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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范例(3篇)

时间:

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范文篇1

2022

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两篇)

幼儿园

2022

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

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エ的身体健

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

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

师生员エ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报送机制,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

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ニ、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组长:***、***;

副组长:办公会成

员;

组员:全体园委会成员;

对应科室:德育处、总务室、

保健室。

2、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免疫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

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3、

建立

II

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上报流程:发现疫情的教职ェ

保健医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领导小组常务组长(后勤副园长、德育保育副园长)一

ー组长(园长)一一领导小组集体根据疫情分析研判一一组

长宣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一常务组长分別向教育局、辖区

卫生部门上报。

4、

上报处置要求:幼儿园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

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

生事件时,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

话,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以最快的

通讯方式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

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

5、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检查,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

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

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ニ)増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

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幼儿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

疾病传播。

2、

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

污染环境和水源。

3、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公共

环境卫生,为幼儿园提供ー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

幼儿园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制

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儿童入园查验

接种证制度。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

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幼儿疫苗接种率,防止

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相

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

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幼儿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

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大力宣传、普

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师生

员エ及幼儿家长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

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

强幼儿及家长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

能力,教育幼儿及家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

食品。

4、

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

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建立联系与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幼儿园分管部门

与人员、幼儿园与家长、幼儿园与辖区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

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

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六)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カ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

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エ应立即按程序进行上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

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封存剰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

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幼儿或职ェ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

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政府和卫健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

施;

对幼儿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ェ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ェ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辖区卫健部

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

传染病应急措施:

及时隔离患病的幼儿,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教室、寝室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

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

传染);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

协助卫健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幼儿、老师进行随访,并

配合政府或卫健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加强毎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幼逐一进行登记,

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幼劝其及时就医或在

家医学观察,暂停入园或上班;

每日对患病师幼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卫健行政部门组

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并经市政

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与患病幼儿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

想工作,稳定其情緒;

按照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

对措施;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ェ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ェ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卫健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

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

应的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卫健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幼儿

进行救治;

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

品;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幼儿进行排查;

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稳定其情緒;配合卫健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

疫苗取样留验;

按照市政府和卫健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

措施;

对幼儿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

市政府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エ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エ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卫健部门和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五、善后与恢复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

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幼儿园正

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寝

室、功能室、食堂、厕所、公共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

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幼儿,必须在恢复健康,经

卫键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井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

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键部门检

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

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ニ)幼儿园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

卫生隐患问题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

治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消除疾病带来的威胁,确保幼

儿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

开展,***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出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

在幼儿家长中加大各种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

治知识的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坚持每一天做好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事件的信

息检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

保突发性疾病和传染病在校园里蔓延。

ニ、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幼儿园是各类疾病高发的场所,

一旦出现疏忽和遺漏就会带来不可阻挡的危害幼儿园师生

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因此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应

该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当前各种传染疾病高发

的情况,应该加大力度宣传防范传染病和传播性疾病的知

识,提高幼儿的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全力杜绝

传染病在校园的传播,并且要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毫

不放松,真正要做到有备无患。

2.

依法管理、快速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

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エ

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存在的瞒报和忽略等违法行为依法追

究责任。幼儿园成立突发性疾病和传染防治领导小组,针对

可能出现的传染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和医疗救治机制,要坚

决做到快速、及时、完善、稳妥的处理,强化人力、物力、

财カ储各,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保证幼儿园师生的

安全。

三、组织管理

成立预防与控制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组长:***、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幼儿园的突发事件防治エ作。

主要职责:

1.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和本地方的

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园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处理

预案。

2.

健全和落实突发事件责任制,检查、督促幼儿园各班

级预防突发事件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到人。

3.

广泛深入班级定期开展突发流行疾病和传染病的防

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幼儿学习生活中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

识,提高幼儿的应急处理能力。

4.

建立和完善幼儿的每日一次的晨午检记录,及时掌握

幼儿的身体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流行行疾病和传染

病,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等一系列的反应措施,确

保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幼儿园师生的身体

健康。

5.

如发生流行行疾病和传染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

部门汇报情况,并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做好防治工作。

6.

所有应急小组领导成员的通讯方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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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保持畅

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讲突

发事件的登记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

事件,结合本幼儿园的特点和实际,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

所在地区发现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

应急相应,立即启动一日ー报告制度与加强疫情的通报,ニ

是加强幼儿园各个班级以及部门的公共设施的卫生状况检

疫工作,积极采取消毒措施,确保幼儿园的安全。三是加大

对校园进出入人员的检查工作,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进入校

园。

2.

所在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

响应,首先在校园内开幼儿园的幼儿开展定时测量检查身体

状况,发现健康问题及时排查和及时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幼儿园的消毒力度,配合上级医疗

部门做好隔离工作,最后及时通告疫情防控情况。

3.

所在地区发生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

首先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ニ是

全面掌握流动进出幼儿园人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是幼儿园加大对カ度对幼儿园各公共设施的消毒力度,确

保校园安全。四是加大防控和监测カ度,并做好疫情的防控

情况公布。

4.

园内出现疫情幼儿园出现疫情后要启动应急预案,针

对感染的幼儿或者老师要及时进行隔离,同时要向上级有关

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另外加大力度排查校园的感染人数,有

关部门到来后,通过排查对幼儿园师生进行检测,对幼儿园

进行隔离,杜绝感染者离校,根据疫情的发展的状况制定出

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范文

一、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全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是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风险隐患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四、风险隐患排查实行预防为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报告的工作原则。各村(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和采取措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同时,填写《山口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对情况较为复杂,应附书面情况说明,一并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应急办公室接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等。

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依靠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单位开展相应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对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工作。

七、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必要时,还要全天24小时跟踪排查;每年12月25日前要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总结分析工作。每季度的工作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

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