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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的含义(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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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的含义篇1

高校辅导员廉洁文化

我们常常将大学比作“象牙塔”。象牙塔的第一层含义,是里面的人所做的工作与实际生活并不密切相关:大学教师或是从事科研,探索未知的世界;或是从事教学,培养最精英的人才。而象牙塔的第二层含义,则在于其间留存的精神气质:大学通常是理想主义最后的堡垒,在社会的激烈变化中,帮助有理想的人保留自己的本性;同时,他也为文化精英们提供庇护,寻找那些会反思的智者和会思考的先知,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作为曾经的大学生,和如今的大学工作者,前者的意义,分别对应着教学和科研,也是我们在高校中不断强调的,是明了的;然而后者的意义,对于社会的反思和推进,可能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有式微的可能。

那么在这些激荡的年份中,如何保留这所谓的“本性”呢?如何反思社会、为社会未来的发展提供思考和帮助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但是“廉洁文化教育”的推进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能从一个小一点的视角看开去,思考大学存在的意义,思考大学对社会的贡献。尤其是,作为教书育人的高校教师,面对社会上贪污腐败的盛行,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正巧手头上有一本《高校教师廉洁从教读本》,我们可以从这本小册子出发,来思考更多的东西。

学校保护的含义篇2

关键词:校园公益广告;会话含义理论;合作原则

会话含意理论是语用学最重要的理论之一,最初由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Grice,1975)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的系列演讲中首次提出。格赖斯认为,人们的正常语言交流不是一系列毫无联系的话语之组合,语言交流受一定条件制约,交流的主体为了保证会话目的的实现,必须怀着互相理解、共同配合的愿望并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使自己的话语符合各方共同目的之需要。格赖斯把这个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称为“合作原则”。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包括4个准则:(1)量的准则(Quantity),即话语提供必要而不是冗余的信息;(2)质的准则(Quality),即话语的内容是真实的;(3)关系准则(Relation),即要说与特定语境中话题有关的内容;(4)方式准则(Manner),即表达方式要简洁、清楚,有条理性。格赖斯认为交际的双方必须遵从这些原则才能产生默契,交际才能顺利地进行。

然而,格赖斯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和需要,常常有意违反某些准则。在会话中,如果一方没有遵守某个(或某些)准则,话语的实际含义(contentmeaning)与字面意义(literalmeaning)就会不一致,另一方通常只好越出话语的表面意义去领会对方话语中的深层意义(即“言外之意”),寻求说话人在什么地方体现着合作原则,会话含意由此产生。

公益广告是为公益行动、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它通过某种观念的传达,呼吁公众关注某一社会问题,以合乎公众利益的准则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支持或倡导某种社会事业或社会风尚。它具有社会的效益性、主题的现实性和表现的号召性三大特点。校园公益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行为,主要涉及广告方、广告受众、广告信息三个方面。其发生过程是:广告方发出信息――广告受众接受广告信息并对其进行揣摩和理解――广告受众反思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为提倡人们遵守社会公德,提醒和规劝公众调整自己的社会行为,校园公益广告有时严格遵守合作原则中的四个准则,为广告受众提供最真实、最直接、最相关、最适量的信息,以便让受众获取最大的语境信息。例如:①请节约用电;②禁止踩踏草坪。

然而,这种说教式的公益广告语言过于直接或过于生硬,不能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不容易在受众心中产生共鸣。于是人们常常违反合作原则,增加公益广告的解码难度,因而增加解码情趣,最终达到提醒和规劝公众的目的。下面重点讨论校园公益广告如何违反合作原则的4个准则并产生相应的会话含意。

一、对质的准则的违反

质的准则指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在公益广告中,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广告主有时故意不遵守“质的准则”,通过暗喻、拟人、反语、矛盾修辞、夸张等手法,使话语看起来自相矛盾、缺乏逻辑或者言过其实,而受众可以依据广告出现的语境从看似不真实的话语中推导出话语的真实含义。广告主,对广告信息进行“失真”的描述,违反了质的准则,往往可以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①知道我在等你吗?(垃圾桶)②不要让我无故流泪。(水龙头)

生活中的常识告诉我们:垃圾桶不会像人那样等待,水龙头也不会流泪。然而这则广告却用拟人的手法告诉人们不要乱丢垃圾,用水后请拧上水龙头。这则广告中的拟人手法便是对质的准则的公然违反。受众根据自己的常识,参照当时的语境,轻而易举地推导出其言外之意:请把垃圾放进垃圾箱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广告即强调了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又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从而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对量的准则的违反

量的准则要求说话提供必要而不是冗余的信息。但在校园公益广告中我们常常看到广告者有意地传递多余信息或少量信息。①高空抛物,砸在地上是一个坑,砸在头上……②现在,人类渴了有水喝;将来,地球渴了会怎样?

上述两则广告词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因此违反了量的准则。例①通过省略句的运用,给那些不讲社会公德、随便高空抛物的人们以反思,比规劝和命令更容易让他们接受。例②以问句的形式,提醒人们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三、对关系准则的违反

关系准则即指说话的内容要关联,就是要说与特定语境话题有关的内容。广告主通过违背关联准则,加深解码难度,引导受众透过字面意思来理解隐含意义,使公益广告更加深入人心。①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出“口”质量,请勿出口成“脏”;②武术家松动了我的骨头,艺术家拧紧了我的眉头。

上述两例均违反关联准则。例①表面上似乎在说出口贸易,实际上是在劝诫人们注意文明用语,不要出口成“脏”。例②则劝诫人们要爱惜课桌,不要像武术家、艺术家那样乱打、乱画。

四、对方式准则的违反

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将表达方式讲清楚说明白,力求简练,避免罗嗦。但广告创作者常常巧妙地利用歧义的多义性和意义不确定性特点来提高广告内容的魅力,引起受众的共鸣,从而对人们产生强大的心理冲击力和感染力。①生命像一面镜子,你微笑所以她微笑,你皱眉所以她皱眉;②有了喧哗,自己无法心静;有了打闹,别人无法思凝。(教学楼)

上述两例广告词通过违反方式准则,已达到引起受众注意,继而推断出其中的含义的目的。例①虽然没有明讲生命的意义何在,但受众可以推断出隐含意义,即要以积极、乐观、豁达的方式对待生活。例②,没有明确地要求人们保持安静,而是告诉人们喧哗、打闹会对自己及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令人深思。

会话含意理论为语言研究提供了新的途径。人们的视角不再局限于从语言系统内部研究,而是根据语境研究话语的真正含义,阐释话语的言外之意。会话含意理论的这一功能为公益广告的会话含意的分析研究提供了可能,也为校园公益广告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校园公益广告与受众不是面对面的,所以它更要遵守合作原则,从而增进受众合作的积极性,以实现更好的交际效果。但是同时合作原则又不是不可违反的“僵硬”规则。在不同的语言交际环境下,由于受到交际目的、心理及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会对它们作出不同程度的违反。在校园公益广告用语中,如果一味遵循合作原则,就会显得枯燥、生硬、缺乏创意,让受众产生视觉疲劳。所以,为了能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校园公益广告既遵守又违背合作原则,让受话者从话语中推导出会话含意,巧妙增大解码难度,延长解码时间,增加解码情趣,延长吸引受话者的注意时间,增加了校园公益广告的魅力。

参考文献:

[1]Vestergaard,T.andSchroder,K.TheLanguageofadverstising[M].Oxford:Blackwell,1985.

学校保护的含义篇3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__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__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对于具有本地段户口的集体户、租住户子女的地段生资格问题,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地段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班数,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46人。(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该学生(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粤教基〔20__〕116号)关于“合理分配省、市、县一级学校学位”的精神,各区、县级市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学升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电脑派位、对口分配学位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各区、县级市的小学升初中学位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50人。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能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2、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3、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4、根据《__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蓝印户口人员“在入托、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报考本市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申领公积金贷款和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的规定,持__市蓝印户口,要求到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入学,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入学待遇。5、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6、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__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__〕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义务教育性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所有20__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的规定,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__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1、考试的组织与管理(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2)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__学年度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表的通知》(穗教办〔20__〕3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2、命题的原则(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政治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政治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40分,考试办法另行规定。由各区、县级市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它考查科目。部分在七、八年级已经考查过的科目,也要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__〕3号)和我局《关于__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__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20__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__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__〕20号)执行。(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__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县级市)招考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华师附中、省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广大附中、铁一中学、协和中学、1中、3中、5中、7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16中、47中、65中、培英中学、86中、真光中学等21所学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招生。上述面向七区招生的21所学校作为提前批同时进场录取,学生可以在21所学校中填报两个志愿,录取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上述21所学校中,区属的12所学校仍可将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0%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或本区招生,录取时与其它省一级学校一起作第一批招生。越秀、海珠、荔湾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以上三个区招生,其它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4、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含向本区招生的部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它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__〕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个别确实要调整择校生计划的学校,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学校在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后,利用非财政投入扩招的学生,其收费可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__〕119号)的规定执行。7、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特色学校),可继续招收体育类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体育类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类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类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8、凡参加了20__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9、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2、在初中阶段获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在初中阶段获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3、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湾学生,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它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2、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招考的有关工作。(二)大力加强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录取场管理小组”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4、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部门、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建议和办法。(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__〕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__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的通知》(穗教基教〔20__〕10号)的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学籍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附件:1.__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2.__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附件1__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类别对象证明材料备注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3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5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6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市人事局印发的《__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暂住证7海外华侨华人子女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8台湾学生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胞证9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__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10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11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12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13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市环卫局发的《__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附件2__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类别对象证明材料备注1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5在我市投资或在我市台资企业工作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需父或母在__居住并照顾子女,不是委托亲友代管)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台胞证6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__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7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8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9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10海外华侨华人子女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11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市环卫局发的《__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学校保护的含义篇4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合理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4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099-03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的惩戒不仅能保证良好的秩序,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学生而言,惩戒不仅仅是对其不良行为的限制,还意味着掌握知识、培养性格的一种训练,意味着自我控制以及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教师来说,惩戒则意味着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组织和管理以限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以及潜在的混乱,目的在于创造一个有益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环境。对于教育这一复杂的育人系统来说,惩戒是一种促进积极行为、抑制消极行为的激励系统,公正而有效的惩戒可以在维持纪律的刚性和保护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达成平衡。

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往往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惩戒双方――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说是不对等的,使得惩戒带有了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和学校在是否惩戒学生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直接结果就是,有些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利”导致“惩戒过度”而侵犯学生的法律权利。其间接后果是,人们对“惩戒”产生歧义、错误地理解惩戒的含义和作用,使得惩戒的真正作用得不到正常的发挥。

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

教师的惩戒权,指的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做出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决定了教师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戒除学生的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发展与成长;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表明,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管理权的委托者,对学生进行惩戒是教师的一种管理权力和权利。

二、惩戒权中体现的法律关系

表面上看,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针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

三、惩戒权的合理性分析

分析惩戒权利的合理性,即分析惩戒权利的合伦理性。因为,就某一项特定的权利来说,它首先必须得到社会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可,成为伦理规范规定的权利;继而,通过法制化的过程,伦理权利才转化成法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伦理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之所以成立,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相比,其前提条件要严格得多。

中小学生在其身心发展的各个阶段,或者是其认识发展水平较低、或者是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问题、抑或是抵抗消极诱因的能力较低,其身心发展未必都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要求,甚至出现各种性质的违规行为,这就需要教育者的引导或者是惩戒。犹如我们提倡教师不要吝啬对学生的表扬与奖励,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也不能姑息、放任自流。奖励与惩戒,都是对中小学生行为的评价:奖励是对中小学生积极行为的认可、肯定;而惩戒是对学生消极行为的批评、否定。二者都是一种管理学生的手段,对学生的发展起着引导作用,目的都是促进学生的发展。

图1表现的是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惩戒意味着减弱或压制行为,也就是说,受到惩戒的行为在未来的类似情况下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此处需要牢记的就是,行为减少的效果就是惩戒的结果与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惩戒与奖励的目的或功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学生的合范行为、消减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如图2所示。

行为主义心理学将惩戒划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惩戒和剥夺式惩戒。在要压制或减弱的行为出现之后运用的刺激即为直接惩罚;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课堂纪律的要求,教师采取放学以后留校、布置额外作业或者给学生打低分的方式来惩罚学生时,教师就是在运用直接惩罚。剥夺式惩罚,指的是因一种刺激被去除而导致惩罚的行为。例如,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的时候,教师撤销学生的某种特权、不允许学生参加课外体育小组的活动时,就属于剥夺式惩罚:教师撤除了学生所期望拥有的某种事物。相比较而言,直接惩戒是为了减缓或中止行为而增加了什么,剥夺式惩戒则是为减少或减弱行为而减少或去除了某些东西;不论是哪一种惩戒,目的都在于促使学生认识到,当不合范行为消失之后,直接惩戒就会消失,被剥夺了的某种特权就会失而复得,惩戒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学生的不合范行为。

从整个教育发展史上看,学校及教师采用合理的规则规章促进学校的效率和效益是公认的一般规则。从学生进入学校的那一刻起,教师就是学生的替代父母(inlocoparentis),这意味着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力去指导、控制并惩戒学生,就像家长在家庭中对待子女的那样。在类似的情境中,家长是否会合理地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惩戒孩子?这是在判断教师能否惩戒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的时候,人们常常要询问的一个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从来没有怀疑过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只是对于教师享有惩戒权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所要求,比如说,教师对于行为失范的学生施以的惩戒必须是合理的,是否合理与惩戒实施的环境因素紧密相连;教师必须出于合法的教育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教师的失望、愤怒,更不能基于教师的恶意而实施惩戒;惩戒必须与学生做出的失范行为的错误程度相关,不能过于严重;教师必须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考虑学生的高矮胖瘦、年龄、性别、以及身体条件和心理发育程度来确定惩戒的方式;等等。

四、惩戒权的合法化分析

欧美某些国家认为:恰当、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教师是“替代父母”。基于这些认识,这些国家在其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且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美国。在美国,作为一个普遍法则,学校惩戒属于学校管理者和地方学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基于学校及教师的“替代父母”地位,学校及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合理的惩戒。在英格汉姆诉赖特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个意见,法院认为,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和教师的权威地位,教师……可以使用一些惩戒措施。但是,这些惩戒必须是合理的,过于粗鲁的惩罚在任何地方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学校或教师使用了粗鲁的惩罚,就会被,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如何判断惩戒的合理性问题上,人们一般认同了巴艮(P.F.Bargen)提出的8条标准:(1)学校及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是出于善意的考虑,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完全没有恶意;(2)学校及教师拥有充分的惩罚理由,也就是说,学生的行为的确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并且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学校和教师对行为失范学生施以的惩罚措施既不是残酷的、也不是过度的,不会给学生在身体上留下永久的痕迹或造成身体伤害;(4)从被惩戒学生的年龄和性别方面看,惩戒措施是恰当的;(5)惩戒的力度没有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6)学校及教师使用的惩罚工具是适合的;(7)学校及教师施以的惩戒不会危及孩子的生命、四肢,不会危机学生的身体健康,不会损害学生的外貌;(8)惩戒只针对学生身体的某个恰当部位。

(二)日本。日本是一个成文法体系的国家,对于教师和学校的惩戒权问题,日本的教育法中有所规定。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即:“校长和教员,根据教育上的需要,可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是不许体罚。”

《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对于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的范围及注意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惩戒中的退学,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况:(1)被认为品行不良无改善希望者;(2)被认为学力低劣无学成希望者;(3)无正当理由的经常缺席者;(4)扰乱学校秩序、违反其他学生本分者。退学,不适用于公立的小学、初级中学、盲人学校、聋人学校或养护学校在校学龄儿童或学龄生。(第13条第三款)惩戒中的退学、停学和训诫处分,由校长执行(第13条第二款),其中的停学处罚不可对学龄儿童或学龄生执行(第13条第四款)。校长和教员惩戒儿童等时,必须给予适应儿童等身心发展等教育上必要的照顾(第13条第一款)。

五、总结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论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惩戒的认识,还是从教育发展史上来看,只要恰当、公正,惩戒都可以说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种有效方法;美国、日本两国的法律规定也从另一个方面应证了这个结论。

美、日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教师拥有对做出不合范行为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惩戒的内容、条件及实施方式。这种操作化的权利规则可以帮助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正确地行使惩戒权利。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只是在《教师法》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具体说明教师管理权利的内容;相对来说,这种管理权利比较原则、比较笼统,操作性和实用性比较差,中小学教师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曲解了“惩戒”的真正含义,误将“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因此,本文建议,将“惩戒”作为教师的一项管理权利在法律中清晰明确地进行规定,恢复“惩戒”的真正意义,以便更好地发挥惩戒在抑制学生不合范行为中的作用,最终实现教育学生、管理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昭和22年(1947年)3月31日法律第26号颁布,最近一次修改:1991年,法律第79号.

[2]昭和22年(1947年)5月23日文部省令第11号公布,最近一次修改:1992年,文部省令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3项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通常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学校保护的含义篇5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立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中国的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早早的便把子女送进学校,希望他们早日成才。然而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天生好动,因此难免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的处理往往不能尽如人意,导致学校与家长在意外伤害事件责任的归属方面争持不下,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此类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对学校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诸多不利因素。

一、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现行立法之缺陷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采用的是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主,辅之以学校的过错责任的立法思路。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现实是相适应的,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曾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的规范功能。在当时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不具有营利性。学生缴纳的学费几乎是象征性的,仅占家庭收入的极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若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国家教育的健康发展,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由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亦有利于国家用充分的财力和资金发展其它公共事业,而且监护人从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责任分配。如今,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规定在处理愈来愈多的校园伤害案件时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时宜性。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非属新生事物,而属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断见之于各种媒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实有原因诸多,以笔者之见,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的性质,种类和资金来源都有了不少变化,其种类上有“官办”的亦有“民办”的,亦有“混合型”,其资金来源不再是国家投入为主,有相当部分资金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的政策亦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费”,从这个角度观之,其性质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如民办学校),虽然根据《教育法》、《条例》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民办高校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违法的,这一规定原则性太强且含义模糊,从而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毕竟“营利”与“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营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当然地营利,而要给“以营利为目的”制定一套标准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大多数投资办学者而言,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无“营利”可图的事他们是没有兴趣的。

其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亦促使家长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并不能认识到这一武器的缺陷。

其三,现行法律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符合家长们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

二、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之立法建议

根据《意见》第160条,对校园伤害案件的学校责任采信的是过错责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对过错的认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可资参照的司法解释,由此过错认定的任意性使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无从实现。加之法律关系之客体已发生巨大变迁,该条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基于此,笔者以为应对《意见》第160条关于学校责任所采之过错原则予以修补,以应平衡各群体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可衡诸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设计为参考。一般说来,监护人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而产生的,笔者以为现行民法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责任采用“混和”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助,其赔偿方式为适当补充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为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即为无过错原则的体现。即使监护人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即无过错),亦需承担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查究监护制度的设计基础,从表面看,法定的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亲权,从本质上讲,其更深层的终极原因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实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

《意见》第158条即对此予以肯认,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控制,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学校在此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管理和教育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职责中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而学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应承担与监护人相似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应由法律来予以规定。

由于法律术语含义的特定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我们确不能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谈,但亦决不能因其非属监护责任而将其视为不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应采与监护人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混和”原则方可彰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可规定如此: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无过错的,可以由监护人适当分担。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致人损害,设若学校无过错,监护人理应亦无过错,则应由二者分担,其原因在于学校和监护人各自在不同的时空下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与二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有着不容否认的深层次的“因果关系”。

至于二者对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在司法实践中可衡诸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识。如此架构责任承担,可大大改善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工艺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获的判决补偿(赔偿)名至而实归。当然学校和家长都可以通过“保险”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风险转嫁给社会,以化解其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参考文献:

[1]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释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3]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陈培瑞.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预防与处理.山东教育,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