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范例(3篇)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表现形式;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徐晶(1970~),女,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1.12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1-28-02
一、非正规金融在吉林省农村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1、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问题。自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机构网点,回拢信贷管理权限,使基层银行信贷能力严重萎缩。加之邮政储蓄在2007年前“只存不贷”,这样,吉林省广大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上只能依赖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规模有限。吸储能力弱,信贷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农村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满足农民融资需求。
2、拓展农民的投资渠道。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扶农政策,造就了一批富裕农户。先富起来的农户渴望手中的资金能够创造更多的收益。金融抑制存在的结果使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严重扭曲,通货膨胀率较高时期的真实利率为负,迫使农户的储蓄存款流出银行体系,寻找新的投资路径。同时,多数农民对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不熟悉。不愿涉足这些投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直接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投资方式成为他们首选的投资渠道。
3、非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由于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亲缘或地缘关系,融资时手续简便且较少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贷款者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具有很大的成本效益优势、信息优势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优势。
二、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相比有一定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特别是江、浙一带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民间直接借贷、金融互助会、集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典当行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受传统经营方式的制约。主要以民间直接借贷、集资、农资赊购赊销等初级形态为主,极少存在南方盛行的金融互助会、地下钱庄等组织严密的融资形式。
1、民间直接借贷。这是吉林省农村最普遍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农村民风纯朴,村民普遍重亲情,邻里关系和睦。面临无法从正规金融途径获取资金需求时,村民首选向亲戚或村邻借贷,借款条件以口头约定为主;借款金额以几百元至几万元居多:借款期限整体上以短期为主,但也有借贷双方不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通常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或贷款者索要时偿还。灵活性较强:借贷利率视借贷双方关系及借贷金额而定,对于借贷金额小、借贷双方关系密切的借款,往往没有名义上的利息,其利息是隐性的,是通过人情成本体现的。对于借贷金额较大、借贷双方关系一般的借款,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有些利率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可见。以利益机制和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农村民间信贷市场在吉林省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吉林省农村民间直接借贷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
2、农资赊购赊销。近年来,在吉林省农村广泛出现了农户及经营者赊购赊销农用生产资料的变相借贷行为。许多农资经销商纷纷打出诚信为民和全力助农的服务牌,开展了免费送农用生产资料到家活动。并提供“农资赊销服务”。这样一来。经销商不仅能快速打开销路,而且给农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农资赊购赊销在规模较大的种养殖户中也普遍存在。如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在销售时主动向代养户赊销饲料,收回成鸡时,在扣除饲料款的基础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频发,使吉林省桦甸、磐石、永吉以及蛟河等部分地区农民粮食减产,导致农资经销商收回赊账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基层农资经销商在无法收回赊账的压力下,选择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损害农户利益。
3、企业集资。由于吉林省农村私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乡镇企业、农村中小企业起步晚,发展规模有限,他们无法完全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向职工筹募生产性资金便成为他们筹集资金的捷径。与东部发达地区农村集资相比。吉林省农村企业集资利率偏低,市场化运作情况较差,企业内部农民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与不愿意参与本村镇企业集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吉林省一些农民更热衷于参与一些虚假宣传的非法集资活动。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万里大造林案、吉林赛诺斯案、海天案等非法融资案件中,受害者主要来自东北三省。
4、典当行。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在吉林省农村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汽车、摩托车、金银饰品、股票、国债等常见质押物不是每个家庭都拥有,同时由于农户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无法抵押,这就决定在农村典当中主要以房屋典当和生活用品典当为主,抵押物范围较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典当行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高。
5、小额贷款公司。自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社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较高,截至2009年12月末,吉林省已批准121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本金累计达26.42亿元。已经批准了7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资本金累计15.72亿元。已获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省主要市(州)、县、地级市和长白山管委会。其服务对象面向“三农”。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发展中存在发展水平不均衡。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监管存在空白;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经营能力受限制:盈利水平与担保、典当相比较低等问题。
三、吉林省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强化监管
非正规金融是“双刃剑”,它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它在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国家税款流失、增加社会不稳定等方面显现负面效应。目前对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既“管”又“扶”,有“堵”有“疏”的态度。应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
别,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和一些具有欺诈性质的集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可指定专门职能部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部门应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正确引导农民的投资行为,不断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抵御能力,让农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三)总结借鉴东南沿海农村民间融资的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金融互助会,也称为合会或合会,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它具有自治、自愿参与、进退自由、高度自给自足、决策时一致同意等特征。具体运作方式上表现为会首和所有会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金融互助会是我国东南沿海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其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利率多数控制在我国高等法院司法解释中界定的“高利贷”标准之内。吉林省在规范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时,可适当借鉴其经验,发展民间合作金融组织。
(四)继续做好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工作
2010年3月,吉林省政府召开了以直补资金担保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确定了公主岭市、农安县、前郭县、扶余县、柳河县、舒兰市、东辽县、敦化市和白城市洮南区为试点县(市、区),确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省邮储银行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4家银行为以直补资金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的试点银行。用直补资金担保是撬动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民的有效手段,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今后几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政府应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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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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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监管困境;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近几年,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白。同时,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出借人组织化程度较高,资金供给能力强等新特点,成为难以监管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据中国金融网的2012中国影子银行报告,2012年狭义民间借贷余额约为4万亿左右,可见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规模还是很大的,如果对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发生“异化”,成为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因此,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推行了紧缩信贷的货币政策,再加上我国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而是把款项贷给优质大型企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审批的程序较多,借款企业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对,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因此,在从银行渠道获取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正被迫求助于民间借贷。
其次,由于我国发生通货膨胀,实际存款利率为负数,因此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存户不愿继续把钱存入银行,转而寻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所提供的利率较高,有时甚至达20%—60%,受到高利益的诱惑,大量的民间资金甚至是国企、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也涌入到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1.积极作用。民间借贷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要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问题考虑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惜贷”,而民间借贷则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也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服务的空白。通过民间资金的调剂,进一步发挥闲散资金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消极作用。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次,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同时,由于高额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以贷转存”,把钱从银行搬到民间借贷市场,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甚至可能会产生危机,使民间借贷的风险随时有向正规金融转移传导的可能,这也是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困境
(一)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借款数额较小。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甚至出现了P2P。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二)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各种牌子,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例如,有的企业主先以100%的保证金到本地银行向关联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再拿国际信用证到新加坡、香港的银行去融资,由于信用证做的是买方代付业务,中国与新加坡、香港有时间差,企业主便可在时间差内进行跨境的资金套利,通过在境外融到的资金存入本地银行作为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保证金,进一步循环开立信用证赚取利差,这些都使得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三)多头监管主体的存在,也使监管变得困难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由谁管?P2P、PE现在谁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都在变相贷款,银监会怎么去监管?而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四)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且判断标准模糊,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现实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标准参照,监管工作很难展开。
三、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1.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监管程序。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专门设立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的职权及监管的程序。然后,在这一部门下设“民间借贷监管处”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既要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和配合监管。只有先确立了监管主体,才能解决民间借贷监管到底由谁主要负责的问题及由多头监管而导致的民间借贷监管“真空”的问题。
2.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民间借贷地域色彩浓的情况,可以把地方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纳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充分调动其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处理问题及危机预防,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并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
3.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行业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作用。首先,培养和发展一些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其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布民间借贷相关的信息、协调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纠纷等,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其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公布已备案的借贷机构名称,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系统,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规范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投融资行为,引导民间投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的高利贷者,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间借贷监管处”的部门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台并负责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例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运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并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处理和及时将相关的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从而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2.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使用的检查和跟踪。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各地州、市、县设立民间借贷的信息监测点,专门负责收集辖区内的民间借贷信息,并定期向汇总上报到省人行,各省人行汇集辖区内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报至总行“民间借贷监管处”,“民间借贷监管处”汇总全国民间借贷的信息通过分析整理,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还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共享平台这些信息,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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