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播特点范例(3篇)
互联网传播特点范文篇1
互联网作为现代传媒的集大成者,具有低成本、无限时、无地域限制、交互性、实时性、灵活性、可视性、多媒体性等诸多优点,如能科学合理地利用,将对于中越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舞蹈艺术是以经过提炼加工的人体动作作为主要表现手段,运用舞蹈语言、节奏、表情和构图等多种基本要素,塑造出具有直观性和动态性的舞蹈形象,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现代舞蹈艺术包含了音响、灯光、布景等艺术,是空间性、时间性、综合性的艺术。作为现代传媒技术的代表,互联网是多媒体综合技术,在空间、时间表达上均效果显著。将互联网的自身优势与舞蹈艺术进行充分融合,提升中越两国间的舞蹈艺术交流。
1.开设舞蹈艺术专门网站,展示中越舞蹈艺术。为展示舞蹈艺术,中越两国均可在互联网上开设舞蹈艺术的专门网站,介绍本国舞蹈艺术的特点,介绍某些著名舞蹈人物,介绍某些具体的舞蹈作品,介绍某些舞蹈赛事或是重要活动。互联网的实时性、无限时性和无地域限制性等特点,可以让两国人民轻而易举地实现了解对方舞蹈艺术的意愿。只要有一网的电脑,人们轻点鼠标,就可以很容易的访问专门的中越舞蹈艺术网站,这种交流传播的速度和受众范围广度是传统交流传播方式例如演出传播和纸本传播所无法比拟的。以中国舞蹈的网络传播为例,建成于2006年的“中国舞蹈网”,涵盖“舞蹈资讯”、“舞蹈资源”、“舞蹈机构”、“舞蹈院校”、“舞蹈培训”、“舞蹈图片”、“舞蹈视频”、“舞蹈音乐”、“舞蹈商城”等各个舞蹈相关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可视性、多媒体性、信息大容量性,网站图、文、声、像并茂,资料全面丰富,舞蹈艺术作品得以完整呈现,一方面充分展现了我国舞蹈的艺术特色,另一方面展示了各种舞蹈活动的开展状况,综合反映出中国舞蹈的整体概况。由于互联网具有资源共享的特点,建立这样的舞蹈艺术专门网站,不仅充分展现了一国的舞蹈艺术特色,还为各国人民了解该国舞蹈艺术提供了便捷的方式,推动了该国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
2.开设互动社区,推动舞蹈艺术的民间交流。民间交流是指人民之间,民众之间非官方组织的交流方式。互联网的实时性、无地域限制性还使得国与国人民之间对于舞蹈艺术的直接交流成为可能。传统的演出传播、纸本传播,甚至被称为现代传媒的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都是单向传播,信息只能送达对方,无法了解对方的反应。互联网的双向传播方式则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信息传播及时反馈,传播变成了交流。为了增进国与国之间的舞蹈艺术交流,可以开设一些专门的舞蹈论坛,例如,中越舞蹈艺术论坛等。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参与者来自于全球各地,来自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各个行业,无论是专业的舞蹈家,还是普通舞蹈爱好者,大家都可以通过论坛发表自己对于舞蹈艺术的看法,从而深化了国与国之间的民间舞蹈艺术交流。近年来,中越两国经常举行舞蹈艺术演出活动,例如2009年4月23日至26日,广西艺术学院师生一行19人随自治区旅游局组织的代表团一起,应邀参加了越南广宁省下龙市举办的“2009年下龙湾旅游节暨下龙湾第三届嘉年华活动”,在25日下午举行的主题为“下龙湾奇观——相约之地”的旅游节开幕式演出中,广西艺术学院表演了大型歌舞节目《大地飞歌》。又如2012年6月,广西艺术学院与越南高等舞蹈学校进行了联合演出,合作演出了如越南舞蹈《永久的月亮》、中国舞蹈《子君》等一系列舞蹈节目。这些演出交流取得的成功,增进了两国官方层次的交流,引起了观看人员的强烈反响,然而局限于演出传播的特点,它的受众仍然是有限的,影响仍然是较小的。“舞蹈艺术的繁荣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互联网作为一个免费的、开放的、信息共享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平等交流中探讨舞蹈的焦点问题、最新动态。网络论坛让更多的人可以不受规定限制的平等、轻松交流,展开对舞蹈作品深层的批评和分析,并发表与权威左右的个人意见。”因而如果能将这些节目视频放上舞蹈艺术论坛,作为论坛讨论的主题,吸引更多的两国人民的参与,则将肯定会更大的推动中越两国舞蹈艺术的民间交流。
3.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中越舞蹈艺术的研究交流。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为中越的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舞蹈艺术是非文字艺术,是借助于身体语言展现文化的艺术表达形式,人们不是亲身观察体验则难以体会其中的情感传达和艺术精髓。互联网首先为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素材,互联网的开放性、多媒体传播特点,使得无论是越南舞蹈艺术家,还是中国舞蹈艺术家,都可以轻易地获得对方国家的舞蹈声像资料,为双方的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了便利。互联网还为中越舞蹈艺术研究指明了研究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上具有海量的研究信息,例如中国知网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从这些研究文献资料中,舞蹈研究人员可以了解到中越舞蹈艺术交流的研究状况及研究前沿,从而为舞蹈艺术交流的研究指明了发展方向。“中国舞蹈的蓬勃发展,从来离不开同异国舞蹈的相互交流。”由于互联网的互动性,舞蹈艺术的信息能及时得到受众的反馈,这对于舞蹈研究人员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可以从中获取受众的艺术需要信息,从而可以使得舞蹈艺术的发展不断地以满足人们的艺术需要为方向,升华了舞蹈艺术的品质。
4.加强舞蹈艺术的翻译工作,为互联网传播舞蹈艺术提供条件。虽然舞蹈是一种几乎可以逾越语言障碍的艺术,但舞蹈艺术的传播交流终究还是一种跨文化传播交流,互联网虽然为中越舞蹈艺术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然而舞蹈艺术的跨文化交流仍然离不开语言这一沟通介质。网站的舞蹈艺术介绍需要语言沟通,论坛的交流也必须要以理解对方的语言为前提,舞蹈艺术研究也要理解文献文字内容,因而作为跨文化、跨语言、跨社会的翻译工作十分重要。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中越舞蹈艺术交流的过程中,要强化互联网技术与翻译技能的融合,例如在网站的介绍中配以中越双语,在图像视频中予以翻译解说,在论坛交流中予以翻译转化,在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翻译文献等等。加强舞蹈艺术的翻译工作,才能为使用互联网交流传播中越舞蹈艺术提供条件。
二、结语
互联网传播特点范文
关键词: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效果
品牌形象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热门的话题,它不仅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引起消费者的高度兴趣,同时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它甚至被提升到民族精神和民族振兴的高度。随着网络的互动特性引发品牌传播一场新的革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网络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作用,网络广告也因此成为商家竞相追捧的对象和商业竞争的有利武器。自1997年3月IBM在Chinabyte的网站上我国第一条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在我国开始初露端倪,随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网络广告收入由2004年的2l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80.6亿元,5年间增长了8.6倍,市场份额增加速度已经远远地超过了传统媒体中的报纸广告的增幅。因此,笔者探讨网络广告对于品牌传播的独特优势,并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的独特优势去进行高效的品牌传播,以促进我国网站和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的误区
到目前为止,互联网广告人在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上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这个误区主要将点击率(ClzckThrough)作为互联网广告形象效果的重要指标。然而越来越多明智的广告人意识到上述做法的误导性,尤其是对旨在品牌形象传播的互联网广告而言。要提高点击率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在你的广告中免费提供一些与性有关的内容或是宣布点击该则广告便可以免费去毛里求斯旅行,就会带来点击率的飙升,但是这样获得的点击率并不能对品牌形象塑造做出贡献。一个杰出动人的创意不仅有强大的品牌形象塑造力还会有强大的行动激发力(Calltoaction),所以优秀的网络品牌广告确实会带来较高的点击率,点击率和品牌形象传播力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联系。点击率对于DM导向的互联网广告更为合适;若你的目标是品牌形象塑造,单看点击率是远远不够的。
对点击率的偏执,也大大损害了对互联网广告作为强大的品牌塑造工具的接受。许多广告主认为互联网广告日益减少的点击率意味着广告传播效果的减低,互联网广告面临着证实自身价值的严峻问题。很多广告人已接受了车体、户外广告无须点击便可有效的提高品牌知名度和提升品牌价值,甚至还发展出测量效果的手段,但偏偏就认为不能获得点击的互联网广告就是无效的。
其实互联网广告人是幸运的,因为互联网广告的不同于传统的特性让我们可以对点击率以外的广告接触的效果进行科学的、量化的测量。通过将Cookie与调查(survey)相结合,我们能够将对特定互联网广告要素的接触与品牌知名度和品牌认知(BrandPerception)的变化相比较;新的调查技术的出现更是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上述品牌监测。我们将能够在对具体到互联网广告中的任一元素能为品牌塑造做出什么样的贡献等问题的清楚认识的基础上,走出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效果的误区,将我们的品牌传播计划最优化。
二、网络广告对品牌形象传播的优势
1.传播范围广且富有弹性
互联网广告通过Internet可以把广告传播到Internet网络所覆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且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不像传统的广告往往局限于一个地区、一个时间段。在今日的世界,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互联网广告传播范围广的特性使品牌讯息持续不断地到达目标受众,让品牌突破地域性限制,与现有的消费者维持稳定长久的关系,使品牌流失最小化,同时不断开拓新市场,为建立国际性品牌搭建起坚实的平台。
互联网广告具确多重传播特性:一是互联网广告可以是大众传播。万维网上热门门户站点的首页上投放的广告,可到达全球各地上百万上亿的受众,具有鲜明的大众传播特点;二是互联网广告也可以是群体传播。在一些窄众站点以及Usenet上的广告、又演变成群体传播;三是当以电子邮件传递个性化的讯息时,又成了人际传播。
这种多重性使互联网广告极富弹性,可简单可深入,不受版面或时间段限制,既可以在大量的消费者中激发品牌知名度,又可以对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实行一对一的传播,强化其忠诚度,展开多层次的品牌形象塑造。这是传统广告所做不到的。
2.互动性使个性化“一对一”的传播成为可能
互动性是互联网广告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最让人眼前一亮的新特点。互联网广告的互动性体现在给消费者发言的机会,并为特定的目标消费者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讯息,使个性化“一对一”的传播成为可能。以塑造品牌形象为目的的互动必须加以管理和引导,即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也就是精信的互动媒体部所言的“DialogManagement”,让品牌与目标消费者进行有高度个人相关性的对话,向对品牌有利的方向引导对话,建立目标受众对此种对话的依赖性,从而收到品牌宣扬的效果,并使品牌拥有客户终生价值。
互动性会带来趣味性,可提高品牌信息的亲和力,并可产生移情作用增强对品牌的好感,这也是互联网广告人性化魅力的一个方面。例如,Nike在推出其新款跑鞋时、通过悬疑型的广告将目标受众带到其为新产品开辟的网址:www.whatever.com。消费者可以为电视片选择七种结局中的任何一个,并在线观看故事的结局。这便是互动性带来的趣味性,而这在传统媒介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3.灵活的实时性能保持品牌的新鲜感
品牌是要建立并维持与消费者的亲密关系。就好像人际交往一样,品牌与消费者的这种关系需要新鲜感来保鲜。在传统媒体上做广告、发版后很难更改,即使改动也需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所以一种品牌在很长的时间内可能只有一则广告,至多有1-3个版本轮换,难以长久保持品牌的新鲜感,且不能及时实施和推广经营决策的变化和反映品牌环境的演变。
互联网广告则不然,它可以将品牌雷达所收集到的关于消费者、竞争状况等营销环境的新知,在第一时间反映到互联网广告上,对有可能损害品牌价值的危险因素及时反应、妥善解决,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修订品牌策略,使品牌永远呼应消费者的需求和领先竞争者一步,保持品牌的新鲜感,让它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与时俱进,始终充满活力。
4.极大地提高品牌形象传播效果的精确性
品牌塑造与传播是一种长期的投资,也常常是相当昂贵的。广告业有一句至理名言:“80%的品牌收入来自20%的品牌忠诚者”。漫天撒网,在可能并不相关的地方浪费掉一半的广告费,而那20%的关键人物却得不到足够的关注,从而对一些人献错了殷勤,对另一些人又因为关心不够而使关系若即若离甚至感情破裂。互联网广告的出现解决了品牌传播这一矛盾,其法宝是其精确性做法。互联网广告的精确性来自三个方面:
(1)网络是需求导向型的,按受众需求来建构,并有方便受众查询的功能日益强劲的搜索引擎。许多在现实中难以清楚界定的关系较松散的人群也在网上有了据点,如爱好园艺者的社区等。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更是有直截了当的定位功能:当消费者输入“照相机”这个关键词时,便表明他极可能是照相机的潜在购买者,这时,如果佳能相机向他传递品牌讯息便极容易奏效。
(2)网络的各种定位技术越来越精密。以互联网广告业的领袖企业“双击公司”为例。它研制并开发了精密的定位工具DART。DART可以保证品牌在成千上万的网民中识别其目标对象,它可以依据若干个变量瞄准潜在消费者:地理区域、语言、行业等,并且24小时监侧互联网广告活动,并自动生成报告。
(3)广告效果易于监测。通过Internet广告很容易通过服务器记录或是用户的Cookie或是专用技术统计出每条广告被多少用户看过、以及这些用户浏览这些广告的时间分布、地理分布;更先进的测量手段(如DART)能得出更详细的统计:比如有多少Impression,各域名有多少点击率、以及点击的时间、地点甚至Post-clickActiv心(点击后的活动),这些数据往往是即时可得的,极大地方便了广告主及时检验特定品牌形象传播活动的效果,并对品牌传播策略加以调整,以保证品牌发展的每一步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少走弯路、将有限的品牌投资收效最大化。
三、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效果的路径
以网络经济为主的新经济即将迎来它的春天,而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也必将在其中探明自己的出路,培养用户的忠诚度已经成为了当今网络广告品牌形象传播的热点所在。
1.识别网络口碑传播的路径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呈现从自我传播(博客)、人际传播(IM即时聊天工具、邮件)、群体传播(论坛BBS)和大众传播(门户和垂直网站)组合的金字塔形的传播格局,1.0的传统门户和2.0的草根网站的信息相互引用。搜索引擎和各种导航网站出现后,人们寻找信息更便捷,网站相互交隔的界限被打破,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互动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对宣传品牌形象而言,必须关注的主要网络口碑传播路径。如,新闻传播、博克传播、论坛传播、搜索引擎传播等。此外,QQ和MSN等即时聊天工具和电子邮件的人际传播也是互联网口碑传播和话题传播的重要渠道。口碑传播的影响力提高了网络广告的可信度和扩大了传播范围,可以预见在未来网络广告将最终取代传统媒体广告,成为品牌传播的主力军。
2.识别意见领袖和利益相关者
意见领袖可以将一个品牌形象说得一钱不值。同时也可以使一个品牌形象名声大振。除此之外,投诉产品服务的消费者、关切股价的股民、利益受到潜在威胁的社区公众等各种利益相关者都可能在网络论坛上负面信息,威胁品牌形象。因此,要据此在品牌形象传播中让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多一些建设性意见,少一些破坏性意见。
互联网传播特点范文
——兼析《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1]相关规定
关键词: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容提要: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三网融合也称“三网合一”,是指目前的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在三网融合下,一台高清电视机除了收看传统的电视节目,还可以登陆网站浏览、下载歌曲影视;一台电脑除了上网浏览、下载歌曲影视,还能收看传统电视节目;一部手机除了打电话、发短信,还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无线上网……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取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得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即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这预示着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已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
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三网融合也对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最能体现三网融合技术的互联网电视机为例,用户通过该款电视机不仅可以收看一般的电视节目,还可以上网随意点播和定时收看网络影视大片,而这些电视节目和网络内容的传播都是通过一个传播终端—互联网电视机进行的。这就使得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作品传播行为变得异常复杂: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无线电波传播,也有现代的Wi-Fi无线网络传播;有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也有以互联网宽带进行的有线网络传播;这些无线或有线传播既可以通过交互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单向式进行。那么这些纷繁复杂的作品传播行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产物,即“根据特定传播媒介设定特定权利”。在此立法路径下,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专为“网络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在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已经可以互联互通,上述各种传播行为都可以跨广播和网络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对作品的传播基于“广播”或“网络”所作的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便提出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构的问题。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能否应对三网融合乃至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应当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模式?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的设计,以期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着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
二、三网融合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
(一)广播权的规范难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用于规范以“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广播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涵盖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权利”。可以看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传播”仅限于以有线方式对已经广播的作品所进行的“间接(二手)传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传播”即有线直接广播。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有线电视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诉,对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3],也有法院认为侵犯广播权[4],还有法院认为侵犯电视播映权[5];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侵犯机械表演权[6]。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种“有线直接广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广播”行为,也很难纳入“放映权”或“机械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由此造成专为控制“广播”行为而设的广播权却难以规范这种行为的难题。不仅如此,广播权还难以规范对有线直接传播的作品的无线转播、有线转播和扩音器转播等转播行为。
从历史解释的视角分析,广播权的这一规范难题似乎可以追溯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后者。后者第11条之二规定,广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进行下列使用的专有权:(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无线发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2)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扬声器或其他任何类似设备传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规范的第(2)种行为是“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该规定将“有线”传播(转播)的“间接性”表述得更为清楚。据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源于《伯尔尼公约》而不是我国着作权法,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并非我国独有。但事实情况是,由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确立于有线电视技术诞生之前,在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后确实也面临无法规范“有线直接广播”的难题,但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中通过“向公众传播权”已经得以解决(下文将专门论述),因此这一问题在国际条约中已经不复存在。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着作权法》时WCT就已经制定并颁布,而且有线电视当时在我国也已经出现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既未参照WCT制定向公众传播权,也未回应技术发展扩张《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的适用范围[7],而是仍然照搬已经被WCT所发展了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难题
2001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被涵盖。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来日趋流行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又称“非交互式”,即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而没有个人选择余地)无法涵盖于内。用户在时间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认为侵犯“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理论上也观点不一。{1}用户在地点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局域网传播作品,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较大的单位或者经营性网吧在其设置的内部局域网传播作品,其共同特点是,单位的员工或网吧的消费者只能到该单位或网吧获取作品。实践中网吧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非法传播影视作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复制权”,也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机械表演权”或“其他权利”等。{1}笔者认为,造成以上两类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在移植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时,以偏概全地将该条强调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该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全部内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仅能规范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对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涵盖的局面[8]。
三、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挑战:以互联网电视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