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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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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篇1

一、立足长远,放眼全区,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区委和区政府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工作格局,成为区委、区人大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自觉行为

1、实事求是,准确定向。盐田新区所辖范围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机构高度精简、公务员数量较少、岗位新、职务犯罪发案率比较低,而且盐田地区职务犯罪案件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只办理十件左右。面对这种情况,院党组决定把我院反贪法检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职务犯罪预防上来,全院各业务科室都要把预防工作融入本科室业务工作中,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面向全区,侧重于区内国有企业;一把手亲自抓预防,设立预防科,配备精干力量,使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工作也逐步有了成效。

2、方案配套,制度先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又无系统的方法可参照,如何认识这项工作,掌握预防方法,既吸取成功经验又有所创新,并符合我区实际情况,是制定工作方案的难点。为使方案切实可行,我们查阅了大量有关专业书籍,参考市院预防处等有关单位的做法,几经修改和征求意见,于九八年九月出台了《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以及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前者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后者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现行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物色人选,分别从审计、建筑、证券等行业聘请了专业人士7人,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作为我院预防工作的参谋、参议机构,并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帮助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区委重视,机构落实。建院伊始,邹运生检察长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写入了我院在区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并向区委领导做了专题报告,从理论到实践两方面论证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主动上门请人大代表对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区人大、区委和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区委副书记、区长吕锐锋在区委工作会议上指出:“区检察院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举措,区委当然要支持”。区委于98年9月7日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同意区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并批转到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单位执行,从一九九九年起,预防工作所需经费单列,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内。由于区委政治上重视、财力上支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很快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起来,并被纳入区反腐斗争体系中,成为全区反腐保廉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前不久召开的区委工作会议上,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戴北方在总结去年工作和布置今年工作的报告中,都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最近,区委办公室要编印一本论文集,区长吕锐锋特别吩咐工作人员收入区检察院干警撰写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文章。区委常委、区纪委兼政法委书记陈继顺亲自主持开展国企反腐保廉调研、中英街历史博物馆工程建设清查等工作,积极预防、遏制国企和建筑领域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发生。去年十一月二日,根据市委11号文要求,成立了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4、部门自觉,形成合力。区委、区政府各部门都主动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本部门反腐保廉工作体系中。区政府成立了“四个中心”,即物料采购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车辆管理中心、和机关文印中心,并制定实施了政府物料采购招标暂行规定、区直机关财务开支管理办法等,区物料采购供应中心对5万元以上的采购实行归口招投标管理,区建设局(基建办)对当时法规没有规定要招投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也主动实行招投标,并主动邀请纪检、检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区物料采购供应中心自觉抵制规避法律及制度的行为,在对区公安分局以“保密”为理由指定三家供货商为其提供公安内部网络设备,并报价给区物料中心招投标时,区物料中心认为这样做违反了招投标有关规定,于是,在进行市场调查后认为,并不是分局所说又吸引了几家供应商参加招投标,为国家节约8万元;又如区人民医院采购螺旋CT设备,医院院长伙同卫生局局长以卫生设备专营为由,指定一家供货商,供货价为405万元,区物料中心到市场进行调查,共查到四家有此专营权的公司,并向四家公司发出招标邀请,经过招投标确认其中一家以365万元的价格中标。据统计,一九九九年区物料供应中心共为国家节约资金400多万元。国土局盐田分局拒绝“豆腐渣”工程,主动邀请区纪检会、检察院、监察局对其下属单位土地开发中心的基建工程予以监督,对投资超过亿元的北山大道拓建工程还签有《建设工程廉政守法自律合约》,积极配合纪检、检察、监察部门对工程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区委组织部制定了组织部、检察院、纪委干部任免联席会议制度,以防止不廉洁的人进入干部队伍,并加强了领导干部任期内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区委党校根据我院建议,确定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对新调进干部进行上岗前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预防方法,注重预防实效,开创预防工作新局面。

1、调查研究,源头预防。一九九九年上半年,在职务犯罪预防咨询委员会上,咨询委员向我们反映,建筑行业行贿受贿情况严重,原因之一,是审计工作薄弱,监督不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区的基建工程审计展开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并写出了《审计力量应加强,预防犯罪筑堤防——对我区审计工作的初步调查引发的思考及建议》的专题报告,报告中指出我区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审计工作在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腐败方面的作用,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加强编外临时审计人员培训教育、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有建设性的意见,受到区委领导的重视,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戴北方同志在调查报告上批示:“这份材料写得好,尤其是五点建议,有针对性,符合实际,通过努力应可以做到,我完全赞同。审计工作,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保护许多干部,遏制腐败。请区纪委书记及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落实这几点建议”。根据戴书记的批示,区审计局对我们的五点建议作出了回应,制定了《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五点建议落实方案》,经戴书记批阅后刊登在《盐田信息》专刊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为防止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捞一把就走的现象发生,区审计局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还规定:1,审计人员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发生关系;2,对临时聘用的编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要经在编审计人员复核。审计局对我院提出的建议所作出的积极反应,增强了我们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心,在我们对审计局落实《建议》进行跟踪回访时了解到,去年审计局对全区基建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331万元,平均核减率达19.71%,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九年上半年,我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了原区属国有企业深圳市深沙贸易公司正、副经理贪污案,查实该正副经理在公司从事土地开发业务获利后,明目张胆地将本应由公司获得的利润截流私吞,一人分得20万元,最后,正、副经理分别被判处10年和8年有期徙刑,为此,我们抓住这一典型案例,开展对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专题调查。在全面收集有关该公司的决策情况、经营措施、人事管理、财务运作等方面材料基础上,从法律、审计、国资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地加以分析,从中找出了造成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资不抵债情况的具体原因,通过归纳总结,提出了系统预防对策,形成了《深沙贸易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调查及对策和建议》的专题报告,将调查报告直接报给区委主要领导。区长吕锐锋在报告上做了批示:“区检察院这一调查报告写得比较系统、深刻,表明该院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加强预防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合我区实际,特别是通过深沙贸易公司这个案,剖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富有针对性,对当前我区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颇具启示性。希望更多读到类似研究报告和分析材料,以帮助区委、区政府的科学决策”。区投资控股公司也认真参阅了我们的报告,将该案件通报所属企业,并分别对公司管理层和下属各公司提出了反腐保廉、加强管理的要求,规定:投资控股公司任何人不能向下属公司报销或吃拿卡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下属企业推行“企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实行重大财务开支联签制和日常开支“一支笔”制度,使现有企业的约束机制更加完善,企业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强。

一九九九年是盐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针对建设工程多这一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目标,我们对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开展了调研活动,并参与了区人大组织的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听取了国土盐田分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地税盐田征收分局、沙头角园林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汇报和意见,约访了有关领导,进行了必要的实地检查,收集了第一手资料,从预防职务犯罪角度写出了专题调查报告《加强中小型建设工程的市场化监督力度,推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廉守法进程——对盐田区中小型建设工程有关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另外,我们还撰写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治理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国有企业服务》等专题调研文章,总结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体会,不断丰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面上的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只有扎扎实实,把重点放在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和行业,有的放矢,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才能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2、事前监督,《建议》预防。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并对检察建议进行跟踪回访,追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效果。九八年九月,我们在参加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招投标时发现,该中心在招投标的某些环节上仍有疏漏,如对招投标评审委员的资格审查不够细致,没有注意到个别评委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冲突,其结果可能有失公平、公正,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于是我们向该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在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加强对评委的资格审查,并制定相关的评委自行回避和投标方、招标方的申请回避制度,以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事后,我们到区物料供应中心回访,了解到该中心认真接纳了我们提出的有关评委回避的检察建议,及时调整了有关评标程序,把评标人主动回避和投标人申请回避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制度来执行,每次招投标都必经这一程序,使物料采购招投标活动增加了透明度,也保证了这一防腐措施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该中心还举一反三,规定凡是物料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评标,在评标中又增加了复核程序。这些新制度实行以后,受到了投标人的广泛好评,有的投标人还说:“这样的招投标我们信得过,即使没中标,我们也心服口服”。

又如我们到某国有企业做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有关调查时了解到,该公司存在违反人事回避制度问题,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的配偶均在其属下的重要部门任主要负责人,而且,审计报告反映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这种人事安排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也容易滋生、诱发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为此,我们及时向该企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个建议引起了区委组织部的高度重视,组织部副部长亲自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区委的廉政约谈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很快调离了正副经理的配偶。组织部对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再如,我们发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科个别干部在区委办公大楼内部装修期间,叫同一工程队为其家庭装修的情况,及时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提请注意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引起区直机关党委和该局领导的重视,他们让该同志在全局党员大会上公开检讨,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事实证明,事前监督,主动预防,比事后监督、消极预防效果好。

3、综合治理,协同预防。我院以党支部为单位,与辖区内国有企业、金融部门和外驻单位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开展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网络预防工作。刑检党支部制定了专门的工作制度,以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举办法制宣传墙报为主要形式,深入企业搞预防,自侦支部则结合办案搞专门预防,预防科与区纪委、监察局和区投资控股公司联合组成区属企业反腐保廉专题调研组,完成了《建立健全区属企业反腐保廉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经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部署,我院与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联合对某项建设工程严重超预算等情况进行调查,初步提出了政府定额投资、审计局事前监督、加强监理等措施;和区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监督各类招投标活动,当好现场监督员,一年多以来,共参与各类招投标38次;通过上述做法,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体系,使预防工作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得到加强。

4、全程监督,同步预防。去年九月份以来,我们对区同富裕工程“盐港医院门诊大楼”建设项目和区国土部门投资1亿多元兴建的“北山大道”工程进行同步预防工作,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定了《建设工程敬业保廉守法合约》,对工程从招投标到工程验收、结算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5、宣传教育,全民预防。建院以来,我院正副检察长勤下基层,深入机关、企业,联系、走访了银行、建筑施工等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单位,加强敏感行业的廉政教育工作,如邹运生检察长利用中心组学习时间,给区委四套班子领导同志和全区副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董事长、正、副经理作预防职务犯罪报告;在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培训班作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区属国有企业近二百名管理人员参加了讲座会,邹检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强调国有企业要发展,依法管理不可少,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把力量放在抓制度落实上,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叶定生副检察长利用晚上时间,分别给辖区内几家银行员工上法制教育课,结合本地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了其中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诸如建立大额贷款正副行长会签制度等有建设性的预防措施。银行的员工对这种教育方法予以好评。叶副检察长还深入区基建部门做调研,在此基础上,召开法制教育会,区建设局、沙头角建筑公司全体员工及挂靠该公司的各施工队队长都到会听了课,叶副检长列举了大量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告诫主管基建的同志要正确用好手中权力,莫用权力换金钱,希望在座的施工队长们要以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工程,不要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不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叶副检长还解释了涉及建筑行业犯罪的相关罪名,提出了在基建行业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我们在沙头角有线电视台每晚播放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广告,公布举报职务犯罪电话,配合创“五好”、“两满意”活动专题制作了电视广告,并加大了播放频率,由原来每晚播放一次增加到分别在两个频道播放三次;做好送法上街、送法上门工作,一年多来共举办四次现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出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利用两个宣传栏办了9期预防职务犯罪专栏,以及办了五期《盐田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动态》专报,向广大群众宣传系统的职务犯罪法条、案例;进行了一次预防工作效果问卷调查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197份,回收186份,回收率及答卷反映了预防工作取得了四个方面的阶段性成果:预防职务犯罪观念深入人心、预防职务犯罪电视广告宣传效果明显、法制教育起到了警戒作用、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并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预防宣传,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高涨,据统计,一九九九年举报数字较去年上升了78%.

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篇2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招标时应该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如我国一个地区的相关法规就规定在招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企业或者是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严格的贯彻和执行,在土建施工当中还应该执行最高的报价标准,对于不是国有控股的企业虽然不一定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但是对于相关的工作也一定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进行造价预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保证造价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因为造价预算是在建设当中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在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的过程中按照施工建设的具体需要来设置,要防止投标单位出现私下沟通,使得整个招标变成了一种设计,进而肆无忌惮的抬高招标的价格,同时还要对招标单位恶意低价出售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控制,从而更好的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在相关的市场制度上也不断的完善,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项目建设都是通过各地的专业招标机构完成相应的招标工作的,同时相关的部门还要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好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提高最高限价的准确程度。但是我国不同地区存在的实际情况也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分包的现象,降低建筑工程的造价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也依然把存在,这样就会给业主的切身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所以建筑单位一定要加强最高限价的检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自身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2最高限价的编制依据

各个省和各个地区要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颁布地区的最高限价法律法规,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最高的限价应该由有专业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有效的处理,同时在相关文件、设计图纸以及其他各个方面都应该由地区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通过上文的相关阐述我们可以知道最高限价的编制是需要一些规定和条文,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控制的,但是在整个编制的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在预算的过程中期准确性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对其造价审核在编制方法和相关的标准上也存在着诸多的差别。所以在审核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难题。

3预算造价编制偏差因素

在准备阶段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图纸不全的现象,在审核的过程中一定要审核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图纸设计是否那能够更好的符合施工的标准和要求等。在进行造价编制计算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量的计算不是非常的科学合理,在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的费用支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差。针对这样的现象要在审核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准确性、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以及在措施项目费用的合理性上要加大审核力度。在进行报告书编制的过程中,会出现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在完整性上会出现一定的问题的现象,所以在审核当中一定要对报告书的完整性进行仔细的检查。

4审计方法

4.1审核造价编制前提条件是否考虑

招标文件规定了建设范围,包括招标方式、工程进度时间要求等,审核时要注意编制预算造价有无考虑。审核造价咨询公司与发给投标单位的图纸是否一致。

4.2预算编制计算是否有偏差

4.2.1工程量是否准确的审核

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借助外部力量,如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设计公司等,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分析性复核,要求造价咨询公司对差异进行确认;招标时投标单位在招标答疑中会对工程量进行质疑,对其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4.2.2综合单价的审核

根据重要性原则,抽取比例较大的项目(金额共占总项目金额70%以上)作为主要项目,将其综合单价分解为材料单价及其他价格。对主要项目材料单价审核是否按定额站的信息指导价或合理的市场价计算,特别要注意有些材料品种(如机电类、装修类材料)价格没有信息指导价的,此类材料价格占总造价额比重大,对预算造价审核准确率影响较大,极容易造成预算造价的失真,这一部分的市场价要根据招标文件材料品牌及技术规格要求询价,并考虑管理费、运输费等费用后合理确定。

4.3预算造价报告书审核

审核报告书的完整性:对建设项目的单位造价进行分析,对比同类项目单位造价,进行分析性复核,此步骤工作非常重要,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由此对项目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综合考虑项目预算、材料价格市场走势、工期和质量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后提出审计建议。

5审计实例及效果

某大型国有控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某项目公司是新建10万台产能的整车制造工厂,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总投资预算约38亿元,2010年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2年。按招标法规要求,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需要对外最高限价,公司聘请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最高限价,公司财务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共审计子项目35项,相比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最高限价,审计共核减约2亿元,核减率21%,同时对造价公司编制的错项、漏项、价格偏差部分进行了调整,保证了招投标的顺利进行,将土建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内,维护了公司利益。通过对方法的不断总结,从无到有,建立了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体系,培养锻炼出数十名具有工程造价审计能力的人才。

6结论通过灵活运用审计工作方法

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篇3

补充协议竟在施工合同之前

2006年4月,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三鼎公司)承建了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望泰公司)在广西柳州的一处建筑工程。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原系朋友,合作意愿很快达成。

2006年4月30日双方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该时间早于2006年12月25日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八个月。

其间,三鼎公司向望泰公司交纳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并提前开展相关的工作。

此时,望泰公司还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双方约定待正式招投标、施工图纸出来之后,再按照新的备案合同来执行。按照行业规定,也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8个月后,望泰公司进行了招投标。此时,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大幅上涨,双方同意调整合同价款、工期等内容,并对权利义务作了新的约定。双方于2006年12月25日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并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上明确注明“无补充协议”。

两年后,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然而,双方就结算依据问题产生了纠纷:三鼎公司要求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而望泰公司则坚持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柳州市中院一审支持了望泰公司。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法院在审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参看补充协议是否改变了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合同价款,也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否一致。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变化比例较大,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有关工期、收取保证金等的约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建筑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并且,本案的补充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差价非常大,按照一审的鉴定报告二者相差1100万元之多。补充协议约定的取费、结算、分包、让利、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与《施工合同》不同,完全改变了双方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导致了利益失衡,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对三鼎公司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审理期间,双方还就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争议不断。

按照常理,补充协议应该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三鼎公司之所以要在在主合同签订前8个月时与望泰公司签订违背常理的补充协议,是因为着急拿到施工工程。

在一审期间,望泰公司说,补充协议在《施工合同》之后签订;而在广西高院二审期间,又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备案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

柳州发改委《通知》效力大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认为,根据“柳州市发改委曾颁发《关于柳州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该通知),明确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柳州市政府尚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其下属的发改委下发的通知更不属于地方规章。然而,该《通知》却被一审法院当作审理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望泰公司提交的该《通知》内容执行,也只是说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但并不是说建筑施工合同可以不备案。因此没有备案的补充协议一样不能代替备案的《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就本案的工程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咨询,该委员会在2012年7月4日作出答复:“该工程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属于我国招投标法调整的范围;本案备案的合同是属于中标的合同,程序合法,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则上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且没有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以认可,对是否使用司法解释的21条由法院考虑。”该答复法院并未采信。

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该答复的附件即柳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补充协议有效性的行业意见书》,其?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工程施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确实是双方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变更,而不是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望泰公司是柳州的地方企业。而三鼎公司是浙江的企业,该协会出具的意见书完全带有地方保护特色,明显偏袒一方。

备受质疑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三鼎公司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桂众造价[2011]142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下?《鉴定报告》)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但该鉴定报告既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又违反了基本的常识,内容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论文网]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但本案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只有一名造价工程师,而且在《鉴定报告》的最后一页只有这名工程师的盖章,没有其本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最少司法鉴定人数等的规定。因此,该《鉴定报告》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应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鉴定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2263平方米,鉴定结果为: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按补充协议价为30945189.07元,扣除工程逾期罚金的情况后总价为25015189.07,(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478元左右);按《施工合同》价为36004672.02元。(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689元左右)。

该鉴定报告鉴定的土建造价单价为每平方米400-700余元之间,这个价格完全背离了一般的建筑常识,在该地域该时间根本不可能建房,何况本讼争的工程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还带地下室,这个造价完全背离了建筑业一般价值规律,违反了基本的建筑常识。

另外,该《鉴定报告》严重不公,其根据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计算的结果相差1100万元。所以,望泰公司坚持要求按照补充协议来执行。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在被告没有就违约责任提出赔偿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竟为被告争取违约金。

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篇4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时由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机构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必须取得招标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招标时由招标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到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投标

第三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

(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除第(一)、(二)项条件外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司招投标审计报告篇5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有资产存量转让、运营收益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以及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中,政府相对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实行民主、科学的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严格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评审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五条项目的主要来源是各镇、各部门及投资公司在上年10月30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的拟建项目情况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年末根据下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年度“惠民行动”目标提出的建设项目。项目可以是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作了前期准备的,也可以是各镇、各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认为应该建设的。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大型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公开(公示或听证)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最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超过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省、国家审批。

第七条改建、装修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镇、部门担当业主,其它项目由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政府投资公司担当业主。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第八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进行评估及审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县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批由县财政局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对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会审后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业主负责以公开招投标或比选形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招标公告-开、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严格审批开工。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预算;

(二)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中标(中选)通知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决算编制依据是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及其他竣工资料。上述竣工文件(资料)必须经监理责任单位签证认可。竣工决算报县审计局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给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直接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年初由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报县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当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二十二条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五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一部分交县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投资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限制。县监察局要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由稽察室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投资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