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级体育教学措施范例(3篇)
九年级体育教学措施范文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进我镇“双高普九“进程,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和“控辍保学“是党赋予基础教育的神圣职责,不让一个孩子失学是“控辍保学“工作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指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进“双高普九“进程,继续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我镇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扎实抓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及“控辍保学“工作,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全面实现我镇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学前教育规范化。建立并完善镇政府统筹、各居委会(村)及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主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各中心幼儿园均衡发展,提高办园水平,动员、吸引更多的幼儿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达85%以上,每个居委会(村)办好一所独立设置的幼儿园或学前班。
义务教育均衡化。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学校规模效益合理,布局趋于优化。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9.5%以上;学年度小学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8%以上;学年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2.5%以内;6-15周岁三类残疾人口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且各类指标均达95%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升学率达85%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使受教育对象能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普九“工作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的重要一步,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为巩固提高“普九“工作成果,更好地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全力以赴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重新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提纲和有关义务教育的知识、内容,利用标语、电影、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义务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观念,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投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1.强化政府责任,真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双高普九“、镇对居委会(村)及各学校进行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把组织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领导目标管理中,作为考核各校的重要指标,凡小学辍学率超过0.5%,初中超过3%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大力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三增长、两提高“,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的法律规定和资助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监管,对招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切实保护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4.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定期开展治理中小学生辍学的督导检查。对控辍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辍学率居高不下及上报学生辍学情况弄虚作假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政府行为,扎实开展工作
1.中小学承担0-18周岁(小学承担0-12岁、中学承担13-18周岁)学籍相片册的台帐建立和跟踪管理工作,由中心校指派专人统一负责汇总0-18周岁的学籍相片册,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滚动式管理。此外,要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摸底、造册工作。通过学籍相片册的建立和管理,切实掌握适龄人口状况,为组织入学和控辍提供第一手资料。
2.各校要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小学毕业生与初中招生的交接工作,每年7月10日前小学送毕业学生档案到初中;每年8月10日前各中学必须将初中入学通知书送交中心小学,小学于8月15日前必须将初中入学通知书送给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小学毕业学校及村委会把小学毕业生全部送入初中学习,才算完成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
3.控辍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采取分级管理、“四包一保六到位“工作措施,即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校长包校、教师包班,确保学生人人到校学习,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执法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时间到位。镇长要与村主任、学校校长签订《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控辍保学“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局面。
4.各校要根据控辍工作需要,结合农村事务管理,制定有关措施和乡规民约,确保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把当地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认真做好贫困家庭的救助和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对因家中有重病人、残疾人、缺乏劳动力等原因致贫的贫困家庭,要加大扶贫帮困救助力度,使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完成义务教育。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手拉手“及建立捐资助学基金等,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6.各校要开展无辍学班级等评比活动。对工作突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7.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及留守儿童少年的就读管理工作。各居委会(村)要掌握好辖区内户籍人口流动子女的去向。对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原已取得学籍的,学校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对尚未建立学籍但已随父母进城就读的学生,接收学校应及时将就读证明寄回该学生户籍所在地。各居委会(村)要及时做好辖区内户籍人口在外乡(镇)或外县就读的取证工作。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核实、登记造册,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家长和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农村留守儿童特别关爱,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一旦发现其有辍学的苗头,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劝导。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五)规范教育管理,完善控辍制度
1中心校要切实做好组织入学和“控辍保学“的组织工作,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并作为各学校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心校要与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签订组织入学和“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书,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考核责任内容,实行“三定三包“(定人员、定村庄、定对象,包动员、包入学、包巩固)责任制。中心校对各中小学校长进行“普九“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每学年初各学校应根据上述目标要求,核定学生人数,确保入学率和巩固率达标。中小学的入学率和巩固率由校长负总责,并将入学率和巩固率列入教师年终考核。
2.完善控辍保学报告、监测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每一名辍学生的基本情况、辍学原因、劝返措施等情况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镇教育主管部门,由镇教育主管部门按校统计的中小学辍学情况,每学期通报一次。每学期初镇政府要将学生辍学情况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要建立中小学辍学监测制度,定期对各校义务教育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辍学动态,将治理中小学生辍学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巩固学额汇报、报告、通报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休学、转学、借读等手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4.强化管理措施,规范收费行为。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划片招生。
(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1.建立健全档案及跟踪管理工作,对不在本镇学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小学应配合镇政府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建立学额巩固责任制,建立辍学学生档案。中小学应把巩固学额工作落实到班级、教师,并将其作为教师年终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3.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各学校一律平行分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严禁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或实验班与普通班),严禁歧视、羞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位,严禁强行或变相强行让困难生退学、转学和休学。因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导致学生辍学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4.大力推进新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广大教师要因材施教,分层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因“学困、厌学“而导致辍学的有效办法,稳住学困生,使其学有所得,留住易辍生,使其安心学习。坚决遏制学生由厌学而辍学的倾向。
5.各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流生返校学生的安置工作。对辍学时间较短的学生安排随班就读,并由学校指派业务素质较高的教师负责辅导、补课;对辍学时间较长的学生经中心校审核批准后返校学习。
6.要多关心、帮助、鼓励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培养学习兴趣,开展热情帮教、爱心助学活动。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进,使其学有所乐、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同时积极开展“一助一“、“二助一“等志愿活动。
7.关爱留守生,让亲情永在校园。要以师德考核为出发点,将关爱留守儿少问题作为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给予关心,尊重留守儿少的人格,让留守儿童少年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也能健康快乐成长。
8.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给有专长的学生展示才华的机会,激发学生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让学生在一种和谐愉快的氛围中学习、生活,使学生热爱学校,热爱学习。
(七)完善制度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1.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3.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依照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4.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5.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6.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7.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按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编排或调整座位号的。
8.以各种理由把学生送回家庭教育或不让学生参加考试等方式开除或变相开除在校学生的。
9.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辍学的。
九年级体育教学措施范文
多年来,控制学生流失一直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近年学生辍学情况有所反弹,直接影响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水平的提高。必须把控制学生流失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现就我校控辍保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保证所有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经常性地向广大群众和家长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措施,切实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控辍目标责任制度,把控制流失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班主任,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就学制度
教导处必须按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义务教育管理档案,域内所有学龄前儿童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流动、流失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做到底数清楚明了,情况准确及时,为控制辍学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资料。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以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但须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有关部门核准,并建立具体流向登记,掌握其去向及就学情况;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切实保证流入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每学年末对学生流动流失情况进行登记核实,确保不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使一个学生失学。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过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也不准代收费。要实行学年初一次性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各级政府要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按时发放教师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公用经费。
四、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采取多方面措施资助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20__年起,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档案,根据不同家庭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免杂费、免书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等具体资助措施。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要把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校生活对学生的吸引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坚决纠正一些学校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在推进课程改革工作中,要重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重视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增强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办学要密切联系当地实际,突出特色,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要大胆创新,
六、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教师批评、讽刺、体罚、歧视甚至驱赶学生是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把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和学校建设的重要目标,把教师的师德表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比各方面先进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年级体育教学措施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