析、政府的公共服务定价等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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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篇6
现代民商法在形式上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鲜明分野,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无实质性重大区别。英美法系中虽无“民商法”这一总称概念,但大陆法系民商法的基本内容在英美法系中都有相似的法律制度与其相对应。在国际交往日益直接、频繁的现代,两大法系的民商法在内容上的统一性更加明显。这根源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全球性特征和一般性规律。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现代民商法具有无可质疑的全球普遍性。这就是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具体说,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是指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民商法,在内容上具有为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通行性。这与现代民商法在形式上仍然是国内法,具有一定的个性(特色)并不矛盾;并且,形式上的个性是服从于内容上的共性的。
笔者在此提出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问题,是因为民法典(指民商合一体例的现代民法典,下同)的制定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社会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的就是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其中,如何处理民商法国际化与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是决定将来我国民法典的可行性与先进性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应放在其内容的国际通行性上,符合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特征与趋势;其次才可考虑民法典的中国特色问题。
二
现代民商法导源于罗马私法。由于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主要部分和最发达、最具价值的部分,所以,一般所称的罗马法就是指罗马私法,而不包括罗马公法。罗马人在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陶冶中,以不可思议的洞察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归纳并创制了简单商品生产社会的完善法律──罗马法。罗马法被称为“罗马市民法”,最早仅适用于罗马市民。随着罗马帝国的逐渐强盛和对外扩张,罗马市民法的影响也在逐渐扩大。在帝国扩张过程中,市民法在吸纳被征服地法和其他国外法的合理内容的基础上,衍生出一套“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此时,市民法与万民法并行不悖。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发告示于整个帝国辖区,将市民权授予罗马境内的所有公民。罗马市民籍的扩展,也带来了罗马法适用范围的扩展。至此,因主体不同而并行的罗马法二元体制宣告终结,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二为一。由于后世约定俗成的缘故,我们今天所称的罗马市民法,其内容包括公元212年以前的“市民法”与“万民法”两部分。“万民法”一词,今天则被看作是国际法的语源。《卡拉卡拉告示》由于在主体领域带来彻底的开放而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史的一次重大转折,即罗马法冲开罗马城邦的地理束缚而广泛适用于模跨欧、亚、非三大洲的整个罗马帝国境内,影响远出其辖区,第一次带有了国际化色彩。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将罗马法的内容编纂成《民法大全》。这为后来罗马法的广泛传播提供了一种方便可靠的形式,从而积极影响了后世民商法的国际化进程。然而,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和东罗马帝国的日渐衰落使罗马法渐趋衰微,民商法国际化进程大大减慢。随后而来的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则打断了民商法国际化的进程。但是,到了十一世纪,当商品经济冲破中世纪的束缚并有了发展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1]这就是罗马法复兴运动。欧洲大陆各国法学家竟相钻研罗马法,形成了学派重多、大家辈出的壮观局面,从而为后来近现代民商法的长足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法国民法典》是近现代民商法形成的标志,也是近现代民商法的经典模式之一。它的诞生,标志着民商法国际化进程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法国民法典》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结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原则,反映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为发展市场经济在法律上开辟了道路。恩格斯赞誉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2].《法国民法典》的成文法典形式、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容、通俗而优美的语言为后来世界各国继受法国民法奠定了基础;而法国的武力扩张和开拓海外殖民地运动对此也功不可灭。《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民商法国际化运动,进入了一个高潮。奥地利在1810年,荷兰在1818年,意大利在1865年,葡萄牙在1867年,土耳其在1869年,埃及在1875年,加拿大在1866年,智利在1855年等,都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其内容多是《法国民法典》的翻版,仅在程度上有些差异。因此,恩格斯称《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3].
1896年,一部与《法国民法典》齐名的民法典颁布,这就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借鉴《法国民法典》制度与实务中的经验教训,吸收最新法学研究成果,结合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新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完备,在立法技术上则达到了历史顶峰。它首创了含总则的五篇体例制,使法典结构更趋合理与完善;它大量使用抽象而准确的法律概念,使法典极具语言的精确性和思想的严密性。《德国民法典》把罗马法各原则提高到以前不曾有过的系统化程度,对二十世纪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希腊、日本、中国(指清末与民国时期)、韩国以及一些非洲、拉美、欧洲的国家等。即使一些曾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在以后修改原法典时,也不同程度地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我国自1911年第一个制定民法草案,到1925年制定第二个民法草案,再到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出第一部民法典,都主要参考《德国民国典》。对于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民法学者梅仲协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俄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4]虽然如此,我国学者对这部民法典仍有公正评价:“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采民商合一体例,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及债法的特点,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5]象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经济环境等与西方各国大不相同的国家都最终继受民商法,这说明民商法的国际化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
如上所述,在形式上,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表现为罗马法的广泛传播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被不同程度地移植。然而,就其实质方面而言,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则是商品经济及其高级形态──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被世界各国在法律上予以承认的必然结果。
三
现代民商法国际化的深刻原因,存在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之中,即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使民商法国际化成为必然。
民商法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6].商品经济及其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是民商法。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商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总是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发生作用。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
产生与发展而产生与发展起来。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就需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民商法。商品经济在世界各地的普遍存在,在法律上就直接表现为民商法的国际化。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因此,恩格斯称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7].并指出:“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修改。”[8]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也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9]
虽然从立法形式上看,民商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但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使民商法在内容上具有了国际性。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和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就是存在社会分工(私有财产)、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和契约自由。民商法以相似的法律制度规定,表述了上述条件。
1、社会分工的存在,使得原始经济条件和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为一体的身份发生了分离。对于某一特定商品而言,一部分人是生产者,另一部分人则是消费者。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维持生存与发展,人们就必须走向市场,进行商品交换。交换成为生产和消费的不可缺少的环节。社会分工的存在和交换成为生活的必要,使人们对自己的产品和交换得到的商品的排他性占有和支配成为必然,即私有财产的出现成为必然。私有财产成为商品交换的前提,从而也构成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民商法用财产权制度表述了经济生活中的私有财产关系。物权制度,全面规定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静态关系;债权制度,描述和界定了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动态关系。物权与债权两大制度共同构成了动静结合的财产权体系。
2、不同产品的所有者到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即使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正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才使交换成为流转可行的财产流转方式。否则,在市场主体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一方可以用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不必出让自己的等价物。从这一点上说,交换本身就包含着人人平等思想的最初萌芽,标志着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民商法用权利能力制度表述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有之,人人平等。法人同样具有独立的人格,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和其他团体。在商品经济的大舞台上,市场主体之间只存在平等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
3、通过交换来实现市场主体双方各自的利益,这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人们最普遍的行为模式。交换过程,对于市场主体双方而言,是一个彼此选择、彼此为对方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双方订立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市场就是全部契约的总和。契约在本质上由市场主体双方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因此,契约自由必然成为安排经济关系、组织经济活动的首选原则。市场主体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契约自由最集中、最准确地表现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独特个性。民商法正是用契约(合同)来表述市场的。契约在民商法中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契约自由则是由《法国民法典》确定起来的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大量、最普遍、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就是契约。契约法(合同法)是现代民商法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
世界各国发展经济与民商事立法的历史事实以及民商法理论无不表明,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尽管其历史背景、经济性质各异,但有着共同的规律。民商法作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产生它的时代的特色和民族的特色,但它总是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存在。因此,其内容必然具有共同性,表现为民商法的国际化。在现代,世界各发达国家无不实行市场经济,我国也最终予以肯认、确立。各国实行的市场经济不但有共同的规律性,并且,在形式上,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也突破了国界,具有全球性特征。各种经济资源不但能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上自由流动,得到合理配置,并且能伸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民商法的国际化达到了最高程度,即各国民商法的内容在差异性上渐趋向零的极限。
四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普遍性、共同性是主要的,东方、西方无甚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重点应放在民法典内容的国际化上,以与世界各国的贸易通例相通,将中国的市场经济融入到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去,最终实现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民商法国际化与中国特色的关系。首先,应该明确,我国的民法典应该具有中国特色,但仅是指形式方面。在内容方面,民商法不过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其要求是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通,不应追求什么特色。《法国民法典》的优美、富丽与简练,《德国民法典》的深奥、晦涩与精确,《瑞士民法典》的明白与通俗以及各自不同的编制体例等众口皆碑的特色,都是指形式而言的。其次,应明确,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是服从于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的第二位的特征。我们决不能以所谓的“中国特色”为名而肢解、扭曲已基本定型的现代民商法的内容,将中国的民商法弄得貌合神离、不伦不类,从而人为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置最基本的法律障碍。与其为追求“中国特色”而制定一部难于实施的民法典,不如老老实实地学习现代民商法,取而用之。在此问题上,扭扭捏捏、放不开手脚或者妄自尊大,最终受害的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及民商法本身。我们应该认真吸取我国以近半个世纪的巨大代价换来的最终承认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训。对于作为直接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民商法,我们一开始就要尊重市场经济本身规律的要求,吸收和借鉴西方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民商事立法的经验,从而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可行的、先进的民法典。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第48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第484页。
[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2页。
[5]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8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6页,第4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