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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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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1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余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初步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框架。

(一)法规建设日渐完善,出台了专门性的评估法规,其他法规中的若干条款对评估工作多有论述

就专门性法规而言,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系统的专门性高等教育评估政策文件。自1994年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启动以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法规文件,如1995年出台《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199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2002年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从1997年起,教育部还陆续出台了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类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和优秀评价方案。这些政策文件对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此外,国家还在其他一些政策文件和教育法规中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这些政策条款较好地促进和保证了教育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建设日趋完备,政府评估占主导地位,社会中介评估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应运而生

就政府评估而言,目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科学技术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等均负有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职责。如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高教司负责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社政司负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科技司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2004年8月成立,正司级)则具有组织和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和专业专项评估,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组织评估培训,履行质量监控等行政职能。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学校办学自扩大,我国出现了一些准官方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如北京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议中心(1993年),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4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1996年,2000年更名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江苏教育评估院(1997年),辽宁省教育评估事务所(1999年),广东省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2000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等十余家。这些事业性评估机构受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

此外,民间评估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有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武书连等进行的“中国大学评价”,网大1999年以来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以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年报社合作开展的“2005年中国大学评价”等[1]。

(三)本科教学评估和研究生教育评估活动蓬勃兴起

1994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主要有三种类型:对1976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的合格评估;对办学历史较长、办学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的优秀评估(始于1996年);对介于两者之间高校的随机性水平评估(始于1999年)。到2002年,已对192所高校进行了合格评估,对16所高校进行了优秀评估[2],对25所高校进行了随机性评估。同年,教育部将上述三种评估统一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建立了五年一轮次的评估制度。2002年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有21所高校[3],2003年评估了42所高校[4],2004年评估了54所高校[5],2005年拟对80所高校进行评估[6]。研究生教育评估主要有研究生院评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活动。1994年以来,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大学评价”每年对全国研究生院进行评价;1995年,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了对当时的33所大学研究生院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在博士点、硕士点评估上,1982年至今,国家分批进行了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199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批对部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合格评估;1997年对全国前四批增列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7];2005年,我国建立了对博士、硕士授权点进行六年一次的定期评估制度,该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对全国493个二级学科点、84个一级学科点进行了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8]。从2002年到2004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开展的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评估对象涉及80个一级学科、375个单位、1365个具有硕士点以上的一级学科[9]。1999-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共选出优秀博士论文688篇,其中高校有560篇,占81、4%[10]。

(四)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不断深入

我国学者对建构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进行了不懈的研究,相继出版了系列的专著、论文。专著有陈谟开主编的《高等教育评价概论》、陈玉琨的《中国高等教育评价论》、王冀生的《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王致和的《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等。从情况看,笔者在中文期刊网的高等教育类期刊中以“评价(评估)”为篇名进行高级检索发现,1994年以来有关高等教育评估研究论文数直线上升,研究范围和深度大大提高(参见表1)。

从学术活动看,1985年6月在黑龙江镜泊湖召开的“高等工程教育评估问题专题研讨会”,是公认的高等教育评估正式启动的里程牌。1991年和1992年,教育部先后组织过两次以“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评估”为专题的全国高等教育评估学术研讨会。1994年1月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后,先后组织召开过多次学术研讨会,最近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底在南京紫金山召开。此外,成立于1994年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术会议和每两年举办一次的评估理论与技术培训班制度,第五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于2004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此外,还成立了全国教育评估机构协作会,2004年第四次协作会在广州举行。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面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成绩不菲,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精英教育时期,过于关注国家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和高校的利益,行政色彩较浓,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存在诸多矛盾。

(一)高等教育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与理论研究、法规建设滞后的矛盾

从总体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和法规建设滞后于评估的实践。就理论研究来看,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起步晚,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多翻译、借用国外教育评估的研究成果,社会中介评估研究和评估技术研究滞后,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从法规建设上来看,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作为高等教育评估专门性的政策法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尽管它在规范、指导现实的评估工作方面起过重要作用,但其中对评估形式、评估主体及机构设置的规定已不合时宜,有些规定也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的精神相悖,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而有关社会评估、高校内部评估的法规仅散见于其他法规的零星条款中而尚未形成专门化的制度。总之,高等教育评估的专门性制度已过时,现时制度不专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

由于“大一统”管理的“惯性”,目前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绝对的权威性,社会中介评估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专门性评估机构,必须要有充足的评估业务才能生存,但政府职能部门却把教育评估看作是一种既定利益而不愿委托给社会评估机构。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等有官方背景的事业性中介评估机构外,其他中介评估机构尤其是民间评估机构很难接受到政府委托的高等教育评估项目,也未曾有机会参与到教育部组织的评估工作中去。而一些专门性的评估学会(协会),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评估研究会、全国教育评估机构协作会等,却从未有权自主开展过高等教育评估活动。这种以政府的利益目标为依归的政府主导性评估,忽视了社会评估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外部评估泛滥与学校自主办学之间的矛盾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主导型的评估,而政府评估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来承担。如前所述,教育部是按职能分工进行分散管理的,教育评估工作则由各个具体的部门分工负责。由于各个部门间工作性质不同,各自强调的重点也不一样,在评估实践中出现了评估工作的“多”与“乱”现象。每年高校从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到理科、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基地,表11994-2004年国内高等教育评估研究论文一览表(单位:篇)年份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篇数108142210206233248252257320468585本科教学工作等都要接受评估。据悉,2004年,南开大学接受的各类评估检查接近30次[11]。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在逐步减少的同时,各种评估却越来越多,高等教育评估更多成为政府规制的一个手段和政府寻租的一个途径。评估工作的“多”与“乱”,造成高校在价值选择上的无所适从,从而削弱了高校的办学自。

(四)评估标准缺乏弹性与高等教育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依靠行政力量开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在开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之后,行政力量仍主宰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控制着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权和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就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而言,虽然教育部从1997年起陆续出台了一批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等不同类型高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但总体上看,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类评估指标体系,多以统一的指标标准应用于诸多学校、诸多学科,过于强调“标准”而淡化“特色”。如2002年前进行的优秀评估、合格评估、随机评估是根据办学历史长短对高等学校进行“人为”的划分,无法真正反映高校的实际办学水平;2002年后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评估标准适合于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缺乏多样性和层次性。评估标准的僵化和缺乏弹性使得不同层次、类别的高校一味“求上”,专科院校追求升本科,本科院校追求成为重点,重点院校则致力于跻身于世界一流,这就大大制约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化。

三、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的新方向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日渐完善和院校自的逐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社会和高校之间的权力,要求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扩大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大学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需要,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发展社会中介评估,促进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改革

以放松规制为特征的政府公共治理改革要求高等教育政府规制权力的转换。而社会评估作为一个公共资源、一个公共手段、一个公共选择,是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有限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径。为此,应改变政府主导型评估,积极扶持和发展社会中介评估,形成政府评估和社会评估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协调各种评估机构,制定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与政策,建立各类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协调。除一些必须直接出面进行的对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以外,大多数经常性的教育评估活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主动委托评估和高等学校自主选择评估的需求还不明显,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应增强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一支以评估专家为核心的结构合理的评估专家队伍。同时,要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以高质量的评估来赢得政府、高校和社会的信任,为自身赢得评估“市场”。

(二)建立多样化的高等教育评估标准

大众化高等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多样化。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应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从而也应当有多样化的教育质量标准。美国2000年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标准把美国高等学校分为博士学位授予机构、硕士级学院及大学、学士级学院、副学士级学院、专门机构、族群学院及大学共六个类别九个层次,不同类别的高校有不同的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学校层次低并不代表其教育质量不高。日本则为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院和专修学院等各类高校颁布了不同的设置基准,以利于进行分类指导和评价。

潘懋元先生认为,中国的高等学校应当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少量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培养创新拔尖的科学家;另一类是大量的专业性、应用型的大学或学院,培养有宽厚理论基础的不同层次的工程师、经济师、临床医师、律师、教师和各级干部;还有一类是更大量的职业性、技能型的高职院校,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每类高校,都可以有重点高校,都可以办出特色,成为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高校。对各类高校的评估,不应是一套而应是多套评估标准。每所高校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客观条件,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在各自层次和类型中争创一流。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新形势要求21世纪初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应朝着“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中国特色发展,主要将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吸收先进的现代教育评估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借鉴系统科学理论、企业管理理论、ISO900族标准等,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基础。

二是从高等教育评估的哲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等多学科的视角,研究高等教育评估的本质和属性、目的和作用、结构和功能、过程和效果等,探索高等教育评估的基本规律与原理。

三是在分析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相互关系基础上,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评估、社会评估、高校评估的目标、结构、功能和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导向性的分类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四)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

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将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置于法制框架之内是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共同趋势。

早在1956-1975年,日本文部省就以法律形式颁布了各种高校设置标准,如《大学设置基准》、《研究生院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短期大学设置基准》等法令,既有相当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又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英国政府于1991年发表了高教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对质量控制、质量审核、质量评估等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和划分。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2

关键词:研究生;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11-0219-02

自2002年研究生“扩招”后,研究生各种不道德学术行为被屡屡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研究生作为未来学术研究的后备军和生力军,其学术道德水平和学术精神直接影响整个中华民族的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对研究生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强化其学术道德,规范其学术行为,进而从根源上杜绝我国学术界学术腐败成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的内涵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参与制定的有关各方共同遵守而有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各种准则和要求,是整个学术共同体在长期学术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其包括四层要义:一是学术规范的目的或精髓是要求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二是学术规范必须是学术共同体的产物;三是学术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简明扼要的各种要求、规则等;四是学术规范的研究对象是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即研究活动的产生、结果、评价等”。[1]

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即指高校教育者根据学术规范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和研究行为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和社会需要的人的活动,包括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行为规范教育。

1、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

学术道德是指在学术界约定俗成并得到学者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包括对待学术事业的态度、学术责任等。[2]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主要是通过恰当的形式和途径,培养学生们的求实、创新的品格、严谨的科学态度。通过教育使他们知道在求学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不能做、不该做”,哪些行为是“必须做”,使他们知晓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该坚持什么、拒绝什么,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忠于真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学术法律规范。学术法律规范是针对学者在学术研究上的重大违规现象在法律上所做的要求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综合体”。[3]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学术道德规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内容主要有:第一,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第三,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第四,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2、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教育

研究生处在学习做学术研究的初步阶段,所以从基础开始规范和强化学术行为是未来做好学术研究的必要途径。学术行为规范是指学术工作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应遵循的具体的研究行为准则。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应结合其学习、研究的过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学术研究程序规范。从选题、实验结果数据获得,要求整个研究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要真实有效。第二,学术成果推介规范。在进行成果的发表时要求在署名、致谢以及投稿等环节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学术引文规范。在使用已有研究材料和研究成果时要求规范引用和注释。第四,学术写作规范。在研究报告、学位论文写作时要求学术论文写作规范。

二、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面临的困境

面对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教育部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2004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2年教育部颁布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

虽然教育部和各高校制定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学术失范的现象依旧存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是多主体、多层面、多角度共同努力完成的一项工程。

1、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受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教育部有针对学生学术规范行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但是各高校在执行中却效果不佳,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就是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受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表现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监督机构功能的欠缺,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督和惩罚机制的不完善。

目前各高校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但是由于其受制于行政权力的管理和制约,很难发挥学术权力来维护学术的健康发展;同时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设置中也缺少关于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方面的要求,这些缺陷难以保障校级相关学术规范制度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学术规范是一种规定、要求,一定意义上需要学生自觉遵守,但是高校中关于研究生学术规范行为自律的组织鲜有;同时由于高校关于学术失范行为的惩罚机制不健全,也难以保证学术规范制度教育的实施效果。

2、学术规范教育实施主体单一

由于目前研究生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所以多数人认为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主体是研究生导师。但是研究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不仅仅只是跟随导师进行科学研究,实际他们是在跟随导师团队进行学习与研究:这其中包括其他的研究生导师,还包括给研究生上课的任课教师。其他与研究生能够直接接触的部门,例如研究生培养部门、研究生教务部门、研究生学生管理部门等等,也是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的主体。所以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的任务除了导师,还应扩大范围至导师团队内的所有教师、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辅导员等。

3、学术规范教育内容分散

学术规范教育包括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和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学术行为规范教育的基础,学术行为规范教育是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实践演练,二者相辅相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学生工作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内容没有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重点教育,只是作为德育教育内容之一偶尔提之。

研究生导师在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指导时,其关注点多放在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学位论文内容写作等方面,而对于研究过程的规范、学术引文的规范、学术成果推介的规范等内容涉及很少。同时教育部以及各高校制定的规范、条例多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学术研究的规范性进行了解释、要求,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学术规范手册,研究生缺少系统的学术规范学习,学生们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来对照自己的研究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标准来修正自己的学术行为。

4、学术规范教育实践环节欠缺

学术规范必须成为人的行为习惯才能起作用,只有将学术规范内化成研究生的日常习惯,培养起他们高度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能力,学术规范教育才会达到实际效果。[4]在目前的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中,各高校的教育还只是停留在请名师为研究生作些学术规范的报告会、宣讲会,将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政策灌输给研究生,教育他们在未来的研究学习中要遵守规定。但是由于缺少实践环节和实际操练,研究生无法真正理解,使他们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学术规范习惯,对学术规范的认知度很低,造成学术规范教育效果差强人意。

5、学术规范教育与研究生课程教学衔接差

研究生教学课堂是学术规范教育最佳实践和操作平台,但是在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只“就课讲课”,并没有在课堂中融入学术行为规范训练,如在进行课程作业写作中必须要让学生注意引文的学术规范,在进行实验时须要让学生注意获取数据的学术规范等等。学术规范教育不是仅限于导师、管理人员的耳提面命,还应在日常的课程学习中由教师融入学术规范的实际操练,与研究生课程教学衔接。

三、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的途径

1、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能

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求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针对目前研究生学术失范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必须不断完善其功能:各高校学术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作出裁决、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2、构建研究生学术规范自律机构

学生学术团体的建立有利于发挥学生遵守学术规范的主动性,通过学生学术团体增强学术氛围,形成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通过学生社团组织,构建研究生学术团体,并制定相关机构章程,约束学生的学习行为;研究生在学术团体内建立学术规范学习小组,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宣传活动,使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监督、互相督促。这种学术团体的建立使研究生不仅受到学校学术诚信制度的监督,同时也可以受到所在学术团体内部学术规范制度的约束。通过学生学术团队的建立,使研究生逐渐由被动的执行学术规范转变为主动的实施。简言之,就是在无人监督、无人督促时也能按学术规范标准实施学术活动。

3、完善研究生学术规范奖惩制度

学术规范是一种规范、准则,是操作者约束自我的一种标准。在高校中,研究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遵守学术规范,所以应通过建立学术规范奖励与惩处制度保障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的实施,保证学术规范教育实施效果。

制定研究生学术规范奖励制度:明确研究生应遵守的学术规范,以及遵守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可受到的表扬、奖励等措施;在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和奖学金评选活动中,对于受到表扬的研究生可具备优先权;受到奖励的研究生应通过宣传等渠道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制定研究生学术失范惩罚制度:高校明确规定对于学位论文造假、抄袭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如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一般、没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记大过、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4、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主体的责任

导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要引领研究生尊重科学、坚持真理、勇于创新、追求学术自由、勇于担当;在与学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学生,要尊重学生,给予每位学生同样发展的机会。导师必须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要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学术规范指导和专业训练,强化学位论文的规范性。

任课教师在掌握学术规范等内容前提下,应在课堂中积极给研究生灌输学术规范教育,同时在课程论文环节严格把关。对于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论文作业可以给予不及格成绩,同时如果在论文作业中出现严重抄袭行为的,任课教师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反映,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工作中发挥统领、积极的作用。要制定各部门的学术规范教育工作职责,确保各教育主体各司其职;要引入相关监督手段,确保教育的实施效果,如引入“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或有类似功能的检测系统,预防学术失范行为的发生。[5]要在本部门的学术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做到先律己,再律人。

5、强化高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诚信教育

学术诚信是研究生最基本的价值观,将“学术诚信”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生开学时,由研究生工作辅导员将印有学生学术规范的新生手册发放给学生阅读,让学生阅读并郑重作出保证和承诺,以其签署的保证作为基础建立个人的诚信档案;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诚信记录将全部计入档案,并在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通过学术诚信档案的建立约束研究生的学术行为。

6、制定明确的学术规范手册,使规范有据可循

大部分研究生在校期间主要向导师学习怎么做研究,该掌握哪些规范,但是靠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连贯且是分散的,学生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可执行的规范手册,他们在实际学习的过程中就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使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研究生学术规范手册的制定就是从规范入手,让学生们知道如何搞科研、怎样做学问,让他们自觉遵守学术道德,恪守科学精神。高校在制作规范手册时要考虑到各学科门类、各个学科对学术研究的要求不尽相同。可以按学科进行分类,如人文学科类、社会科学类、理学类、工学类等等。每大类都由各领域专家领衔起草,内容可以包含学术研究规范、论文撰写规范、规范、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处理规程等内容。各高校可以出台《研究生学术规范》手册,使研究生入学就能了解“什么是学术规范”、“我该做什么”、“我不能做什么”。

7、构建学术规范教育实践平台

开设学术规范教育类课程。学术规范教育不能脱离学术研究实际,在遵守学术规范手册基础上高校还应开设学术规范教育类课程,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当中,成为研究生的必修课。通过学术规范课使研究生系统地学习、掌握学术规范,并在课堂进行实习演练,从而在日常的科学研究中不逾规、守规范。

设立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网站,网站内容可以包括学术规范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开设研究生学术规范考试专区,研究生可以在学习完政策、规定后在考试专区进行自测,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叶继元、学术期刊与学术规范[J]、学术界,2005,(4):64、

[2]高洁、论基于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的学生学术素养培养[N]、山西经济日报,2011-11-01、

[3]王绪本,向玉凡、科学研究视域下的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4):37、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3

关键词: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普通法律救济宪法救济

一、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的研究意义

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一种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理应获得可靠、有效的保障,甚至比其他一般权利更应获得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宪法基本权利”。另外,”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得到救济的受教育权也不能称其为基本权利。而司法救济作为各种救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济,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司祛救济是由利益关系人自己启动的救济,利益关系人对于启动救济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大的积极性;其二,司法救济是具有严格法律程序的救济,当事人一旦启动,法院或任何其他组织、个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终止这种救济;其三,法律为司法救济预设了一套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从而能保证提供比其他救济更佳的救济效果。但我国目前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鉴于此,笔者努力在本文中对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既有途径进行梳理,对可行性的途径进行探索,希望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所帮助。

二、普通法律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一般地,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要审理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对其实施司法救济,都得首先明确该受教育权案件牵涉的的法律关系一是私人间的侵权纠纷还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侵害的纠纷,据以确定司法救济是诉诸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不会到刑事层面)。

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排除既有的法院判决,齐玉等案件”本身为例,并假设在侵害事实发生时我国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业已实施,那么我们不难知道,被告陈晓琪及其父侵犯齐玉等受教育权致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属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私人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这时法院对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很容易即可进行。但实践中更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来自于受教育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尤其是受教育者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之间,那么从服务现实需要的原则出发,我们有必要对公权侵犯私权的受教育权纠纷作深入的分析。

面对近年来学生维护自身受教育权的频发案例,我们应该全面审视,举一反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余雅风博士指出,2004年8月,最高法院开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提出依法治校,强调学生的权利。这并不说明保障受教育权的相关立法已完备,相关救济途径已完善,问题的存在仍不容忽视。受教育者与院校之间的纠纷一般由学生的受教育权与院校的管理权(集中表现在授予学位、退学权等权力的实施)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用以调和该矛盾的制度立法并不完备甚至混乱的现状导致冲突不断、侵害不断。有关人士统计指出,现有的规范高等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具体法律法规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更院校进行,并非国家立法机关专门立法,也缺少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范,任意性大,权威性不足,体系混乱甚至自相矛盾,更不具备对受教育者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的相关保障,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不能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相反却容易对其造成侵害,有违现代教育理念之初衷,甚至导致对受教育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难度增加。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如何有效的救济受教育权免于学校管理者的侵害是个紧迫的问题,就争议双方非平等的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法院依据现有的《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可在行政法框架内、行政诉讼的层面上解决部分纠纷,规治那些违反现有法律的高等院校的侵权行为。但并不完备的立法使得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受教育权侵害案件无法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有心受理无力审判或者其审判结果承受相当压力,被否定被质疑。那么首先从理论上寻求立法缺失时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探索无疑得依托根本大法一宪法进行。

三、涉及到宪法层面上的司法救济

当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是国家的相关立法时,在某些国家的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途径予以救济,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中让法院针对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对受教育权予以司法救济似乎并不可行。另外鉴于我国相关立法虽然不完备但也并未发现违宪嫌疑,所以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暂不论述。那么,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当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无具体法律可依时,我们的法院该如何立足宪法实施有效司法救济?笔者认为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针对公权力(行政权力)侵害的宪法司法救济

政府或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此侵害如果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无相关规定时法院就不能以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当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时,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也无法在现有的普通法律框架内予以救济时,司法该作何救济?

一方面,造成侵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在审理受教育权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侵害受教育权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某些制度规章等与上位法冲突,这时候,我国既有的法院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判决该抽象行政行为无效或将其撤销。不过法院己开始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间接审查,即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规章,这实际己是对规章有效性的一种认定,只不过这种有效性的认定仅限于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对于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其他人不能给与救济,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亦算得上进步了。或者我国行政立法一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吸收进入可塑行政行为的行列,笔者认为以此可实现更有效的司法监督。

另一方面,造成受教育权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无普通法律规范时。因为宪法主要防范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且无具体法律实施救济时,宪法再袖手无疑将陷公民权利于水深火热中,陷己身于虚无之境。在有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对遭侵害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救济,这就涉及到宪法界颇有争议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

(二)私权侵害之宪法司法救济

因为依传统的公法理论,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国家不得为非”,并不涉及私人间的关系,私人间的关系由”契约”予以调整,宪法权力不能侵入私人领域,即发生在私人间的纠纷时宪法是不应该介入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宪法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宪法理论的进一步演化,”宪法私法化”已不再是口号性的虚置,越来越得到宪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思考关注,如果宪法私法化,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再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需要司法救济时,法院就可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给予其司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齐玉荃案就可视为‘,宪法私法化”案例进行讨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二审法院接到《批复》后结合案件事实,依照《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荃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近十万元,从而完成了对齐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应该说,陈晓琪与其父(在此其他非私人被告的责任暂不讨论)对齐玉荃受教育权的侵害确属私人间的侵权纠纷,本该依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行以救济,但鉴于侵害发生时具体法律缺位,这时法院有心适用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给与司法救济的实践意义非凡,但也颇遭指摘,因为我国宪法私法化理论远未成形,所以现有的讨论多在他国理论基础上进行。其中代表性的当属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stateaction)”理论。

笔者支持由法院根据基本权利受侵害事实在诉讼中将宪法条文直接适用的做法,但也认同,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前提是符合”穷尽法律救济”的原则,即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没有给予基本权利相当程度的保障时才可直接适用宪法,避免宪法的过度适用涉入了普通法律的调整领地,从而破坏了普通法律的权威;而且需注意的问题还很多,如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避免主观性错误、保证必要时适用宪法的客观公正性,适用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诸如此类,都有必要进行细致规划,本文暂不详细展开论述。

四、结论

应该说,本文立足点在于对宪法受教育权实施司法救济的普通救济途径与宪法救济途径的讨论。而多数情况下,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可得到普通诉讼的覆盖救济;也不排除会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甚至有违宪法规定的情况,更可能存在相关普通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完备使受教育权受侵害难得有效救济的状况,当诉诸于普通法律救济是不可能或者说不可行时,加上力求具体法律的完善短期内难以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侵害的状况时有发生又不能置之不理,直接给与宪法的司法救济无疑是雪中送炭。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4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 学术失范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1-0005-01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数量逐年递增。与招生数量增加相伴随的是,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现象的增加。作为学术圣殿中的一分子,作为我国未来创新人才的中坚力量,硕士研究生弃学术诚信和原则而不顾,进行学术造假、剽窃等失范行为,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思考。

科学、合理的学术管理制度,有利于引导、激励和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因此,我国高校加强防治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制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制度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在美国,多数大学将追求学术诚信视作治校的根本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重视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以美国为例,美国各高校对学生的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入学教育。在入学时,将印有学术诚信规范的新生手册发给学生,要求学生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并开展“学术诚信周”活动。二是课堂教育。美国高校将《研究生道德行为规范》作为研究生的一门必修课,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授课。三是利用校园网、校刊和校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美国各高校一般都会将学生学术诚信条例、荣誉守则等规范,挂在校园网主页或印在校刊和校报上供师生查阅,如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第一期校报上就刊登“学生守则”,详细阐释何为“学术不诚实”行为。四是图书馆教育。图书馆网页为学生提供大量的文献和相关链接,指导学生如何避免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同时,图书馆每年对新生进行如何正确引用文献的培训。

此外,美国各高校还规定了导师在预防学生学术失范中的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显得先天不足。在学术规范教育方面,2004年3月,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杨玉圣和张保生教授编纂的《学术规范读本》;同年10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又出版了两位教授编纂的《学术规范导论》。但是各高校并没有开设有关学术规范的课程,也不要求学生阅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我国部分高校基本上没有对学生进行过学术诚信教育。在研究生入学教育中,主要是介绍学校的发展历史和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状况、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去向等;在思想政治和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研究生培养单位也未将学术诚信纳入其中。尽管北京高校从2009年9月份开始将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当中,但大都采取讲座形式,缺乏普及性和持久性。

笔者以为,我国高校可以借鉴西方高校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区分学校相关部门和导师在学术诚信教育中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各自的优势。

二、取消 “行政式”的学术量化机制

我国大部分高校规定,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发表一定数量和规格的论文。然而,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急剧攀升,硕士研究生教育逐渐走向大众化。“越来越多的学生不再将读研视为其学术生涯的起点,而是作为找到理想工作的敲门砖。由于不就不能不能顺利毕业,所以那些视为畏途的学生,只好铤而走险,从事抄袭、剽窃等学术失范行为。”

此外,我国自1991年实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前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会计硕士、税务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硕士点,特别是从2009年起,教育部决定大部分专业学位硕士开始全日制培养。教育部规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特点是学术性与职业性紧密结合,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职业背景的工作。两种硕士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而在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国内高校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了相同的模式,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任务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样,都需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正是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不进步,才造成了我国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单一性,进而导致研究生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的不科学、不完善。”

国内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取消了硕士研究生才能毕业的规定,只要毕业论文写得好,就可以毕业。它们在毕业论文质量的监督上,实行“打假”制度,即利用“论文行为不端检测系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很好地保证了学生的论文质量。笔者认为,国内其他高校可以借鉴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做法,取消研究生才能毕业的规定,让学生将精力放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

三、加大惩戒力度,增加风险成本

整体而言,国内高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漠视宽容、姑息放纵,已经不是个别的现象,即使处罚也是尽量从轻,不能从根本上形成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硕士研究生的学术不正当行为。

在惩罚硕士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方面,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惩罚措施有章可循。如哈佛大学《哈佛学习生活指南》规定: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其次,学术失范行为的当事者在大学和社会较难容身。如,在斯德哥尔摩大学的博士生手册别告诫:“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被赶出学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

反观国内高校,尽管惩罚的呼声很高,但是有关部门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采取任何措施。因此,构建惩戒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不讲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就不能提高学术水平,这就像不懂体育比赛规则就不能提高竞赛水平一样。没有惩罚制度,就不能制止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只有坚守这道防线,才能起到震慑效果。

参考文献:

[1]驻纽约总领事馆教育组:《美国高校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诚信》,载《中国高等教育(半月刊)》2003年第18期。

[2]郭洁、郭宁:《美国传统名校是怎样捍卫学术诚信的--普林斯顿大学本科生学术规范管理制度评述》,载《比较教育研究》2008年第7期。

[3]张鸿燕:《美国高校大学生学术诚信管理及其借鉴》,载《北京教育》2010年2月。

[4]戴雪飞:《研究生学术失范的根源和学术道德教育机制建设的再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第11期。

[5]贾德奎:《研究生学术失范与道德缺失现象探析》,载《学术界》2003年第5期。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5

关键词: 高校 体育舞蹈 教学 思考

前言

体育舞蹈是集休闲娱乐、健身健美、社交礼仪于一体的体育艺术项目。自1984年以来先后有日本、英国、美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体育舞蹈专家前来我国进行表演与教学。北京、广州、上海、南京等大城市组织了相应活动,掀起了全国各地学习与推广体育舞蹈的热潮。体育舞蹈作为一种特殊的体育项目,它的兴起和发展深受社会广大群众的青睐,显示出不可估量的作用和强大的生命力,特别在高校中受到学生的喜爱和参与。正因为其涵盖了社会学、人文学、人体运动科学、心理学和美学特征,以及其所包含的舞蹈艺术、形体艺术和造型艺术等,具有多元的教育功能,现代高等教育引进了这个新兴的项目,教育部于1997年将体育舞蹈这一科目正式列为全国高校体育院系课程。然而,受师资紧缺,学生了解程度不高,学校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体育舞蹈教学教研水平提高缓慢,教学质量普遍不高。从开展的情况来看,这个项目受喜爱的程度非常高。但是,当今高校体育舞蹈教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如教学过程与手段单一,缺乏对音乐感知、审美情趣等元素的教育,教学内容不规范、不科学等。本文通过对体育舞蹈的深层文化,审美特点,学生掌握技能以及教学的客观规律的分析,期望广大体育舞蹈工作者有所启发,以提高教学水平。作为高校体育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体育舞蹈课的教学教研水平直接影响着体育教学总体水平的提高,所以如何有效地提高这门新兴学科的教学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省美术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等多所高校体育舞蹈选修课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调查法

调查130名学生对体育舞蹈课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侧面调查体育舞蹈教学的现状。发放问卷130份,回收126份,回收率为96、9%。

1、2、2专家访谈法

采访体育舞蹈资深教师。

1、2、3文献资料法

阅读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评价等专著以及文献,为本文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教学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体育舞蹈水平相对有所提高,在教学手段上也较前几年有所改善,但还是显得比较单一。常用的教学方法有:讲解法,示范法,表演法,对比法。

通过走访调查武汉市部分高校的体育舞蹈选修课的教学发现:目前武汉市绝大部分高校的体育舞蹈选修课都只停留在基础阶段,教学内容和方法还停留在国外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

2、2缺乏对音乐感知,审美情趣等艺术元素的深度教育。

体育舞蹈是一项体育与艺术相结合的项目,深藏在舞蹈动作后面的艺术感染力是有着深厚的历史积累和文化底蕴的。而且国际标准舞的起源与发展各不相同,代表的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别,包括音乐的节拍与风格以及舞蹈的匀律等等,这些都不是通过单一的动作教学就能让学生掌握其精髓的。而纵观武汉市大部分高校的体育舞蹈教学,除了武汉体育学院体育艺术系体育舞蹈专选理论课以外,80%的被调查学校都只是在训练课上偶有提及专业理论知识,没有系统的理论课程。

2、3教学内容不够规范。

体育舞蹈项目的一个很鲜明特点就是它的规范性。这种规范包括舞蹈运动的方向、反身动作、脚法、升降和引导等技术的准确运用。每个动作移动时是滑步还是走步,旋转时是脚掌转还是脚跟转,升降时是脚跟升降还是身体的律动升降,摆动时是身体的带动还是脚的带动,引导时是肩的引导还是中段的引导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另外,体育舞蹈的规范性也体现在音乐上,每支舞蹈的音乐节拍和各组别比赛的音乐速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比赛或表演时,对选手动作与音乐的配合要求是丝丝入扣的。但是,通过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大部分体育舞蹈教师的理论水平相对比较低,这就造成了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规范,在教学过程中对动作风格、音乐和动作的规格讲解不明确。

2、4教学方法不够科学。

体育舞蹈是一项集体育与艺术于一体的项目,我们既不能置体育舞蹈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教育于不顾,更不能忽略这个项目运动性的一面,因为舞蹈动作的实现最终是要以身体运动作为表现手段的。现在很多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把体育舞蹈当成纯粹的艺术,而忽略了学生在掌握技术技能过程中的反应和规律,以及选手在运动中、运动后各项生理指标变化的特点。经过调查发现,当前的体育舞蹈教学中除了部分教师进行一点柔韧素质的训练外,没有体育舞蹈教师把提高学生力量、心肺功能、代谢能力作为舞蹈训练的目标之一。

3、结论

目前武汉市部分高校体育舞蹈教学单一,教学内容不够规范,包括具体动作的虎规范和理论教学的不规范;教学过程中既缺乏对舞蹈艺术(如音乐理论、舞蹈历史、审美教育等)的教育,又缺乏从运动的角度去训练和教学的观念与意识。因此,体育舞蹈教师应该积极加强自身素质,通过科学研究、情报搜集等方式,从最深层理解和掌握舞蹈的艺术情感、音乐、美学、历史文化、风格等特点。另外,对教学训练的方式和方法的掌握,也是一名优秀体育舞蹈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特别是要在教学训练过程中,通过对生理生化知识的掌握来科学地制定教学训练计划和监控训练过程,使训练达到最科学的效果。为此,本人采访了在体育舞蹈教学方面资深教师,综合以上的陈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1)体育舞蹈教师应该积极参与科研和体育舞蹈情报的搜集;(2)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理论与技术并重;(3)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中应加强运动训练学和生理生化知识的运用;(4)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3、1体育舞蹈教师应该积极参与科研和对体育舞蹈情报的搜集。

教师自身业务水平和知识结构是决定教学水平的关键因素。教师不但要对学习的内容了如指掌,具有准确优美的示范能力,而且要有精辟的讲解才能和风格独特的教学技巧,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体育舞蹈的兴趣。而这些能力,只有通过钻研体育舞蹈专业理论知识才能获得。对体育舞蹈艺术的探求,对教学与训练方法的精益求精,是一名优秀的体育舞蹈教师所具备的专业精神。另外,体育舞蹈技术和风格始终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体育舞蹈教师必须做好情报搜集工作,随时掌握国内外体育舞蹈最新的动向,才能圆满地完成教学工作。

3、2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理论与技术并重。

体育舞蹈是一项高雅的艺术,在进行体育舞蹈教学的过程中,更应该结合音乐、审美、舞蹈、历史文化、舞蹈技术理论等方面的教育,这样,才能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动作方位角度不明确,跟掌变化不精准,重心起伏与音乐节奏混乱,特别是对舞蹈动作表现的艺术内涵不清楚的现象。通过进行体育舞蹈理论的教学,可以解决学生对舞蹈风格的深层文化理解不够的问题,让教师教起来有指向,学生学起来也有目标。

3、3体育舞蹈教师在教学中应加强运动训练学和生理生化知识的运用。

体育舞蹈既是艺术项目,同时它又是以人体的运动为艺术表现载体的项目,因此身体的训练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学生在掌握运动技能的时候,有特定的规律,如学生对动作的掌握,先要熟练掌握局部动作,才能达到全套动作运用自如的阶段。因此,教师要注意在教学中内容安排的系统有序性,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了解学生掌握动作一般都是先通过观察教师的示范动作与他人的动作来建立自己的视觉表象,随着动作的熟练,动觉表象开始处于突出的地位。这时,教师的训练计划就应该偏向于通过适宜的大运动量的训练来巩固视觉表象,反复巩固到一定程度,学生就会达到运用自如的阶段。此时,教师就应该把训练的方向侧重于细节的感觉和个人风格的建立上。在运用运动训练学知识的同时,也要以生理生化知识作为教师的教学的业务手段之一,因为要达到以科学的方法来训练,生理生化知识的运用必不可少。比如,在指定教学训练计划时,就可以通过预定的目标来确定应该达到的各项身体指标;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通过对学生心率及吸氧量的测定来进行监督,合理安排训练的复核强度;也可以通过晨起心率和体温等指标的测定来监控学生的疲劳的恢复。

3、4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在体育舞蹈的传统教学中,教师按照“讲解―示范―练习―纠正错误―巩固提高”的程序,将教学内容灌输给学生,从学生掌握体育舞蹈的基本动作,成套动作的难度、熟练程度、音乐和动作是否合拍等方面来评价体育舞蹈教学的效果,忽视了学生学的过程和能力的培养。而创新教学则采用启发式教学,不仅能传授基本技术、技能、理论,更重要的是在课堂上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达到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教学目的。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关键是实施教学方法的改革。体育教学方法体系包括教法、学法、创造法、考试法。教法、学法是教学方法的基础,创造法是教学的目标,考试法是教学效果的检验,实行启发式教学和探索式教学是体育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翟林、体育舞蹈教程[M]、昆明: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6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与理论基础。认为,教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务管理规范化是学校管理规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教务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学校教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提升教学水平,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

【关键词】 民办院校;教务管理;法规制度;规范化

民办院校教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务管理的规范化是民办院校管理规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保障学校教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提升教学水平,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要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必须明确其法律法规、制度基础及其相关理论基础。

一、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基础

高等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规范化,虽然没有以其为名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却有大量的间接法律依据,比如《教育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则直接指导学校的教务管理,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针的规定直接指导和影响高校教务管理,是教务管理指针。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教育教学权,学生管理权以及教书育人的规定则直接与教师教学相关。《学位条例》则规定了学士、硕士、博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确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如《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都与教务管理相关,都构成了民办院校教务管理的宏观法律基础。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内容包括:总则、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组织系统、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这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直接依据。

二、民办院校教务管理的制度基础

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高等学校教务管理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要实施法律指导教务管理则必须通过制度化落实法制化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因此建立一套既符合法律、政策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十分重要,可以f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制度基础。实际上各民办院校经过多年改革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教务管理规章制度,这里以西安外事学院为例,以供借鉴。

1、西安外事学院规范专业与课程的制度规范

专业与课程设置是民办院校办学基础,也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首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系列制度规范。比较重要的有: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方案;产学研合作教育建设及管理办法;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意见;本科课程建设评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意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教材编写及出版管理办法;教材选用及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学科建设与质量工程建设扶持奖励实施办法;本科教学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实施办法;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等等。

2、西安外事学院教学运行的制度规范

规范教学运行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完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十分重要。西安外事学院有一整套制度,重要的有:教学实施与学籍管理规定;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办法;招生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登录及试卷管理办法;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多媒体教学管理规定;规范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办理程序的通知;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替换相关课程成绩的通知;教研室暂行规定等等。

3、西安外事学院实践教学的制度规范

实践教学规范化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整套制度。比较重要的有:实验室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实验室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购工作程序的规定;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室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运动场地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条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本科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实验室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高职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等。

4、西安外事学院教学质量与国际合作的制度规范

教学质量标准及其保障,国际合作办学是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套制度,比较重要的有: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一);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二)(实践教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化考核体系;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管理办法;学生出国学习与实习暂行规定;学生出国学习与实习实施细则;统招生出国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暂行管理办法等等。

5、西安外事学院教学督导的制度规范

教学督导是保障教学运行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教学督导管理规范化是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教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西安外事学院有一套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职责;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听课与教育教学巡察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联系会制度;学生评教制度等等。

三、民办院校教务管理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民办院校是现代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从事社会服务多种职能。学校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整个学校管理中处于重点地位。

教学管理的基础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障系统等,要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开展工作,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为实现教务管理规范化服务。

以上这些基本理论观点,应作为教务管理规范化的总体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 教育政策法规[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2、12、

[2] 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通知、教高司[1998]33号文、1998、4、10、

[3] 西安外事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13、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7

论文摘要:为了防范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教育应该结合社会现实和师德教育来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包括基本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项目研究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的教育。同时,应该注意形成有效的教育机制,实现教育的改进创新以及建立教育引导与制度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中国高校有少数教师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影响了高校学术声誉,其“低投人、高收益”的特点导致了学术上“劣币驱逐良币”和“马太效应”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学术进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我们的学术制度体系不健全有关,也与对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足有关。“我们在培养年轻的学术接班人时偏重于他们各自的学术领域,却忽视了那些让他们成为成功的负责任的学术公民所必需的其他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必须要在高校教师中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以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具有强烈学术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研究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一、商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方式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既包含学术内在伦理要求,也包含基本学术规范要求,是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然而,我们在高校的师德教育中,对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却是个弱点。因此,高校主管机构和各高校应该重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应该注意教育的方式,以便取得良好的成效。

1、结合社会现实进行教育的方式。高校教师也具有社会人、经济人的属性,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进行教育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教育。当前实行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一场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化。市场经济功利性和工具性的特点,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人们的私欲膨胀,导致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思想蔓延。应该说,当前高等学校出现的学术泡沫、学术不端愈演愈烈现象,恰恰是社会上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在高校教师身上的集中映射。因此,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认识到市场经济特性给学术研究领域带来的影响,学会辩证地看待商品交换法则和功利主义观念,防范信念迷失和道德滑坡;要教育教师淡看获得名利和荣耀的结果,而着重审视获得名利和荣耀的过程;要鼓励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宁静致远,走内涵开掘、科技创新之路,而不能急于求成,走外延拓展、低水平重复之路。

2、结合师德教育的方式。师德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思想观念、职业精神等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诸多内容。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师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结合师德教育来进行。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自觉维护学术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高校教师的尊重;要置身于科教兴国的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通过教育,努力使高校教师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二、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的教育。

1、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进行学术道德精神的教育。学术道德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为保障其学术活动的有效、有序与健康的社会目的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使形成高尚的学术道德追求成为教师的一种精神追求。要把国家和社会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品质的要求内化为教师自身的学术道德诉求,促使严谨学风的回归和科学精神气质的重塑。要通过广泛深人的学术道德教育,使高校教师在致力于学术科研工作时明辨是非,树立以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为荣、以投机性的学术研究为耻的道德观念;通过道德塑造,形成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第兰,进行学术诚信教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社会与学术机构、学术人员之间存在的“委托一”的契约关系也需要信守和践履承诺。诚信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既具有认知的意义,又具有社会道德的意义。西方许多大学深刻地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意义。普林斯顿大学的学术章程《前言》中写到:“普林斯顿大学是一个知识分子的社区,这一社区拥有丰富的知识、技术与信息资源,可供师生们共同追求学术兴趣……从各个方面来讲,诚信是这一知识分子社区的核心道德。”

国内许多大学以前对学术诚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现在必须要加强。我们应该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中设置有关科研诚信以及科学家和工程师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在青年教师岗位培训中进行诚信品德和“科学研究伦理”的教育。要通过网站、宣传短片和定期出版科研诚信刊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来培养和督促学术诚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

2、学术规范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包括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项目研究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

关于学术法律规范:要使教师通过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学术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术法律意识,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钻法制的空子。同时使教师了解国家有关部委颁布实施的学术规范的文件,如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并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以上规范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范。

关于学术引文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论著写作中引文的原则和正确方式。了解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等等。

关于学术成果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教育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要了解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研究规范:要使教师了解项目申请时的真实性要求与项目研究规范,认识到申请课题只重视“拿到”而不重视“完成”项目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在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该依据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约定的义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有的科学研究活动应该严格遵守目前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

关于学术评价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评价的基本运作程序,以及学术评价中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了解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了解学术评价中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等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三、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人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要经常开展以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并使其制度化。要充分利用高校各种资源,以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教师严格自律的良好学术道德氛围。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教育学研究方法

现代科学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迫切需要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现代高等教育也不例外。近年来,学界对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逐渐增多,但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基础、原则等基本问题仍然认识模糊。对于什么是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在相关的两本代表性著作——伯顿•克拉克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与潘懋元教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均找不到相应的定义。伯顿•克拉克教授和潘懋元教授分别组织专家从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系统科学、文化学等角度对高等教育的不同侧面展开分散研究,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成书,所得成果是一个多质性的结论,尚未对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对方法论认识的含混不清阻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进程,妨碍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科学结论的获得。推动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快速发展,厘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原则等基本问题必要且迫切。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内涵

伯顿•克拉克认为,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在探索高等教育复杂现实的过程中,求助于若干关系相近的学科和它们所提出与运用的一些观点有很大好处。潘懋元教授也认为,从某一门学科的观点考察高等教育,只能看到高等教育的一个侧面,只有把多门学科观点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比较分析,才能获得比较全面的认识。然而,开展多学科研究,首先必须弄清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概念和内涵。正如韦伯所言:“对概念的入门性讨论尽管难免会显得抽象,并因而给人以远离现实之感,但却几乎是不能省略的。”

就本质而言,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指高等教育研究者或其他学科的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问题与现象、改革与发展、完善与趋势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涵:

(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的研究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高等教育而不是其他学科或领域,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仅是研究高等教育的方法凭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高等教育,目的是为了从新的视角、维度来考察、分析和认识高等教育,认清问题和现象的来龙去脉,逼近高等教育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弊端和困惑。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相对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的其他学科方法的研究

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承袭并光大了教育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形成了凸显高等教育特色的调查、实验、访问、演绎等方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不再是运用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开展的研究,而是运用与其不同的别的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深深地打上了异己学科的方法论烙印,与高等教育学研究方法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对高等教育同一问题运用两门以上学科方法进行的研究

中国古语曰:一人为单,二人为从,三人为众。按照汉语习惯,两个以上才能称“多”。既然是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那么涉及的学科至少应在两门以上。如果仅仅运用一门异己学科的理论分析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单一学科视域的观照研究,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同一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比较研究,也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如果运用两门异己学科理论分析不同的高等教育问题,方法上只能叫做不同学科视域的高等教育观点展示,更不能叫做多学科研究。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是针对高等教育的同一问题,运用3门及以上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的专门研究。

二、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基础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内部在职人员和在读学生队伍的日益壮大,高等教育外部熟知和关注高等

教育发展的公众也日益增多。然而,无论内部学者还是外部人士,并非每个人都能开展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既要懂得高等教育,又要通晓所运用的学科。

(一) 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

高等教育学以“高深专门知识的教与学”为逻辑起点,是关于高等教育目的、原则、规律、途径、专业、课程、教学、科研、教师、学生等方面的系统化学问,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必须具备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基础。只有掌握了高等教育学的学科知识,研究者才能明晰高等教育专业和专业教育的内涵、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才能把握大学生的特点和教师的作用、高等学校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才能认清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等。否则,高等教育的多学科研究就会在高等教育“教与学”的基本论述上飘忽不定,犯下低级可笑的错误,影响正确研究结论的推导。

(二) 高等教育哲学的理论基础

哲学是对“是什么”、“为什么”和“怎样做”等基本问题的系统思考,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体系。高等教育哲学是关于高等教育本质、渊源和发展的学识与理论,是对高等教育本真和走向的追问与剖析。研究者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应懂得高等教育,具有较为深厚的高等教育哲学修养,能够对高等教育的基本问题作深入思考。哲学使人智慧而深邃,对高等教育哲学的把握程度决定着研究者的思考方向,影响着研究者的研究前景。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起步较晚,仅有百余年历史,高等教育哲学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哲学的学者和管理者还较少,具备良好高等教育哲学理论基础的学者和管理者更少。以大学校长为例,我国高校领导的学科背景相对单一,且多为理工科。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席酉民教授等2002年对我国高校校长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大学校长中理工科出身的高达65%。由于大多缺乏人文社科教育,没有进行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理论学习,我国高校领导普遍存在着高等教育哲学素养不足的缺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治理大学的思维、眼光和行为。从事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亦是如此,只有主动加强高等教育哲学修养,才能弥补这一学识缺憾。

(三) 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基础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进行的研究,所以,研究者在懂得高等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要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与方法。这种“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不仅仅指学习和了解一种理论及方法的内容与应用,而且包括学习和了解这一理论及方法产生的背景与渊源、跟其他理论及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地位与作用、自身的优势与存在的局限等。只有“全面而深刻地了解和把握”研究工具,研究者才能准确运用这一工具,既不夸大其辞,艰涩隐晦,也不贬低其功,蜻蜓点水,而做到收发有度,恰到好处。不同学者从单个或者多个学科观点出发分别对高等教育进行的研究为后期的集体研究和整合研究奠定了基础, 其研究目的在于应用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解读高等教育自身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人很难对自己学科专业之外的其他及其以上学科理论和方法有较为深透的把握,这就增加了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难度。如果研究者对学科理论和方法“只知皮毛”就运用其开展研究,难免有疏漏和欠妥之处,这也正是当前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深化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亟须加强兼修和稳固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基础。

三、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原则

每门学科、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功能和视野,衍生出内在的逻辑和机理,形成一定的思维习惯和判断定式。在多学科共同研究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所用学科的特长和偏见势必杂糅相陈,良莠并见。因此,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需要遵循内外一致、互促共进的系列原则。

(一) 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是研究者运用高等教育学之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观察与透视,是学者站在局外对局内情况的?望与评点。这种局外观察既有居高临下、旁观者清的优势,也可能存在不明内里、妄言乱语的偏颇。高等教育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的确需要从社会大系统发展的视角来审视高等教育的问题和走向。然而,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又具有自身个体的特殊性,在产生、形成和成长过程中造就了自我特质,这种特质需要遵从、维护、适应和推动,否则,高等教育的生命力将会被逐渐扼杀。从科学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出发,研究者必须遵循外观与内省相结合的原则。研究中,研究者既要从异己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出发考察高等教育的现象与问题,又要遵循高等教育的特质,从高等教育自身的积淀、生存、瓶颈和突破出发,审慎思考高等教育现象和问题的发展方向和解决之道。

(二) 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般都有较广的知识面,深谙多门学科,但在精深程度上往往钻研不够。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对高等教育进行研究,研究者大多是就现象论现象,就问题论问题,很难深入其里。由于只看到局部和表象,研究者极容易按照所用学科的思维习惯和定势对现象下结论、判趋势,从而陷入与高等教育长远发展相悖的泥潭。开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研究者要遵循现象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高等教育规律有很多,通常可以将其分为外适规律、个适规律和内适规律3类。外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口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个适规律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内适规律则是指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和促进自身文化、结构、功能、要素等的发展。高等教育多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规律,将高等教育现象与高等教育规律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研究结论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