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性质(6篇)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1
中国证券市场虽经十几年发展,其中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而这一问题又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般原理、表现形式(一)信息不对称的一般表现形式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竟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称为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不是由人们常常限于认识能力的不足,不少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更重要的是,由于行为主体为充分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太大,不允许其掌握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其实就是信息分布或信息获得的不公平性,其主要来源:一是信息的不公平性,二是市场内幕交易。归纳起来,信息不对称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信息源不对称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中,既有买方,又有卖方,其中买方或卖方又可能同是该商品或证券的卖方或买方。即在交易活动中,买方或卖方既对立又统一,某些交易者既是出售该商品或证券的信息持有者和制造者,同时又是该商品或证券的交易者,进而形成信息源在公开信息时就存在着某种不完全性。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源的不对称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即上市公司总是比投资者更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既是其股票的发行者,同时又是其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者。由于交易者在市场上所处的信息位势不同,进而必将影响其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2、信息的时间不对称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同时买方或卖方)在同一市场上需要买进或卖出同一商品或证券时,由于在接收商品或证券信息时间的差异,往往在易导致较早获取商品或证券有关信息的交易者,能够较主动或较准确,较早地做出交易决策选择而获取交易优势,而获取信息较迟的交易者则被动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3、信息的数量不对称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内容的数量不同.也导致交易者交易位势的差异和交易成本、利益的差异。4、信息的质量不对称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质量的差异,即信息的真伪不同,势必影响交易者的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5、信息混淆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获取交易对象的信息中,一个可观察值是由两个混合在一起的并不可直接辨别的分量合成的信息,造成信息混淆,交易者很难识别。(二)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表现的形式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其原因在于证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证券产品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可用来买卖,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且,证券交换价值不仅表现为所代表的现实资本,并更多的表现为具有投资价值,即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保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在现实证券市场动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种类繁多的信息不对称。既括起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证券市场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l、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不对称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发行的政府计划控制和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而急而筹资以及居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工具较少的背景及条件的制约下,仍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严格审核制度约束和证券商在证券发行、承销的激烈竞争中,企业为达到证券发行、上市和配股、增发新股的目的,并利用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卖方市场的有利位置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约往与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串通、策划、编制投资项目、虚造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同时,组织一些券商研究机构、股评人士撰写各类褒扬企业的文章、评论,欺骗证券监管部门、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应联谊、蓝田股份、黎明服装、银广厦这些造假案件个个触目惊心,造假几乎同儿戏。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在无法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并依据企业公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渗重。2、证券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于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利用企业自身掌握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有价值的信息,伙同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操纵信息,牟取利益。而且,上市公司操纵信息的方式、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上市公司将信息有偿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密谋,公告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达成默契,选择对方牟利的有利时机公告信息,等等。操纵信息,欺骗和诱导投资者。而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皆存在不对称,必然容易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损失惨重。可见,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用内幕消息、操纵信息和利用专业知识赚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3、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不对称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以致影响其证券价格的重组活动中,利用其掌握或制造的本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钻信息披露制度的空子,靠’‘打时间差”、轻描淡写”、出尔反尔”、无中生有”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渔利。#p#分页标题#e#4、信息混淆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混淆主要表现于财务信息的混淆。上市公司利用操纵财务报表,将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重新整合、公告,混淆视听,蒙骗投资者。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将企业资产、成本、利润的历史值与现时值,各义值与实际值、有用值与无用值、持续收益与偶得收益等相混淆,投资人难以分辨,无法真实、准确地诊断企业价值和获利能力,导致投资人实施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时,对该公司证券价格的定价错误和投资错误,蒙受投资损失。5、政策变动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仍是政策市”、投机市”,证券市场既是经济晴雨表”,又是政治晴雨表”,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相应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政策讨论、决定与证券之间存在时差,少数消息灵通人士可以提前获取政策信息,利用政策讨论决定与之间的时差,提前在证券市场上迅速完成证券买进与买出行为,从中获取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收益或回避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风险。而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众投资人由于无法提前获取政策消息,只能被动地承受相应投资风险和收益,使投资者接收信息的有效性和投资者实施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受到损害。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分析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证券错误定价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导致市场失灵,这也是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投机市”的根源之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企业、政府两个方面。(一)企业方面1、上市公司的筹资需求。上市公司为了从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配股融资中通过制订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各种方法,利用信息杠杆,满足筹资需术。2、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和冲动,利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不严,漏洞较多的条件,不仅赚取生产利润,更利用其住处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3、关联及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等多种股权利益并存,国家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3且不能流通,由于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不对称,即股权的不平等,势必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的‘嘿箱操作”,而不是完全的公平交易,关联及内幕交易的结果必然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我国在许多上市公司又是其集团公司中拿出一块资产通过资产剥离,资产整合而改制上市,形成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导致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荀合而产生关联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再者,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存在,上市公司为满足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样可能基于企业职工利益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兑现的冲动,而运用各种非公开、非对称的方式和手段,违背公开市场原则和信息公开披露原则。(二)政府方面1、证券市场监管薄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同时各管理机制构制定的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可操作性较差。一方面,证券市场的监管既有中国证监会,又有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与交易),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的发行与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各部委(负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等,形成证券市场监管的多人共管现象,专职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权威不够,难以有效地组织和证券市场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多头共管,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其结果容易造成监管不利,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低,可操作性差。2、会计准则不完善。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无论在公开揭示财务信息方面,还是在合并报表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并且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也缺乏对上市公司公布的各类会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的规定。3、地方利益保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政府及企业管理部门出于地方发展、税收、就业等利益考虑,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信息操纵的方便之门。4、中介机构执行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质量较差。证券中介机构的各类执业人员,如证券新闻的报资银行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证券律师出于自身和眼前利益,或者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企图,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编制虚很财务报表,或面对虚假报告听之任之。造成证券市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政府方面诊业方面、行业方面,又有主观、客观方面,总结各方面的原因来说,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错位是引起一系列原因的根源。从本质上讲,证券市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场所;二是筹资企业提供筹资的场所,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并不是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其中投资者的投资更为前提,更为基本。因为没有投资者的投资,企业的筹资就无从谈起,没有企业,投资者仍然可以买国债,储蓄等投资渠道,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企业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则很难生存,总不能再依靠银行贷款继续制造大量的银行坏帐吧。既然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更为基本,我们的政府,市场参与者就应该始终坚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其他。但这十几年来事实却是,尽管各方面也都在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却从未真正地把保护投资的利益放在首位,倒是为国企改革服务,为企业和社会筹资始终压倒一切.十几年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一贯坚持证券市场首先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社会保障服务,投资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政府没有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存在错位,而这一错位的不良恶果正在证券市场显现出现,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公正;一系列的财务造假;上市中企高价增发股票,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行为的发生,这一切都表明市功能的错位正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并且引发一系列的问题。#p#分页标题#e#三、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证券高层从无效市场向有效市场发展进程,导致证券市场上证券产品价格操纵、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不对称,形成证券市场政策市”、投机市”的不良特征。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证券市场效率,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有效证券市场的基础。(一)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l、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各地的证管办是证监会的派出和下属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以这两级机构为主线,依照证券法规实施横向监管。此外,各行业内部实施严格的自律管理,从而形成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结构严密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即建立包括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道德、质量控制、执行后续教育基本准的执业规范,基本形成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贵任。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应调整处罚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关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贵任,加大惩处力度,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环境。3、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由行政审批转向市场核准,通过建立由证监会发行,上市监管机构和社会上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同核准证券发行,杜绝寻祖”行为,确保证券市场诚实信用与主公”原则的执行;另一方面,证券发行定价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市场实行定价,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4、发展和完成证券立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砂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起以《证券尸.,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治规和国务院证券主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为补充的完善和统一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大执法立度,对个别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由重要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决不姑息片刻。即具体做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证券法规的执行,并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准则。证券交易所负贵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应采取法律手段事管理,证券市场。(二)制定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原则建立证券市场信息监察院曹可操作性制度,制定严格的信息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监管。具体而言,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制度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诚实信用作为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最根本、最基础的监管依据。2、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否违背三公”原则作为重要的价值评断标准,维护三公”原则的严肃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三公”原则作为信息监管处罚轻重的分水岭,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并用。3、证券市场透明度原则。强调和明确证券市场和分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和信息公告、媒体的监管、制约制度,严格查处关联、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4、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制止各类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并通过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仲裁,补救和赔偿投资者遭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三)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住处不对称风险产生主要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升证券市场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无不与上市公司相关。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意义重大。1、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上市公司自身监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功能弱化,缺乏权威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相当普遍。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准确,及时和规范。因此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应推行以下几方面措施。首先,分散股权,改替股权结构,其具体做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为,带有垄断性的行点具特殊行业,对其股权加以分散,对股东加以限制。同时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然后,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追究违法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加强证券日常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迫究盆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求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了;分禽了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p#分页标题#e#其次,建立和完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从上市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以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最后,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上市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要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使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于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上市公司必须给监事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应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2、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驹、股权变动、投资项目重大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活动的监管,做到事前严密与事后严厉处罚相结合,彻底纠正上市公司的非规范动作行为。(四)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和建立证券市场准人规则1、提高行业协会的作用证券产品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行业特殊性,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组成。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层面的自律管理虽都初步订了各自的章程和规则,但并不完善,总体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而且自律行为差,加之一些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个别券商、个别人的违规行为容易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必须从每一个证券商建立内控制度人手,各地证管办时辖内证券机构严格清查协助其建立起高效的自律管理机制,进而在证券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真正的证券自律管理体系。2、建立证券市场从业人员准人规则。制定严格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规则,并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质,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服务一与监督作用。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它损害了证券市场上各方参与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在社会各方参与者的努力下,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定会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将会一步步的发展得更好。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2
[关键词]金融股票证券市场对策探讨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3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年7月2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规则G,规则T,规则U,规则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在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4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指一国国内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也就是消除证券市场交易双方(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国籍界限,在本国或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参与各种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既包括一国证券走向国际市场,又包括国外证券在该国证券市场自由流动。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反映一国资本市场的总体发展水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深度,反映一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特别是一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程度必然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来看:(1)证券市场国际化符合当前国际资本流动证券化的总体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以银团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比重下降,以发行公开上市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比重上升,国际资本流动证券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1995年全球发行国际债券5016.6亿美元,发行国际股票442.3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分别为11.6%和25.3%。1995年净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私人资本1815亿美元,其中证券投资占20.3%。1995年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证券投资占净流入资本1059亿美元的17.5%,相当于同年发展中国家证券投资总额的50%。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正好符合国际资本流动证券化的总体趋势。(2)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开辟了境外融资的新渠道。据日本野村证券估计,若中国经济增长仍保持8%—9%的速度,今后5年所需外资至少是2000—5000亿美元。适应国际资本流动证券化的趋势,国际证券融资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截至1997年12月,中国依靠发行股票共筹资137.8亿美元,占同期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3)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经济制度。证券市场的国际?馕蹲胖と谐〉墓娣痘蜕鲜泄揪形墓娣痘馐瞧笠到牍手と谐∽罨镜囊蟆M保と谐〉墓驶箍梢允蛊笠的诓抗芾硖逯葡蚬使娣痘较蚍⒄梗梢耘嘌笠档木赫馐叮岣咂笠档墓示赫Α?nbsp;
2.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可能性来看:(1)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方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打下了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逐步成长起来。1981年,中国开始恢复国库券发行;1984年,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少数企业开始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1988年,国债流通市场建立,与此同时,许多地方股票柜台交易开始出现;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开始引入市场机制,证券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步伐越来越快。(2)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各队伍迅速扩大,从事证券活动的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提高。至1998年底,国内已有证券公司90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237家,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103家,律师事务所322家,资产评估机构116有,证券评级机构2家,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至1999年6月底,在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数中,个人投资者达到4000万户,机构投资者15万户。(3)证券市场的技术和交易基础设施迅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的柜台交易转入集中竞价交易后,两个证券交易所利用现代化的电子和通讯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市场设施,并系统地建立了各项业务规则。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卫星证券通讯网与数字式数据传输网(DDN)和相应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基本实现了安全、高效、便捷的证券交易和证券账户管理。(4)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从1991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法规建设从无到有,在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之后,1998年12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正在制定之中,证券市场发展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5)全国性的证券监管体系初步形成。1998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监管证券市场,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初步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就一帆风顺。相反,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它制约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
从宏观方面看,国有企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以及由此产生的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严重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1)国有企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础性体制前提。但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明显滞后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企不分。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和主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分开的任务并没有最终完成。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政府控制型”,并演变为国有企业脱困的场所。第二,监管不力。政府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的角色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由此产生的政府行为是尽可能避免市场系统风险的过分累积和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体系的稳健高效运行。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上还扮演着股票市场上的最大股东和投资大众的“父母官”的角色,这就必然影响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监管职能的发挥。第三,行政性审批的作用依然巨大。在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被赋予了过多的审批权,不仅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且容易造成大量低劣的证券进入市场,放大了市场的非系统风险??2)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虽然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制度建设,如证券发行制度、流通制度、公司产权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等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其不完善性,与国际惯例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制度建设中的“政府倾向”,导致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存在严重的体制性缺陷。这种体制性缺陷在这一程度上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同时,它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状况。
从微观方面看,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且运作不规范、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的非独立性和自我约束机制较弱以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规范等都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大障碍。(1)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且运作不规范。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谈到入世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最大压力时指出,入世的压力并不是外资机构会进入,而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和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包装上市”。根据对上市公司的调查,一些公司的股票之所以能够上市,并不是因为它的业绩较好,而是“包装”得好。为了上市,一些公司纷纷改换名称,或者先收购兼并另一家公司,这就难免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有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半年内就出现了亏损,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对市场的信心。第二,治理结构不合理。一些上市公司依旧国家控股,公司股份结构中国有股占70%以上。在这样的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形同虚设,完全由国有股东说了算。第三,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由于转制不彻底,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其上市时的承诺存在一定距离,违规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制造虚?俨莆癖ū怼⒅卮笮畔⒁鞑槐ǖ取?2)中介机构的非独立性和自我约束机制较弱。目前,中国国内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数不少,但由于其或多或少的“官办”性质而不具有独立性。相当多的中介机构不能公正地履行其审查和证实的职责,往往倾向于“照顾”上市公司的利益,形成与事实不符或严重不符的公司报告或结论。(3)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规范。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是及时性还是重要性,均于投资人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上市公司“知情不报”或言之无物的现象尤其普遍。同时,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证券分析专家对已经披露的公司信息和各种宏观经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投资者很难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得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演进路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要进一步国际化,应遵照以下路径选择:
1.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前提,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最大障碍就是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和质量低劣。为此,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1)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选择和重组企业,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从证券市场建设的角度看,一级市场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严格审查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严格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上。二级市场上,在尽快消除公司股权结构和证券市场分割的同时,坚持和提高股票上市标准,增加债优股的上市量,使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运作效率逐渐达到国际标准。(2)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此,必须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负面影响。(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在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以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状态,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
2.完善证券市场组织制度和市场结构,在实现国内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同时,努力促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上市公司退出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到目前为止,中国证券市场只有单向吸纳功能,尚不具备真正的退出功能,致使证券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在解除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父爱主义”的同时,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2)尽快实现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股合一,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A股和B股统一。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设立是由改革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也是改革的策略要求。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它使我国的股份制改革超过了制度发展成今天的大好局面,但时至今日,占上市股本75%以上的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不仅使通过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实现国有资产存量优化重组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使证券市场功能始终处于一种被扭曲的状态。实现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股合一是证券市场功能完善和统一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A股、B股市场并轨、准许外国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股市。(3)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从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考虑,必须加快证券市场的结?沟髡T诩绦晟乒善笔谐〉耐保咏艚⒋匆蛋迨谐。怪胫靼迨谐⌒纬苫ゲ剐缘闹贫劝才牛星绷Φ闹行⌒透呖萍计笠岛兔裼笠等谧蚀丛焯跫换⒄狗植愦蔚某饨灰资谐。丫频拇罅抗煞葜破笠岛凸煞莺献髦破笠堤峁┕扇魍ㄊ谐。唤徊椒⒄拐谐√乇鹗瞧笠嫡谐。谋渲泄谐〉姆指罹置妗A硪环矫妫平鹑诖葱拢韧椎胤⒄菇鹑谘苌谐。怪泄と谐【】煨纬梢怨善笔谐∥魈澹嗖愦沃と谐〔⒋婧托鞣⒄沟氖谐√逑怠?nbsp;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5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证券市场的性质篇6
关键词:发行审核;注册制;核准制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引言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是证券发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建立,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富有效率的发行审核制度,对保障投资者利益,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意识,提高证券发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证券发行及上市所在的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各国在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也各有特色。比较典型的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二、国外主要国家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注册制又称登记制、申报生效制或完全公开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即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资者得到相关的证券信息,但并不对发行申请人及其发行的证券进行任何有无价值的评价。
注册制发端于英国,制度化于美国。其基本内容是:
1.发行申请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呈报并申请注册,以抑制证券发行中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舞弊行为,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掌握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投资选择。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等实质性问题均不进行审查。
3.发行申请人提交申报文件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若提出异议,则发行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文件进行解释和补正。
注册制是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其核心价值是公开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二)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实质管理主义,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管理体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拥有最终决定权。
核准制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法国,美国实行“蓝天法”的部分州也采用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我国也是采用核准制的国家。核准制的基本内容为:
1.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对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主要审核发行申请人的营业性质是否合法,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者是否符合实质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其发行证券。
2.核准制同样要求且重视发行申请人提供完整、真实的与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
核准制是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审核制度,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很大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只不过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的形式来完成的。“尽管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凝滞不变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或支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可见,核准制是政府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具有强制力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三、注册制与核准制的特征比较
(一)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
注册制国家,证券发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固有权利,而不是政府授予,无须经过政府批准或进行特别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在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同时,证券发行是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保障履行法定义务的发行人都有接受市场选择的机会。在此机制下,无论是发行绩优股或是发行垃圾股,只要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即可任意发行①。此外,法律将证券发行权赋予发行人的同时,也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延迟或阻止注册的生效。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遗漏、虚假、误导、欺诈等情形,有权颁布命令拒绝或中止发行注册的效力,限制发行人的发行权利并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②。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应给予听证的机会,并且允许申请人提出复审。在用尽行政救济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司法复审,申请法院做出不理会、限制或者暂停行政命令的有效性或执行的决定③。这些限制措施是政府根据对证券监管的需要而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限制,因此,这不仅没有改变证券发行权利的归属,而且为证券发行权利法律赋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佐证。
核准制国家,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获得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申请拥有实质决定权。核准制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发行申请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才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果没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方式与内容
注册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是审批证券的发行,而是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信息的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选择环境。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防止发行公司公开信息出现虚假、缺漏、错误或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言词。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至于发行人及证券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不属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范围,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对证券发行及其本身做出实质性判断。法律保障投资者依据监管机构所保障的充分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④。
核准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了对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必须对相关实质条件进行实体审查,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投资人将承担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三)进行监督的主要阶段
注册制国家,主要强调事后审查和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发行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发行人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规定,经过法定期间注册自动生效,申请人即可发行证券,因此,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申请人更容易获得发行证券的机会。并且,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中,往往同时设有证券发行审核豁免制度,包括针对证券发行人的性质和证券的特点所规定的豁免证券(ExemptedSecurities)和根据证券交易本身性质所规定的豁免交易的注册豁免⑤。相当多的证券发行可以援引证券法的其他条文免于注册,直接发行。那么为了保障发行申请人能够切实的遵守公开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后审查和处罚就尤为重要。通过事后处罚制度,惩治造假、欺诈者,同时对其他发行人也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豁免证券,证券监管机构通过事后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注册文件内容存在虚假、欺诈投资人,则将追究申请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以法律禁止欺诈发行来保护那些持有豁免证券的投资者。
核准制国家,强调事前与事后监督并举。核准制依照法律规定对发行申请人的各项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筛选资本结构合理,发展前景良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以及竞争力较强的公司发行证券,通过事前审查,尽可能的排除品质较差的证券进入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核准制国家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样也享有时候审查和撤销权。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⑥。
(四)立法思想与价值取向
公开原则是注册制的基本特征,其核心理念来源于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迪,他认为“公开是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⑦。依据这一思想,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都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投资者自己会对证券的价值进行判断和选择,效率原则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证券发行监管遵循“买者自当其心”(CaveatEmptor)和“卖者自当其心”(CaveatVendor)的市场原则。法律认为证券投资者是成熟的“经济人”,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并且认为对申请文件作出审计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能够真正负起“经济警察”的责任,切实保证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⑧。
核准制是国家干预在证券发行监管的集中体现。证券市场作为高风险和金融市场,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有对市场上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正确选择的能力,因此,核准制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就在于对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有效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市场风险,弥补公众投资者在个人能力上的不足。
实施核准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发行的正常运作,提高证券的品质信用。核准制贯彻准则主义,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发行的条件,该条件既包括形式性要件也包括实质性要件,只要证券发行人具备了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可发行证券。准则主义的立法思想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并一定程度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合理选择权。
(五)适用环境
由于注册制和核准制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两者无孰优孰劣之分,关键是要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往往具备一定条件,即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规范运作的市场;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发行人和承销商及其他的中介机构要有较强的行业自律能力;投资者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理念;管理层的市场化监管手段较完善。
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采用核准制,其采用核准制的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四、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分析
(一)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沿革
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发行体制基本上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所确立的较核准制更为严格的,由政府机关主导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审批制。发行申请人不仅须取得发行额度的许可,而且在发行前还必须取得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发行审批部门对于发行人的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1998年《证券法》实施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股票发行已采用核准制。2005年修订的现行《证券法》实施后,确立了证券发行实施核准制,并且依法实行保荐人制度和股票发行定价制度。
(二)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评析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时期的市场,其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证券投资者对市场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十分有限,在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投资技能、自我保护意思和风险意识尚未成熟时期,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职责,从而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必须采用核准制而非注册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可见,《证券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我国股票发行采用的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的审核制度。
虽然各项制度在不断的规范和健全之中,但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仍然与国外实行核准制的国家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差异。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国外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而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完成。我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和审批,对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等,中国证监会仍然扮演着政府的角色。而证券交易所却不具备证券发行审核职能,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能也比较弱化,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完成。
2.证券市场自律机构的差异。以英国为例,其证券发行监管主要以自律为主,证券市场存在相当多的自律机构,如英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英国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他们主要通过监管其会员的行为来间接影响市场,其监管范围很广,甚至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参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我国的自律机构主要是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目前其职责主要是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自律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注释:
①胡继之,主编.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9。
②,2002/12/28。
③SeeSecuritiesActof1933,Section8(b),15U.S.C.Section77(a),West,p165(1997)。
④JohnR.AllisonandRobertA.Prentice,TheLegalEnvironmentofBusiness,4th,theDrydenPress,p475(1993)。
⑤周晓刚,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1-4-16。
⑥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70。
⑦SeeLouisD.Brandies,OtherPeople’sMoneyandHowthebankersUseIt,NationalHomeLibraryFoundation,ed.,p62(1933)。
⑧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4。
参考文献:
[1]陈界融.证券发行法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赵旭东.商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发行与承销[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