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的内容范例(3篇)
森林草原防火的内容范文
一、引起天然林森林火灾的原因及其种类
了解天然林形成的火灾的原因,是做好防火工作的前提。火灾原因不外乎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类。自然原因中,有雷电触及林木引起树冠燃烧和在干旱季节,由于阳光的辐射强烈,使林地腐殖质层或泥炭层发生高热自然。人为原因中又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火源之分。生产性火源如烧田埂草、开垦烧荒、烧牧场以及烧炭等用火不慎引起的。非生产性火源如在林中烧火取暖、煮饭、小孩玩火、夜间行路用火把照明、乱丢烟头以及人为纵火烧山等。
不论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火源引起的森林火灾,通常情况都是从地面上的枯枝落叶、杂草灌木最先燃烧起来的。这种火叫做地面火。它能烧毁幼林,虽不致把大树全部烧死,但烧伤树干和树根后,影响树木的生长。
当地面火遇到大风时,或树干上缠绕着爬蔓植物和有低垂下来的树枝,火便上升到树冠,成为树冠火。火借风势、风助火威,往往把燃烧着的枝叶吹到火头前面,成为新的火源,蔓延扩大,凶猛异常,这种火灾危害极大。
林中腐殖质层有机物质燃烧发生的火灾叫做地下火。发生原因一般是由于人们在林内用火,没有把余火熄灭掉,或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对火烧迹地处理得不彻底,使火焰继续蔓延,遇到地下腐殖质层或泥炭层便扩展形成地下火。地下火燃烧速度缓慢,通常看不到烟和火焰。地下火烧坏有机质,降低土壤肥力,同时烧毁树林的根系,使树木枯死。地下火如遇到有大量枯枝落叶的地方,也会形成地面火。
我省春、秋两季,草木干枯,气候比较干燥,又是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时期,容易失火成灾。这段时间是森林火险期。在这个时期内,更要提高警惕,做好预防工作,杜渐防微,把森林火灾降低到最小限度,直至无灾。
二、天然林火灾发生的规律
天然林火灾发生一般总要有一定周期性和规律,即有的年份发生次数多,有的年份发生少,形成这种规律,除了与人为活动以及森林防火工作好坏有密切关系外,主要是受不同年份的气候因子的影响。
1、天然林火灾的发生与气候因子
据观察,森林火灾随气温的升高而增加,15度至26度的为火灾发生高峰期,相对湿度在60%以下,出现的森林火灾最多,风力在3~7级的发火率最高,因此,在干旱无雨的气候条件下火灾发生率高达95%以上。
2、天然林火灾的发生时间有一定规律性,一年之中,在气候因子相同的条件下,3月中旬至5月下旬是森林火灾发生高峰期,因为这个时期气温回升,干旱多风,草丛、灌木极易燃烧,农民又开始田间生产活动,野外用火频繁,一天之内,上午10时至下午2时是火灾发生的高峰期。
3、森林火灾的发生与区域地点有关系,靠近山旁的路边草丛、农田地埂、草坡、坟地是森林火灾多发地点,原因是人们常在此外从事生产活动。
4、森林火灾与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异常有一定的影响。
三、落实和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
为了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把火灾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应制订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措施,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
1、深入广泛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广大群众进行防火知识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2、建立严格防火责任制,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坚决执行森林防火有功者奖,违犯森林防火条例者罚的政策。
3、制定扑火预备方案和各项防火制度,从实际出发,制定防火制度,建立了望塔设卡巡逻,实行封山搜山制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火种,组织专门的快速扑火队,配备通讯器材及扑火用具,一有火警便能及时出动,做到领导、组织、制度、队伍机具、训练六落实。
4、做好天气火险预报,建立森林火险监测预报站,负责森林火险与气候的预测预报,随时为各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及高火险警报,以便提早做好防火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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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经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召开这次防火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任务:一是统一思想,全面分析当前我旗森林草原防火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全旗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二是统一行动,认真落实各项防扑火责任和措施,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刚才,武瑞局长通报了全旗2008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新审视我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过去几年来,全旗各族干部群众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几十年的生态治理成果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2008年全旗累计发生各类森林草原火灾10起,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1起,进入2009年的短短两个多月就已发生火灾12起。总体上看,火灾呈现高发频发态势。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在客观方面,一是生态环境持续得到改善。由于生态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和全年禁牧政策的有力执行,使我旗的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随着林草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农村牧区人口的大量转移,也给防火工作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带来困难。二是城镇周边、交通干线、旅游区防火压力越来越大。近年来,我们在阿镇城郊、阿大线、包茂高速、矿区、成陵等区域栽植了大面积的针叶类树种。这些地区一旦发生火灾,就现有的防火力量,难以从容应对,不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会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三是火险等级高。入冬至今,全旗几乎无降雪。据气象部门预测,最近一个时期也无明显降水过程。由于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季节来临,风干物燥,加之今年林草可燃物累积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而且开春烧荒、烧茬、野外吸烟、清明上坟祭祀等使用明火行为增加,多种因素相互叠加导致着火机率大幅增加。在主观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干部群众对森林草原防火心存侥幸,没有真正树立起火患意识,违规用火引发火灾的事件屡屡发生。二是行政不作为、监管乏力。今年春节刚过,白玉岭副市长在包茂高速公路附近发现1处明显的火灾痕迹,过火面积约20余亩,但旗、镇防火部门却毫不知情。仅2月份,折家梁村就连续发生4起森林草原火灾。其中1起是在12月13日上午全市防火会议刚结束后的中午一点多发生的,过火面积近800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思想,和由此产生的工作懈怠,极有可能造成惊天动地的大事故,这绝非危言耸听,务必要引起同志们的注意。三是部分地区防火责任有盲区。近年来,全旗建设了不少的开发区、园区,并进行了大面积的绿化,但部分镇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这些开发区和园区的防火工作纳入当地防火任务,隐患较大。
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今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面临的严峻挑战,要切实把森林草原防火作为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来抓。在思想上要倍加警惕,行动上要狠抓落实,措施上要细化强化,紧急动员起来,做到工作早部署、责任早明确、隐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严防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严防重大人员伤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做好2009年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工作举措,坚持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各方支持的工作方式。要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打好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森林草原防火攻坚战。
(一)完善应急预案,科学防火。
一要及时完善预案。《全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进行了修改完善。各镇、国有林场站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的应急预案。今后,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改完善一次。旗防火办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响应程序、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二要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的研究,逐步把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规律,根据火场环境、气候风向、植被类型等科学制订扑救方案,实行科学指挥、科学扑救。
(二)狠抓防火责任制落实。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和强化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行政辖区内所有派驻单位、企业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要辩证对待防火和扑火工作,防火时,要将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放在首位,力争不发生火灾。扑火时,要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镇、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将各自辖区的防火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直至分解到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确保责任分解不留死角,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各镇、有关部门、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检查指导防火工作,要开展防火大检查,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的防火值班和护林员巡防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切实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旗林业部门、镇林工站及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火情监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扑火预案要求,切实做好通讯、宣传、救护、扑火、运输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领导得力、防范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镇、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防火责任不落实、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扑火组织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予以重处重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又把旅游局、民族事务局、农机局、水保局、园林局、交警大队列为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旅游局要监督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防火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游客的管理;民族事务局要对塔布乌兰公墓,园林局要对阿大线、包茂高速以及所属绿化区担负防火责任;农机局要把防火机具购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交警大队要对司机开展防火常识教育,严禁乱扔火种;水保局、农牧业局要对水保治理、退牧还草等生态项目区担负防火责任,要和农牧户签订项目区防火责任状。
(三)加强队伍建设。
要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大力抓好管火、扑火、督查三支队伍。一要加强“管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镇林工站和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队伍的作用,加强火源管理。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或专职的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切实加强对森林管护队伍的培训,使其掌握所需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能、程序。要严格按照我旗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林区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允许在森林草原周围动用明火。各镇要对本地区的人为火源进行认真分析排查,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控制火灾源头。防火期内,防火责任单位要选配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在重点地区把守巡逻,坚决禁止将火种带入林区草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旗9个重点火险区及坟头、路口等重点地段,防火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严防死守。二要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去年底,我旗共组建了旗、镇、国有林场站及有关防火责任单位的扑火队伍19支、324人。有了队伍,还要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要明确每支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并按要求配备装备。旗防火办要对扑火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扑火队伍的火场作战能力。各责任区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特别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关键时刻队伍能拉得出、用得上。一旦发生火灾,责任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带领扑火队伍在第一时间到位,并在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下,第一时间扑火。一旦发生大的火情,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旗防火办要立即组织旗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火场灭火。旗专业扑火队由林业局、农牧业局、园林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抽调人员组成,上述单位的扑火队员在防火期内要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要迅速集结,听从调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三是督查队伍建设。旗镇两级防火办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能,不断健全常规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督查,特别是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更要加强防火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旗、镇两级的禁牧工作队伍要同时肩负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的职能,做到禁牧、防火两手抓、两不误。旗党政两办督查室要会同旗防火办,对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确保火情信息畅通。
各防火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调度和火情报告工作,每年一进入防火期,要立即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允许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允许将值班电话转接到手机上。要确保火情动态、扑救情况和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为及时、快速、妥善处置火情提供保障。去年市政府督查室、市防火办来我旗督查时,发现个别单位有防火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现象,今后不允许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不能及时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战机,以及火情火灾不报、漏报、瞒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防火工作在预防时不花小钱,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花大钱,蒙受更为巨大的损失,因此一定要防患未然,防火于未燃,再困难也要加大投入。今年旗财政已安排30万元用作防火经费,今后还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到位。今年计划投资500万元建立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火情监测的科技水平。各镇及其他防火责任单位也要加大防火资金投入,要及时检修维护现有设备,充实防火装备,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充分发挥作用。要加快推进9个重点防火区的治理步伐,采取得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出问题。今后,凡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旗林业局要抓好项目前期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六)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行和监督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发生火灾后,要在遵循火灾追究制度和火灾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新修订的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强化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地方政府、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10元—500元的罚款提高到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今后,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责任单位,尽快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推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宣传、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新晨
森林草原防火的内容范文篇3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先后赴建德、龙泉、景宁、台州、仙居、金华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以及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森林消防工作经验。7月10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与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年森林消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推进,全省森林覆盖率和林木保有量不断上升,森林消防工作已经从以前季节性的工作转向全年性的工作,建议条例对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紧急期或者划定森林防火紧急区,并森林防火紧急期公告,设立森林防火紧急区标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清明、冬至等民间从事祭祀活动的特殊时段,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建议将其纳入森林防火紧急期管理。还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森林防火紧急期、紧急区”的提法不够准确和直观,不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此,建议修改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申报用火理由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的许可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小型生产性用火多是农业生产用火,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草案的规定应当从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的农业生产需要。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将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许可机关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
五、关于森林消防检查站。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森林消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和运输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权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并配备检查人员,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应当慎重。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森林消防扑救力量的动员和参与扑救人员的经济利益补偿,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参与扑救人员人员费用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七、关于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财力投入和支持。我省重点林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经费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或者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由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的等级分级进行。还有专家意见提出,森林火灾损失需要进行评估的,林业部门或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没有必要再在林业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此外,还有意见建议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规定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九、关于行政处罚机关。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条例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两个行政处罚的机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乡镇行政执法的问题,建议通过法规规定委托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有关乡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