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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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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能,为民着想,为民办事,为民谋利

近年来,区交通局立足部门职能,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构建平安长清、文明长清、和谐长清创造了优良的交通环境。

(一)大力实施农村“双通”工程,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长久以来,“出行难”的问题严重困扰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区城市化进程。为早日使农民群众告别“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生活,交通局充分发挥职能,上找省厅、市局积极争取省、市补助资金,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监督网络,不断增加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做到工程质量用数据说话,坚持从严、从快、从重查纠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性和标准化,使每一条路都成为了使农民群众放心的阳光工程、精品工程。2003年以来,我区高质量地完成了730公里的农村公路改造,全区330个行政村新通上了水泥或沥青公路,建设质量和建设速度均在全市、乃至全省名列前茅,近40万农民直接受益。随着公路的建成通车,农村面貌和农民兄弟的生活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可喜的变化。

为使广大农民群众在走上水泥路的同时坐上方便车,交通局大力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进一步完善站点牌、候车亭等设施,目前全区已基本实现村村通客车;与村村通客车相配套的乡镇客运站按照省交通厅统一规划正在积极筹备建设中,到时,农民群众将彻底告别等车难、坐车难的历史。

(二)加强行业管理,为民创造良好交通条件。为维护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运输业户的正当权益,消除不平等竞争,区交通局在去年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大货车行动的基础上,建立了道路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整治长效机制,按照堵疏结合、点线结合、动静结合的整治要求,严厉查处各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逃缴规费、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办事,有力的打击了部分违法业户的嚣张气焰,全区超载超限、闯岗逃费、拒缴规费等一系列交通治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止,合法运输业户无不拍手称快。同时,交通局努力提高城市客运水平,先后成功引进了全区第一家客运出租公司、大公交线路和旅游专线,为大学科技园师生和城区居民创造了良好的出行环境。请支持原创网站

(三)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经济要发展,交通是先行,全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交通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给经济发展构筑广阔平台,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实现新跨越,建设新长清”的工作要求,区交通局党委确定了“构建和谐交通,服务全区发展”的工作目标,狠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参与了济菏高速公路、灵岩路、峰山路、西、南外环路、客货运综合站场等一系列全区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全区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交通工作水平

今年来,交通局认真贯彻落实交通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狠抓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业户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一)转变行风,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交通局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利用召开座谈会,向业户发送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交通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狠抓整改提高。一是实施阳光运政,实现工作方式由“暗”到“明”转变。交通各单位将现行的群众特别关注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请支持原创网站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八项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挂牌服务、持证上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真正形成了以公开促廉政,靠透明树形象的良好机制。二是简化办事程序,实现工作效率由“低”到“高”的转变。将运管范畴内的72项审批内容由5日办结改为当日办结;推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规定凡接受咨询的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所接受咨询的业务一包到底,以群众满意为最终标准。三是发挥职能优势,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运管部门实行了缴费、审验、办证“三下乡”,极大地方便了偏远地区群众从事营运。对大学科技园等省市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跟踪服务。对非营运性车辆不再办理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并先后取消了农用三轮车运输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等收费项目,既减轻了企业和业户的负担,又进一步优化了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四是加强内部管理,执法队伍向规范化转变。在内部,逐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在外部,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把做好各级人大、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形成制度,坚持办理制度,不断改进办理方法,把办理委员提案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专门研究,对委员们提出的建议,均按规定时间当面作了答复,并落到实处。同时,设立专人做好对业户投诉的处理和答复工作,通过解答业户疑问,进一步提升交通部门的良好形象。通过一系列管理机制的实施,实现了观念、职能、作风的三个转变,打造出了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