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履职报告(收集5篇)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局权利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民政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条完善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作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针对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党课
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条经常性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
第七条对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将学xxx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第三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制度
第八条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所做的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
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政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五)不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问题需要预警报告的。
第十条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预警报告纪律,严肃追究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发现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三级预警管理办法。一级预警是面向全体干部职工“敲警钟,签订廉政承诺书,向职工公示,强化自我防控意识;二级预警是为重点岗位和人员设“警戒线,当群众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进行督导性谈话;三级预警是向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亮红灯,实施重点预警,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敦促相关人员主动接受调查,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惩防结合,及时纠正和处置权力运行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廉政风险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书,及时提醒、诫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实现权力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政自律、廉政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5、局务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职述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检查和抽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政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发现制度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
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篇2
旗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是对我院检察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阅,充分体现旗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激励和鞭策我院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我院高度重视人大评议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情况
贯彻执行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我院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树立依法正确履职的观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监督为本的观念,立足强化法律监督,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三是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共同维护执法公信力。通过上述工作,我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贯彻落实旗委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我院认真贯彻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一是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截止X月,我院审查批捕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4件4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8件38人;公诉部门受理案件54件83人,审查后提起公诉48件67人;批捕准确率与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率均为100%。二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X月,我院控申部门共受理举报线索12件,受理申诉案件3件,已初查完6件,正在初查6件;自侦部门共立案3件,其中受贿案1件2人,案1件1人,案1件2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我院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规范管理,共开展了20次涉及278个投标单位的行贿犯罪查询。三是诉讼监督工作。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7次,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用率达95%以上。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提请市院抗诉1件。在民事执行监督和调解监督工作中,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办理执行和解案件1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方面,完成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建设,做好创建与申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工作。
三、贯彻执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人大代表仪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我院完善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一是建立履职情况汇报机制。每半年将我院职能职责履行情况向旗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不足,规范执法行为,接受人大监督。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于事关我旗经济建设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及人大代表等重大案件及时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人大支持。三是严格贯彻旗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正确履行职能。四是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自觉接受检查与监督。积极办理人大建议案,百分之百落实建议案办理的责任科室,百分之百经过调查研究后办理好建议案,百分之百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
四、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和工作绩效情况
我院依法履行职能职责,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来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一是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坚持在旗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对于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诉讼违法问题,开展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及时发现、核实、纠正司法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坚持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协调研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法律监督的工作关系。四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进法律监督向前延伸,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拓宽法律监督渠道。五是健全完善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接访和积极参与地方大接访活动;健全举报宣传长效机制,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健全公开听证和说理答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此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
五、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服务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情况
我院把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服务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养。二是争创“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党组织”,增强检察干警工作业务素质,提升工作本领。三是严格机关考勤制度,上班时一律实行指纹签到制,开会、学习时实行会议、学习签到制,每月对考勤情况通报一次,对干警的考勤纳入到全年业绩考评之中。通过上述工作,有效防治机关“懒、散、慢”的现象,提高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切实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六、执行各项纪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勤政廉政情况
我院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勤政,加快各项工作发展。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卡》、《廉洁自律卡》、《执法监督卡》的“一案三卡”制度。《权利义务告知卡》由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发给案件当事人,并告知该卡的内容,调查结束后,由当事人在卡上填写内容并签名,交办案部门负责人审签,存入检察内卷备查。《廉洁自律卡》由办案人员如实填写拒礼、拒贿、拒请等廉洁自律情况并签字,交部门负责人审查认可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执法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执法执纪情况,呈送有关院领导审核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一案三卡”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保证了自侦案件的廉洁自律。
七、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篇3
按照领导分工,我本人分管纪委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访、监督执纪、审理教育等工作。今年以来,在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在XX公司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自身还存在很多不足。按照要求,现将履职履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履责情况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严格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坚持做好个人学习,同时,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XX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准确理解和把握的讲话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切实提高履职尽责和执纪问责的能力,不断加强纪委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扎实推进纪委各项工作。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年初制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意见;完善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完善和修订了XX公司纪检工作各项制度,制定了《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组织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增强廉洁从业意识。组织开展中心组集中学习6次,领导带头讲党课3次;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完成集中学习研讨4次,保质保量完成主题调研,组织观看主题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
(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制定规章制度,严肃执纪问责。
本年度组织谈话8次,其中集体谈话2次、任职前谈话4次、提醒谈话2次。接到信访举报共10起,其中实名举报3起、匿名举报3起,上级纪委移送4起;通过调查取证,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案件2起,批评教育案件2起,直接了结案件4起,正在调查中的案件2起。
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内部纪委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纪检工作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主要制度有:《XX公司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公司纪委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工作规程(试行)》《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办法(试行)》、《关于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责任追究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XX公司员工奖惩条例》、《XX公司廉政从业制度》、《XX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手册》等。
(四)督促人事组织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和选拔程序。
督促公司人事部进一步完善了选人用人工作制度和规范了选人用人程序,修订了《XX公司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修订)》。详细规定了公司选人用人的选拔任用条件、标准,以及考核激励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提供有力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提升选人用人的规范性。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三为主”工作需进一步推进。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事后监督的少,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以改进。
(二)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政教育、监督工作不到位,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在为各党支部配备纪检委员的问题上,虽然想到但还没有真正落实。
(四)纪检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系列讲话精神实质,持续提高党性修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自身实际,全面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强纪检人员培训教育。对于纪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办案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要以提升业务水平为目标加强专项培训教育,使纪检人员能够更高效的完成专业工作。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篇4
(2018年1月11日)
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在2017年度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带头抓好整改承诺。对照2016年度党建述职查找的五个方面问题,按期整改完毕,3名青年教师递交入党申请书,老党员主动传帮带,89名党员主动补缴党费,4个支部开展组织活动36次,7名党员受到了各级表彰奖励,14名党员被评为“共产党员示范岗”。(二)带头抓好党建履职。7名党委委员分别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组织“真抓实干,脱贫攻坚”主题党员日活动,调阅三会一课资料5次,召开3次民主党派座谈会,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月公示党建责任清单,分级履行清单。(三)带头抓好专题教育。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带头上党课8次,撰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组织了全体党员到苍溪县、旺苍县学习考察党建示范先进经验,走出去开阔视野加强交流。(四)带头抓好班子队伍建设。召开干部大会35次,33名干部梳理“一岗双责”履职清单,带头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组织开展了“小兵·大爱”强师德师风、助成长成才专题教育活动,我以《迈稳第一步、当好引路人》为题作了专题宣讲,组织党员教师业务培训18次,55名党员参加课题研究,89名党员参加各类赛课活动,现已培养3名特级教师、16名省级骨干教师、4名市级名师。(五)带头抓好党建扶贫工程。积极落实推进脱贫攻坚三十三条措施,4名驻村工作队员轮流到村,第一书记每月驻村达到28天,33名干部结对帮扶普安镇剑西村54户贫困户,开展入户走访180多次,开展2次“走基层、送温暖”活动,与村委签订“以购代扶”协议,蔬菜产销结对的校村合作共赢模式在全市得以推广。(六)带头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召开16次教职工大会,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168人次撰写心得体会,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七)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召开8次党员大会,学习贯彻“两条例两准则”,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规定要求,党员背诵党章宣誓,撰写自查报告,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两个主体责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在食堂经营、商店管理、教师绩效考核评优晋级等重大问题上,征求师生意见62次,让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建成了“廉洁示范学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主要问题:(一)思想教育重口号轻落实。在我的工作行事历中,更多地关心、关注教育教学业绩,抓教育教学管理措施多,抓思想政治建设办法少,导致个别党员、教师党性不强,过多讲条件讲待遇,过多的抱怨责任和压力,忘记了剑中人必须承担的更多、付出更多。(二)组织生活重形式轻实质。片面认为高中教学时间紧、任务重,导致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开展流于形式,未将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出现了抓教学和抓党建“两张皮”的现象。(三)党建落实重宏观轻微观。日常党建工作分配给副书记,对常态的工作开展疏于指导,听汇报的多,亲力亲为的少。如支部党建工作虽实行了目标化管理,但一年来专项督查仅4次。(四)党风廉政重提醒轻警戒。对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监督缺位,对个别干部身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只作一般提醒,认为不是“重疴”,就没下“猛药”,没有起到警戒作用。
原因分析:(一)抓党建工作的自觉性不够。一直认为自己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于是对理论武装认识重视不足,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如何“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等问题的思考不深入。(二)对政治纪律执行力度不够。认为自己为人友善,处事谨慎,不想得罪人,从而放松了对自己及身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再教育。(三)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自己先后在多个学校担任领导,大多负责教学业务工作,认为党建工作务虚多,不易出成绩,内心就不够重视。(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认为学校主要是教书育人,不易贪腐,廉政建设走走过场,喊喊口号,下深水、动真格少。
年轻干部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下转第59页)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