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有论文(收集5篇)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知情权
如果让可持续发展能够可持续,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变得更纯粹,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那么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必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围绕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希望在当我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宪法上能找到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
(一)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界定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于1970年发表了其着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豍得到了推崇。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这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使用的是“环境权”,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本文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存在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具体到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可以将良好的环境概括为:一个适宜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的、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
(二)公民环境权的宪法理论基础1.基本人权思想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的伟大诗人但丁(1265-1321)。他指出:“公民不为他们的代表而存在,百姓也不为他们的国王而存在;相反,代表倒是为公民而存在,国王也是为百姓而存在的。……人们遵守法令,不是为了立法者,而是立法者为了他们。”经过了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其人权思想和人权要求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人权观也已初步形成,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人权理论体系也更为系统、更为全面,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当人们的生存环境变得非常糟糕并足以影响人类的生存时,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变得豪无意义。那么,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了两种价值取向: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人民选择不得不需要政府的情况下,人民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宣告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是政府不可侵犯的,而且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有保护和救济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权利不可剥夺,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否定。
2.正义原则什么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法的内在生命力,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正义的经典定义,则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表述的,“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然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正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环境正义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贯彻着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它作为一个全新的正义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而被提出来的。蔡守秋认为“环境正义是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即从环境正义的角度对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正义性进行评价,既要考虑环境实体法又要考虑环境程序法方面的正义性、公平性。”
二、公民环境权的比较研究
(一)国外公民环境权立宪状况据魏伊斯教授统计,目前有41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所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或义务豓.另据统计,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确认了环境权或者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责任艳.因为笔者能力有限、时间有限等原因,本文仅就几个典型国家有关公民环境权进行立宪考察。
1.美国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世界史上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自1787年制定以来历经26次修正,均未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定,更不用说环境权的规定。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人试图通过环境诉讼使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从现行宪法及宪法第五、九、十四修正案引申出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但都被法院判决否定。与联邦宪法不同,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美国各州宪法则显得异常活跃。据统计,美国目前至少有16个州宪法涉及广义上环境保护的条款,其中纽约、华盛顿、马萨诸塞、得克萨斯、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和新墨西哥等州宪法还对公民享有宪法保护的适宜环境的权利做了规定。
2.韩国韩国《宪法》自1948年7月颁布以来,前后经过9次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1980年经修订后的《宪法》首次确立了“环境权”,把一项宣布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的新条款列入了国家宪法。在第六共和国《宪法》中该环境权的概念又从原来的自然环境扩展到社会环境,这在当代环境法的立法中不能不说是一项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创举。尔后,经过第8次修正的韩国《宪法》除规定公民能够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活和清洁的环境权之外,还对国家赋予了促进环境保全对策的义务。根据韩国现行《宪法》第10条,即“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此后,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第35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豖第2款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为由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忽视环境管理,韩国政府又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赋予了环境部下属的地方环境厅,使之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审批,从而力求事前控制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进行或许可的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这不能不说是韩国政府依法行政手段的高明之处。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实践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等等豗《环境保护法》第1条就指出了其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公民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公民为了保护其生活环境而享有环境权的一种体现,实际上已经暗示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这说明我国是承认并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单行环境法律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赋予了公民环境参与权,这是公民环境权程序性权利的体现,其他的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作了类似规定。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均有大量体现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2004年11月19日至25日,国家法官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第4期全国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在这期研习班的结业式上最令人鼓舞的是律师学员自发地起草了《律师环境保护宣言》。该宣言指出:“环境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公民权,应当得到保障和维护。”
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赵新良建议国家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列入宪法。
在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已存在的具体规定足以说明未来环境权利的立法趋势,这些规定对中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公民环境权的比较分析通过以上对宪法中环境保护规定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发展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认识过程。宪法环境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的不同阶段豛.在各国宪法中,依照各国宪法的特点和对环境保护认识的差异,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模式:
一是通过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比如《伊利诺斯州宪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任何人均得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任何政府或私人。”
二是在宪法中宣誓对环境进行保护,即以政府负有保护环境义务的形式或者是把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政策和目标的方式体现公民环境权。比如我国《宪法》(1982年)第26条等是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三、构建公民环境权制度的设想
(一)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加强可持续发展立法是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定型化、制度化的基础,而其立法的实施者是把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付诸实现的保障豜.环境权利的法律化正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其基础平台和原发动力的,缺少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支持,法律上的环境权利将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可持续发展理论否定以破坏和污染环境、牺牲后代环境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强调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限制在其承载力以内,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存荣。因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权保障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宪法关于环境权保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正如我们在本文前几个部分所列举的案例那样,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我国人民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对此,作为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宪法应做出积极的响应,将公民的环境权升格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环境权。这将会使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并为其他部门法更细致地规定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环境侵权救济,保证公民充分实现环境权提供了指导。
(三)保障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公民环境知情权作为知情权的一部分,不仅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更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还很不完备。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虽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环境状况的义务予以确立,但是,并未直接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随着各种各样环境污染侵权事件的出现,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四)构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机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制度设计的最终价值取向就在于保障公民资格在民主体制中可以有充分的发展空间,保障环境领域公民参政权利和环境利益的实现与满足豝.通过机制的构成为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表达和实现提供专门的渠道和空间,促进公共权威在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能够考虑弱势群体的主张,使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趋向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从而实现公众整体和政府之间的密切高效合作。所以,也只有我们的公民积极配合及参与,才能激发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好的享受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
(五)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救济1.确定原告的范围。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首先要解决原告的范围问题。因为环境权受到人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正义原则理论的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涉及每个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该既包括直接的受害人(公民、社团);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公民、社团)。“他们的理由一方面是公共环境权益受到危害,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2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nationalnaturereserveinguangxiisareservoirofbiologicalresource,andithadasignificantcontributiontotheconservationofspeciesdiversityinkarstareaofourcountry.inthispaper,thegeneralsitu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wasintroduced,thenotionandmeaningofenvironmentaleducationinnaturereserveswereanalzsed,andthentheproblemsinenvironmentaleduc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presentlywerediscussed.meanwhile,thecountermeasurestoadvanceenvironmentaleduc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wereputforwardforreference.
keywordsmulunnaturereserve;environmental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km,南北宽11.6km,总面积10829.7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年均降雨量1530~1820mm,年无霜期310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septentri-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000m2,人均粮食100~270kg,人均纯收入1040~1480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000m2,人均口粮100~270kg,人均纯收入为1040~1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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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有论文篇3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143-011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所谓“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也不断增加。一些人组织起来,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很多行业组织、非环保专业的群众组织也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很多类型的环保社团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参与环境保护。各地公众在为维护自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举报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参与的水平不高
(1)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公众属于“告知性参与”,因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在“预案参与”方面的力度不强则相当薄弱。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其行为也主要集中在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危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恢复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因此这种末端对于有效地防止环境纠纷和危害不利,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也影响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2)参与的行为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公众的环保水平等有限且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主要集中在以简单的、浅层次的环保行为,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用水、用电等个人的生活行为为主。但是,需要学习环保知识并用于日常生活,或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能够在产生一定社会效应的等需要付出一些物质或者金钱为代价的环保行为,公众参与不多。
2.2?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公众缺乏对社会环境影响巨大的领域的参与机会,以我国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其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公众可以参与,但是在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具有战略深度的领域,公众则缺乏有效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化,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各级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宣传报道,使公众有所了解,然后让公众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参与,但最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公众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公众意见处理被形式化。
2.3?参与制度不健全
一是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充分、真实的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渠道障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按照此规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被限制在一个窄范围内,导致一些环境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了解,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小范围内的环境信息详细资料难以被上级部门掌握,因此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二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中,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单一,只限于环境及各环境因素基本状况的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对诸如破坏环境活动方面的信息等则不予公开,这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3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一是转变思路,即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应该主要从监督这方面来考虑,赋予公众对政府提出的决策方案的批评权、否决权,具体来说,对某一决策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如未能得到公众统一,则环境政策、规划、法律就不能通过,同时,如果公众不同意,则建设项目不能开始施工。二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时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要允许对公众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要给予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机会。
3.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民主协商制,具体来说,就在在环境执法中设立公民会议,在相关社区内随机选择自愿参与的公民组成讨论某一特定环境问题的组织,通过专家向公民会议提供相关的信息,参与的公民提出可能的思路,并将公开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写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再次进行讨论后形成上方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决策,避免公众在有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激烈的诉求方式。二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大力支持和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培养公众环境法律意识,初步形成为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思想基础,同时,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参与政府环境政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
3.3?加强公众环境宣教
一是要把环境教育工作深入到各种群体、职业和阶层,比如各级国家机关作为环保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即环境宣传工作要把自身需求、社会需求紧密地与环保工作结合起来。三是将环保意识渗透并落实到社会实践中,举办定期、不定期、各种长期或短期培训班,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四是加强对全民的环境法教育,使公众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所赋予的环境权利和相关法律的主要规定。五是在全民中进行彻底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途径宣传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助于公众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
参考文献
[1]李彩宜.浅谈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决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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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润羊,花明.中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广州环境科学,2006(3).
[4]张晓文.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0(10).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4
[论文摘要]根据多年道路设计和施工的经验,浅谈了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并提出了在设计中环境保护要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自然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公路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它融贯于公路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的始终。随着时间和沿线环境的变迁,公路的影响因素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动态设计的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需随时间、空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反复的调整及技术经济比较,才能设计出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公路方案。
(二)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在公路建设中,要做到填挖平衡,土方开挖避开雨季,保护水利设施等措施,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边坡防护和绿化,可以有效地保护水土流失。减少公路的水毁,保证公路的安全。废弃土石方要进行妥善处理,不能就地乱堆乱放造成新的环境破坏。最好的做法就是选择农田耕地少,不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洼作弃土场,把废弃的土运往填土场堆放,用压路机分层碾压达到一定压实度,然后进行植树、种草、绿化美化,恢复生态环境。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公路施工堆料场在空旷地区,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
(三)公路运营阶段环保措施。对公路附近的住人地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5
关键词后歌本哈根时代新闻宣传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令气候与环境问题成为了各媒体争相报道的内容。而公众对于气候与环境问题的关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早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媒体对环境中存在的物种灭绝、工业污染、水土流失、气候变暖等问题的报道和监督也有力地促进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整治保护力度,因此良好的舆论监督已成为警醒人们重视环保、增强环保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的一把利器。可以预见,以气候与环境为选题的媒体报道一定是日益增多的,因此,媒体如何根据当前现实情况,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与参与意识,更好的促进环境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一、媒体记者在报道气候与环境问题时需要把握的“力度”与“角度”
认清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深刻理解国家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把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结合起来,站在全局的高度,长远的角度。突破简单的“曝光”模式,舆论监督与引导并重,深度剖析和报道有关环境保护的新闻和话题,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由于对经济利益过度重视,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在实践中往往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明确强调,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要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媒体在发挥对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作用时。不应仅仅满足于就事论事,而应站在全局的高度,长远的角度,深度剖析和报道有关环境保护的新闻和话题。通过我们的工作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窥斑见豹”不是“盲人摸象”
我们在报道气候与环境问题的时候,全面真实的报道固然是最好的,但是“真实性”与“全面性”都是相对的,我们能做的是“窥斑见豹”,但决不要是“盲人摸象”。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注意做到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与注重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环境新闻是公众新闻,而公众新闻体现的就是公众知情、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因此。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每年都有众多记者深入城镇、农村去采访环境执法情况,通过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解决了一定的环境问题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而且启发了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弘扬生态文明,引导绿色生活方式。这就要求媒体在搞环境的舆论监督时要坚持新闻真实,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新闻舆论监督与注重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不是以偏概全,甚至是以假乱真,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像持续一年多的“正龙造虎”事件,可以说是环境保护和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会,宣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并向其颁发奖金2万元。陕西省林业厅官员关克将屏幕上的“老虎照片”翻拍下来,并传给好友、著名野生动物摄影家奚志农,后者将照片到野性中国网站上。当天即有网友对照片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结过一年多的争议,相关部门的调查和鉴定,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会宣布,“华南虎照片”系周正龙造假,“华南虎照片”是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这个事件在当事造成的影响十分广泛,可以说从开始的令人惊喜到最后演变成了令人目瞪口呆的一出闹剧。站在媒体的角度,细细反思,如果真的发现华南虎,那么说明当地环境和濒危物种的保护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可以说是当地各级相关部门的一大成绩,给发现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召开新闻会是理所应当的。可能是由于对政府的权威性的信任,致使最初的报道都是予以了正面报道,直到网友提出质疑,媒体随后才予以了质疑和监督,虽然最后成功打假,但最初的质疑没有由媒体提出并进行新闻真相的核实。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三、从业务角度上说,要精选题材,讲究策略,做到精心策划
1善于实施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引导舆论。
首先,策划是舆论监督的关键环节,也是舆论监督能否取得成功的前提。搞好环境新闻和舆论监督的策划,首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分析、做好选题,要把着力点、切入点放在解决问题上,把党和政府要做的和群众要求的、把我们“想说的”同“群众想听的”统一起来,使我们的舆论监督工作既让党委和政府满意,又让人民群众满意。
其次,要精心安排。选题确定后,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全部过程要从整体来把握,包括对事件的性质和事件过程、关键环节、涉及人物、关联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对报道体裁、篇幅、相关链接及稿件报道次序、组合、版面、时机等等都要做缜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