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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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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篇1

(论文摘要)我国在公共政策评估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之一,主要是我国在政策评估方面的着重点在于提出各种不同的评估方法、模式,却忽视了对政策评估的研究。事实上,只有本着利益相关、多元化、独立性、专业化、公开公平、代表性等公共政策评估性原则,才能选出客观、独立、合理、有效的政策评估主体,才会有利于公共政策评估的改进。反之,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论文关键词)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原则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决定着评估标准的制定、评估范围的大小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从而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评估工作的成败。笔者认为,只有遵照以下系统的评估主体性原则,才能选定客观、独立、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才能实现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估。

一、利益相关原则

一般的公共政策教材认为,在公共政策评估活动中,除立法机关、政党组织、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外,比较重要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专业机构和人员、大众传播媒体。在这其中,把政策对象这一重要评估主体排除在外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作为公共政策对象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他们能够亲身感受到公共政策给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对公共政策最有发言权。可惜的是,在一些政策评估实践中,具有如此重要发言权的团体往往不能参与到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他们不能把他们的意见、他们的切身体会表达出来,这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估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评估主体中作为政策对象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代表的缺位,导致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和个人话语权的缺失,使得评估结论所涵盖的观点不够全面。社会组织和公众作为政府行为相对人参与公共政策评估,不仅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更能够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结论的公信力。

二、多元化原则

长久以来,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都是以政府机关为主的,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政策研究室。但行政官员在其政策评估报告中,常常通篇强调政府做了些什么,政府投入了多少,但对于该政策给目标群体究竟带来了多大的效用,他们却往往没有提到。要知道在衡量政策效用时,我们不能仅仅立足于政府做了些什么。

这种政策评估主体的单一化,使得公共政策的评估往往带有严重的片面性。而且由于评估主体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这种评估也带有很大的不可靠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企业管理界一直风靡着这样一种评估模式——360度绩效评估,又称为全方位评估。它是指由员工自己、上司、直接部属、同仁同事甚至顾客等全方位的各个角度来了解个人的绩效:沟通技巧、人际关系、领导能力、行政能力等等,通过这种理想的绩效评估,被评估者不仅可以从自己、上司、部属、同事甚至顾客处获得多种角度的反馈,也可通过这些不同的反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长处与发展需求,使以后的职业发展更为顺畅。公共政策评估是通过制度保障的、规范化的工作行为,同时也是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很高的研究活动。针对目前评估主体单一化的现状,公共政策评估可以参照360度绩效评估以及国外的成功经验,在目前官方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党的组织、权力机关(人大)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受到政策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等多元评估主体的结合,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

三、独立性原则

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主要是以官方为主。而我国官方的政策评估又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和党委下属的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这个角色本身就是不独立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这就决定了这样的政策评估者是很难客观地去评价政府的政策。其二,政府的政策评估会受到内在“人事关系”的不良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爱讲“关系”的国家,政府里面的人事关系尤为复杂,在对公共政策的评估过程中会牵涉到许许多多的利害关系。

这就使得评估主体在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难以保持立场和态度的科学性、客观性。显然,要政府部门自己评估自己并指出其政策的不足是很困难的。J.Q.威尔生曾提出了两条有关政策评估的一般定律:威尔生定律一,假如一项政策研究是由实施该项政策的人或者他们的朋友进行的,那么,所有对社会问题所作的政策干预都会产生所要得到的效果。威尔生定律二,如果政策调研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如果是由对相关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所进行的,那么,没有任何对于社会问题进行的政策干预会产生预想得到的成果。一般来说,政府的人员常常偏好于证明自己的政策是有效的,而且在政府的内部也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利害关系的制约。因此,要求政府在对自己所制定政策进行评估的时候做到客观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的工作人员更习惯于服从上级的领导,为了自身前途也不会去反驳领导。这会导致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源受到上级政府部门偏好的影响,使得最后公共政策评估的结论不准确。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民间的政策评估组织,并使之逐渐成为政策评估的重点。在这方面,美国的兰德公司、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英国的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等取得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独立的专业评估组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专业化原则

做好政策评估需要具备两个重要的基本条件:一是拥有关于政策方案和政策结果的足够信息;二是拥有关于政策理论尤其是政策评估理论的足够知识。而我国目前公共政策评估活动的主力军一官方政策评估部门往往缺乏有关政策评估的专业理论,大多靠经验进行评估,那么其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而专业评估组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公共政策分析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专业评估组织成员作为“非官方人士”,其观点和看法不受政府利益和本位主义影响,能更好地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专业评估人员队伍建设。必须加强对政府决策人员和评估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政策评估的科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方法,尽快从“外行”转到“内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政策分析专业人士到政策评估组织任职工作;加强官方政策评估人员与非官方政策评估人员的交流和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将评估理论与决策现实有机统一起来。

五、公开公平原则

公共政策是社会生活中各个利益团体之间互相协调利益关系的产物。因此,公共政策的评估也应该建立在各个利益团体共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要做到平等地协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掌握的信息一定要是对称的,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缺乏信息的一方会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这是不利于该方的利益表达的,这会使政策更偏向于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也就是说对它更有利。在实际的运作中,有些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出于政治性策略的考虑有意歪曲实际效果,或者提供一些误导性信息,这就使得公共政策评估参与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对话地位的不平等。参与评估的主体在缺乏全面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科学客观地去对一项政策进行系统的分析。针对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共政策评估中评估参与主体话语权的缺失,政府应该把公共政策制订的目的、规则、标准、实施状况等因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公开,使公共政策评估参与主体在评估前可从有关部门那里获取评估对象的全面、真实信息,使他们能够结合自身的切身体验以及对被代表公众的信息汇总,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以满足对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需求。

六、代表性原则

公共政策论文篇2

【内容提要】民主和责任,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也是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内部间的关系等两个层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的内涵和意蕴,对中西方公共行政实践中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公共行政/民主/责任/价值取向政府作为“一以公民的自愿联合或本质上的强制性为基础的组织”(注:参见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其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其功能在于运用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公共权威,承担起无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这内在地决定了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必然是现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动所必须奉行的两项基本原则,以及支配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准则。二者既有区别,更有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在迄今为止的各种类型国家中,拥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无疑都是政府,但对现代民主制国家而言,政府的这种行政主体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会、公民或立法机关,由此决定了现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一)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宪政原则。虽然人民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公共行政运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典型形式。这就从根本和实质上决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和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有悖于此的政府必然丧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据。若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同意(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后者满意的服务。显然,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与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和有效性存在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这里,显然不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和内在的权力膨胀和扩展欲望;而作为授权者一方的民众,却大都处于独立无援的分散状态,他们在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这就使得政府极易违背其初衷,偏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要知道,政府并不是“天使”的化身,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其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寻租”现象,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注: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IV页。)从而成为导致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为了避免和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加剧,世界各国从制度上、法律上、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上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当以下述几方面最为有效,也最能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权力膨胀到难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会的地步,又能避免损害政府的权威而以牺牲公共行政效率为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构架以及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点在于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职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这意味着每一个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普遍出现了以行政权力膨胀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行政专横”现象。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至少从形式上看,不同于西方国家循环型的分权制衡机制,因为最高国家权力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则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但中国的全国人大其最高国家权力地位是仅就国家机构系统内部而言的,它表现的是宪政结构;若着眼于实际的政治过程,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作为惟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它表现的是党政结构。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相结合,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构成了中国政治系统的主体部分,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宪政结构还是党政结构又都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从而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质。这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体制之所在。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直线型权力结构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权和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还普遍存在,人大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准。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注:参见张惠敏等《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其二,实现行政权力同经济权力的二元化分离,政府权力背离民主取向的经济基础本质在于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融合。要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使经济组织摆脱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行政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权力,使企业在市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具

公共政策论文篇3

1.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理论的核心概念。美国学者鲍姆加特纳和琼斯将古生物学中的“间断-均衡”理论引入到公共政策的研究之中,该模型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1)政策形象(或政策图景)。政策形象是指某个政策在公众和媒体中怎样被理解和讨论,通常与政策信仰和价值观相关,是经验信息和感情诉求的混合物。⑦政策形象可分为正面政策形象和负面政策形象。如果公众以正面的眼光来看待政策,则属于正面政策形象;反之,则是负面的政策形象。(2)政策场域(或政策议定场所)。政策场域是针对特定问题做出权威性决策的制度性场所。⑧多个机构同时对一个问题拥有决定权时,形成开放的政策场域;当问题被一个机构主导时则形成垄断的政策场域。政策场域会因新行动者的加入、自身内部矛盾和所持有的政策形象的变化等原因而发生变化。(3)政策垄断。政策垄断是指在政策制定中,由最重要的行动者(统治集团或联盟)所组成的集中的、封闭的体系,他们倾向于把政策制定封闭起来,将其他参与者排斥在外,使政策变迁处于缓慢或停滞状态。⑨政策垄断通常通过两种方式得以结构化:正式、非正式的规则使“局外人”参与受挫和对政策垄断的正面理解。⑩(4)注意力。一项公共政策在渐进性变化的总趋势中之所以会偶发重大变迁,原因在于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人们的关注焦点在不同时间是不尽相同的。当公共政策的反对者力图形成新的“政策形象”,利用政策多样化这一特征时,就会吸引新的参与者关注政策,并进入政策场域,对制度结构与议程设置产生影响,从而促使公共政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迁。

2.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力图对政策间断与政策稳定同时做出有效解释。在此过程中,小规模和大规模的政策变迁来自于政策子系统和行动决策之间的互动,进而让稳定性与流动性或是短暂均衡等模式相结合。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理论中各概念之间的关系及其模型参见表一。需要指出的是,现实政治中的政策变迁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各种主体之间复杂、多元和动态的非线性的延展过程。

3.公共政策间断-均衡模型在我国的应用与修正。公共政策的间断-均衡模型是在美国政治体系的运行中构建出来的,这一理论框架必然受到美国政治权力结构、两党竞争、媒体运行特点以及利益集团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将间断-均衡模型引入到中国问题的分析时,就需要比较中美政治制度的差异,并对其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正,以适应中国的“土壤”,提升理论的解释力。(1)我国的政治制度对不同政策形象之间竞争的影响。在美国,政策的反对者利用政策负面形象进行相互攻击,其目的大多是服务于政党间的竞争性选举。由于在我国不存在多党竞争,在政策变迁过程中不同群体参与政策负面形象的讨论,大多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而非出于政治目的。在公共政策的争论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倾听意见、凝聚共识、回应诉求和利益整合,达到巩固执政基础的目的。(2)我国的政治制度对政策场域变换的影响。我国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反复沟通、平衡、论证和审议的过程,带有“歧见磨合”的色彩。实际的政治运行中,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辩论功能较弱,更多的是履行一种程序性的功能,一项公共政策进入全国人大的议程,也不意味着政策能获得通过或得以废除。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出台过程中,执政党负责对公共政策做出长远规划,在政策的出台和废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如果一项公共政策能进入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全委会的议程,并形成共识,那么公共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3)我国的政治制度对焦点事件传播中媒体运行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媒体是在党和政府的管理下运行的。一方面,焦点事件传播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受到的制约较多,一些负面政策图景和一些“敏感议题”的报道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过滤和筛选,这就大大降低了正面和负面政策形象之间的竞争性。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新媒体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得到空前提高,网民在新媒体中参与讨论公共政策的热情高涨,新媒体在推动我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案例描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间断-均衡模型分析

1.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演变与负面政策形象的累积。政策形象是公众或媒体对政策问题的一种认知,政策形象的变化意味着人们对某项政策的社会和政治含义达成共识或产生分歧。政策的倡导者通常会将政策聚焦于某一个特定的政策形象谱系,而反对者会将其归诸另外一种政策形象谱系,从而打破政策的垄断均衡。輰訛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治国理念的不断变化,其功能也发生了多次转型。根据我国法学学者周永坤的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从1955年-1957年的镇压反革命时期,到1957年-1978年处置作为思想犯的“”时期,再到1978年-2003年主要作为社会治安手段的时期,到2003年-2012年这一时期,劳教制度演变为关押“非法”上访人员的重要手段。在21世纪初,由于我国“三农”问题不断加剧,农民上访愈演愈烈,成为各地最为棘手的难题。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压力,各级地方政府竭尽全力采取“”等非常规手段,甚至在法律之外惩罚上访人员,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劳动教养。2009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到劳动教养对象之中。随着劳动教养制度功能不断转型,其负面政策形象也不断地演变和升级,引起了我国媒体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这项制度的质疑不绝于耳。2003年,孙志刚事件经媒体和网络曝光后,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从此也通过媒体进入普通公众的视线。2003年9月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刊登《劳动教养制度缺法律依据》一文揭示了劳动教养被用于对付“屡教不改”的上访者的严酷事实。2011年重庆的“任建宇事件”和2012年湖南的“唐慧事件”相继爆发,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互借力,社会各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和批评不断地推升,劳动教养制度的负面政策形象被推向高潮。一项调查始于2012年8月13日,截至2012年8月29日13时,共有1796人参与投票。网民当时对劳教制度态度的投票结果见下表。

2.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与政策场域的变化。一些政策问题与特定层次的政府或制度性政策场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大规模的公共政策问题通常会涉及众多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聚焦于问题的不同维度。輱訛輥一项公共政策受到的质疑和辩论越频繁,政策场域就越容易发生转换。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学和政治学界的学者,多次试图通过政策场域的变换来打破政策垄断,从而达到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在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中,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和议案屡次出现。2003年11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审查。此后,几乎每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呼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2004年的全国两会上,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劳动教养的议案上签名,占全部2984名代表中比例超过14%。2005年,旨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同时改革劳动教养审批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一度被纳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但后来却迟迟没有推进下去。2007年,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递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公民建议书”,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与政策场域变化具体可见下表。

3.制度结构、地方保护与部门利益:维持劳动教养制度均衡的内在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已经出现合法化危机,网民和学者不断卷入对它的声讨之中,持续不断的质疑声却迟迟没有打开废除该项制度的议程设置“机会之窗”。其中三个方面的因素在维持劳动教养制度的垄断均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即制度结构、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1)制度结构。形成政策垄断的首要条件是要有一个清晰的制度结构来界定某一政策运行中各主体的权力和职能,并限制外界对这一过程的切入。輲訛輥这里所指的制度结构是政策运行中各主体间的权力、职能的运行关系和规则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呈现出逐步向各地的公安机关集中的态势,各地公安机关下设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劳动教养决定机关。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1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1982年,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002年4月,公安部了细则性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2条明确,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做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因此,从以上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公安机关逐步集中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这也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制度性原因。(2)地方保护主义。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强大压力下,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滥用,甚至产生了“地方化”的倾向。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地方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发挥主导作用,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运用劳动教养的频率较高。近年来,因群众举报地方干部或因群众为个人利益维权上访而产生的劳动教养事件屡见不鲜。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维护自身利益,打压公民正常表达和参与权利的工具。(3)部门利益。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涉及部门间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这也成为改革或废除该项制度最大的阻力。2005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该草案旨在弱化劳动教养制度的强制性,强调“教育矫治”,其突破在于将劳动教养“准司法化”,设立独立的裁决机构,完善劳动教养对象的救济手段。此项草案的最大争议在于劳动教养决定由谁来做出。按照草案的设想,劳动教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这一权力要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决定。但是,改革必然会削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审批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各部门之间在这一核心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该草案也就被搁置了。

4.焦点事件、注意力的变化与议程设置。公共政策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理论是以注意力为驱动、以议程设置为基础,通过揭示注意力和制度相互作用的议程设置过程,来完整描述和解释政策的渐进式变化和革命式变化的。在注意力的变化中,焦点事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触发政策变革和调整的重要契机。焦点事件是指容易引起公众或者决策者关注的社会事件,其核心是事件中的议题对媒体、公众和决策者的吸引力。一次危机、一种变得流行的符号或政策制定者的个人经历,都是焦点事件吸引人们关注问题的推动力。輳訛輥但是,在现实中依靠焦点事件推动公共政策的剧烈变革的情形还需要一些条件,包括相同类型焦点事件发生的频度、范围、强度和时间。輴訛輥(1)频度。频度是指某一类焦点事件在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次数。如果同类焦点事件反复爆发,这意味着其背后必然有制度缺失或政策失误方面的深层原因。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上访或者举报地方干部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的焦点事件频频发生。2003年,媒体就报道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马健云,因其子被刺成重伤,不满有关部门的处理,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被劳动教养三个月的案子。从2012年5月起,重庆市政府开始清理并撤销一些不当的劳动教养案件,其中被媒体曝光的焦点事件就有方洪案、任建宇案和彭洪案。2012年8月,在微博中曝光的上访妈妈唐慧,以其骇人听闻的遭遇,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同情,再次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同类焦点事件在如此高频率地发生,折射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内在合法性的缺失,改革或废除这一制度在当时确实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2)范围。2006年以来,唐慧案一直不断为媒体提供议题和故事,引发了四轮舆情风暴。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唐慧女儿被逼案”做出终审裁定,此时该事件还主要表现为一个地方性案件,案件的发生、进展均局限在当地及当事人。然而,2012年8月2日,一条“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做出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决定”的微博引起大量转发。随后,主流媒体《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人民网、新华社等不断推出唐慧事件的组合式报道和评论。唐慧事件从地方性案件迅速转化为全国性事件,事件的核心也由“唐慧女儿被逼”转变为“唐慧上访被劳动教养”。(3)强度。焦点事件的强度表现为在一个时间段内新闻媒体报道和新媒体转发、评论的数量。2012年8月4日,在新浪微博上“粉丝”数高达340余万的“童话大王”郑渊洁,转发了一条有关唐慧的微博。8月6日上午,他又发出了一条呼吁释放唐慧的微博,并获得了20多万次转发。8月5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的评论将人们对唐慧案的关注推向高点。@人民日报:【你好,明天】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条微博一天之内便被转发超过10万次。8月10日,唐慧的劳教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的消息公布之后,“上访妈妈获释”成为8月11日百度新闻的第一热搜词,来自媒体和网络的评论“呈井喷状态”,由唐慧案引发的讨论达到顶峰。在这场焦点事件中,郑渊洁、邓飞等民间声音和《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这些主流媒体形成合力,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场。唐慧案网上舆情热度变化(8月3日—8月11日)见下表:数据来源:《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人民网,2012年8月11日。(4)触发时间。焦点事件仅仅是政策变迁的诱发机制,正如卫星发射需要把握特定的时空条件一样,政策间断中议程设置的机会之窗是否能够打开需要把握特定的政策机遇。在一个时间段内,如果议题的界定、政策建议以及政治可接受性融合在一起,那就意味着机会之窗将会打开,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可能性也极大地增加。輵訛輥唐慧劳教事件发生和讨论时,正处于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重要时间段内。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十报告也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这些新的理念都对“维稳式劳动教养”中的“刚性稳定”思维模式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在这一时间段内,法治思维、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成为新的领导层的重要话语体系,这就为废除劳教制度提供了政治上的可接受性。

5.政策垄断崩溃:党内共识的形成与政策场域转变。在我国,政治权威在共识形成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高层对特定政策领域的注意力不断转移,自上而下的共识过程会导致政策的间断式变迁。輶訛輥在我国的政治运行过程中,一些重大决策往往是首先在党内高层达成共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全委会做出决定,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的程序把党的意志国家化,最后在各级政府进行执行。因此,党的重大会议是我国最重要的政策场域,这也成为打破政策垄断,实现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关键。从2003年到2012年,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议题多次进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该项制度的垄断均衡并没有被打破。2013年1月13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这次宣布表明,党内高层已经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达成共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不到一个月,云南省率先宣布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三种行为的劳动教养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动教养审批也全部暂停。此后,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地先后采取类似措施。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至此,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寿终正寝,劳动教养制度的间断式变迁正式完成。

三、结论

本文运用公共政策间断-均衡的理论模型,以劳教制度的废除过程为例,研究的核心是分析维持政策垄断均衡的内在因素,焦点事件引发注意力变化和议程设置的动力,以及打破政策垄断,实现政策间断式变迁的各种力量和过程。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点结论:

1.政策垄断的崩溃是负面政策形象由弱到强的逐步累积过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负面政策形象从改革开放后就已经产生,21世纪初逐步凸显并进入到普通公众视线,媒体的负面报道增多,在微博曝光唐慧劳动教养事件,并经过大量转发和评论后,负面形象达到顶峰,此后迎来打破劳动教养制度政策垄断的“机会之窗”。

2.政策的垄断均衡的主要因素是由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并通过一种制度结构得以强化。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但在地方政府刚性稳定思维的支持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垄断均衡一直得以维持。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虽多次讨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却受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制约,垄断均衡迟迟未被打破。这一过程中,维护公安机关权力与职能的制度结构强化了政策的垄断均衡。

3.公共政策实现间断式变迁是各种力量交互作用的动态复杂过程,其中学者、媒体、网民都是重要的推动力量。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首先是由学者提出;媒体报道一些公民上访被错判劳动教养的事件后,该制度进入网络舆论场;新媒体不断推动普通公众也大规模地加入到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声讨之中。这些力量相互共振加剧了劳动教养制度的间断式变迁。

4.焦点事件在公共政策的间断式变迁中起触发作用。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共同作用下,唐慧事件以其空前的传播范围、强度、同类事件的频度,在特殊的时间段内,吸引了公众和高层领导人的注意力,有力地触发了废除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政策议程设置的“机会之窗”。

5.政策场域的变化是推动政策间断式变迁的重要步骤,党内共识的形成起关键作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负责对公共政策做出长远规划,在政策的出台和废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多次进入地方人大、政协和全国人大等政策场域,政策垄断却未被打破。但是,当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进入党内决策议程,并达成共识后,劳动教养制度的政策垄断开始加速崩溃。

公共政策论文篇4

关键词语:价值利益

美国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从政治学系统分析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因而得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这一定义突出了三个思想:

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

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

3.分配的影响力是权威性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在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这种理解暗含着一个基本的政治学的假设,即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公共政策就是政府进行社会性利益分配的主要形式。那么要实现“对全社会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的公共政策的主体在行为中必将是“趋利弊害”的,也就是说有要求达到“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这样政策的效果才能凸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在利用公共政策去保护,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的同时,抑制、削弱了甚至是打击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以达到一种新的利益结构。这种主张本质上体现了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

一、对戴维?伊斯顿的公共政策价值的追问

“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其本身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种定义天然地存在着缺陷。

追问一: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公共政策的确具有价值分配功能,但人们会沿着这一话语逻辑发问: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与分配同系列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否也是公共政策的功能所在?我们认为,公共政策除了分配社会价值的功能外,还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社会价值的功能,表现在:1)政府通过执行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2)通过签订和执行政府间外贸协议,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互相交换社会价值。WTO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社会价值的交换和互惠。3)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价值。如果没有公共政策的消费功能,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追问二:全社会的价值都能够分配吗?在戴维?伊斯顿的视野中,价值就是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对人们有效用的东西太多了:阳光、雨露、地热、臭氧层等是价值;财产、权力、地位、荣誉等也是价值。前者显然是公共政策所不能分配的,后者则可以经由公共政策被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然价值,把后者称为人为价值。一般地说,公共政策能够分配人为价值,但却不能分配自然价值。

追问三:以什么样的价值体系进行分配?从逻辑上说,政府首先必须起自身的价值标准,才可能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换言之,政府根据什么标准分配社会价值,这是很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不可一概而论。

追问四:价值的分配对象一定是或选吗?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种价值,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假设: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中,公共政策在分配价值时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二是只有受益者,没有非受益者,比如政府加强国防的公共政策,能够为全社会带来价值;三是只有非受益者,没有受益者。比如阿富汗政权,在国内推行强权压制,在国际上又庇护恐怖组织,最后造成以美英为首的“反恐”联合军队的空中地面的沉重打击。国内的强权政策没有给阿富汗人民带来福祉,反而造成了国力衰微和民生凋敝,可谓内忧外患。这就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并非分配的或选性。

综上可见,戴维?伊斯顿的这种顺应功利主义价值引导的主张,更多地顾及眼前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更多地关注政策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政策的社会效益,更多地关注生产力的发展,而忽视社会精神生活的享受,从本质上没有完成平衡利益,所以有着明显的弊端,并且是经不起追问的!

二、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形成和其优点

在政治学理论当中,现代公共政策价值依据主要是来自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Liberalism)的界定,而后者植根于深厚的英国经验论哲学传统,以功利主义为其基本的出发点。秉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学者,以行为所能带来的效果来衡量该行为的价值,属于行为的“效果论”(Consequentialtheories)。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过多地讨论抽象的道德规范是没有意义的,作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他的最大追求就是趋利避害,寻求自身的“快乐”(pleasure)。因此,如果一项行为,能够给行为者或行为所涉及到的人(peopleconcemed,involved)带来快乐,并进而给全社会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它就是道德的。

回顾现代政府的政策实践,我们发现,功利主义较之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而言,因其便于操作,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价值判断标准。归根结底,这种选择是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与现代政府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而作出的当然选择。

现代政府建立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当时的思想家们重新诠释了政府的起源和基本的职能。洛克(JohnLocke)在《政府论》一书中,对此就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论证道,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naturalstate)。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虽然过着自由、理想的生活,但是由于缺乏有权威的公共裁判者,当发生争端或它的成员受到伤害时,就有无法进行申诉和决定争端等种种“不方便”之处。为了避免并挽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s),让渡出一部分天赋的基本权利,共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但是,人的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仍然得以保留。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其基本职能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分割的权利;而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近代以来的民主政府皆秉持这一信念,通过宣告“为大多数人谋福利”这一目标而获得政权的合法性。这样,公共权力不再是君主或少数统治阶级推行自己的意志、对社会进行控制和压迫的手段,它最基本的职能是服务,是作为社会冲突与纠纷必要的处理者和裁判者而存在,是社会自由运转之外的一个补充力量。尽管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的管理触角伸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它的职能仍大致规范于“纠正市场缺陷,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三个方面。政府职能的履行是通过输出公共政策来实现的,因而,一个合理合法的公共政策必须与政府的宗旨相吻合,即它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这一功利主义的准则为基本的衡量标准。

功利主义的突出优点主要表现在:

1、肯定和突出了人的自然性??欲望和追求

2、对幸福和追求快乐生活的推崇

3、政府以公共权力主体的角色出现,使政府的职能与行为最大限度地社会化

4、以“效果论”来评价公共政策的价值鲜明可见

5、以定量的方法来分析公共政策以及行为结果是对社会科学的丰满

三、功利主义公共政策的悖论

一座小城陷入了极度混乱和经济贫困,失业人数剧增,领导混乱,公民生活悲惨。只有使一小部分公民沦为奴隶才能解决所有重要的社会问题。实现奴隶制度会使社会幸福水准普遍提高,甚至奴隶在物质方面的境况也不会比先前更恶化。但是,奴役少数人,使之为大多数人服务显然是不道德的。大多数人无权以这种方式对待少数人”。当然,这个反例证描述的是一种虚拟的极端化的情形,但是它已经相当深刻地暴露出功利主义伦理道德上的严重缺陷--为了达致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幸福,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可以“道德地”忽略或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

所以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理性化程度高、强制性高的公共政策中,往往导致某些群体和个体产生倒退性的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的表现集中于两个方面:只讲物质利益的追求,拜金主义严重,不讲精神利益;只讲个人利益,不顾集体与国家利益。公共政策的本质要求是要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与利益矛盾中,寻求出平衡利益关系,解决利益矛盾的量与质的规定,以约束和规范多元利益主体。因此,在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无法控制少数人的利益,补偿他们的代价,在解构一种旧价值的同时,没有能力去建立一种新价值,以此达到利益的平衡。这是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上不可摆脱的缺陷。

四、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价值

(一)透析价值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价值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人们的社会存在之于人们的意识的一种反映。价值之于个体是关于事物好与坏,对与错,优与劣,强与弱,多与少的一种主观认定,之于群体则是一种主观认定,又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主观认定与客观存在相统一的偏好。同时价值还是主观思维沉淀的产物,亦是一种思维定势,它表现为一定的主体所具有的不依具体情况的改变而转移的期望,肯定,支持或反对,放弃,厌恶的评价标准。

总之,价值的本质是主客体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的确认和导向原则

价值标准,价值组合,价值对抗,价值假定,价值分析,价值判断,价值取向,价值分配等价值问题构成了现代公共政策的基石。可以认为,一切公共政策都是为了寻求价值,确认价值,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价值。

政府所做的事业是社会的公共事业,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广大群众的物质与文化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人的全部活动都是在追求着某种价值目标,价值目标越大,越是同活动的主体的需要相一致,人们所激发的潜能也就越大。所以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价值取向是为社会不同群体的实践活动提出行动导向,离开了导向,就失去了政策存在的意义。但是这种导向是有原则的:

1、合规律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通常人们都按照自身需求去进行价值选择,千方百计地要求实现其目的,但困难在于如何使主体需求的尺度与客观世界的尺度结合,即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想统一。

2、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的统一。作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工具,公共政策要具有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功能。协调不同的人的需要与利益,就个体需要或价值,会处于矛盾状态,只讲个人选择,不讲社会选择,或者只谈社会选择,不谈个人选择,都有其片面性。

3、兼顾与急需的统一。任何选择,不是无重点的,比如,对于那些多数人温饱尚无解决的贫困地区,当地政府的政策价值取向首先是脱困,而对于那些温饱早已解决的地方,其政策取向却是奔小康。急需解决什么,兼顾解决什么是不同的,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是必须坚持的。

确认政策的价值涵义关键在于确认价值的性质,目的及其利益的倾向。在这里,主要通过确认两个问题来实现:其一,政策制定过程中相关主体价值认同的一致性,其中涉及两个主体和一种关系,即政策制定系统的认同程度,政策适用系统的认同程度以及两个系统之间在特定政策问题上的认同程度。其二,该项政策的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三)政治学中视野中的分析

1、功利主义在公共政策价值评价上的偏颇

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政策科学”诞生以来,科学技术和数学模型被广泛得运用过程中,高度地和功利主义相结合,并且大大解决了以往社会科学研究“没有对改进政策制定和提高政策质量产生多大影响和意义”这个客观事实,大大提高了政策的有效度。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理性选择模式”还是“有限理性决策模式”无不是通过对各种预备政策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预测和比较,对方案的投入--产出进行估价,最后选择“最佳的方案”或“令人满意的方案”但是就其一般而论,一项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分析及其理性选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群体中的比重

B.详尽了解相关的资料

C.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

D.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各种可能的结果

E.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

F.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

从实践的情况来但,要在一项政策过程中同时具备上述诸多方面的要件几乎不可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分析,价值评估,要么,事实上无法进行,要么会陷入各种可能的误区或困境。这主要是因为对任何具体的,实际的公共政策问题来说,政策的分析过程和决定过程都是极具复杂性和挑战性的过程,这种复杂性不仅来自人类认同自身现实生活和未来社会基本原则的情感倾向和利益追求,而且来自人类判别自然界运动法则和相互关系的时空界限,前者导致了政策决策者对社会基本价值标准的不同理解,后者则造成了政策分析者应用理性化分析方法的有限性,从而使得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价值分析只具备部分的,过程的意义,而不具有全部的,结论的意义。

综上,功利主义的方法论??政策科学理性主义,是在一种特定前提假设下进行的,即首先把社会中的人群假定为理性的人或群体,也正是在人的理性化的问题上,理性主义公共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显得先天不足!

2、政治学在公共政策价值评价上的界定??利益优先

在政治学的视野中,对于公共政策价值的界定是有以个鲜明的前提的,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是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就是说,人们总是“趋利弊害”,但与功利主义的“趋利弊害”在本质上是向左的,我们在政治学领域所说的“利”是有社会化形式下的“利”,是在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得以损伤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正是基于以上观点,政治学认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求的外界物质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产生在实践基础之上,反映了主客体关系中的人的、及其需求,表现为人从满足需求的角度对客体进行的评判,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客体之于主体的的意义和效用”,满足人的需求越大,其价值也越大。但价值的大小来自何处呢?是来自满足人的需求的客体,即利益。正是不同利益的存在,才产生不同的评判价值。因为价值不能是超现实的、离开一定的客体形式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作为联系主客体关系的价值,尽管反映了人们需求效用的大小,但毕竟不是满足人们需求的具体资源。有利益存在,才有价值存在。根据价值的定义,即主客体关系中,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政治学视野中的公共政策价值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政府--公共政策,其中主体是政府,客体是公共政策。政策之于政府的意义和效用在于它的实施推行过程中使政府得到满意的利益分配。

第二层次:公共政策--群众,其中主体是公共政策,客体是群众。群众之于政策的意义和效用在于,群众社会中公共问题在公共政策的指引和推行中得以解决。

通观两个层次,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要得到公共政策的利益最大化,获得价值其动力是有效政府的建立和群众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只有在这两个支点的强力支撑下,此行为价值域才有意义。

A.有效政府的建立

对于有效政府来说,合理的制度基础是一个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政府可以低成本地实现技术效率、配置效率、制度效率,动态效率。我们认为有效政府需要四个基础要素:市场政府、法治政府、分权政府和民主政府。

(1)市场政府

有效政府是一个市场政府,即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它意味着政府的职能必须市场化,不再直接经营竞争性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让市场去生产和供给竞争性的物品和服务;并且在集体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方面选择多样化的机制,允许有关方面在如下方面进行选择:政府生产和政府供给、市场生产和政府供给、市场生产和市场供给。把政府的精力主要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营造一个有利的激励环境,建设市场制度,并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

(2)法治政府

有效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有效政府不仅仅应该在操作层次上能够有效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而且还应该具有行为的确定行和可预见性,并使政府行为的制度符合这样的逻辑,即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定坏的政策,同时又能够鼓励选择好的政策;鼓励抵制执行坏的政策,实施好的政策。这就需要建设法治政府,让政府的行为完全按照法治的轨道运行。

(3)分权政府

有效政府应该是一个分权的政府。这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来说,尤其如此。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不完善。"要使一个大国免于因内部的不完善而被摧毁,就需要建设适当的制度,来配置权力,避免过分集权和过分分权。从经济上来说,适当分权的政府要做到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落实在适当的成本收益单位上。适当分权的政府,可以使政府贴近公民的需要,使政府据有比较准确的成本和收益感觉,切实履行为公民服务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配置效率;适当分权的政府,可以减少搭便车的问题,减少寻租和腐败;适当分权的政府,可以培养公民的自力更生精神,自主治理公共事务,不再一旦有事就依靠政府来解决,这样就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使政府能够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解决最为迫切需要的问题上。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经过长期的实证研究,发现在适当的制度安排条件下,人类能够非常有效地自主解决自己的公共问题,而不需要外在政府的干预。这说明,实行分权政府,鼓励自主治理,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有效的。

(4)民主政府

有效政府也应该是一个民主的政府,或者说是一个充满竞争活力的政府。在此,民主未必一定要人民当家作主,完全控制政府官员,让政府官员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仆人,因为从实践上来看,公民当家作主、完全控制政府官员、官员成为真正仆人的民主,其交易成本非常高,是不可行的。而且这样的民主往往使得民选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增加公共开支的压力,导致大政府,也易于导致许多学者所说的"民主的暴政",结果就会像拉丁美洲的民主国家那样陷入债务危机,也可能像印度那样,政府无法抵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压力,难以节省公共开支,推行市场化的变革,更可能因为民主负担过高,而导致实际上普遍的政治冷漠,给少数人假借民意独行专制的机会。实际的民主,应该是公民负担得起、也愿意负担的民主,是支持有限政府,并以依宪治政和依法行政为框架,以分权框架下的自主治理为基础的民主。这种民主提供特定的激励机制,它激励公民适当地参与公共生活,激励政府官员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一味地满足特殊利益集团的偏好。在这种低要求同时也是低成本的现实的民主制度下,公民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使得政府官员在竞争的激励下,有效降低施政成本,提高效率。

B、公众社会问题的解决

第一层面:技术层面

减少公众的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换言之,即政府不是直接采取针对该公共问题的行动,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是开动宣传机器,推行政治社会化,以政府的价值判断影响公众,企图使公众感到:问题原来没自己想的那么严重;或者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这是一种比较适用于对危机的暂时性处理的政策做法。它给人以安慰,能够暂时慰藉公众的紧张状态。例如,1929年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它在亚洲则沉重地打击了日本。日本国内经济萧条,失业人口激增,民怨沸腾,日本政府为转移国内的尖锐矛盾,于是“明智”地选择了扩军--战争--侵略的道路。接下来便是“日韩战争”,“侵华战争”。这样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的负面影响被转嫁出去了。但这种公共政策往往给人玩弄权术,麻痹公众之感,并且不是长久之益。

第二层面:内容层面

减少公众的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直接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具体说来,它包括生产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利益;交换社会利益以及消费社会利益。说到底就是在控制公众利益和权衡公众利益。

公众利益无疑应当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但公众利益需求在现实过程中既存在不一致,甚至是对立的方面。就政府的社会职能而言,政府必须调和不同群体或阶层意识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因此,政府必须调和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不是借公共权力。在公共利益的处理问题上,政府公共政策的水平集中表现在发掘相同点,平衡不同利益需求的能力上,具体表现在通过一种有意识的、合理的政策序列的设计和安排,既能够保证公众的一致性的利益,又能顾及少数公众的特殊利益。那么如何有效地平衡公众的利益需求呢?政府必须建立一定的理念,确定一定的标准,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平衡不同的政策诉求。其中,强调利益的分享,理性地追求和确定相关各方利益的相同点、近似点、相通点并加以事实的陈述,是一种缓解、减弱利益冲突的正确方法。这种方法有六个视角:

其一,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大多数的公共政策都处在与环境的矛盾冲突中,表现为相关的利益群体围绕既定的政策问题提出不同的政策主张,并试图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使之成为最终的政策决定。而最终的决定事实上常常较多地反映了一定利益团体的直接利益,并冠以公众利益的名义。问题在于,在反映一定利益团体利益的同时,该政策是否伤害了非对立方的公众。如果一项政策在较多地反映一定利益团体的直接利益的同时亦为其他公众带来了间接的利益,那么这项政策在多数情况下是可行的。

其二,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某些公共政策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会给一定的社会群体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害,但在更长的时间内却可以该公众包括损害者带来新的利益,并且,受损者或许可以得到新的利益。

其三,形式利益与内容利益。对公众来说,在某些公共政策问题上,与其说感的是政策的内容及其自身的利害关系,不如说感的是在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公众的民利是否受到应有的尊重,是否因为政府的公共政策而确立了一定的社会生活的准则。

其四,利益和代价。通常,获取一定的利益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代价并不一定总是与利益成正比。那么我们就应该讨论公共政策的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代价是否要同时集于一定的社会群体身上呢?。这可做三种理解:第一,公共政策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统筹公共利益。第二,公共政策不是商业行为,不可能以钱物交换的商业规则来处理问题。第三,公共政策的利益表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多种形式在总量上实现公共的付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于一定时间的公共政策是否惠顾到了社会的利益主体。

其五,利益的综合。公共政策是规范人们在追求利益所出现的矛盾的或冲突中的行为,同时还要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又要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政策的作用是要调动人的积极因素,排除那些消极因素,把各种利益矛盾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其六,利益的落实。政策分配利益,满足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利益群体能否按照政府的预定目标,获得应有的利益。这不仅是相关的利益群体关心的事,更是政府关心的事。政府的主体地位,需要它们主动地把政策的内容贯彻到实践中去,产生应有的政策效果。即从本质上讲,使得分配的利益到位。

五、结论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对政府目标和手段的选择及其相互转换的过程,即利益调整的政治过程和技术过程。所以就公共政策的价值而言,在批判地吸收功利主义方法论??效果论的同时,我们必须从政治学的视野出发,付与公共政策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在利益优先的前提下,选择利益,分配利益,综合利益,落实利益,最终达到平衡利益,解决公众问题,只有这样作为公共政策载体的政府才能是有效和合理的政府,它的行为才能真正的贯彻和执行。

中国已经正是地加入了WTO,这就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要求我们的政府在制定和评估某项公共政策时必须坚持公众利益的优先,只有这样才能在主观上保持了政府的正义,客观上保证了行为的有效,也只有这样才是符合WTO标准的政府。我们还要指出以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政策价值评估无疑是在揭示了公共政策的本质的同时,也为公共政策价值判断建立了一个客观的参照系,为政府行为的良性循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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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篇5

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尽管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但它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仍存在着巨大的歧异。为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本文首先对学界不同的公共政策观进行了独特的梳理,进而通过对公共问题解决途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关键词】

公共政策;价值;利益;分配;公共问题

【作者简介】

黄仁宗,男,山东菏泽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分析。E-mail:hrz2001@Tel:010-62762849。地址: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47#2102室(100871)。著作权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

一、导言

自哈罗德·拉斯维尔(HaroldD.Lasswell)和丹尼尔·勒纳(DanielLerner)于1951年发表《政策科学:范围与方法的新发展》以来,公共政策分析作为一种新兴研究领域正逐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话语之一,甚至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次“科学革命”(德罗尔语)、当代西方政治学的“最重大的突破”(冯贝米语)以及“当代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发展”(罗迪语)。正如杜克大学乔尔·弗莱什曼教授198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作报告时指出的:“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公共政策分析和管理专业,首次成为正式的教育科目,仅仅是在短短的的20年里,这是令人震惊的。在回顾20年的发展时,人们既对这一学术的新发展表示赞叹,又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感到吃惊。”[1](p166)

然而,必须指出,公共政策分析至今尚未在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之间构架起哪怕是一座真正稳固、一致的桥梁。换句话讲,公共政策分析的科际整合任务并未完成,人们迄今尚未就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达成真正共识。

二、传统观点的述评

学界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内涵的代表性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现代行政学之父”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2](p4)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法”特征,且缩小了公共政策的范围和制定主体。首先,公共政策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政府的计划、指示、决议,甚至政府领袖的某些特定意图和表征符号也会起到公共政策的功能。其次,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人员不仅仅有政治家,还包括人民代表、专家学者,尤其是在当今“行政国家”时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应用,行政当局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动性日益增强。基于此,亚伯雷比(PaulAppleby)指出:“决策不仅仅属于政治”,换言之,“公共行政就是制订政策”。[3](p27、170)

(2)政策科学的创立者哈罗德·拉斯维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4](p8)这个定义既包含了公共政策的工具理性(策略),又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目标和价值),应该说极有见地。但宽泛地把公共政策等同于计划则是不可取的。计划可以是政策,但政策并不天然就是计划,它还包括指示、决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发出的其他符号系统。

(3)托马斯·戴伊(TomasR.Dye)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或者不做某件事的行为就是公共政策。”[5](p1)这一定义不仅看到了政府的“为”,又注意到了政府的“不为”,因而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色彩,体现了公共政策分析实践性的学科特征。所谓“为”,就是政府为解决一定的公共问题而公然采取行动或者公然做出一定的符号表示;所谓“不为”,就是政府遵循一种放任主义的不干涉原则,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做出任何积极性的符号表示。“不为”和“为”都是公共问题的重要解决之道。比如中国一直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在执行“为”的政策;同时,朱镕基总理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对不会抄袭西方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实行政党的轮流坐庄或者是两院制。”[6]这实际上是在执行一种“不为”的政策。但是,下定义必须遵循民间话语和学术话语两种规范。日常生活中人们讲的“遵循公共政策”,显然不是遵循政府的行为,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符号表示。因此,把政府执行政策的行为等同于公共政策本身是不妥的。

(4)罗伯特·艾思顿(RobertEyestone)的定义则最为宽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7](p18)这个观点显然受到了生态行政学的影响。事实上,公共政策本身就是政府系统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交相策动的函数,即P=f(G,E),这里P指公共政策,G指政府系统,E指生存环境。政府做出一定的公共政策,本质上必须考虑对公共问题的因应。但这种因应必然会渗有政府自身的偏好和利益。无论从哪种角度看,公共政策都体现了政府及其环境的双重诉求。因此,艾思顿的观点是比较深刻的。但是,政府环境究竟是什么?难道仅仅是其周围环境吗?对此,他并未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我们认为,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而非封闭系统。封闭系统之间的界线是固定的、不可渗透的,而开放系统在与其更广泛的超系统之间的界线则是可渗透的。同时,环境既有一般(社会)环境,又有具体(工作)环境。“一般环境与具体环境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很清楚的,而这种界线又在不断变化着。一般环境中的力量不断地‘突破’到一个具体组织的具体环境中去。甚至在工作环境之外,还有可能影响组织(或被它影响)的因素与现象。很清楚,环境是个连续统一体,其中相关性只是个程度问题。’”[8](p156)甚至,迈意尔·R·路易斯把组织本身就看作是“产生文化的环境”。[9](p274)可见,作为一种开放系统的社会组织,政府与环境的界线是极其模糊、可以相互渗透的。因而,仅仅从政府与环境互动的层面来界定公共政策显然是不够的。

(5)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10](p4-5)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11](p123)这个观点指出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因而颇受学界的青睐。但是,这一定义本身存在四个问题:

首先,究竟什么是价值?根据戴维·伊斯顿的理解,这里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还包括权力、荣誉和服务等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一种哲学话语,价值就是在主客体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和效用;而另一方面,价值又可以被理解为对主体有意义或有效用的一切客体。学术话语应该与大众话语相吻合或者说至少不能造成大众误读。而戴维·伊斯顿以含糊的价值界定公共政策,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公共政策的确具有价值分配功能,但人们会沿着这一话语逻辑发问:公共政策仅止于分配吗?与分配同系列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否也是公共政策的功能所在?我们认为,公共政策除了分配社会价值的功能外,还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社会价值的功能,表现在:1)政府通过执行直接投资、国家控股等政策,直接创制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尽管各国的国有化程度不同)。这种公共政策的生产功能在政府主导型的后发展国家尤为突出。2)通过签订和执行政府间外贸协议,遵循比较优势原则,互相交换社会价值。如今我国积极推行的“入世”政策,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内外社会价值的交换和互惠;3)通过制定扩大内需等政策,鼓励民众消费社会价值。如果没有公共政策的消费功能,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再次,全社会的价值都能够分配吗?在戴维·伊斯顿的视野中,价值就是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对人们有效用的东西太多了:阳光、雨露、地热、臭氧层等是价值;财产、权力、地位、荣誉等也是价值。前者显然是公共政策所不能分配的,后者则可以经由公共政策被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然价值,把后者称为人化价值。一般地说,公共政策能够分配人为价值,但却不能分配自然价值。但这只是就极端状况而言。事实上,随着人与自然分离鸿沟的日益弥合,许多社会价值有二极融合的趋势,换言之,既有人为性又有自然性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譬如在传统社会中,阳光是纯粹的自然价值,政府的政策无法实现对阳光的分配。但在法制完备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可以通过保护公民的住宅采光权,实现对阳光的分配调节。然而,这种分配又是不完全的,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法给阳光清晰地划定产权,使得一部分人拥有阳光,而另一部分人却付之阙如。因此,并非全社会的所有价值都能通过公共政策加以分配。

最后,价值的分配对象一定是或选吗?在戴维·伊斯顿看来,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种价值,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假设:公共政策的对象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中,公共政策在分配价值时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既有受益者又有非受益者,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二是只有受益者,没有非受益者,比如政府加强国防的公共政策,能够为全社会带来价值;三是只有非受益者,没有受益者,比如前苏联政府的对外扩张政策,并未给苏联人民带来任何福祉,反而造成国力衰微和民生凋敝,这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的实质并非分配的或选性。

综上可见,公共政策分析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的认知上亦存在着巨大的歧异,这阻碍了学术对话通道的建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政策分析尚未成长为系统的理论范式和完善的学科建制,它只是关涉诸类领域、杂糅多种学科的研究途径。借用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的话说,公共政策分析的“各个途径正处于‘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的交战状态。”[12](p14)所以,公共政策分析如果欲在科学界和实务界寻求认同、实现突破,就必须在方法论、分析单位和理论基础上能有所共识,同时建立完整的学术对话机制。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在其基本分析单位——公共政策——上率先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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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

公共政策与私人政策(包括公司政策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公共性。卢梭曾经指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13](p51)同样,公共政策也应该是体现公意的行为。在当今世界上,人类开发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空前提高,但各种各样的公共问题又随之而来,如环境恶化、人炸、气候变暖、网络诈骗、垃圾处理、地下水位下降、恐怖主义猖獗。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宏观建制有了相当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持续改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公共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黄河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渔业资源退化、草原退化、森林面积缩小、水土流失、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基础设施缺乏长期的保养机制等。面对这些公共问题,显然是任何私人组织所不能解决。因此,只能诉诸于政府采取灵活高效的公共政策,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培养解决公共问题的适当机制,激励公民社会在政府引导下与政府努力协作,共同解决公共问题。

综合人类文明史尤其是现实情境,我们认为,作为政治系统的一种输出,公共政策的所有涵义和功用就在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问题”构成了公共政策的存在根由和逻辑起点。美国学者J.S.利文斯顿指出:“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较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的多。”[13](p133)所谓问题,就是指“应有现象与实际现象的偏差,或者是系统的现有状态与期望状态的差距。”[14](p78)简言之,问题即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根据不同的影响阈值,问题可分为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或者说社会问题)。

所谓私人问题,是指成本和收益只对一个人或几个人有影响的问题,其利害关系人是特定的个人或较小的社群。一般地,私人问题依靠私人的力量即能解决。在解决私人问题的私人事务中,由于其收益与成本的线性对称,它无需任何外在的规制、监督和调节,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动力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相反地,如果私人事务经常受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调整和干涉,私人事务的收益成本对称性就会遭到扭曲。“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强制性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之自由权利。”[15]因此,一般地讲,公共政策不应干涉私人问题。

但是,一旦某一问题的成本和收益关涉到了整个社会,同时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感受到这种利害相关性并因而产生了被剥夺感时,这种问题就由私人问题转化成了公共问题。显然,公共问题是指以整个社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它波及的阈限是全社会,因此又称为社会问题。必须指出,本文是在宽泛语境中探讨公共问题或社会问题的。公共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所谓的“社会病态”、“社会解构”或“社会失调”。比如艾森斯塔德就认为:公共问题“通常系指相当数量的人在社会行为方面的崩溃或离轨,而许多身处产生离轨现象社会的成员对此又极为关切。”[16](p26)

社会公众一经体认到公共问题的存在,就必然怀有诉诸于作为公共法权主体的政府的意图。但是,意图不等于现实。公众既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政府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也可能不采取任何要求政府纳入政策议程的实质性行动,而只是心存不满。在前一情形中,可能是由于:1)公民社会的发达,使得公众敢于和能够组织起来,向政府提出诉求;2)开明、民主的政府,愿意倾听民众的呼声;3)即使是非民主的政府,由于担心公共问题不解决会触发社会的动荡,进而危及自身的合法性,因而明智地把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

在后一情形中,原因则可能是:1)公民社会的软弱,使得公民缺乏向政府提出纳入政策议程要求所需的足够资源和勇气;2)专制独裁政府可能毫不顾及社会的需求,视民众为草芥;3)即使是所谓的民主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也“更多地是作为特种利益的经纪人”[17](p56)一旦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其带来好处甚至会危及其自身利益时,政府会作壁上观。至于政府如何将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使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鉴于学界多有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前已述及,问题本身是一种差距。同时,无论是私人问题还是公共问题,其发生源都有两个:一是主观希求;一是客观情势。相应地,公共政策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

(1)减少公众的主观差距,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换言之,即政府不是直接采取针对该公共问题的行动,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是开动宣传机器,推行政治社会化,以政府的价值判断影响公众,企图使公众感到:问题原来没自己想的那么严重;或者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这是一种比较适用于对危机的暂时性处理的政策做法。它给人以安慰,能够暂时慰藉公众的紧张状态。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之所以能够在前总统叶利钦众多的接班人如切尔诺梅尔金、涅姆佐夫、基里延科、斯捷帕申等中间脱颖而出,创造世界政坛一大奇迹,根本上是因为他严格奉行了彻底消灭车臣叛乱势力,不参与国内政治斗争的公共政策。结果,通过车臣战争,俄国人民的视线由国内一直不景气的经济问题转移到了维护俄罗斯领土完整的车臣战争问题上,普京不仅消灭了车臣匪帮,而且也打掉了所有的政治竞争对手,通往克里姆林宫的大门从此为普京敞开了。

诚然,减少主观差距的政策做法颇具明显的马基雅维里主义的色彩,往往给人以玩弄权术、麻痹公众之感。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明智远见,知道怎样避免那些使自己亡国的恶行(vizii)”,甚至如果必要的话,“还要保留那些不会使自己亡国的恶行。”[18](p74)因此,这种公共政策的做法在特定情境下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任何公共问题都是基于利益而产生的。恩格斯深刻指出:“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19](p551)同时,任何公共问题的产生都必然有一个从萌芽到发展以至事态扩大的自然过程。公共问题的利益本性再加上其产生的过程特性,使得政府企图通过减少人民的主观差距来回避公共问题的做法很可能得不偿失,最后矛盾越积越大,直至引发大的社会动荡甚至革命。因此,公共政策在减少了人民的主观差距进而暂时减缓了问题的表层严重性后,应该毫不犹豫地转向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减少客观差距。

(2)减少客观差距,即公共政策着眼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直接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具体说来,它包括生产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利益;交换社会利益以及消费社会利益。在前述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中,笔者已经指明,他所谓的“价值”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20](p5)所谓利益,就是指人们认为对其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幸福具有现实必要性的一切资源和条件。同时,公共政策的实际功能决不仅仅止于利益的分配,还包括利益的生产或创制,利益的交换,利益的消费。详细的阐释可见上文对戴维·伊斯顿观点的批判,此处不再赘述。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公共政策能够减少客观差距,实现公共问题的根本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公共政策无论是从减少主观差距还是从减少客观差距,其着眼点都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减少主观差距和减少客观差距之间做出选择,进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既可能直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客观差距,包括对公共利益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也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仅仅通过降低或转移公众的期望值来减少其主观差距,缓和其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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