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计划 > 计划范文

防治水规定(收集5篇)

时间:

防治水规定篇1

【关键词】河道防洪;治理;规划

一、合理统筹规划

若想实现河道防洪治理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对需治理的河道特点、水文条件等进行分析,并以此确定方案。首先,在河道流域范围内退牧、退耕还林,保持水土,有效拦截推移质及地面径流;其次,采取上堵下排的方法加强堤岸整治,“上堵”即在上游修建堤坝,“下排”则要求清除泥沙阻碍,确保河道畅通。最后,应认识到改造规划河道的同时不能忽略自然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平衡,注重对天然河道的保护。河道的拓宽虽然可加大泄洪量,减少上游的防洪压力,但是也会给下游带来抗洪压力。因此,在对河道进行截弯取直或者拓宽处理时,必须认真研究决定,综合结算水文水利数据,分析下泄流量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制定多种方案,充分论证、优化选择,以实现防洪治理的最佳效果。

二、确定河道防洪治理标准

防洪标准的制定需根据堤防保护的对象来确定,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因素,加强比较、论证与分析。在防洪标准的确定上,应注重远近期结合,考虑到综合利用水库带来的河道防洪能力提高,以及水土保持等问题,确定可操作性强、合理的防洪标准。

三、河道护岸与河床护底

为了尽量减少洪水对河岸的冲刷,稳定岸坡和防洪堤脚,应实施护岸工程。河道的护岸分为结构性与非结构性护岸,其中结构性护岸包括坡式护岸与墙式护岸,坡式护岸的上部分利用混凝土、浆砌石、水泥土、土工织物等形成护坡形式,下部则利用土工织物、抛石、钢筋混凝土块等形成护坡形式。墙式护岸多选择混凝土、浆砌石等材料形成刚性护岸,有效避免高速流水产生的冲刷作用。非结构性护岸包括生物护岸与自然护岸。生物工程护岸在形成植被之前,利用如大米草、稻草、黄麻等可降解材料,铺设在岸坡的表面,以避免土粒流失。自然护岸则是在河岸的面层种植植被并铺设卵石、细沙等以形成自然砂滩、草坡及卵石滩。

四、规划治导线

治导线规划是河道防洪治理的重要内容,治导线是整治河道之后,在通过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一方面,确定河道宽度。主要根据防护对象,按照规范确定防洪的标准与设计流量,比较多个方案,最终综合考虑分析,选定合理堤距。在确定河道宽度时,应提出若干个堤距方案,根据河床特点和洪水流量计算每一种方案中的洪水位,得出堤顶高程。同时估算出在一定河段长度内的堤防工程造价,绘制堤防方案,并选择投资少、成本低、效益大的方案,最后综合考虑河道的自身特性,确定最佳方案。另一方面,确定治导线。当河道的宽度已经确定后,需要确定治导线的基准点。河道两岸居民尤其关注的话题即治导线的放置位置。治导线的确定应以圆滑曲线为主,先确定好治导线的基准点,并以圆滑的曲线在弯曲处相连,而曲线之间则以直线相连,应注意治导线的走向与洪水走向相一致。确定基准点的主要方法为:根据河道的走势规律,以河道两岸的居民点外侧作为护岸脚线,河道则以该点为基准点加强控制,留足对岸的河宽设计位置。

五、“点、线、面”的合理布局

“点”就是确定河道防洪治理的重要河段与位置,一般根据城镇、村庄或者耕地面积较集中的位置设置,以容易产生冲刷、垮塌的部位为重点地段。“线”主要指河道的堤线、岸线等实现左右岸、上下游的统筹规划。通过调整流向,发挥天然河道的作用。为了防止新建的护岸工程侵占了行洪截面,抬高水位,带来严重的损失,应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尽量不要建筑丁坝,对于不得不建丁坝的位置,应确保坝轴线和水流方向的夹角不超过30°,这样才能保护耕地与周边建筑,同时避免挑流时影响到对岸,同时提高堤坝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二是河道的转弯半径不能过小,形成一道光滑的抛物曲线,并加强左右岸与上下游的协调能力。三是保留河道弯曲而产生的浅滩。“面”在于处理好整条河流的断面、挡水面与平面之间的关系。在河道的平面上,可利用航测的万分之一地图或者实测的二千分之一地图进行布置,以保障整体效果;在断面上,应确定好河床断面距离,提高堤防护岸的抗冲击能力。

参考文献

[1]钟平安.流域实时防洪调度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J].河海大学:水文学及水资源.2006

[2]郭金燕.确定城市防洪标准与河道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J].北京水务.2008(5)

[3]罗晓峰,李令长.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与治理[J].人民长江.2006(9)

防治水规定篇2

(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木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防治水规定篇3

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完善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186-01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具体来说就是“只有经过相关的培训,并且熟练掌握相应的岗位规范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操作人员,在动力以及原来等都得到充分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的交付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防治水规定篇4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是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开展中小河流治理、以及市委、市政府对保障城镇防洪安全的要求,同时,传达贯彻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前一阶段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市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近期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为明年积极争取中央投入,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保护城镇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奠定基础。下面,我讲六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启动中小河流规划编制的背景

(一)中央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由于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我国江河洪涝灾害十分严重。除*、*、*等七大江河外,全国范围内有众多中小河流,且大多分布在重要城镇及农村广大地区。目前,许多中小河流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全国约有70%的中小河流经常发生洪涝灾害,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当前,我国中小河流治理存在防洪基础设施薄弱、河道淤积萎缩严重、缺乏规划指导、治理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中小河流洪水灾害以及山洪、泥石流等山地灾害伤亡人数占全国水灾伤亡总人数的2/3以上。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加快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对保障重要城镇和粮食基地的防洪安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增加建设投入。在今年1月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陈雷部长要求:抓紧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水利部党组把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列入今年工作要点。

(二)我市中小河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城镇防洪安全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全市河流以中小河流为主,流域面积占75%以上。市内降雨充沛,有渝东北、渝东南和渝西三个暴雨区域,多年降水量均值分别在1600、1400和1200mm以上;我市具有河谷、浅丘和山丘地形分明的地理特点,全市临江河而建的城镇735个,占全市城镇总数的67%(其中分布在中小河流沿岸的城镇600余个);长期以来,国家对中小河流治理投入严重不足,加之近年来取消两工,难以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全市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地区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和历史原因,我市中小河流的主要特点是开发治理滞后,河道行洪不畅,河水陡涨陡落,洪灾频繁发生,给沿河分布的众多城镇和重点地区带来巨大的防洪压力和洪灾损失。近年来,中小河流洪灾损失是我市洪灾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并逐年呈上升趋势。20*年开县“9.4”洪灾,县城全城被淹。20*年“7.17”洪灾,*县、*县、*区等地中小河流洪水暴涨,损失十分惨重,陈雷部长陪同*总书记赶赴*灾区,指挥防洪救灾工作。

(三)我市积极主动开展了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已经具备全面启动编制规划的条件

去年以来,我市启动了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以百强镇和中心镇和重点防洪集镇为重点,积极推进了122处城镇防洪工程的前期工作,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为加快城镇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我局还积极推进了防汛指挥系统和水文站网的前期工作;今年中央1号文件印发以来,在水利部的指导下,我市及早开展了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现已基本摸清了境内119条中小河流的基本情况,区县积极申报治理项目,已达近500个、总投资180亿元,项目储备丰富。这些为及时编制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争取了主动,水利部正式印发文件、召开会议之际,我市各项工作已在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规划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针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治理为主要内容,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着力提高中小河流防洪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中小河流治理与大江大河治理的关系,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协调好防洪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好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近远期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工程布局。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找准需要治理河流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部位,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讲求治理效益。

三是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在已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以防洪为重点,拟定近期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和实施的可能,确定主要工程措施,筛选近期治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建设方案、规模,制定实施计划,估算建设投资。

三、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摸清问题。在对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摸清中小河流治理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要确定重点。针对流域、区域防洪形势和重点中小河流治理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近远期治理的重点河流和重点河段;

三是要落实措施。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建设方案以及分期实施计划和投资安排;

四是要强化管理。按照加强中小河流社会管理的要求,研究加强中小河流管理和完善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规划的范围和重点

(一)规划范围

由于我市江河众多、河流差异大,洪涝灾害程度不同,各地要根据当地河流治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已有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重点范围。原则上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规划范围不包括:已列入国家确定的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治理的河流;已列入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按建设程序单独立项的江河治理项目;已列入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项目;防洪非工程措施项目和水库项目已进入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本规划不列入。

(二)规划的重点

按照印发的中小河流名单,以河流为单元,以重要城镇和农田保护区以及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等河段的防洪治理为重点,治理项目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河道清淤疏浚、堤防建设等为主。必要的堤防护岸建设工程应在河流治导线已经确定、不侵占河道的前提下安排。

本次中小河流规划,要与已经开展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相衔接。已经编制了流域综合规划的中小河流,可以作为下一步申报治理项目的规划依据。以防洪为主要任务的中小河流,可直接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本次编制的中小河流治理规划,要为下一步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打好基础。与此同时,还要和已经编制的各类防洪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根据《水法》和《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批。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由区县政府审批(跨区县的河流,由市水利局审批),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审批。

五、抓紧编制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一)以近期建设项目为重点,抓紧筛选汇总治理项目

由于目前各地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基础不同,许多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比较薄弱,要全部完成重点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同时重点中小河流基本得到治理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为积极争取投入,从明年开始启动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按照水利部要求,我市在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针对治理比较紧迫、具有中小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基础的治理项目,按照《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工作大纲》要求,抓紧编制完成并向*委申报全市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由各区县以百强镇、中心镇、重点防洪集镇和地区为重点,以河道疏浚、加固和新建堤防、以及防洪非工程措施为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报市局筛选汇总。所选项目以河流为单位分段布局,每个项目在包装上,投资应相对集中,不低于1000万元。在资金结构上,中央补助2/3,其余由市级和区县自筹。由于*委将按照水利部要求控制*流域总投资规模,市局应将近期建设规划项目以河流为单位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并积极争取*委和水利部汇总时给予我市大力支持。

(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编制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我市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规计处牵头,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协调。规划院为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协调、流域规划成果汇总平衡和全市规划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市局相关处室配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抓紧、抓实、抓早推进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快推进近期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

根据*委汇总的情况,结合实际,启动首批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区县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备案复核后,由区县水利部门审批。在设计方案中,应严格限制侵占河道,坚持人水和谐,力求保持河道的自然景观。建设管理由区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年度建设目标纳入市局对区县的目标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央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对我市加快城镇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小河流规划和管理是一次极好的机遇,我市已全面开展了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并有一批项目基本具备前期工作基础,为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创造了好的条件。我市应以此为契机,近3年内,抓好一批典型中小河流的治理,出形象、出经验、出效益。当前要按照市水利局《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本辖区内重点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领导。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班子,落实好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明确责任。要细化工作任务,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工作,确保规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指导。加强规划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

(五)保证质量。不要简单地编报治理项目,要加强研究后对河流系统治理方案和对策;对一些重要问题应开展咨询,切实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

防治水规定篇5

一、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了解不清、盲目开采。一些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引发透水事故。

2.在水体下采煤防治措施不落实。一些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有些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未按三下采煤的规定进行试采,超强度开采,煤层连续冒落,导致透水事故。

3.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部分乡镇煤矿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基本枯竭,为维持生产,违法超(深)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防、隔水煤柱,由于不清楚相邻矿井的地质资料,也不进行探放水,盲目进入积水老空区,发生突水;还有一些矿井,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弄虚作假,将井下超层越界开采区域和存在水患的采掘工作面进行封闭伪装,掩盖真实采掘活动,逃避监管。

4.防治水技术力量及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匮乏。多数老空透水在事故发生前,均有明显的透水预兆,但由于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人员缺乏,矿井没有防治水害的专业知识,不能识别明显的透水预兆,使本可避免的重特大透水事故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重复发生。

5.对已有水患未采取有力措施。有的矿井在水体下或冲积层下采煤留设的防水安全煤柱不合理;有的煤矿对地面的塌陷坑、废弃的小煤矿充填不实,使地表水溃入井下,导致事故发生。

6.雨季暴雨期井上下水情监测不够。有的煤矿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一些煤矿对断层水、底板水、溶洞水认识不足,未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编制防治水措施,导致突水。

7.未进行或者违章探放水。我国乡镇煤矿经多次治理整顿、资源整合和关闭,许多废弃老窑没有留下详细的地质资料,其开采边界、分布范围、积水空间不清楚,已成为正在开采煤矿的主要水害隐患。大多数乡镇煤矿没有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队伍,在掘进和采煤过程中,不进行探放水,或者违章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进行探放,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防治水工作管理滑坡。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技术力量限制等,对防治水工作管理松懈、投入不足,没有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疏于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重大水害隐患的跟踪督促和落实。

2.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制度不落实。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未按照规程落实水害防治措施,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等等,都是造成重大水害事故的原因。

3.部分煤矿被动进行矿井防治水害工作。主要表现在防治水投入不足,防治水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没有主动安排防治水工作。

4.部分煤矿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煤矿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为获得利润不惜违法或违规生产,导致水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对策与措施

针对煤矿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必须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增加水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强监管监察的力度、采取联合执法、严厉事故查处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企业对水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①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队伍(重点产煤县可建立煤矿防治水技术服务中心和专门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水害防治工作,认真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

②煤矿企业的水害防治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位一体的综合防治水措施。

③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④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⑤煤矿水害防治要坚持以防为主。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严禁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已破坏的必须重新建立质量可靠的安全防水煤(岩)柱。

⑥采掘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薄弱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⑦煤层受老空水威胁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直到老空水全部疏干为止。煤层顶、底板受承压含水层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疏水降压无法保证煤层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注浆加固。

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备(水泵、水管、配电设备)、泵房出口、水仓容积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具有突水淹井的矿井,在地面安装大型潜水泵用于应急抢险。

⑨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二)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矿井。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查企业建立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防治水工作和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图纸资料,煤矿企业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换采掘工程平面图,努力遏制煤矿超层越界行为,减少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帐,重点跟踪落实,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在雨季暴雨期间要监督小煤矿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退到地面。凡是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