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收集5篇)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篇2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预防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1年全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150个左右,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2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100%,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需求,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能,分级考核,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1、市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评先创优挂钩。
2、成立**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组织、指导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3、区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4、依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理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实行以区为主的行业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等,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和注册,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要按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范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不超过15分钟即可到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建立。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性医院至少要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院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等合理分工协作关系。大中型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的责任,要将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恢复期病人康复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要按社区进行划分和规划,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4、加强培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加强岗位培训,认真落实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成绩作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执业的重要依据。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5、严格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6〕239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6〕240号)规定,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强化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和满意度评价制度,将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建设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和使用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三、统筹兼顾,部门协作,不断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认真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区人民政府已办的医院原则上要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使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大社区卫生经费投入,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市、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区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市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创新试点、考核奖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的补助。市、区财政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市、区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原则上市、区按每人2:3比例)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从**7年起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篇3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市、县)。全省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功能定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康复保健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明显提高,力争达到35%和80%。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四)全面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设区市、区(市、县)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2010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布局规划。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机构建筑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标准。
4.基本设备配置。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完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等各种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要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及其它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社区伤残康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五)强化队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1.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师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区(市、县)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制定相关培训规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力争到2008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达到100%。积极开展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08年底,各设区市至少选择1所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临床、社区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教育工作。
3.完善全科医学任职资格制度。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4.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5.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康复医学、社区护理学教育和学科建设。各医学院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全科医学/家庭医学系、康复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系,并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整体规划。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向医学类专业开设全科医学课程必修课,积极将全科医学基本理论教育和技能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之中。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2~4周的毕业实习,为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打好基础。制定为社区医师提高专业学历的倾斜政策,探索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为社区医生学历教育开辟渠道,力争到2010年有80%的社区医生达到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六)加大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内容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区(县、市)级财政分担。省级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对各地通过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分档补助。同时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分档补助标准为: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闽侯、长乐、惠安及三明、南平、宁德、莆田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第三档:漳州、龙岩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4元。第四档:石狮、晋江及福州、泉州市辖区。省级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2元。
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经费由设区市和区(县、市)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区(县、市)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厦门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
(七)统筹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区(市、县)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引导性资金,重点对困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给予支持。
2.城市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政策引导,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物价和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新增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2.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九)分工协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支持
1.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技术支持。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区域内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公立医院特别是省和设区市的大中型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三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1个市辖区、二级医院至少承担所在地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2.建立区域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在3~5年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要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专科医院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服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副主任医师以上每年1~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记录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职称的依据。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规定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工作的时间和内容。由省卫生厅和人口计生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任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并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证。
(十)深化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各地要实施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选拔优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
2.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3.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一)依法监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和监督评价体系
1.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入、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各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3.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按照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设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和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撤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进行执业注册和从事诊疗活动。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执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5.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以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三、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担负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有关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用药安全。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篇4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县域卫生规划编制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区域卫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是落实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的职责,目的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县域内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充分满足全县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其目标是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居民享受到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三条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均衡发展和突出重点原则。在促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各领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中医中药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成本效益和资源共享原则。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实施统一的规划,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合理调整存量,控制增量,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
(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原则。根据不同卫生服务领域的特征,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可及性和可行性原则。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上充分考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功能上注重区域内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投入上处理好硬件和软件,一次性投入和经常性费用之间的效用关系。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县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县域内卫生状况分析
第五条区域概况:
*县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东缘,隶属嘉兴市管辖,陆地面积534.7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537.9平方公里。至20*年底,县域户籍人口36.43万,流动人口约9万。全县共有8个建制镇、2个区,104个行政村,24个居民委员会。
*县距杭州80公里,上海110公里,苏州120公里,地处沪杭苏甬等大都市的中心地带,地理区域优越,交通便捷。沪杭东西大道、盐湖公路以及乍嘉苏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正在建设中的杭浦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将大大缩短*与周边各大城市的距离,当地居民外出寻医问药比较方便。
20*年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53.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542元。
第六条居民健康状况:
2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6.87‰,死亡率6.*‰,自然增长率-0.9‰,全县平均期望寿命75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7.*‰,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全县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1种,总发病率393/10万。
居民疾病谱的情况:传染性疾病下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性疾病上升。居民死因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损伤与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七条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卫生机构:截止20*年年底,全县设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进修学校各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50家,其中县级综合医院2家,中医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12家,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95家,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7家,厂校医务室20家,综合门诊部3家,核电系统医疗机构3家,其他医疗机构6家。
(二)床位:截止20*年年末,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1133张,其中卫生系统县级医院730张,卫生院394张;计算千人床位数为3.1张。
(三)卫生技术人员:截止20*年年底,全县共有注册的执业医师560人,执业助理医师174人,注册执业护士4*人。全县千人医生数2.01人,千人护士数1.11人。全县共有注册乡村医生341人。
(四)医疗设备和卫生服务状况:截止20*年末,全县卫生系统国有净资产2.72亿元。县级医院拥有全身螺旋CT、大型X线诊断机、彩色B超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显微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肿瘤科、传染科、妇科、产科、中医科、耳鼻咽喉科、眼科等各类业务,一般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镇卫生院均拥有B超、X线诊断机、生化仪、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普通内科、普通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管理、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承担公共卫生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
20*年全系统业务总量2.13亿元,全年门诊163.27万人次,住院2.28万人次,实际占用床日19.5万天。
(五)卫生投入:20*年卫生事业经费1468.55万元,其中县财政1420.92万元,镇财政47.63万元,卫生事业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2.42%(不含改水、公费医疗、合作医疗等专项经费)。
第八条当前卫生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能力还不足。如何逐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和措施;如何加强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有效预防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如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问题,还需要积极研究,认真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公共卫生任务还十分繁重。非典、禽流感等新的传染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一些严重危害我县人民健康的重点传染病如结核病、肝炎等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尚需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等已被控制的疾病存在死灰复燃的危险。此外,由于流动人口数量的剧增、生态环境的污染、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增多、人群疾病谱的改变、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等,客观上增加了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潜在危险。
(三)农村卫生工作薄弱。城乡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卫生网络建设薄弱。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依然存在。
(四)卫生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医疗资源条块分割、部门垄断、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卫生事业有序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尚未形成。
(五)卫生投入还不能满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卫生经费投入偏低,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导致“以药补医”、“以医补防”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同时,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下调,以及人员经费的增长,医院特别是卫生院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六)基层医务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素质相对低下,知识结构和从业经验主要集中在常见疾病的治疗上,缺乏全面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咨询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新时期广大农民的健康需求。
第三章目标和主要指标
第九条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面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益,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中医中药等重点,实现从规模数量为主向质量效益为主、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初步建立起功能完善、高效快捷、保障有力,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包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健康促进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和具有公平性、效益型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区域卫生新格局,使全县居民都能获得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达到与小康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水平。
第十条主要指标
(一)全县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7岁以上,健康期望寿命达到65岁以上;
(二)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
(三)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第十一条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卫生发展规模:
1、医疗卫生机构:全县设置县级综合性医院2家、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进修学校各1家;8个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104个行政村原则上每村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核电系统设置3家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厂校医务室、各类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根据《*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目标设置。
2、医疗床位:到2010年,全县医疗机构设置床位1400张,其中县级医院将增加至约1100张,镇卫生院保持在300张左右,每千人床位数3.5张。期间内,如果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调整。
3、卫生人力:全县每千人医生数(在岗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2人以上,在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800人左右;每千人护士数(注册护士)2人,护理人员800人左右;每万人防保医生数2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1000-2000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
(二)主要卫生工作指标:
1、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卫生镇、村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县100%的镇成为省级卫生镇,30%的镇成为国家卫生镇;居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基本健康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85%以上,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人群覆盖面达到70%以上;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县镇、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每个镇建设一个符合“六位一体”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人口集中的行政村(社区)建设一个符合“六位一体”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城乡居民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3、新型城乡合作医疗: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之前,城乡居民参加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接轨。
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立由县卫生监督所为主体,分片设置县卫生监督所分所,构建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应调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配备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到2010年之前,城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食品卫生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5、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各类医疗机构为基础,形成覆盖全县的县、镇、村(社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积极有效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各项工作,完成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和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指标。
(三)卫生财力投入指标:
1、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
2、各级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应向公共卫生、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中药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重点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倾斜。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功能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坚持县、镇、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基本框架体系。
第十三条县卫生监督所:县卫生监督所是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域内,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综合性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宣传所有的卫生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体工作包括审核发放各类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病知识的培训,对开展从业人员年度体检的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学校卫生等进行现场审核及卫生监督监测;开展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三同时”审查工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县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卫生机构,是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主要的职责:研究并提出全县急慢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制定疾病控制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的建议;负责疾病预防、监测与控制信息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及疫情报告;开展人群健康监测、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疾病预防、疫点控制、疫区消毒及控制效果评价;开展疾病控制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培训、咨询和指导;开展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检验,开展相关研究,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开展公众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指导活动;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技术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认证,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参与对传染病疫情、污染等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对全县寄生虫防治进行指导;承担与疾病控制职能相适应的疾病诊治工作;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到2010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县级综合性医院:按现有设置*县人民医院和*县沈荡医院,均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农村技术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和功能是承担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院前和院内急救、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下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县人民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县人民医院,医院通过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增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促进、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病历、院感、护理、急诊、临检、放射、麻醉、药剂等质控中心的功能。县人民医院完成异地迁建,设计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600张,规模达到三级医院。
沈荡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承担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20*年完成异地迁建,设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200张,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十六条县中医医院:县中医医院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编制床位250张,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其功能是发扬祖国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全县中医工作的龙头作用,为全县人民提供良好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是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妇幼保健和相关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职能,主要开展围产保健监测、儿童保健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健康电子监测,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诊断水平,降低出生缺陷等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扩建住院楼,设计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90张,2010年前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第十八条县卫生进修学校: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根据全县基层卫技人才培训的实际需要,为全系统提供医学教育,即在职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镇为单位设置,与镇卫生院(沈荡镇设在沈荡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另增设医疗机构。每个建制镇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严格控制规模,积极推进运行机制改革,设立公共卫生管理科。实现向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服务模式转变,综合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相关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负责其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镇卫生院床位设置:中心卫生院控制在75张以内,其他卫生院设床位20张。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或居委会设立一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村卫生室的基础上转型建立,不另增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方法和要求按照《*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施,到2010年之前,全县建立较为完善的具有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功能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核电系统医疗机构:按现有设置秦山核电医院、核电联营公司卫生所和二四公司卫生所。
秦山核电医院为企业办对内服务的职工医院,设置床位80张。负责企业内职工医疗保健、常见病诊治、伤病员的自行转诊,承担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公共卫生应急任务、核电应急相应职责。
核电联营公司卫生所、二四公司卫生所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不设床位。
第二十二条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医务室。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承担本单位初级医疗保健服务,不得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县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较大补充作用的外资、合资等民营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诊所)的设置按有序开放的原则,在设置规划的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县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县域内院前急救任务,挂靠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急救科作为120急救中心的补充,承担相应的医疗救治任务。
第二十五条县采供血点:承担县域内采供血任务,挂靠县人民医院,人员原则上由县人民医院调配。
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布局和设置要求按照《*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章卫生人力发展和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和嘉兴市卫生区域规划,根据各卫生机构职责和任务确定我县卫生人力发展为:
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扩大人员配备。40岁以下的卫生监督员在2010年之前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0岁以下的业务人员在2010年之前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以上学历应占机构人数的50%以上,机构中医生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60%;县妇幼保健院按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各镇的的预防保健人员(含妇幼保健人员),原则上按管辖总人口的2人/万人标准配备,但每镇最低不得少于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调配,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各镇的的卫生监督人员原则上按管辖总人口的1-1.5人/万人标准配备,
全县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按照本规划第十一条人力规划指标配置,各医疗机构应注重内涵建设和人才素质的提高,适度控制发展规模,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其内部人员结构应按床位、医生比例不低于1:0.6—0.7,床位、护士比不低于1:0.4—0.5配备,床护比逐步达到1:0.6;镇卫生院人员配备原则上按辖区内各镇人口总数的1.3‰控制(含预防保健人员),根据各卫生院承担的任务可作适当的动态性调整;其他医疗机构人数随配置确立。到2010年,县级综合医院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中医医院占50%以上,护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30%以上;镇卫生院配置的医生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护理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主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中,医生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达到30%以上;新进入村级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
第二十七条20*年前完成县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建设,县公共卫生中心(包括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2010年前完成县人民医院的异地搬迁,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20*年完成沈荡医院的异地新建并投入使用;根据县域的总体发展规划,在乡镇行政区域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到2010年逐步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添置必需诊疗设备,使之成为政府在农村履行公共卫生责任,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十八条实行本县范围内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章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改革。通过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增加卫生事业投入,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运营制度改革,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事业,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健康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元化、有序开放、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新格局。改革人事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打破人员身份限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全员合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医疗卫生单位的现行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进行管理,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医疗机构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分配激励机制。同时,积极推行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的职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职能转变,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等手段,对全县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以同一资源、同等对待原则,实施同一规划的全行业管理。不断完善卫生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第三十一条拓宽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2010年之前,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不断完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以及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社会支持系统。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制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加强卫生信息管理和应用。按照“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连,资源共享”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建立健全我县卫生统计信息网络和卫生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计信息人员队伍,开展信息收集、分析、传输的计算机化,逐步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以及开展远程医学教育、医疗会诊、信息交流等,增强卫生信息的利用和传播。
第三十四条加强与区域卫生规划相配套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编制完善《*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县医疗卫生机构镇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卫生行业运营、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实施规划和指导意见,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卫生筹资与资金预算
第三十五条县镇两级政府是我县卫生事业投入的主渠道。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和卫生改革的需要,政府将加大对卫生发展的投入力度,其增量资金投入重点将向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倾斜。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政府将按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支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重点学科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政府将适当提高对镇卫生院的补助水平。
第三十七条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或引进国外资金、民营资金,引导群众增加对自身健康的卫生投入,解决卫生经费不足的困难。
第三十八条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建立较为完善的“四级筹资”机制。采取县镇两级财政,村集体经济和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各出资一部分的方法,年度人均筹资逐步接近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1%,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到2010年,人均总筹资从目前的50元增加到100元以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力量。
第三十九条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勤俭办卫生事业。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改进核算办法,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完善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财政、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卫生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组织领导与监督评审
第四十条成立*县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协调委员会,作为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规划的研究、重大决策和最终审议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第四十一条县卫生局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规划,对全县卫生资源实行行政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严格审批。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篇5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和效率,着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合理调整和配置卫生资源,促进优质资源进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质,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综合服务,防治结合;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三)工作目标。20**年底前,基本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框架,逐步建立设置合理、服务规范、功能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常见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居民提供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1个乡(镇、区)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每3000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相邻的、人口少于3000人的,合并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超过3000人或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的,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区每3—5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1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和综合门诊部。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现有的一级医院转型,各乡(镇、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乡镇卫生院转型,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现有的一级医疗机构设点或由现有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按照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转型或改制。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现重组、联合和合作。辖区卫生资源相对短缺的乡(镇、区),由政府举办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按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根据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及设备配置应当满足开展全科诊疗、疾病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功能分区合理,符合人性化设置。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计划免疫、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五)建设网络化、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到20**年底,全市要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化管理。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要建成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达到设置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及时调整、清退;对不履行职责的,督促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资格。要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可靠、价格合理。
(二)积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办法,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其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积极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获取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按照基本用药目录规定配置,也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三)创新服务模式,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积极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的常住老年居民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的个性化健康指导和疾病管理,做好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家庭护理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和居民健康管理制度。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中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创建一批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的系统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定期进修学习,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城乡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业务用房。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政府从20**年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支出项目。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年按人均不低于15元标准安排,到20**年达到人均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造、设备配备、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投入。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保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作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之一,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门诊、急诊(包括慢性病诊治)及家庭病床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支付比例。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及时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严格机构和人员准入;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物价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新晨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意见;根据国家出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意见;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